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含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 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办事指南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1•【字号】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施行日期】2019.08.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于2018年12月28日经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5月31日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2018年12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打造世界春城花都,建设和谐美丽昆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共建共享、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五条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绿化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林草、水务、铁路、民航等单位和部门分别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县(市、区)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街道、镇的绿化工作。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
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古树后续资源(以下统称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城市建成区内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以及峄城古石榴国家森林公园、薛城区沙沟镇古石榴群内地径超过20厘米的石榴树。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分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将古树名木的保护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古树名木的资源调查、认定、养护、复壮、抢救、宣传培训等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林业、城市绿化部门为古树名木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林业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绿化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渔业、旅游、环境保护、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文化发掘、科学研究以及成果应用,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保护知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市、区(市)人民政府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提供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1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下列树木:(一)树种珍贵、稀有的;(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条例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园林绿化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市绿化监察大队)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古树名木的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工作,业务上受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规划、建设、农林、市政、房地资源、水务、铁路、环保、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
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
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1月23日市政府第15届1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3月3日广州市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保护和管理,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城市建设,保护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促进文化、商贸、旅游融合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利用、管理和服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包括:北京路北段(中山五路口至广卫路口)、北京路中段(中山五路口至文明路口)、西湖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惠福东路(教育路口至北京路口)、禺山路、李白巷、圣贤里、书院街、书坊街已实行步行化管理的路段。
对北京路步行街地区范围进行调整的,调整方案由越秀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越秀区人民政府负责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广州北京路文化核心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拟订和实施北京路文化核心区总体发展规划、步行街业态发展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但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统筹和推进北京路步行街地区内的文化保护、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企业服务、宣传推介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园林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北京路步行街地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臵;(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外,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按照以下要求审核:(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绿化条例发布:2015年07月23日实施:2007年05月01日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7-23实施日期:2007-05-01发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有关的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管理绿化的部门(以下称区、县绿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工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业务上受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
本市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的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捐资、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六条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与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迁移、砍伐、修剪树木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广州市XXX项目(原因)绿化迁移/砍伐/修剪实施方案申请单位:XXX(公章)编制单位:XXX(公章)X年X月说明:因项目(原因)、绿化情况各异,以下为编制内容的大纲式提示。
编制时请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经论证树木保护专章等,采取图文结合方式进行针对性编制,确保可操作性强。
加盖申请人、编制单位公章。
一、项目(或原因)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或原因说明(二)迁移或砍伐或修剪树木总体情况和必要性说明含汇总数量:需迁移处理x株(其中大树x株、后续资源x株)、砍伐处理x株、修剪处理x株。
二、绿化处理实施方案(要有针对性,图文表结合)(一)迁移处理x株:1.绿化清单(树木基本信息及处理原因)2.迁移技术方案:包括迁入地情况,迁移修剪、断根、土球包扎、起挖、机械、吊装、运输交通、种植等,时间计划、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提出迁移成活率、后续管养及责任落实等。
注:如含迁移古树后续资源,需提出专项方案,并应含健康情况说明,一树一策。
3.其它需说明的情况(二)砍伐处理x株:1.绿化清单(树木基本信息及处理原因)2.砍伐技术措施3.其它需说明的情况(四)修剪处理x株:1.绿化清单(树木基本信息及处理原因)2.修剪技术措施3.其它需说明的情况注:如修剪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应含树木健康情况说明,一树一策。
(五)原址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树木的原址保护措施。
1.绿化清单2.原址保护措施3.其它需说明的情况(七)废弃物处理说明二、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计划、措施三、相关表格、图纸、检测报告等请根据项目(原因)实际编制。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9号【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2008年9月19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实行规划管理的乡、村庄(生态文明村)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林业、土地、水务、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五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保护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突出热带岛屿特色,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第六条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省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七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9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1月2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4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一条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市绿化条例》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控制指标,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
