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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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要点
《经济法》复习要点
第一章、经济法的基础理论
考试要点:
一、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首次提及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概念。

1843年法国人德萨米也在《公有法典》中提及
1906年德国人奥特的《世界经济年鉴》中最早将经济法作为法规出现
经济法: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对经济诸环节进行干预的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
对象:
市场主体关系:国有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公司法
市场监督关系: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广告法
宏观调控关系:财政税收法,会计审计法,金融法,计划法
注意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课本第七页
原则:
曲:经济自由与经济民主相结合的原则
政府行为优位原则
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弘:权利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平原则
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际条约或规定
经济法律关系: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国家在干预,协调社会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经济法律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类型: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类型:
1. 经济权利: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与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
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a.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

具有排他性,绝对性,义务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b. 法人财产权: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
经营中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c. 经营管理权:企业对所有人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占
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企业机构设置,人事,劳动等方面的管理权利。

经营管理权时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时所产生的权利,通常是由非财产所有者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d. 经济职权:国家机关机器工作人员在行使经济职能时依法享有的
权利。

e. 债权: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

其义务主体是待定的。

是一种请求权
f.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
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总称。

g. 请求权:经济主体当自身的经济权益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经济纠
纷时,要求侵权人停驶侵权行为或要求有关机关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后司法手段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2.经济义务:法定义务人应当依照经济权利人的要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责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经济行为(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实现其权利和义务的经济活动)智力成果(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创造取得的成果如:科学发明,发现,技术成果,艺术创作成果,学术论著)
经济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与终止的客观情况。

经济法律关系可以依照其发生与当事人的意志有无关系,分为行为与事件两类。

行为:只当事人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件包括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和社会现象(相对事件)。

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律规定,在经济法主体违法法定经济义务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有经济违法行为,行为人须有过错,须有损害或危害的事实,违法行为与危害事实之间须存有因果关系)2无过错责任原则
经济责任:1,支付违约金,2,支付赔偿金,3罚款,4,强制收购,5没收财产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查看,开除
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
特殊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上四条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间为四年
诉讼时效的终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主要障碍有: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没有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当事人双方处于夫妻关系中,义务人逃避民事责任下落不明)
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章、公司法
考试要点:
一、公司的概念二、公司的权利能力三、公司章程四、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五、股东权六、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七、出资证明书
八、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九、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征
十、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十一、发起设立、募集设立、创立大会
十二、公司债券十三、利润分配以及公积金问题
第二章公司法
公司:根据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特征:1.公司是企业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3.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分类: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人合公司:是典型的无限公司。

指主要以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本身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主要代表: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人合兼资合的公司: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条件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代表: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上市公司: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权利能力:法人财产权:公司拥有由股东投资形式的法人财产,并依法对该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即股东一旦将财产投入公司,即丧失对该财产的直接支配权利只享有对公司的股权。

公司的义务:
1对股东的义务,主要是交付出资证明、分红
2社会义务
股东的权利:
1自益权: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

主要是财产权。

主要包括:a.股份分配请求权,b股份转让权c新股认购优先权d。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2共益权: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管理参与权主要包括:
a. 表决权b知情权c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撤销权,股东会董事
会角力无效确认请求权d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召集,主持权f提案权e
质询权g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h强制解散请求权
股东权利的保护:
股东直接投诉:股东因自身利益遭受公司,董事及控制股东不法行为的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去公司出资人的身份儿提起的诉讼。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失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间接诉讼)(股东的派生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违法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权利的限制: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设立条件:
1,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
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
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其余
部分由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货币估价
并依法登记转让。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的30%
股东不按期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
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
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
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8条)a公司名称和住所b公司经营范围c公司注册资本d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e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
间f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g公司法定代表h股东会
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应当包括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项基本要素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
5,有公司住所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考试要点:
一、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二、合伙的设立条件
三、合伙协议
第三章.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目的、共同出资,在合伙协议的基础上组建的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设立条件:
1.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无最高限制)
2. 有书面合伙协议
3.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
4. 有合伙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协议的相关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6.合伙事务的执行
7.入伙和退伙
8.争议解决办法
9.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0.违约责任
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六大事项(两改两卖找领导作担保):
1. 变更企业名称(改名)
2. 变更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生产经营场所(改项目该地方)
3. 处分企业的不动产(卖放)
4. 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卖专利)
5. 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之外的人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招领导)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四大限制:(自我竞争,自我交易,自残,定期汇报)
1. 合伙人不得自行或者与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 除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与本合伙企业
进行交易
3.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4.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该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应
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企业的执行事务和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
利润和亏损分担: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协商,协商不成的根据出资比例,出资比例难以确定的平均.
退伙:
1.自愿退伙
a.协议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协议规定的,大家同意的,出现意外的,其他人做错的)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b.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ti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违
反上述规定退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法定退伙
a. 当然退伙(5大事项)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死了)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没钱了)
③作为合伙人的公司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倒了)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应具备的资格而资格丧失(没资格
了)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被法院处理了)
b. 除名退伙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没给钱)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犯错了)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故意做错事)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其他约定)
解散的条件:(7大事项)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 合伙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明显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清算的程序
1. 确定清算人
清算人的产生办法
①全体合伙人担任
②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
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③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满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职责:
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和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债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2.清算的通知和公告以及债权申报。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字收到通知书30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
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资料。

