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和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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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者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 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土地所有 权人及其代理人由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所有 权的取得与丧失不因约定而发生,土地所有 权禁止交易。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下列土地归国家 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被国家依法没收、征 2.农村和城市郊区被国家依法没收、征 收、征购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3.国家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 书,确认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以下限制: 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也 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 用途,向他人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 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用途密不可分,根据《土地管理法》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用途密不可分,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4条的规定,土地的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 土地三种。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 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 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 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 地。
(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 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 地使用权,包括其内部公益性活动和依法设 立学校等公益性组织。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 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土地 用于经营活动,或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或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下列情况下收回: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 要使用土地,收回时应当对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 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土地,包 括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以及临时 用地。 (一)国家建设用地是国家为进行各种经济、 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各种公益事业所需占用的 土地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包括三方面: 1.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使用国有荒山荒地; 2.使用国有荒山荒地; 3.收回他人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3.收回他人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用地者 以不同的取得方式而享有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 有土地所享有的公益性财产权利。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 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的行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分 为拍卖、招标、协议三种具体方式。土地使用权出 让的年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居住用地70年,工 让的年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居住用地70年,工 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 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 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 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 他用地5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限届 他用地5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限届 满时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 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公益事业或农 民建设住宅所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其审批权限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办企业需要用地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办企业需要用地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手续。 2.建设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先经乡 2.建设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先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按兴办企业的程序审批。 3wk.baidu.com村民宅基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村民宅基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兴办企业用地,不得超过 法律规定的控制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 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 准。
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 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 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一、房地产开发 用途与期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 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1 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 回土地使用权。 二、房地产交易 1.一般规则。 1.一般规则。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 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 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 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 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 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 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 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 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 地所有权。
出让合同的效力及转让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用地者。出让合同体现着出让方(国家) 与受让方(用地者)双方的意志,一经生效 即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转让其权利,不影 响出让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 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 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土地管理法》 条第2 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 依法经营管理; 2. 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并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的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作为所有者代表,依法经营管理; 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依法经营管理。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用地者按一定土地用途而以一定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种类: (1)农用地使用权: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 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承包方式取得的用于农、林、牧、 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取 得方式一般为承包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得方式一般为承包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20条规定: 29日通过,2003年 日起施行)第20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 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 土地的调整方案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 土地的调整方案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 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 人承包农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 人承包农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 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 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用临时使用国有 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对临时建设用地有以下 限制:临时用地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 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 支付费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 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 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的划分为:由国务院批准的包括: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 超过70公顷的。 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耕地,用地者须支付、交纳下列费用: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 倍; 2.安置补助费,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为 2.安置补助费,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为 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 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 开发建设基金,占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 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被征用土地 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时应 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 当补偿;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 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 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 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的。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 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经过审批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 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 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 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不 得超过规定标准。同一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转 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 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 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 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 书,确认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以下限制: 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也 不得出让、转让、出租于非农业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 用途,向他人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 集体土地的重大处分,应当依法经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表决同意。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用途密不可分,根据《土地管理法》 土地使用权与土地用途密不可分,根据《土地管理法》 第4条的规定,土地的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 土地三种。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 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 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 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土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 地。
(4)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非农公益用地 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其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对用于集体经济组 织内部公益事业的非农用地所享有的集体土 地使用权,包括其内部公益性活动和依法设 立学校等公益性组织。非农公益用地使用权 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擅自将土地 用于经营活动,或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 或抵押。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下列情况下收回: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需 要使用土地,收回时应当对土地使用者予以适当补 偿;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土地,包 括国家建设用地和乡(镇)、村建设用地以及临时 用地。 (一)国家建设用地是国家为进行各种经济、 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各种公益事业所需占用的 土地国家建设用地的来源包括三方面: 1.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1.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使用国有荒山荒地; 2.使用国有荒山荒地; 3.收回他人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3.收回他人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用地者 以不同的取得方式而享有的与所有权相分离的对国 有土地所享有的公益性财产权利。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 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 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的行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分 为拍卖、招标、协议三种具体方式。土地使用权出 让的年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居住用地70年,工 让的年限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居住用地70年,工 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 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 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 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 他用地5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限届 他用地50年。出让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年限届 满时由国家无偿收回。
(二)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 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公益事业或农 民建设住宅所需占用的农村集体土地。其审批权限 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办企业需要用地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1.办企业需要用地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批准。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手续。 2.建设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先经乡 2.建设公用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先经乡 (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按兴办企业的程序审批。 3wk.baidu.com村民宅基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3.村民宅基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兴办企业用地,不得超过 法律规定的控制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 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 准。
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 准,在交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或者 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 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 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一、房地产开发 用途与期限。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 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 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 期满1 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 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 回土地使用权。 二、房地产交易 1.一般规则。 1.一般规则。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 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 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 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 滩涂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 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 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 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由《宪法》规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 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或发布行政命令 授权地方人民政府或其职能部门行使国家土 地所有权。
出让合同的效力及转让后继受取得土地使用 权的用地者。出让合同体现着出让方(国家) 与受让方(用地者)双方的意志,一经生效 即具有法律效力,受让方转让其权利,不影 响出让合同的继续履行,因此,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 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 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以符合法律规定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为所有权人,对归其所有 的土地所享有的受法律限制的支配性权利。 《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 土地管理法》 条第2 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 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及其代表有三个层次: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 1.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所有者代表, 依法经营管理; 2. 在一个村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并且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该两个以上的农民 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 作为所有者代表,依法经营管理; 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3.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所有者代表,依法经营管理。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用地者按一定土地用途而以一定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权利。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种类: (1)农用地使用权: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 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承包方式取得的用于农、林、牧、 渔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其取 得方式一般为承包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 得方式一般为承包方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 年8月29日通过,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20条规定: 29日通过,2003年 日起施行)第20条规定: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 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 土地的调整方案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 土地的调整方案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 以上村民代表通过,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农村集体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 人承包农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 人承包农用地使用权,必须经村民委员会会议2/3以上成员 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三)临时建设用地 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因建 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察等需用临时使用国有 土地或者集体土地。对临时建设用地有以下 限制:临时用地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 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的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 支付费用,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使用 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 土地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国家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的划分为:由国务院批准的包括: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 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 超过70公顷的。 超过70公顷的。 征用上述土地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耕地,用地者须支付、交纳下列费用: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 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 倍; 2.安置补助费,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为 2.安置补助费,每一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补偿费为 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 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不得超过被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3. 开发建设基金,占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 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被征用土地 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 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 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收回时应 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 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时应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适 当补偿; (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 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而未获批 准的; (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 拨的国有土地的; (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 的。 土地使用权因土地灭失而终止。
(2)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经审批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内部成员用于建造住 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非农业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经过审批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宅基地申请者无 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 偿提供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 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不 得超过规定标准。同一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转 让、出租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3)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非农经营用地使 用权是经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投资的方式 向符合条件的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用地者提 供的集体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