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7•【字号】徐政办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01号2010年6月7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徐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委发〔2010〕13号)有关精神,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审批事项。
(二)将市信息化办公室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市农业委员会;将组织实施农产品(不含粮食、棉花)进出口计划的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加强社会经济发展与改革等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
(四)加强经济、资源、环境统筹协调,负责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以及发展循环经济工作,统筹协调全市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加强经济形势的监测和分析,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
(六)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我市参与长三角地区和市际间合作与发展及对口支援工作。
(七)增加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职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工业和信息化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中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
有关邮政管理职责划给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四)将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
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0月27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7日经金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4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保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系统推进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雨洪自然调节能力,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通过规划建设管控,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具备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城市。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21日金华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消防安全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不断强化政府对消防工作的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一)落实县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1. 全面负责辖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分析形势、部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工作检查,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职责,推动措施落实落地。
2. 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3. 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火灾智能预警、远程监控、智慧用水等火灾技防手段。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金政办发[2011]137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环境保护局。
市环境保护局是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承接省环境保护厅下放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有关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编制中的技术工作、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服务工作、污染物减排核查的技术性工作、环境监测统计汇总分析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标准等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五)加强生态市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生态文明建设指导协调工作职责。
(六)加强对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职责。
(七)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有关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二)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参与制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职责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初稿)根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干办字[2022]号),**县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更名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工业和信息化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计划,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协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根据国家、省、市级产业政策与本县产业发展规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产业布局、结构调整政策与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产业政策,推进行业技术基础、知识产权、质量品牌管理,协调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建立工业和信息化的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办理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有关事项;协调县级药品储备管理、烟草工业生产和专营管理工作;负责盐业行政管理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
(四)监测、分析工业和信息化运行态势并发布相关信息,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反垄断相关工作。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动企业技术改造,以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协调组织实施有关科技重大专项,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协调实施国家和地方信息技术标准,指导推进企业信息技术创新公共平台建设,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六)负责提出本县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建议;承担省、市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相关投资项目的初审、申报工作;制定相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人口和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工作职责下放给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管理。
(三)增加研究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监测全市人口发展动态的工作职责。
(四)增加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服务工作职责。
上传者知盟网(五)增加牵头做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简称优生“两免”)工作职责。
(六)加强外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七)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负责起草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公安、卫生、教育、民政、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出生人口性别平衡措施,并对实施情况予以督促、检查和考评。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金政办发[2011]141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38号)等文件规定,对金华市行政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修订。
市行政服务中心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为主管行政审批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市政府派出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建立和维护市政府网上办事平台职责。
(二)增加负责组织、协调机动车特殊牌号竞拍与上牌服务工作职责。
(三)加强推进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代表市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指导规范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牵头整合行政审批服务资源,健全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开展行政审批服务领域各类管理、服务模式及改革方案的调研、设计、实施、协调工作。
(二)审核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审批各项制度;审核各部门在市政府办事大厅设置或撤销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并督促执行;对进入市政府办事大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金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金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投资项目总体要求(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投资方式。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采用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的政府投资项目,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三)项目范围。
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包括:1.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2.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3.促进加快发展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4.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5.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6.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以上类别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四)建设性质。
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其中,基本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更新改造主要包括装饰装修、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主要包括房屋购置、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等。
(五)各部门职责。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为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监督职责。
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渔业、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教育、国资、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各自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推进和监督。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安府办发[2010]108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府办发[2010]10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组建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加挂“安顺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节约能源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成品油及散装水泥流通、12312商务举报投诉、典当等商务贸易管理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四)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职责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拟订全市工业、信息化行业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筹推进全市工业经济与信息化建设;拟订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研发等项目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将乡镇企业局(煤炭管理局)除农产品加工行政管理以外的职责、经济贸易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53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关于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4〕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就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进一步完善金华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保障人民生活、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坚持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健全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完善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到2017年,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社会养老和家庭养老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得到更好保障。