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六条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
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十七号)《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4月12日桂林市城市绿化条例(2020年10月28日桂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格式文书一
格式文书一广东省(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二、场界噪声污染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三、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四、申请单位申明: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月日格式文书二广东省(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二、场界噪声污染排放申请许可情况(申请单位填报、环保部门核定)三、申请单位需附相关材料四、申请单位申明:本单位提交材料客观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3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联办函(一式两联,市建委、并联审批部门各存一联)编号:局(委):(单位)已申请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
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规定,请你单位审查以下审批申请是否受理:□地名审批(市民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市公安消防局)□施工噪声排污许可证(市环保局)□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发(市水务局)□移动、改建、临时占用公共排污设施审批(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水务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含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古树名木)审批(市林业和园林局)□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市林业和园林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审批(市城管委)□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市城管委)□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城市道路车行道)审批(市交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查(市国安局)□防雷装置涉及审核(市气象局)□其他:各并联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审查后,向市建委政务窗口复转《广州市建设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受理决定流转函》。
若同意受理的,即时开展并联审批;若不同意受理的,向市建委政务窗口退回收案材料。
附件:收案材料及材料清单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年月日经办人(市建委):联系电话:签收人(并联审批部门):联系电话:附件4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受理决定流转表(一式两联,市建委、并联审批部门各存一联)附件5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结函(一式两联,市建委、各并联审批部门各存一联)编号: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规定,(单位)申请项目施工许可阶段的下列审批事项,我局(委)已办结:□地名审批(市民政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市公安消防局)□施工噪声排污许可证(市环保局)□施工临时排水许可证核发(市水务局)□移动、改建、临时占用公共排污设施审批(市水务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市水务局)□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含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古树名木)审批(市林业和园林局)□因城乡建设或者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临时占用绿地审批(市林业和园林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人行道审批(市城管委)□建筑废弃物处置核准(市城管委)□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城市道路车行道)审批(市交委)□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审查(市国安局)□防雷装置涉及审核(市气象局)□其他:附件:《xxxxx许可决定书》或《xxx不予许可决定书》,许可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发挥树木在居住区生态建设和绿化景观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问题,使之既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又满足树木生长和居住区绿化生态环境的需要。
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包括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修剪、迁移、砍伐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整不适用本规范。
1.0.3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技术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2.0.2 骨干枝是指构成树冠骨架的永久性大枝,包括中心干、主枝、侧枝等。
2.0.3 剥芽是指抹去影响树木生长及整形不需要的未木质化的芽条。
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令
尊敬的有关部门:针对我国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为了加强相关工作,特制定以下令:一、加强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和登记工作1.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登记,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确保古树名木资源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管理。
2.加强对不同地区古树名木资源的登记工作,建立健全的登记制度,厘清古树名木的产权和使用权,为后期的保护管理提供依据。
二、加强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管理1.建立健全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监管力度。
2.加大对古树名木资源保护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资源的意识和保护意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保护古树名木资源。
三、加强古树名木资源的修复和保护1.对已经存在的古树名木进行及时修剪、保养和修复工作,确保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2.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立专门的保护区,加强对古树名木资源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提高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四、严格禁止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破坏和损害1.制定相关法规,严格禁止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砍伐、毁坏等行为,对于违反规定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2.加强对古树名木资源的监督和巡查力度,及时制止并处理对古树名木资源的非法破坏行为,确保古树名木资源的安全。
以上为对我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令,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切实执行,加强对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我国丰富的古树名木资源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
此致敬礼敬爱的各位领导: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领域,我们需要认识到古树名木资源的珍贵性和稀缺性。
古树名木不仅是我国宝贵的自然遗产,更是历史文化的见证,代表着我国悠久的历史和文明。
我们需要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和更加严谨的措施来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我们需要加强对古树名木资源的认知和调查工作。
全国各地都分布着大量的古树名木资源,有些已为人所知,有些尚待发现。
通过对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和登记,我们可以了解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历史背景等重要信息,有助于为后续的保护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规程古树名木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重要载体,具有极高的科学价值、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古树名木的数量和分布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其后续资源养护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此,制定本规程,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进行规范和管理,旨在保护和传承中华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古树名木的概念和分类】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大、形态美、历史悠久、文化价值高、生态价值大、科学价值突出的树木。
