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务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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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务函

致:长春弗吉亚旭阳汽车内饰件系统有限公司

总经理(先生/女士)

抄送:采购、物流、财务部门负责人

关于Coda电动车配套产品货款支付一事

通过美国CODA公司电动车项目,哈尔滨哈轻塑胶有限公司获得了为长春弗吉亚旭阳汽车内饰件系统有限公司配套塑料产品的机会,具体明细见“生产采购开口合同CFXIS-HQSJ-20111116”,作为哈轻公司也非常重视此项合作,把它作为向全球行业领导者学习的机会,无论在产品质量、还是交付准时方面都尽力达到客户满意,累计发货15批,总共货款金额224,383.40元(不含税),而且到目前为止,未接到长春弗吉亚旭阳汽车内饰件系统有限公司任何问题反馈投诉。

虽然此项目中的最终用户美国CODA公司破产,但哈轻公司认为,并不影响哈轻公司与弗吉亚所建立的合同关系,我们相信作为全球知名跨国公司,能够严格按合同付款条款:交货后90天付款,100%现金履约。对于该货款,我公司多次电话、派人催要仍未支付,不管长春弗吉亚旭阳汽车内饰件系统有限公司有什么困难,依法履行合同是应必须遵守的。

感谢贵司的配合!

期望在本函发出之日7天内收到贵司正式回复。

哈尔滨哈轻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2013-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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