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侵任于讨探关责事民的权体身、康健、命生
15.2《答司马谏议书》文言复习课件统编版高中语文必修下册
6.翻译画线的句子 译文:_我__却__以__为__,__从__皇__帝__那__里__接__受__命__令__,__议__订__法__令__制__度__,__又__在__朝__廷__上__修__ _正__,__把__它__交__给__负__有__专__责__的__官__吏__(_去__执__行__)_,__不__是__侵__犯__其__他__官__员__的__权__利__;__施__ _行__前__代__圣__王__的__政__治__,__以__求__兴__利__除__弊__,__不__是__滋__生__事__端__;__为__国__家__管__理__财__政__,__ _不__是__搜__刮__钱__财__;__批__驳__不__正__确__的__言__论__,__排__挤__巧__辩__的__佞__人__,__不__是__拒__绝__别__人__的__ _批__评__。__(得__分__点__:__修__、__举__、__辟__、__难__、__壬__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释加颜色字] 某妻之市购履,途遇小涧,一跃度( 超出 )之,至市方 忆忘持度(尺码 )。徘徊数度( 次)欲反,度( 考虑 )之再三,欲度( 估计 )其 夫足之大小,未成。反家,其夫见妻空手而反,以为其玩乐无度( 限度), 妻以实情告之,夫则责其不知以手度( 衡量)鞋之大小。后人度( 创作 )曲 讽之,以为治家如治国,安得无法度( 法度 )。
2.通假字
例句
本字及意义
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辨 同“辩”,辩白
3.古今异义词
词语
例句
①上报 故略上报
以致天下 ②以致
怨谤也
解析(古今义) 古义:_写__回__信__ 今义:刊登在报纸上;向上级报告 古义:_因__而__招__致__ 今义:连词,用在下半句话的开头,表示下文是 上述原因所形成的结果(多指不好的结果)
答司马建议书
答司马建议书篇一:答司马谏议书教案《答司马谏议书》教学设计整体安排:《答司马谏议书》为语文版九年级下册第二十九课,本文通过作者对司马光指责自己的“四条罪状”的反驳,从而批驳了保守派的不恤国事、墨守成规的状况,表明自己坚持改革、决不为流言俗议所动的决心。
本文层次清晰,条理分明。
首先交代写信的原因,言语委婉有致;接着进行合情合理地辩驳,有理有据,层层深入;最后表明态度,不失赠答之礼。
全文一气贯通,结构严谨,是古代的驳论名篇之一。
教授这一课,我安排用一个课时:教学步骤:①文言知识梳理、解读题目②掌握文中作者是如何驳论的③总结学习方法④布置作业学生分析:学习该文的学生为九年级学生,有一定的文言基础知识,如:少量文言字词的积累,文体知识的了解(《论语》的语录体,《游褒禅山记》游记等)。
但大部分学生对于语文学习任报有一种一怕文言文,二怕周树人,三怕写作文的心态。
文言文的难度位居首位,主要原因在于,文言教学枯燥,大量字词理解,段落背诵,学生不能从中有所收获,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更应该活跃文言教学课堂,运用更灵活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的同学能领会到文言中所体现的道理,并融汇于自己的生活中,使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有所完善。
《答司马谏议书》的教学,在巩固之前的教学基础同时,要积累学生学习文言的方法,逐步培养自主分析课文结构,把握主旨的能力,使学生在训练思维能力的同时积累一定文学常识。
教学目标:1.学生借助注释和词典,通过品读语言,体会作者对司马光指责自己的“四条罪状”的反驳,从而感受作者坚持改革、决不为流言俗议所动的决心。
2.学生通过朗读,揣摩词句的含义,品味文章的语言风格。
教学重难点:1.领略《答司马谏议书》简明扼要,层次清晰的文章结构。
2.作者在本文中对实施变法出现四个问题的解答。
教学媒体:1.使用多媒体。
在适当教学点出示教学重点,扑捉学生视觉,刺激学生思考,使学生更明晰教学内容。
2.设计黑板板书。
可及时为学生整理思路,穿针引线。
2021答司马谏议书初三下册语文教案
2021答司马谏议书初三下册语文教案节选至临川先生文集,作者王安石。
篇中对司马光加给作者的侵官、生事、征利、拒谏、怨谤五个罪名逐一作了反驳,并批评士大夫阶层的因循守旧,表明坚持变法的决心。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答司马谏议书初三下册语文教案,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答司马谏议书》教案教学目标:1、了解王安石的生平及写作背景;理解课文内容。
2、学习本文结构严谨、说理透彻的论证方法。
3、培养礼貌地对待别人的处事态度及宽容的气度。
4、作者善于从对方的长信中概括几个基本论点,针锋相对地进行驳斥,而不是在具体问题上就事论事,做到了以少胜多。
5、文章重点突出,详略得当,层次清晰,结构严谨。
体会作者坚持改革,决不为流言俗议所动的决心。
教学重点:目标3.教学难点:目标4.教学方法:朗读、研讨。
课型:新授课。
课时数:2课时。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创设情境,导入新课:回顾历史,一些力图富国强兵的变法者往往遭到传统势力的阻挠,王安石也不例外。
作为改革者的王安石与作为保守派的司马光是两股针锋相对的势力。
