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之经纪人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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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委托合同

【篇一:经纪人代理合同】

篇一: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证券经纪人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合肥鸿昌禄达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身份证住址: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证券经纪人执业证书编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声明与保证

1、甲方已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2、乙方已知晓并认可甲方《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相关管理办法及制度。

3、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条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

一、甲、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乙方的代理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代理权限范围是: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充分揭示证券投资风险;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

律规则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4、向客户传递公开市场信息和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

投资有关的信息;

5、向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

关信息;

6、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

二、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

别员工的身份。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

约定的代理期限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及乙方的过错行为,乙

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所服务的证券营业部为【】

以及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编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包括:

1、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

则等,对乙方及其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2、对乙方超越授权范围的证券业务活动,甲方有权制止;因乙方过

错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乙方证券经纪人证书的颁发、收回、变更、注销等事

宜。

二、甲方的义务包括:

1、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对乙方进行执业前培训并经测试合格后,

为乙方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

2、向乙方说明其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为乙方提供其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

5、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培训;

6、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包括:

1、按照本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2、了解报酬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

3、要求甲方提供执业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4、参加甲方组织的相应培训;

5、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6、拒绝执行甲方违法违规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管理制度。

二、乙方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自律规

则以及职业道德,自觉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保守甲方的商业

秘密;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住址、联系电话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

应在该变化发生之日起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在本合同约定的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内从事客户

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只接受甲方委托并专门代理甲方从事客户招

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代理活动维持适当的

记录,并定期向甲方汇报代理活动的情况;

6、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明示与甲方的委托代

理关系以及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和执业地域范围;妥善保管证券经

纪人证书并在证书载明事项变更、委托关系终止时交回甲方;

7、在执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甲方;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维持其执业资格与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

证书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后一年内,乙方不得

以任何方式转移甲方客户,本约定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10、乙方从事代理甲方证券业务活动取得的各项报酬,应依法纳税;

11、甲乙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其因履行

本合同而持有的任何形式的文件资料一次性全部归还甲方。

第六条乙方在执业过程中,应向客户充分揭示证券投资的风险,并

不得从事下列行为:1、在招揽和服务客户时,未向客户出示执业证书;

2、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

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3、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

的证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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