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企业存续但是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 财产分配: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③.缴纳所欠税款
④.清偿债务
⑤.剩余财产,(首先安照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合伙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安
出资比例,出资比例不明确的按平均分配)
3. 办理注销登记清算结束,编制清算报告,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
日内相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相关报告,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 注销后债务清偿。

第四章、外商独资企业法
考试要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特征
第五章、个人独资企业法
考试要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法律特征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章、企业破产法
考试要点:
一、破产界限(原因)的概念二、破产宣告三、管理人制度
四、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问题五、破产重整制度六、破产和解制度
第七章、合同法
考试要点:
一、合同概念二、双务合同的概念三、合同法的原则四、要约与承诺的概念五、格式条款问题六、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七、合同无效制度
八、不安抗辩权制度九、债权让与、债务承担的概念十、提存
十一、违约金制度
第八章、担保法
考试要点:
保证、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概念涵义
第九章、工业产权法
考试要点:
一、商标的概念二、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三、专利权的概念
四、专利权的取得条件五、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
第十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考试要点: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二、商业秘密、串通投标、商业贿赂的概念
第十一章、产品质量法
考试要点:
一、产品的概念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三、产品责任问题
第十二章、广告法
考试要点:
广告法规定的民事责任问题
第十三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考试要点: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的概念二、房地产开发的原则
第十四章、财税法与政府采购法
考试要点: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二、税率三、增值税、资源税的概念
四、税收保全制度五、政府采购的概念
第十五章、金融法
考试要点:
一、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二、货币政策的概念三、商业银行的概念及设立四、商业银行的监管体制
第十六章、证券法
考试要点:
一、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的概念
三、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四、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概念
第十七章、会计法、审计法与统计法
考试要点:
一、会计法的原则二、审计监督的原则
补充一、反垄断法
考试要点:
一、垄断、市场垄断、行政垄断的概念二、垄断协议的概念
三、市场支配地位四、经营者集中
垄断:原意即一个市场只有一个经营者。

垄断一般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等方式,凭借经济优势和行政权力,操纵或者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
垄断包括: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
1. 市场垄断:
a.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b. 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c.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
2. 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斥、限制竞争。

反垄断的执法体制: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垄断协议:卡特尔,特尔协议,限制竞争协议,联手行为,联合行为,横向限制竞争行为:经营者之间达成的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的性质: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处于同一行业同一流通环节的经营者之间所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虑因素:
a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市场的竞争状况,
b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c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d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e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f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语气特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股权或者资产、委托经营、控制人是等方式增强自身市场力量、有可能限制竞争的行为通常也成为企业合并,企业兼并,企业结合,企业集中,企业联合,企业购并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竞争者集中行为包括:
1经营者合并
2财产控制
3经营控制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成行政垄断行政性垄断。

行政性限制竞争滥用政府权力限制竞争或者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补充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考试要点:
一、消费者的概念二、消费者的权益三、消费者争议解决的途径问题
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享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种类和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公平交易权(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有权拒绝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损害赔偿权,结社权,知识获取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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