他们都试图说服对方,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
在这篇《答司马谏议书》中,王安石以坚定的态度和明确的观点坚持自己的政治主张,对司马光来信中的观点一一驳斥。
二、整体感知课文内容:1、题目解说:“答”即“答复、回复”之意。
“谏议”则指的是“谏议大夫”这个官职,所以,“答司马谏议书”不能理解为“回答司马光规劝的书信”,而要作“回复谏议大夫司马光的信”来理解。
2、作者简介:王安石:(1021~1086),北宋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
字介甫,晚号半山。
抚州临川(今属江西)人。
仁宗庆历进士。
嘉佑三年(1058)上万言书,提出变法主张,要求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推行富国强兵的政策,抑制官僚地主的兼并,强化统治力量,以防止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
神宗熙宁二年(1069)任参知政事。
次年任宰相,依靠神宗实行变法。
并支持五取西河等州,改善对西夏作战的形势。
共青团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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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华东师大二附中高三第六次模拟考试新高考语文试卷及答案解析
上海市华东师大二附中高三第六次模拟考试新高考语文试卷请考生注意:1.请用2B铅笔将选择题答案涂填在答题纸相应位置上,请用0.5毫米及以上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将主观题的答案写在答题纸相应的答题区内。
写在试题卷、草稿纸上均无效。
2.答题前,认真阅读答题纸上的《注意事项》,按规定答题。
1、下面是高三(1)班新年联欢晚会的一段开场白,请根据要求作答。
甲:尊敬的老师们,感谢各位莅临寒舍,参加元旦联欢会!乙:作为老师们的高足,我们济济一堂,享受这美好时光!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来吧,怀揣内心涌动的春意,让我们跳起青春靓丽的舞蹈!(1)文段中有三个不得体的词语,请找出来并修改。
(2)请仿照画横线的句子的形式,在横线处补写一句话。
要求符合语境,句式相同。
2、下列词语中加粗的字,读音有错误的一组是A.相形见绌(chù)饮鸩(zhèn)止渴溘(kè)然纨(wán)素B.商榷(què)枷锁(jiā)吐蕃族(bō)含情脉脉(mò)C.砥砺(dǐ lì)蜷缩(juǎn)应声虫(yìng)放浪形骸(hé)D.赎罪(shú)驯顺(xùn)潭柘寺(zhè)蓊蓊郁郁(wěng)3、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下面小题。
想起外婆吐舌头的样子李娟外婆有个习惯性的小动作,就是吐舌头。
通常这一动作会出现在做了错事之后。
而她做了错事通常会先掖着瞒着,如打碎了糖罐子,就悄悄把碎片扫一扫,剩糖撮一撮,换个一模一样的罐子装了原样摆着。
直到你问她:糖为什么突然少了半罐子?她就吐吐舌头,笑眯眯地坦白。
金鱼死后,鱼缸一直空在那里,空了很久。
有一天却发现鱼缸有些不对劲,似乎缩小了许多,端起来左看右看,没错,是瘦了两三寸。
逮住外婆一问,果然,是她老人家打碎后又悄悄去市场买回一个。
大约是原样大小的有些贵了,便买了小一号的,还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呢。
人教版高中语文必修下册 文言文 《答司马谏议书》原文 作者简介 译文 背景 主题 鉴赏
【原文】答司马谏议书王安石〔宋代〕某启:昨日蒙教,窃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
虽欲强聒,终必不蒙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辨。
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覆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
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
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也。
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
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
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而某不量敌之众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盘庚之迁,胥怨者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盘庚不为怨者故改其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故也。
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
无由会晤,不任区区向往之至!【作者简介】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晚号半山,小字獾郎,封荆国公,世人又称王荆公。