根据其生长环境和生长特点,可分为自然生长古树名木和人工培育古树名木两类。
【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采取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和分区保护的方式,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计划和管理规定,加强监测和维护,严格管理和保护。
【三、古树后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古树后续资源是指古树名木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其开发和利用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采取科学的管理和利用措施,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兼顾生态效益。
【四、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古树后续资源养护技术包括古树修剪、古树保姆和古树保护等技术。
其目的是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和形态美观,确保古树后续资源的产生和利用。
其中,古树修剪是指对古树进行枝剪、修整和整形等工作,保姆是指对古树进行施肥、浇水、松土等养护工作,古树保护是指对古树进行病虫害防治、环境治理等工作。
【五、古树后续资源养护的注意事项】古树后续资源养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1.应根据古树的生长环境和生长特点,制定科学的管理和养护措施;2.应定期对古树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应采用天然、环保的材料和工具进行养护作业;4.应加强对养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5.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保证古树名木的合法保护和利用。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
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辽宁省城镇绿化条例(2012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档案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镇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镇,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内城镇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各项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安排资金保障城镇绿化建设和管护的需要。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城镇绿化工作。
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城镇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河流保护等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相结合,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建绿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努力建成总量适宜、分布合理、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城镇绿地(以下简称绿地)系统。
第六条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于2011年12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4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绿化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地除外。
第三条城镇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节约资源、生态与景观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镇绿化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和协调各县(市、区)的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和绿化达标。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督促和检查辖区内单位、居住小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滇池管理、水务和铁路、民航等部门分别负责公路、湖泊、河道、铁路、民用机场责任范围内的绿化及其管理维护。
市、县(市、区)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镇绿化发展所需资金及用地。
第六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并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镇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新建绿地及其设施,鼓励认捐、认养绿地。
对城镇绿化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每年的一月和六月为植树月。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15•【字号】三府[2012]4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三亚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各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园林、规划、住建、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和公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所称名木,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有保护价值的树木。
第五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名木及树龄在300 年以上(含3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100 年以上(含100年)300 年以下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古树后续资源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级别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1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根据普查建档技术规定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并将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普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字号】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9月28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0月10日新乡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4年8月30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以及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研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义务巡树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四条林业、城市绿化部门是古树名木主管部门。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化管理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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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含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古树名木)的审批办事指南一、事项编码gz3111010二、事项名称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审批。
三、受理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四、许可单位市林业和园林局、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五、审批依据1、《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3、《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第十六条;4、《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142号);5、《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市政府第55号令);6、《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穗府〔2014〕27号)。
六、申请条件1、城乡建设需要;2、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3、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有害生物;4、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5、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七、审批资料1、《广州市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审批申请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2.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如身份证或军官证等;2.2、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需提供如下办理资料:2.2.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2.3、明确代理权限的授权委托书;2.2.4、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申请处理绿化的苗木清单(包括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照片等情况);4、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的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施工计划(包括树木迁移时间进度、承诺有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单位实施、树木移植地点等内容);5、征求所有权人意见的情况,绿地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6、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应当提交工程建设许可文件;6.1、新建城市基建工程,需提供如下办理资料:6.1.1、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6.1.2、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6.1.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6.1.4、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6.1.5、市国土部门核发的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等。