二、参保范围具有金华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8•【字号】金政办发[2011]123号•【施行日期】2011.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华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商务局。
市商务局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对外开放、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职责。
(二)划入原市国内贸易与粮食局的国内贸易管理职责。
(三)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的国内贸易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责。
(四)划入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
(五)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七)加强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规划城乡商业网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八)加强全市经济对外开放战略与对外开放布局研究,促进全市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平台建设。
(九)加强全市电子商务流通发展规划和布局研究,促进全市电子商务流通方式发展,推进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金政办发[2011]139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浙委办〔2010〕38号)、《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县地方税务部门“三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浙编办发〔2010〕45号)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浙财人教字〔2009〕49号)等文件规定,对浙江省金华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予以修订。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是主管金华市地方税收工作的省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全市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加强税收征管,深化地方税收征管改革,努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四)强化地方税收执法及其监督职责。
(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六)加强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地税信息化规划、协调和项目管理,深化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确保信息安全。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制定和执行地方税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经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经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浙经信政法〔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经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浙经信政法〔2024〕94号各市、县(市、区)经信局,经信领域执法事项相关市县责任部门,各市无线电派出机构:为全面提升经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质效,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根据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执法协调小组对全省行政执法工作的部署要求,我厅研究制定2024年经信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年度工作计划。
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管事项浙江省权力事项库(监管库)中涉及经信领域的执法检查事项,具体包括无线电管理、食盐定点生产批发、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技改项目核准备案、民爆物品生产销售、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等监管领域的执法检查事项。
二、监管重点(一)无线电管理领域。
由省经信厅、各市无线电派出机构负责监管无线电频率使用,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生产、销售等,具体按照《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无线电管理监督检查任务的通知》(浙经信无管﹝2024﹞7号)要求实施。
(责任处室:厅无管局)(二)食盐定点生产批发领域。
由省经信厅、相关市、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监管全省7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27家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经营管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责任处室:厅消费品处)(三)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领域。
由省经信厅、市级新型墙体材料主管部门等负责监管全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认定工作,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应用企业开展联合检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金政办发[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金华市物价局牌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物价局)是主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二)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三)增加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铁路规划、建设等工作的综合协调与管理职责。
(五)增加对口支援的职责。
(六)将信息产业管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职责划给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八)加强对服务业的综合管理。
(九)加强对能源工作的综合管理。
(十)加强对综合性发展规划的管理。
(十一)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
(十二)加强对价格成本的调查与监审。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拟订、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金政办发[2011]153号【发布部门】金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1.29【实施日期】2011.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金政办发〔201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金华市人民政府研究室、金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牌子。
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指导和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二)撤销金华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金华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反走私与口岸管理处。
(三)将承担的市政府扶贫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四)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中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
(五)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受理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公文,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受市政府委托或交办,组织有关协调工作。
(三)根据市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市政府领导指示,组织和参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和决策咨询,及时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和咨询意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1•【字号】金政办发〔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1日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促进全市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深化“百团千企拓市场”活动,2024—2026年,全市累计组织300个团组、10000家次以上企业赴境外拓市场,支持重点展会300场以上。
(一)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
对企业参加年度展会目录中的重点境内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50%的资助。
对企业参加年度展会目录中的重点境外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70%的资助;参加其他境外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50%的资助。
单个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资助4个展位,同一企业全年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含组团参展),年出口超1000万美元企业全年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含组团参展)。
年度展会目录每年动态调整,由市商务局确定并公布。
(二)支持组团参展及独立办展。
经商协会发起或组织企业集中参展的境外展会,实施差别化展会补助,组团参展资助总额全年不超过600万元;经商协会发起或组织企业赴境外独立办展,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100%的资助,单个展会资助金额全年最高200万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6.19•【字号】穗府办〔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5〕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9日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广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市级限额内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2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市属权限内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部分下放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2将市属权限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除商品房屋建设项目外)部分委托下放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3根据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原市物价局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2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节能减排综合协调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3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市发展改革委。
4将市发展改革委承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1纳入省专项规划的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
2除国家高速公路网、收费公路、国道和跨地级以上市公路外,省道、跨区的其他公路项目的核准。
3我市管理权属的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备案。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金政[2002]198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金政〔2002〕198号)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用人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生机和活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精神,现就市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制度,健全事业单位人员总量调控体系,对事业单位人员增长实行分类管理。
对监督管理类和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通过市场取得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重新核定编制,财政按核定编制保障其经费供给,单位进人严格控制在编制限额以内。
对既承担社会公益职能,又可通过市场获取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重新核定编制,财政供给不与单位人员、编制挂钩,只对其公益职能部分核定财政专项或定额补助经费。
中介服务类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新增人员不再列入事业编制,并按《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直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2〕8号)要求推进事业单位产权制度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
二、事业单位录用人员原则上要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进行,并根据不同的录用对象,采取不同的录用办法。
1、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受单位编制、增人计划、财政额度、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考核,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可直接办理录用手续。
2、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在单位编制和增人计划内,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办理录用手续:(1)从市直同性质事业单位调入的;(2)从市直监督管理类和纯粹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不允许或没有条件通过市场取得收入的公益类事业单位调入的;(3)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且由市委、市政府任命的异地交流干部家属和原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到事业单位的;(4)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调整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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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10〕112号),设立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主管调节近期国民经济运行、推进工业和信息化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的经济运行调节、工业行业管理和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信息产业管理、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信息动员办公室职责;划入原市国内贸易与粮食局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和安全监管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信息化对经济、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带动作用,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建设,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指导和监管。