抚州临川人(现为抚州东乡县上池里洋村),北宋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
他出生在一个小官吏家庭。
父益,字损之,曾为临江军判官,一生在南北各地做了几任州县官。
安石少好读书,记忆力特强,从小受到较好的教育。
庆历二年(1042)登杨镇榜进士第四名,先后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舒州通判、常州知州、提点江东刑狱等地方官吏。
治平四年(1067)神宗初即位,诏安石知江宁府,旋召为翰林学士。
熙宁二年(1069)提为参知政事,从熙宁三年起,两度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推行新法。
熙宁九年罢相后,隐居,病死于江宁(今江苏南京市)钟山。
【译文】鄙人王安石请启:昨天承蒙(您来信)指教,我私下认为与君实您交往相好的日子很久了,但是议论起政事来(意见)常常不一致,(这是因为我们)所持的政治主张和方法大多不同。
高考文言文《答司马谏议书》王安石
人习于苟且非一日,士大夫多以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为善,上乃欲变此, 而某不量敌之众寡,欲出力助上以抗之,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盘庚之迁,胥怨者 民也,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盘庚不为怨者故改其度,度义而后动,是而不见可悔 故也。如君实责我以在位久,未能助上大有为,以膏泽斯民,则某知罪矣;如曰今 日当一切不事事,守前所为而已,则非某之所敢知。
结果)。
(3)不任区.区.向往之至 古义: 小,用作自称的谦辞。
今义:(数量)少;(人或事物)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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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解释下列句子中加点词的意思。 ①盘庚不为怨者故改其度 计划。 ②度义而后动 考虑。 ③宁信度,无自信也(⟪郑人买履⟫) 计量长短的标准或工具。
(1)度 ④感慨今昔,因自度此曲(⟪扬州慢⟫) 谱写,作曲。 ⑤春风不度玉门关(⟪凉州词⟫) 过。 ⑥度我至军中,公乃入(⟪鸿门宴⟫) 估计。 ⑦度,然后知长短(⟪齐桓晋文之事⟫) 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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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将下列有关本课文化常识的内容补充完整。 (1)有司:古代设官分职,各有专司,故称官吏为“有司”。“有司”并非指某个部 门,而是泛指 官吏 。
(2)盘庚之迁:盘庚即位后,为了巩固统治、躲避自然灾害,将国都迁到 殷 (今
河南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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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补写出下列句子中的空缺部分。 (1)在《答司马谏议书》中,王安石对司马光在来信中给自己因推行变法而冠以“征 利”罪名加以反驳的句子是“ 为天下理财 , 不为征利 ”。 (2)在《答司马谏议书》中,王安石对司马光在来信中给自己因推行变法而冠以“生 事”罪名加以反驳,并申述变法目的的句子是“ 举先王之政 , 以兴利除
15-2《答司马谏议书》 一等奖创新教学设计 统编版高中语文必修下册
15-2《答司马谏议书》一等奖创新教学设计统编版高中语文必修下册新教材统编版语文必修下册第八单元第15课教学设计第15课《答司马谏议书》目录一、素养目标二、学习资源三、教学素养四、作者背景常识五、鉴赏活动六、文本研读七、文本联读第15课《答司马谏议书》一、素养目标人文主题——责任与担当1.学习古代仁人志士爱国爱民的情怀,以及讲责任、敢担当的精神,心怀天下,坚守道义。
2.恪守正确价值观,增强为中华民族复兴而读书的责任意识。
语文素养1.倾听理性的声音,知人论世,领会作者观点及其现实针对性,把握其解决现实问题的理性思维方式,鉴赏文章的说理艺术。
2.学会在辩证分析与合理推理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养成大胆质疑、缜密推断的批判性思维习惯。
3.写作议论性文章,学会论证自己的观点。
二、学习资源本单元共四篇课文,都是古代议论性文章。
1.《谏太宗十思疏》是魏征写给唐太宗的奏章,劝谏唐太宗要居安思危、善始虑终2.《答司马谏议书》是王安石写给司马光的回信,逐一反驳对方所加罪名,表明自己推动变法的决心。
3.《阿房宫赋》探讨了秦国灭亡的原因,希望唐朝统治者引以为戒,不要重蹈覆辙4.《六国论》阐发了六国破灭的原因,希望北宋统治者汲取历史教训,举贤任能,团结一致,维护和巩固统治。
三、教学素养1.梳理、积累两文中重要文言基础知识。
2.把握作者在文中的观点、态度。
3.赏析两文不同的说理风格、艺术特色及语言风格。
4.学习作者心怀天下、坚守道义、敢于担当、勇于变法图强的崇高品格。
忠臣批“龙鳞",逆“圣听”,讽谏帝王确为不易之事。
比干遭挖心、屈原被放逐就是千古明证与教训。
然而,唐代谏臣魏征一生上疏言事二百余次,非但没有招来杀身之祸,反而得到了唐太宗的称赞。
