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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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第二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共18项

收费项目缴费

单位

执收

单位

收费依据政策标准

1.保障性住

房;城市市政

公用基础设

施(执行标

准)

2.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军事用房;人防、

环保、环卫、福利等

社会公益事业用房;

九年义务教育用房,

除第四类以外的财政

全额预算单位办公、

业务用房(执行标准)

3.幼儿园、高

中、职业教育、

高校教育教学

用房、学生宿

舍,医院办公、

诊疗用房

(执行标准)

4.房地产开发

项目(含配套用

房);经营性用

房以及前四类

未规定的其他

项目

(执行标准)

1 城市基

础设施

配套费

建设

单位

市城

乡规

划局

鄂价工服规

〔2013〕89

80元/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

免收(商业部

分按政策标

准执收);城

市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免收

非盈利性学校的教育

用房、社会福利设施、

军事设施免收;其他

按政策标准的50%执

非盈利性托幼

儿园、学校的教

育用房免收;其

他按政策标准

的50%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2 人防工

程易地

建设费

建设

单位

市人

民防

空办

公室

鄂价费规

〔2013〕80

号;省政府第

358号令;荆

办发〔2011〕

19号

1.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

不能修建人

防工程的,经

批准后免收

(商业部分

按政策标准

执收);城市

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免收

临时民用建筑、中小

学校舍安全工程、因

遭受水灾、火灾或者

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

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

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

分,经批准易地建设

的免收。新建教学楼、

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

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等民用建筑,经批准

易地建设的,按政策

标准的50%执收。其他

按政策标准执收

新建幼儿园、学

校教学楼等民

用建筑,经批准

易地建设的,按

政策标准的50%

执收。其他按政

策标准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3 白蚁防

治费

建设

单位

市白

蚁防

治研

究所

鄂价房服

〔2009〕8号;

鄂财综发

〔2010〕53

号;荆办发

〔2011〕19

1.白蚁预防收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

元/平方米;室内装饰装修房屋4元/平方米;

2.白蚁治理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定

保障性住房

免收(商业部

分按政策标

准执收);城

市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免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免收;其他按政策标

准的50%执收

中小学校舍安

全工程免收;

其他按政策标

准的50%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收费项目缴费

单位

执收

单位

收费依据政策标准

1.保障性住

房;城市市政

公用基础设

施(执行标

准)

2.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军事用房;人防、

环保、环卫、福利等

社会公益事业用房;

九年义务教育用房,

除第四类以外的财政

全额预算单位办公、

业务用房(执行标准)

3.幼儿园、高

中、职业教育、

高校教育教学

用房、学生宿

舍,医院办公、

诊疗用房

(执行标准)

4.房地产开发

项目(含配套用

房);经营性用

房以及前四类

未规定的其他

项目

(执行标准)

4 房屋登

记费

建设

单位

市房

屋产

权市

场管

理处

鄂价房服

〔2008〕109

号;荆价房服

〔2008〕77

号;发改价格

〔2008〕924

号;荆办发

〔2011〕19号)

1.住房登记80元/件;

2.非住房登记550元/件。

保障性住房

免收(商业部

分按政策标

准执收);城

市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免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免收;

其他按政策标准的

50%执收

中小学校舍安

全工程免收;

其他按政策标

准的50%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5 水土设

施补偿

费和水

土流失

防治费

造成

水土

流失

的单

位和

个人

市水

利局

《水土保持

法》;(国务

院第460号

令);鄂政发

〔2000〕28

号;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挖掘、破坏的地

表面积和倾倒的土(石、碴)实际占地面积

元/平方米,其它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现行造

价计收)

2.水土流失防治费(有建设方案的按所列预

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没有方案或未经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

2元/平方米)

备注:跨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者市直单

位所属基本建设项目按政策标准执收

保障性住房

免收(商业部

分按政策标

准执收);城

市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免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免收;兴建孤儿院、

敬老院等教育、社会

福利事业免收;其他

按政策标准的50%执

兴建学校、医

院、幼儿园免

收;其他按政策

标准的50%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6 占道费服务

对象

市市

政园

林局

鄂建〔1994〕

57号;荆价房

〔1998〕第70

号;鄂财综发

〔2006〕6号

1.经营类棚亭: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

方米;

2.维修类棚亭: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

方米;

3.经营摊点: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

方米;

4.维修摊点: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

方米;

5.报刊、电话棚亭: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

日·平方米;

6.堆物堆料、基建施工: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

元/日·平方米;

7.机动车停车场: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

方米;

8.非机动车停车场: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

日·平方米;

9.广告牌: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方

米。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计算广告牌占道面积

时,宽度不足1米时按1米计算)

保障性住房

免收(商业部

分按政策标

准执收);城

市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免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免收;其他按政策标

准的50%执收

中小学校舍安

全工程免收;其

他按政策标准

的50%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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