6.2、调整道路及管线工程建设及维护,需提供如下办理资料:6.2.1、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6.2.2、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6.2.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6.2.4、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6.2.5、新开道路出入通道的,需提供规划部门开设出入通道的批准文件。
6.3、居住区、住宅组团、大型公共建筑、单位建筑等项目建设,需提供如下办理资料:6.3.1、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6.3.2、工程资金到位证明(复印件);6.3.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6.3.4、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附图(复印件),图上标明申请处理绿化或树木的位置;6.3.5、市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复印件)。
7、涉及民防、消防、文物保护、水务、电力、燃气等内容的需提供专业部门的意见。
8、非建设工程原因(如“三防”、病虫害、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等)申请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提供相关原因的证明材料;9、属单位、私人宅院内的,需提供有关树木及场地权属证明(如房产证、单位占地红线等);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11、以上申请如包含古树名木或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应提供古树名木、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的位置、胸径、品种、现状照片等情况的材料,以及出具所在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12、以上申请需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应提供公园管理部门的意见。
因公园绿化改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应提供改造工程建设方案设计图纸(平面图或鸟瞰效果图);13、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八、是否需要现场踏勘是九、法定办理时限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决定。
经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单位)。
十、审批收费及依据1、该许可项目不收费;2、涉及恢复绿化补偿费则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广州市城市绿化收费问题的通知》(穗价[2000]77号)执行。
十一、能否网上办理能,可到政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或到现场查看时提交纸质材料。
十二、相关申请表格相关申请表格请登录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网站()下载,或到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林业和园林局窗口索取。
十三、办领园林绿化施工标牌1、申请人(单位)领到行政许可批文后需办理园林绿化施工标牌才能进行绿化施工;2、办领园林绿化施工标牌应提供以下材料:2.1、与绿化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函或合同或协议书(三选一);2.2、绿化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2.3、施工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申请人(单位)在领取许可批文前已委托绿化施工单位,可在领取许可批文时同时提交上述材料。
审批机关在出具行政许可批文时同步办理园林绿化施工标牌;4、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园林绿化施工标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从施工开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十四、备注(一)送审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确保与原件一致。
(二)市区分工如下:1、县级市区域内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除外)的,由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市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数量在19株(含本数)以下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除外),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需要修剪直径五厘米以上枝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除外),由所在区、县级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市辖区范围内,需要砍伐、迁移树木,数量在20株(含本数)以上的,需要砍伐、迁移、修剪东风路(广州大道中山一立交-德坭立交)、环市路(广州大道(天河立交)-广园西路口)、科韵路(北环高速-仑头收费站)、同泰路(白云大道北-广州大道北)、大金钟路(广园中路-白云大道)、广州大道(广州大桥南原收费收站-禺东西路)、临江大道(广州大桥-科韵路(琶洲大桥底))、白云大道(广园中路-同泰路口)、二沙岛绿地、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市属公园的树木的,需要迁移、修剪全市(十区两市)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全市(十区两市)古树名木的,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批。
4、市辖区范围内,需要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在七千平方米以下、路段在上述第3点之外,涉及砍伐、迁移的树木超过20株(含本数)、迁移、修剪被确定为古树后续资源的树木、修剪古树名木的,由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批。
申请人(单位)在征求绿地所有权人意见后,到所属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临时占用绿地和砍伐、迁移树木的审批申请。
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中砍伐、迁移树木申请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林业和园林局审批。
市林业和园林局在法定办理时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后,将决定书交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决定书交与申请人(单位)。
相关园林绿化施工标牌也一并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领。
(三)因紧急抢险救灾需要砍伐、迁移、修剪树木,应按规定报抢险,并在险情排除后五天内补办手续,所需资料按此办事指南办理。
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市林业和园林局窗口(地铁三、五号线珠江新城B1出口)越秀区园林绿化局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48号成悦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三楼15号窗口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金升大厦4楼荔湾区政务中心荔湾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窗口海珠区建设和园林绿化局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路480号海珠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园林局受理窗口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930号广州市天河区农业和园林局绿化科(BRT学院站天桥旁)白云区城市管理局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561号白云区政务中心区城市管理局窗口黄埔区农业和园林局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区行政服务中心二楼11号窗,联系电话:82370387(公交车:B16、431、432可到达)番禺区城市管理局窗口地址: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319号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副楼412室3号窗,联系电话:84690932南沙区农林局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南沙区政务服务中心区农林局(42号)窗口花都区林业和园林局受理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松园路20号花都区林业和园林局绿化科,联系电话:36893313萝岗区建设和市政园林局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萝岗区香雪三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B区330窗口,服务电话:82113381增城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增城市荔城镇光明西路108号增城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林业园林局窗口,联系电话:82628591从化市林业和园林局受理窗口地址:广州市从化市街口街河滨北路128号2楼13号窗,服务电话:87956003 监督电话:87976156市林业和园林局局机关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48号市林业和园林局网址:市林业和园林局咨询电话:38920514 38920516市林业和园林局监督电话:389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