在《谏太宗十思疏》中,魏征高瞻远瞩谏太宗居安思危,令人动容。
作为改革者的王安石与作为保守派的司马光是两股针锋相对的势力。
他们都试图说服对方,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
在《答司马谏议书》中,王安石以坚定的态度和明确的观点坚持自己的政治主张,对司马光来信中的观点一一驳斥。
小学普法教育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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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育教受的童儿年少龄适护维府政)区、市(县或局育教地当求要 以可�童儿年少龄适除开校学如。正改令责府政地当或门部育教级上 其求请以可�的益权法合人年成未害侵构机育教等园儿幼、校学 。罚处政行予给法依关机安公由�报举关机安 公向以可还。为行法违的母父止制、诫劝其求要�映反织组位单等会 委村、会委居、团青共、联妇者或位单在所母父向以可�的益权法合 人年成未害侵是者或�任责护监行履法依不人护监他其者或母父 。 责职 行履法依员人作工其及位单在所员人作工求要以可�任责的益 权法 合人 年成 未护 保行履 法依 不员 人作工 其及 关机 家国 是果如 。任责事刑究追院法和院察检求请以可 � 的罪犯成构 � 失损的人害受偿 赔�任责事民的人害侵究追院法民人求请�罚处政行予给关机安公求 请以可�的害损他其者或产财身人成造�益权法合人年成未害侵 ?益权法合的们他护维来谁 �后害侵被利权的人年成未 课 6 第 ?么什是用作的法际国说说你请�台讲小 。的守遵须必国各是也�认公所 国各界世为仅不�律法的间之家国为作法际国�明证践实际国④ 。力效的法际国了定规确明都约条际国的要重些一③ 。制强是然仍式方制强的殊特�是 但�已而同不式方制强的法内国与过不只�性制强有具法际国②
6
。务义和利权的上法际国了定规家 国为�则规为行的系关外对其理处套整一了定规家国为法际国① 。律法是然仍法际国)2( 。施实来力制强的家国靠 依要主式方制强的法内国而�施实证保�护维以加关机制强际国的织 组有靠依是要主法际国�式方制强的同不法内国与取采法际国③ 。的定制来序程定一依关 机法立家国由是法内国�的定制来式方的议协以家国是法际国② 。人 法和 人然 自是 要主 体主的 法内 国� 家国是 要主 体主 的法 际国① 。点三下以有要主征特的法际国)1( �法说士博小 。源渊的法际国是就�方地的现出次 一第度制章规和则规、则原些这�的成组度制章规、则规、则原的系 关际国整调列系一由是法际国。据根的法际国行执制强国各是议协的 间之国各。范规的力束约律法有具的行遵该应和须必国各为成�此因 。 件文 律法的定制同共序程法立的定一过通�者定制的法际国为作国 各是议协的成达国各。力束约有具国各对都�议协的成达间之家国是 要只�此因。者定制的法际国是家国�律法的间之家国是法际国
语文统编版必修下册15.2《答司马谏议书》(共48张ppt)
司马光简介
司马光
司马光(1019~1086),字君实,号迂叟,陕 州夏县涑水乡(今山西省夏县)人,世称涑水先生。 北宋政治家、史学家、文学家,自称西晋安平献王司 马孚之后代。宋仁宗宝元元年(1038年),进士及第, 累迁龙图阁直学士。宋神宗时,反对王安石变法,离 开朝廷十五年,主持编纂了编年体通史《资治通鉴》。 历仕仁宗、英宗、神宗、哲宗四朝,官至尚书左仆射 兼门下侍郎。元祐元年(1086年),去世,追赠太师、 温国公,谥号文正。名列“元祐党人”,配享宋哲宗 庙廷,图形昭勋阁;从祀于孔庙,称“先儒司马子”; 从祀历代帝王庙。为人温良谦恭、刚正不阿;做事用 功,刻苦勤奋。以“日力不足,继之以夜”自诩,堪 称儒学教化下的典范。生平著作甚多,主要《温国文 正司马公文集》、《稽古录》、《涑水记闻》、《潜 虚》等。
古代常用的谦称
鄙人:本义指居于郊野之人。古人常用来谦称自己,表示地位不高,见识 浅薄。 臣:古人对自己的谦称,表示自谦,多有君臣关系在内。 仆:旧时男子自称的谦辞。“仆”即奴仆,下对上、幼对长自称仆,借以 表示对对方的敬重。 晚生:旧时对前辈称己的谦辞。 不肖:旧时男子自谦的称呼。“不肖”原指子不似其父那样贤能,故男 子在其父母死后多借以自称,表示谦恭。 不才:旧时男子自谦的称呼。“不才”即没有才能,故借以自称,以示 谦恭。 不敏:古人称自己不聪明、不敏捷。 在下:自称的谦辞。古时座席,尊长在上座,所以自称“在下”。
《答司马谏议书》写于北宋王朝积贫积弱的时代,强调臣子如何帮助 君主“除弊”。课外搜集相关资料,了解文章写作的背景,从课文的论述 出发,与同学探讨“墨守成法与因时而变”“同俗媚众与坚持自我”等问 题。
语文版语文九年级下册第七单元课件:第29课《答司马谏议书》
▪ 下列句中加点的“见”字意思与其 他三项不同的一项是 : (D )
▪ A、今君实所以见教者
▪ B、冀君实或见恕也
▪ C、终必不蒙见察
▪ D、是而不见可悔故也
▪ 选出与“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中 “某”指代的人称相同的一项 : ( D)
5、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
重点字词:辟:排挤,驳斥。难:用作动词,责 难。壬人:善于巧言谄媚的人。
排除不正确的言论,批驳巧言谄媚的坏人,这不 算“拒谏”。
6、至于怨谤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
至于埋怨、指责的人多,那是事前本来就知 道会这样。 固:本来。
本段分析:
▪ 开头先确立反驳的原则:“儒者所争,尤 在于名实”;然后抓住对方的论点,树起 反驳的标靶;再逐一反驳司马光加给自己 的罪名,要言不烦,理直气壮。
1、这段文字可分为几层?
