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存在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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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纳税服务存在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纳税服务理念还未完全树立

长期以来,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一直强调的对纳税人的管理,对税源的监控,并未真正将纳税人视同“顾客至上”,并将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在税务机关以及税务人员的潜意识中,对纳税人采取的是“有过错推定”原则,即认为纳税人天生就想偷逃税款,对纳税人缺乏必要的信任,征纳双方矛盾容易激化和加剧。1税务机关对于纳税服务认识还比较片面,认为纳税服务只是一张笑脸、一杯热茶、用语文明等表面方式,而且将纳税服务局限于办税服务厅。当前税务机关对待纳税服务,多重视工作态度、便民措施、宣传送达等表面层次,而不重视税前辅导、简化程序、权益保障等深层次方面的服务;多重视服务的形式,而不重视服务的内容;多重视服务的宣传,而不重视服务的实效;多强调服务的绝对性,而不重视服务与管理的融合,未能将纳税服务贯彻到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

(二)纳税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不够

在纳税人的传统观念中,纳税服务仅指由税务机关提供的各类服务措施,忽视了诸如志愿组织和中介代理机构等社会力量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导致目前纳税服务社会化程度较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中介代理机构水平良莠不齐,中介代理市场也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对中介的监管力度不够。其次,税务机关未充分重视社会力量这部分,认为自身有义务也完全有能力提供满足纳税人需求的纳税服务。再次,纳税人传统观念中纳税仅仅与税务机关发生关系,对中介机构存在着信任危机。

(三)纳税服务的信息技术水平有待提高

税务门户网站目前仍然呈现出“求大求全”的格局,虽然内容面广量大,但是缺乏鲜明的社会行业特征,整体统筹规划方面仍显不足,日常访问量偏低,聚集效应不高。基层税务机关在运用互联网的互动性和实时性优势方面的做法并不多,基于互联网的税企交流模式未能真正实现常态化。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服务功能较弱。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程度较低,未建立定期信息沟通的联动工作机制。

(四)纳税服务机制创新度低

总体来说,近几年税务机关采取了各种措施不断创新纳税服务手段,不断强化对新时期纳税服务工作的新要求,不断突显纳税服务工作的重要程度。但是,纳税服务仍缺乏统

一性长久的规划,未从根本意义上创新服务机制。而基于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监督机制、绩效评价考核制度、激励机制也仅仅是在探索阶段,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工作体系。

二、借鉴新公共管理理念完善纳税服务的建议

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克服西方传统公共行政体制的弊端所提出的一整套解决办法,其核心理念和主要思路,对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完善纳税服务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以顾客为导向,强化纳税服务理念建设

新公共管理理论树立了以顾客为导向,顾客至上的价值观念。在实际工作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强调纳税服务理念建设:

1.牢固树立地位平等观念。作为征税主体的税务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把纳税人当做“客户”的服务理念,实现从组织收入完成税收任务为主向满足纳税人需求为主转变,从传统的执法者、管理者、监督者的角色向服务者角色的转变,改变长久以来征纳双方不对等的法律地位,自觉接受纳税人的监督。

2.牢固树立“无过错推定”理念。在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确实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时,税务机关应坚持“疑错从无”,认定或推定纳税人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涉税违法行为的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需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应得到保障。对纳税人符合法

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税务机关应处罚得当、公正执法。

3.牢固树立全面服务的理念。办税服务厅、税务分局、局机关科室应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分层次建立起纳税服务的有效衔接机制。树立并筑牢“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将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有机结合,形成统一规范、职责明确、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全员全程“大服务”工作格局,

(二)消除政府失灵,力推纳税服务社会化

新公共管理理论指出:只有促进公共管理的社会化,消除公共垄断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政府失灵。落实到纳税服务中,就是要发挥好诸如中介代理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解决纳税需求无限性与税务服务有限性的矛盾。推进纳税服务社会化,在保证税务机关起主导和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应着重从三个方面努力:

1.推动服务职责归位。要明确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与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的区别及界定。若没有准确的界定,会造成税务机关提供的主体服务与社会力量提供社会服务混淆不清,必然造成纳税服务工作的混乱。税务机关主要承担政策落实、办税服务、行政复议等法定性服务,而税收宣传、政策解释、纳税辅导、税收维权都可以引入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或专家学者参与实施。.

2.培育多元化服务主体。税务机关为纳税服务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针对广大纳税人的所有涉税事项不可能全包全揽。应充分发挥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组织,进一步使纳税人得到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在实践中,要不断细化税务机关和中介组织的社会分工,标明各自的服务内容,涉及纯公共物品的涉税事项,应由税务机关受理,不能介绍给中介组织办理;涉及私人物品的涉税事项,税务机关不能越俎代庖。另一方面,税务机关不能对纳税人强派指定税务代理,确保中介机构的独立性,确保中介机构不依附于税务机关主体,与税务机关无经济关联。

3.引导社会力量发展。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业准则,改变其水平良莠不齐的状况,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中介机构的可信度,才能让纳税人充分信任社会力量所提供的纳税服务。要加强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管,确保其在准许的范围内提供合法合理的纳税服务。

(三)以需求为出发点,促进纳税服务数字化

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服务要以顾客的需求为基本出发点。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来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第一需求首先是效率。在调查中,很多纳税人甚至表示“宁要高效率的黑脸,也不要低效率的笑脸”。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打造方便、高效、快捷的办税服务平台,是纳税服务工作向纵深发展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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