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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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1、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居民个人(家庭)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以提供大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保障的一种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
2、为什么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1996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4年又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不断完善。目前没有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这类人员主要集中在“一老一少一残”等城镇困难群体,他们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时往往使个人和家庭难以承受,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贯彻十七大精神和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文件精神的重大举措,有利于解除部分城镇居民看病就医后顾之忧,有利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3、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市区(包括婺城区和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下列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城镇居民;
(2)全日制高等院校、高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城区街道范围
内的初中和小学的在校学生(含借读生),不受户籍限制;
(3)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
(4)村改居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5、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否有年龄限制?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设年龄限制,无论是呱呱坠地的婴儿,还是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都可以参保。
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在校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按照每人每年130元的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70元;其他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400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个人缴纳260元,财政补助140元。
7、哪些参保人员个人不需缴费?
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以下参保人员实行“零”缴费,其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困难家庭学生(与教育部门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口径一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8、哪些参保人员要全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答: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
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除在校子女外),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人全额缴纳。
9、如何办理参保登记?
答:(1)在校学生的参保登记工作由所在学校集中办理登记;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分别持《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到所在辖区的民政、残联参保登记;(3)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年以上人员共同在市区生活的非市区城镇户籍的配偶及子女(除在校子女外),持户口簿到市医保处办理参保登记;(4)其他城镇居民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办理参保登记。
10、如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在校学生的缴费期为每年的9月1日—9月30日,各类学校负责本校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的收缴和汇总工作;其他参保人员的缴费期为每年的4月1日——6月30日,与工商银行金华分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由银行代扣保险费;不签订委托扣款协议的,每年4月至6月到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铁岭头支行大楼专柜(中山路138号)或江南开发区支行大楼专柜(宾虹路500号)缴纳。
11、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重复缴费部分如何处理?
答: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学生,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向所在学校申报,学校汇总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市医保处申报,市医保处审核后于11月底前将当年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一予以退还;其他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总后于当年7月底前向市医保处申报,市医保处审核后于9月底前将当年个人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二分之一予以退还;同时将这些人员名单以电子文档的方式反馈给各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终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关系。
12、已预缴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人员,在预缴期内发生户口迁出市区或死亡等情形的,预缴保险费可否退还?
答:可凭户籍迁移证明或死亡证明到市医保处办理退费手续。
13、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复部分缴费可否退还?
答: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实现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缴纳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做退费处理,但可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4、医疗保险的保险年度是如何确定的?
答:在校学生: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一个保险年度。其他参保人员: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15、参保人员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参保人员在医保年度内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医疗费,起付线以下全部由个人自负;起付线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不同比例分担。具体见下表:
16、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多少?
答: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与其他城镇居民参保人员
的起付标准不同。
其他城镇居民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按照市中心医院及外地医
院为1300元;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广福医院、市二院、市五院及其它二级医院为1000元;一级医疗机构为700元的的标准设立,而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按照上述标准的50%执行。
其他城镇居民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而在
校学生和未成年人是650元。
1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答: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个人按比例承担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费总额的最高限额: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为10万元;其他城镇居民为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