(四)推进新能源推广应用与产业发展,综合协调和监管节能降耗工作。
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经济运行调节和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我市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规划和行业规范,指导、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监测分析全市经济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信息引导,调节经济日常运行;拟订并组织实施近期经济运行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调控政策执行效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负责工业、信息化应急管理和产业安全有关工作。
(三)负责推进工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拟订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优化全市工业、信息产业布局,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指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并组织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牵头提出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按照分工承担全市工业、信息产业园区的有关工作,协调推进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块状经济和产业集群发展,组织培育区域品牌。
上传者知盟网(四)负责全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拟订产业投资规模和结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申报、核准、备案企业技术改造(含利用外资)项目;负责中央、省和市财政有关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承担技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抵免税审核工作;监督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参与制定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和重大工业建设项目投资的有关工作。
(五)指导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出相关的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能力建设,培育企业技术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负责组织实施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应对技术壁垒、物联网专项;推动企业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组织协调相关的产学研合作创新,参与指导企业知识产权工作。
(六)负责建立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机制;监测煤炭运行态势和市场状况,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保障政策和措施;负责煤炭经营企业资质和煤炭运行秩序的管理,负责煤炭应急储备的管理;负责制定成品油生产、供应、储备年度计划并组织考核和检查,负责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调度,组织推广清洁油品的生产和使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重点物资的紧急调运和综合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春运工作。
(七)负责全市电力运行管理,协调电力供需、电网运行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电力电量综合平衡和电力年度计划编制及管理,监督指导电力调度;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指导节约用电,牵头处置大面积停电事故;按照权限和分工,审核资源综合利用和新能源发电项目;负责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改造建设的管理工作;指导新农村电气化县(市、区)建设;参与全市电力重大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参与电力价格制定(八)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工业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新能源推广应用工作,拟订相关的专项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项目示范;负责全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审核节能产品认定;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和新型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负责能源利用监察(监测)和执法工作。
(九)牵头协调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作,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推进制造业和服务业融合发展,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指导企业积极发展科技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国际贸易、创意产业和售后服务业等,指导总部经济、楼宇经济发展。
(十)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市场拓展和合作交流,协调和指导全市引进内资工作;开展工业、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交流;参与开展区域产业协作。
(十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行业管理工作,提出工业和信息化行业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产业信息发布和相关行业准入许可事项;推进工业和信息化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管理和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市级医药储备管理工作;协调全市茧丝绸工作。
(十二)指导各种经济成份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规范企业行为规则;拟订并组织实施培育发展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管理创新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组织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推进企业管理咨询资质认定。
(十三)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相关的政策,协调全市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市场监管和服务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电子商务和社会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
(十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协调信息安全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开展安全保障工作,监督管理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除计算机病毒防治外),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五)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全市信息网络设施建设,制定相关的规划并协调管理,组织推进通信网、广播电视网和计算机网等“多网”融合发展;指导推进全市政务和社会公共服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
(十六)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的综合协调和管理。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国家、省下达的国防科技工业高新工程、专项计划和军品科研、生产任务的实施,并提供保障服务;审核报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承担相关的保密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军品市场;组织指导民用部门军品配套工作,实施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产业化,指导军民结合产业基地发展工作。
负责民爆器材行业管理和生产经销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七)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指导和推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管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指导促进中小企业产权交易与流转、合作交流和市场拓展;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国家、省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担保及再担保资金的申报、组织实施和稽查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设11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和督查委机关日常政务工作;建立健全委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进行考评;负责委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文电、信息、机要、保密、政务公开、档案、信访、宣传、保卫人武、电子政务、财会、综治、计生、对外联络、后勤保障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委机关信息网络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二)人事教育处(挂离退休干部管理处牌子)。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教育培训、外事等工作;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提升工程,拟订培训规划及政策措施;指导和培育企业管理咨询和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认定企业管理咨询资质;指导企业智力引进工作,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国际合作培训和交流;负责全市综合工程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和直属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经济运行综合处(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监测、分析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态势,关注经济运行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和工作举措;起草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工作运行情况的阶段性分析报告;负责经济运行综合统计、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监测、分析煤电油运的运行态势和市场状况,拟订并组织实施煤电油运等要素保障的政策措施;做好煤炭、成品油(含燃料油)等要素保障;拟订成品油生产、供应、储备年度计划并组织考核和检查,协调成品油市场供应调度,组织推广清洁油品的生产和使用;承担煤炭应急储备的管理和差别电价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重点物资的紧急调运和综合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春运工作。
组织编制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工业结构调整方案,指导协调各行业的规划;组织起草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政策措施草案,对工业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负责全委调研课题管理,提出年度课题计划,组织和承担重大课题研究;负责委新闻发布,组织产业指导信息发布。
配合上级机关拟订经济和信息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组织开展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行业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组织拟订和审核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承担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负责系统内普法和执法队伍建设,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挂产业发展协调处牌子)。
承担本部门相关行政审批、审核职能;负责牵头拟制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依法提出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增加、修改或取消建议;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网上公开和网上咨询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本部门直属单位的行政审批和相关服务工作。
组织拟订产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提出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并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协调产业发展、区域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牵头建立落后生产能力退出机制;牵头做好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和重点骨干企业培育工作;培育和指导新兴产业、产业集群的发展;提出全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工业园区审核,指导管理全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的相关工作;负责审核、申报和管理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基地,认定市级特色产业基地;指导推进企业信息化工作;培育区域品牌。
承担市工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中小企业处(挂企业处牌子)。
承担中小企业业务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有关中小企业工作的情况综合等综合性事务管理;组织开展对事关中小企业健康成长和创新发展的关键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中小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中小企业培育信息库;负责中小企业相关统计和发展动态监测分析;开展中小企业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