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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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第二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共18项
收费项目缴费
单位
执收
单位
收费依据政策标准
1.保障性住
房;城市市政
公用基础设
施(执行标
准)
2.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军事用房;人防、
环保、环卫、福利等
社会公益事业用房;
九年义务教育用房,
除第四类以外的财政
全额预算单位办公、
业务用房(执行标准)
3.幼儿园、高
中、职业教育、
高校教育教学
用房、学生宿
舍,医院办公、
诊疗用房
(执行标准)
4.房地产开发
项目(含配套用
房);经营性用
房以及前四类
未规定的其他
项目
(执行标准)
1 城市基
础设施
配套费
建设
单位
市城
乡规
划局
鄂价工服规
〔2013〕89
号
80元/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
免收(商业部
分按政策标
准执收);城
市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免收
非盈利性学校的教育
用房、社会福利设施、
军事设施免收;其他
按政策标准的50%执
收
非盈利性托幼
儿园、学校的教
育用房免收;其
他按政策标准
的50%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收
2 人防工
程易地
建设费
建设
单位
市人
民防
空办
公室
鄂价费规
〔2013〕80
号;省政府第
358号令;荆
办发〔2011〕
19号
1.中心城区为1200元/平方米;
2.其他地区为800元/平方米;
保障性住房
不能修建人
防工程的,经
批准后免收
(商业部分
按政策标准
执收);城市
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免收
临时民用建筑、中小
学校舍安全工程、因
遭受水灾、火灾或者
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
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
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
分,经批准易地建设
的免收。新建教学楼、
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
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
等民用建筑,经批准
易地建设的,按政策
标准的50%执收。其他
按政策标准执收
新建幼儿园、学
校教学楼等民
用建筑,经批准
易地建设的,按
政策标准的50%
执收。其他按政
策标准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收
3 白蚁防
治费
建设
单位
市白
蚁防
治研
究所
鄂价房服
〔2009〕8号;
鄂财综发
〔2010〕53
号;荆办发
〔2011〕19
号
1.白蚁预防收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
元/平方米;室内装饰装修房屋4元/平方米;
2.白蚁治理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定
保障性住房
免收(商业部
分按政策标
准执收);城
市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免
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免收;其他按政策标
准的50%执收
中小学校舍安
全工程免收;
其他按政策标
准的50%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收
收费项目缴费
单位
执收
单位
收费依据政策标准
1.保障性住
房;城市市政
公用基础设
施(执行标
准)
2.党政机关办公用
房、军事用房;人防、
环保、环卫、福利等
社会公益事业用房;
九年义务教育用房,
除第四类以外的财政
全额预算单位办公、
业务用房(执行标准)
3.幼儿园、高
中、职业教育、
高校教育教学
用房、学生宿
舍,医院办公、
诊疗用房
(执行标准)
4.房地产开发
项目(含配套用
房);经营性用
房以及前四类
未规定的其他
项目
(执行标准)
4 房屋登
记费
建设
单位
市房
屋产
权市
场管
理处
鄂价房服
〔2008〕109
号;荆价房服
〔2008〕77
号;发改价格
〔2008〕924
号;荆办发
〔2011〕19号)
1.住房登记80元/件;
2.非住房登记550元/件。
保障性住房
免收(商业部
分按政策标
准执收);城
市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免
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免收;
其他按政策标准的
50%执收
中小学校舍安
全工程免收;
其他按政策标
准的50%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收
5 水土设
施补偿
费和水
土流失
防治费
造成
水土
流失
的单
位和
个人
市水
利局
《水土保持
法》;(国务
院第460号
令);鄂政发
〔2000〕28
号;
1.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挖掘、破坏的地
表面积和倾倒的土(石、碴)实际占地面积
元/平方米,其它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现行造
价计收)
2.水土流失防治费(有建设方案的按所列预
算费用一次性或分期交纳;没有方案或未经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
2元/平方米)
备注:跨县(市、区)行政区划或者市直单
位所属基本建设项目按政策标准执收
保障性住房
免收(商业部
分按政策标
准执收);城
市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免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免收;兴建孤儿院、
敬老院等教育、社会
福利事业免收;其他
按政策标准的50%执
收
兴建学校、医
院、幼儿园免
收;其他按政策
标准的50%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收
6 占道费服务
对象
市市
政园
林局
鄂建〔1994〕
57号;荆价房
〔1998〕第70
号;鄂财综发
〔2006〕6号
1.经营类棚亭: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
方米;
2.维修类棚亭: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
方米;
3.经营摊点: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
方米;
4.维修摊点: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
方米;
5.报刊、电话棚亭: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
日·平方米;
6.堆物堆料、基建施工: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
元/日·平方米;
7.机动车停车场: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
方米;
8.非机动车停车场: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
日·平方米;
9.广告牌:中心区元/日·平方米、边缘区元/日·平方
米。
(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计算广告牌占道面积
时,宽度不足1米时按1米计算)
保障性住房
免收(商业部
分按政策标
准执收);城
市市政公用
基础设施免
收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免收;其他按政策标
准的50%执收
中小学校舍安
全工程免收;其
他按政策标准
的50%执收
按政策标准执
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