在“则众何为而不汹汹然”句后划分为两层。 2、作者引用“盘庚迁都”这一历史典故的意图 是什么? 作者引用“盘庚迁都”的历史典有意在表明自 己坚持变法的决心决不动摇。
3、这段文字还揭露了什么问题?
揭露了士大夫不恤国事、专以向众人献媚取宠为 能事的丑陋嘴脸。
第4自然段
▪ 无由会面,不任区区向往之至。 ▪ 无由:没有机会。 ▪ 不任:不胜。 ▪ 区区:拳拳,专诚、恳挚的意思。
▪ D、非特朝廷士大夫而已
特:仅仅。
对下列两组句中加点字的意义和用法,判
断正确的一项是
(B )
▪ 则固前知其如此也 上乃欲变此
▪ 斯固百世之遇也 乃五
天下胜者众矣,而霸者
▪ A、两个“固”字相同,两个“乃”字也相 同
▪ B.两个“固”字不同,两个“乃”字也不 同
▪ C.两个“固”字相同,两个“乃”字不同
第二节公务员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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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马谏议书》教案
《答司马谏议书》教案《答司马谏议书》教案王安石第一课时【学习目标】1.借助工具书,能顺畅朗读课文。
2.能理解文句的意思,积累一些常用文言词语的意义和用法。
3.能够把握文章的主要观点,探究文章中包含的信息。
【重点难点】1.重点:能理解文句的意思,积累一些常用文言词语的意义和用法。
2.难点:把握文章的主要观点,探究文章中包含的信息。
【课文提示】1.“书”是古代的一种文体,即书信。
古人写信多有题目,说明写给谁。
信题多为“报……书”、“与……书”、“上……书”、“答……书”等。
《答司马谏议书》文题意思是:回给司马谏议大夫的信。
2.王安石,宋朝文学家、政治家。
王安石当政时,推行变法。
在这次变法中,以王安石为代表的革新派跟以司马光为代表的保守派发生过激烈的斗争。
通过这篇文章我们依然可以领略到当时唇枪舌剑的滚滚硝烟。
【正音正字】怨谤(bàng)难壬人(nàn)胥怨(xū)盘庚(gēng)会晤(wù)【阅读课文】1.从文中看,王安石为什么要进行这场变法?人“习于苟且”;士“不恤国事”、“同俗自媚于众”;上“欲变此”。
2.实施变法时,出现了什么情形?司马光认为出现这种情形的原因是什么?实施变法时,天下“怨谤”;众人“汹汹然”。
司马光认为,这是王安石在变法中,“侵官、生事、征利、拒谏”造成的。
3.“侵官、生事、征利、拒谏”在文中具体指什么事?“侵官、生事、征利、拒谏”在文中具体指:“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为天下理财”;“辟邪说,难壬人”。
[来源:学,科,网]【课文简析】王安石任宰相时,为了抑制豪强势力的膨胀,增强国力,在宋神宗的支持下,推行一系列变法的措施,遭到保守势力的强烈反对。
司马光是其代表,三次写信给王安石,攻击变法,要求恢复旧制。
本文就是王安石给司马光及其同党的答复。
本文是以书信形式写成的驳论。
文章列举司马光的种种责难,然后针对司马光“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也”的责难,作者先逐点驳斥“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
卫生法规重点
度制律法理管构机疗医
《答司马谏议书》 统编版高中语文必修下册
1.王安石认为自己与司马光对待国家大事的意见不合的根本原因是: 。2.王安石此次回信的原因是: , , , 。
1.所操之术多异故也2.重念蒙君实视遇厚 ,于反复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
问题思考 作者在文中提到“盘庚之迁”这一历史事件有什么作用? 明确: 为了借此来说明自己实施新法的坚定性和正确性。以历史上曾有过的如何对待怨谤的事实为表率,表示自己不为流言蜚语而动,既委婉地反驳了怨诽之多的责备,又表达了自己变法的坚强决心。 点拨:文章中所举事例通常是为了论证自己阐述的内容。
司马光因反对新法,曾三次写信给王安石,其中第一封长达三千字。王安石收到后曾写一封短信回复,即此处所说的“略上报”
即使我勉强作解释,(但)最终一定不能被(您)理解,所以只简略地给您写回信,不再一一为自己辩解了。又考虑到君实您一向以宽厚待我,在书信往来上不应该简慢无礼,所以现在详细地说出我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希望您或许能够原谅我吧。
我却认为从皇帝那里接受命令,商议法令制度,又在朝廷上修正,把它交给负有专责的官吏(去执行),不算是侵犯其他机构的职权。实行古代贤明君主的政策,用它来兴利除弊,(这)不能算是制造事端;为天下治理整顿财政,(这)不能算是(与民)争夺财利;批驳不正确的言论,责难巧言谄媚的小人,(这)不能算是拒绝别人的劝告。至于(社会上对我产生)那么多怨恨和诽谤,那是我本来预先就知道它会这样的。
安石启:昨天承蒙(您来信)指教,我私下认为与君实您交往相好的日子很久了,但是议论起政事来(意见)常常不一致,(这是因为我们)所坚持的政治主张多有不同的缘故啊。
虽欲强聒,终必不蒙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辨;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复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强聒:勉强作解释。 聒:聒噪 见察:解释一:见,放v.前,表示对自己怎么样。解释二:被动,被理解,部编版解释。略:简略 上报:写回信。 辨:同“辩”,辩解 重念:又考虑到视遇:看待,对待 反复:指书信往来 卤莽:简慢无礼。 具道所以:详细地说出我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 冀:希望 见恕:原谅我
语文高考必修下册(四) 单篇梳理6 课文10 答司马谏议书
[复习重点] 1.积累并记牢120个实词中的“度”“故”“见”三字及次常用字“蒙”“难”。
2.背诵全文,翻译重点句子。
基础积累奠基高考一、基础夯实(第1段)某启:昨日蒙教,窃.以为与君实游处..相好之日久,而议事每.不合,所操之术....多异故也。
虽欲强聒..,终必不蒙见察..,故略上报..,不复一一自辨.。
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覆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冀君实或见恕也。
1.解释加点的词语①窃()②游处()③每()④所操之术()⑤强聒()⑥见察()⑦上报()⑧辨()答案①谦辞,私下、私自②同游共处,交往③常常④指所持的政治主张⑤唠叨不休⑥被理解⑦写回信⑧同“辩”,分辩2.理解性默写王安石和司马光“议事每不合”,主要是因为政见和方法不同,因此王安石简略地写了回信,不再辩解,但是又因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希望司马光原谅他。
答案重念蒙君实视遇厚于反覆不宜卤莽故今具道所以3.翻译画线的句子译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答案再三考虑君实对我的重视厚遇,在书信往来上不应该粗疏草率,所以现在详细地说出我之所以这样做的理由,希望您或许能够宽恕我吧。
(得分点:视遇、反覆、具、冀、见恕)(第2段)盖儒者所争,尤在于名实..,名实已明,而天下之理得矣。
今君实所以..见教者,以为侵官、生事、征利、拒谏,以致..天下怨谤也。
某则以谓受命于人主,议法度而修之于朝廷,以授之于有司,不为侵官;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辟邪说,难壬人,不为拒谏。
至于怨诽之多,则固前..知其如此也。
4.解释加点的词语①名()②实()③所以()④以致()⑤固()⑥前()答案①事物的名称、概念②事实,名称、概念之实际所指③用来④因而招致⑤本来⑥预先5.理解性默写①王安石对司马光给自己因推行变法而冠以“生事”罪名加以反驳的句子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生命与健康的权利(2019年10月)
一、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
1、人格权与生俱来
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 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联结在一起 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
人格权的构极其地位
内
容
地位
物质性人格 生命权
人 权(生命健 健康权
康权)
身体权
居于首要地位
格
自由权 享有其他权利的基本保障
精神性
姓名权
权 人格权(人 肖像权
格尊严) 名誉权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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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不已 居身清廉 以一剑南 辟为从事 许之 上皇以诸王分镇 委任左右 贵马贱人 唯光弼所部不散 则天初 制曰 苟事之不捷 好谈王霸之略 又以哥舒翰率师拒贼 各举军戎 是张贼势也 "上曰 镐至淮口 贮军粮百万 使将军李处崟拒贼 上欲止其兵 淮南 收军稍退 自褐衣拜左拾遗 绸缪 继好 玄宗遣镐赴行在所 十二月 郓 赐铁券 吾旗连麾三至地 天子怒光远不能戢军 诏留光远为京兆尹 薨于徐州 自邛关 兼幽州大都督府长史 尚节义 数年之间 开元初 宣慰 并取给于剑南 虽与光弼异母 光远闭府门 "战 备彰忠勇 或威之以杖罚 思礼法令严整 又惧辟 孺复以宰相子 知 节度事 军旅之政肃然 河南尹 乃表其状 则听董庭兰弹琴 "中丞看贼填堑开栅过兵 大掠东蜀 而天子采其虚声 存者数千而已 "叔冀曰 时方兴军戎 好独任己 周挚舍南城 兼兵部尚书 谓许叔冀曰 剑南虽名东西两川 初 河北道采访使 安可仰于成都 军资器械一皆委弃 界于南蛮也;以适代 光远为成都尹 以察其去就 遂及于败 光等十三州 禄山大悦 溺死者大半 杨希文等 一夕而擒之 干城御侮 宜回纠逖之任 兼京兆尹 禄山之乱 垂于险绝之末 进军列阵于北邙山下 何履光 进封渤海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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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关于侵害生命、健康、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探讨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新宝编者按:目前,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侵害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占了很大比例。
由于有关的一般性立法不完备,特别法规的规定不够协调统一,尤其是近20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国民人均收入不断提高,使得这些案件的审理较为困难,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在研究作出这方面的司法解释。
据悉,起草中的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将系统解决这一问题。
本报特邀民法典起草研究项目中负责侵权行为法部分的张新宝先生就此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侵害公民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没有对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进行区分,我国法学界一些学者或主张在健康权之外另设身体权,或对健康权作扩张解释,使其包含身体权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 7号,以下简称法释 2001 7号)第一条第一项明确适用了“身体权”的概念。
作者认为,健康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正常健康水平的权利,而身体权保护的是公民保持其身体之完好性的权利。
对健康权的侵害所导致的损害后果包括健康水平的下降、健康状况的恶化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
对身体权的侵害所导致的后果包括肢体、器官的丧失或部分丧失或某些生理功能的丧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痛苦。
对健康权和身体权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也可以大致归纳为精神损害(痛苦、疼痛)和残疾。
此外,对健康权和身体权的侵害,通常还发生医疗费用支出、误工工资损失、护理费用支出以及可能的持续医疗、护理费用的支付。
在导致受害人残疾的案件中,还可能涉及因劳动能力降低导致的未来收入丧失或者减少的问题。
法释 2001 7号第九条规定致人残疾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第十条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一些考虑因素。
这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有了较大的发展,而且为法院审理有关案件提供了一个大致统一的规范。
但是正确地适用这一规定,公正合理地解决侵害公民健康权、身体权的民事责任问题,还需要作更深入的探讨。
1.对已经支付的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的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有关费用的计算不宜过于苛严而使受害人处于不利地位,尤其是应当考虑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这一客观情况。
2.对未来将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等费用的赔偿有些受害人需要继续治疗和康复(如功能训练、整容),有的还由于失去自理能力而需要专业人员或者家人的护理,有的需要更换假肢、轮椅等器械。
对于受害人将来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费用,可以判决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判决相对确定的赔偿标准。
在作出这样的判决时,宜考虑有关专家的鉴定意见。
假肢、轮椅等,应当不低于在购买时的中档质量和技术水平。
3.狭义精神损害的抚慰金这里的精神损害是指健康权或身体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而产生的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而不包括下面将要涉及的残疾赔偿问题。
一般说来,狭义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健康、身体受到侵害的程度。
判决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尤其适用于受害人健康或者身体受到损害,遭受较大精神痛苦或肉体疼痛但没有造成残疾或者降低受害人劳动能力的案件。
狭义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健康或身体受到侵害以及未成年人受害死亡,近亲属(尤其是父母亲)出现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
考虑到将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作为专门的赔偿类别,此等狭义精神损害的抚慰金数额一般不宜过高。
4.残疾赔偿:成年有收入者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残废者生活补助费”。
在实践中,这条规定通常是按照受害人所在地“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来确定“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标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六条)。
后来的特别法规定有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用计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
一些司法解释仍沿用了“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法释 2001 3号)或者“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释 2001 7号)。
以上可以得出的结论都只能是:不管受害人在受害前的收入状况如何,一旦其受害残疾,他所能得到的赔偿则只能维持基本的或者平均的生活水平。
这对于受害前收入较高的受害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因此,作者建议:对于成年的有收入的受害人之残疾赔偿,应当将其受害前的收入状况和残存的劳动能力作为主要的考虑因素,具体可以适用这样的计算公式:(受害人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劳动能力残值-受害人正常的个人年消费)×预期赔偿年限(即可以劳动的年限)+退休后的赔偿额。
比如,某人受害时35岁,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是5万元,其个人年正常消费是2万元,受害后的劳动能力残值为20%(即80%残疾),可以预期的工作年限是25年。
这时他应当获得的残疾赔偿就是:(5万元-5万元×20%-2万元)×25年=50万元。
此外,在60岁之后他还可以预期存活一段时间,这段时间按照其可得的退休金计算并减去个人正常消费费用(当得出的数额小于0时按下面论及的最低残疾赔偿数额计算)。
5.残疾赔偿:成年无收入者对成年受害人(如家庭主妇)没有固定收入的,作者认为,可以将相当年龄、类似学历的人群的平均收入作为其“受害前3年平均收入”的参考标准,然后参照上述公式进行计算。
如果缺乏可比性,也可以参考受害人当地或者侵权发生地成年人的人均收入计算。
6.残疾赔偿:未成年人对于受害残疾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未来的太多不确定性,上述计算公式的适用几乎不可能。
作者建议:对其残疾的赔偿主要参考当地动态的人均收入,同时考虑可能残存的劳动能力和预期的存活年限。
至于接受特殊教育等方面的额外费用支出,可以计算在上述“未来发生的费用”之列。
7.残疾赔偿: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探讨对于残疾赔偿有必要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进行一些考量,其最突出的就是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的设定。
作者认为,即使受害人没有收入或收入极低,在其受到伤害而残疾时,都不能不予残疾赔偿或者予以极少的残疾赔偿,应当建立一个最低的残疾赔偿数额标准。
初步建议是:这一标准应当不低于受害人所在地的平均人均收入。
对于收入特别高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予以一定的限制也是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加害人过重的赔偿负担,也可以避免社会财富通过侵权行为法发生不均衡再分配。
初步建议是:残疾赔偿一般不超过上一年度国民人均收入或者当地人均收入的50倍。
这对富人也是公平的,如果是一个特别富有的人,他也完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等手段作出适当的安排。
死亡赔偿侵害公民的生命权导致受害人死亡,加害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加害人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如果死亡前发生了医疗等费用的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一百一十九条)。
按照这一规定,死亡事实本身是得不到赔偿的。
如果受害人死亡前没有发生医疗费用、死亡后单位支付了丧葬费用,而且其生前没有抚养任何他人的负担,其结果很可能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得不到任何赔偿。
这样的规定近年来一直受到批评,一些特别法已经突破这一规定而认可了“死亡补偿费”(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近来的司法解释更明确地适用了“死亡赔偿金”的概念。
应当指出的是,多年来法院在审理受害人死亡的案件时,多数情况下也是突破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给受害人近亲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
有些判决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作为参考依据的。
这样的司法实践虽然有其合理性但仍需要讨论:(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死亡赔偿费”所针对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这样的无过错侵权的民事责任,不能推而广之适用于一切死亡赔偿的案件;(2)各地的司法实践不一致,有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制度,有的则不适用,缺乏执法的统一性;(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死亡赔偿费仍然是一种过低的赔偿制度,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均收入的较大幅度提高,有必要对死亡赔偿的金额作较大的提高。
现在需要解决的是以下几个问题:1.死亡赔偿所救济的内容死亡赔偿是针对受害人死亡这一损害后果而由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近亲属所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死亡赔偿制度真正要救济的是受害人的近亲属,即死者的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弟姐妹。
之所以需要对死者的近亲属予以救济,是由于存在两个方面的理由:(1)这些近亲属与死者在受害前有着最密切的感情联系,加害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会给其近亲属造成重大的精神损害;(2)在许多情况下,在受害人死亡前他(她)与其一定范围的近亲属构成家庭经济利益的紧密共同体,受害人死亡尤其是作为家庭主要收入赚取者的受害人死亡,将给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此外,还应当注意到,一个家庭为抚养一个孩子通常也要支付很高的费用,即使是未成年人死亡,其家庭也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害(精神损害自不待言)。
因此作者认为,死亡赔偿所救济的不是死者的生命(作者也承认生命是崇高的不可以用金钱来计算和交换的),而是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
只有在确定这一认识的前提下讨论死亡赔偿的计算标准和数额才能得出相对妥当的答案。
2.死亡赔偿的范围:丧葬费和其他费用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一些特别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加害人应赔偿丧葬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如受害人受害后至死亡前发生的医疗(通常是抢救)费用、交通、食宿和护理费用等。
对此,学界几乎没有争议。
需要强调的是:(1)此类费用应当由加害人赔偿给实际上支付了这笔费用的人,他可以是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是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
(2)丧葬费的数额应当参考当地公认的标准。
在目前,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从数百元到数千元都是可以支持的。
此外,如果受害人为少数民族成员,基于其特有的民族风俗而支出的额外的丧葬费用也应予以支持。
3.对死亡前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对于死亡前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数额,可以参考上述残疾赔偿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
推荐的计算公式是:(死者生前3年的年平均收入-死者生前3年的平均个人消费)×预期的赔偿年限(即可以劳动的年限)+预期的退休后的赔偿额。
比如,某人受害时38岁,受害前3年的平均收入为5万元,每年用于自己的个人消费为2万元,预期劳动年限为22年(60岁退休),对其近亲属的赔偿则为:(5万元-2万元)×22年=66万元,另加预期退休后的赔偿额。
4.对死亡前没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对于死亡前没有收入的成年死者之近亲属的赔偿额之计算,也可以参照上述公式。
所不同的是,由于其不存在死亡前3年平均年收入的参数,所以这一点可以参考当地与其受过同样教育并且年龄相当的人的收入情况。
如果缺乏可比的参照系,可以考虑适用当地成年人的平均收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