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会计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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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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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缸 容 量 在 2400 毫 升 以 下 的
3%
3.小 客 车 (面 包 车 )
22 座 以 下
气 缸 容 量 在 2000 毫 升 以
上 的 (含 2000 毫 升 )
5%
气 缸 容 量 在 2000 毫 升 以 下 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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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师专会计专业
注:①粮食和薯类白酒在原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按每500克0.5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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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 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 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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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税税目、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不纳消费税;但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 时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直接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并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用于其他方面的,是 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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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包括五大类、十一种产品: 第一类: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过度消费会对人类
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如烟、酒、鞭 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 石、化妆品等。
⑥其中子午线轮胎免缴、翻新轮胎停缴。
金银首饰(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
镶嵌首饰)消费税税率由10%减按
5%的税率计缴后,纳税环节
改为零售环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首饰,仍按10%的税率在原纳税环
节计缴。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移至零售
环节(2002年1月1日起)后,其消费税税率由 10%改为5%。
郧阳师专会计专业
第三章 消费税会计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以及 消费税会计的基本内容,熟悉消费税的纳税规 定,掌握消费税会计的基本方法,提高消费税 会计核算的实务操作能力。
ຫໍສະໝຸດ 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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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概念及特点 (一) 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 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 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吨
240%
吨
220%
10%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饰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 元
八、柴油
升
O.1 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 轿 车 气 缸 容 量
(排 气 量 , 下 同 )在 2200. 毫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 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 护发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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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国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经营进口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均属于消费税的课税范 围。
(三)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税
目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征收范围
计税 单位
税率 (税 额 )
一、烟 1.甲 类 卷 烟 2.乙 类 卷 烟 3.雪 茄 烟 4.烟 丝
45% 包括各种
40% 进口卷烟
40% 30%
二、酒及酒精 1.粮 食 白 酒 2.薯 类 白 酒 3.黄 酒 4.啤 酒 5.其 他 酒 6.酒 精
25%
15%
消费税课税对象为烟、酒、化妆品、护肤护 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 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从3 %—45%共设10档,定额税率从0.1元—240元共 设4档,具体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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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师专会计表 3 -专1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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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消费税特点
1.课税对象的选择性 2.单环节征收 3.分类设置、价内征收 4.没有减免税 5.转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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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 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8%
升 以 上 的 (含 2200 毫 升 )
气 缸 容 量 在 1000 毫 升 ~ 2200
5%
毫 升 的 (含 1000 毫 升 )
气 缸 容 量 在 1000 毫 升 以 下 的
3%
2.越 野 车 <四 轮 驱 动 )
气 缸 容 量 在 2400 毫 升
5%
以 上 的 (含 2400 毫 升 )
税;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勾兑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计税;
②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其押金)在3000元(含)以上的,单位税额
250元/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③香皂从2001年起停缴;
④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按5%的税率计税;
⑤含铅汽油按0.28/升、无铅汽油按0.20/升的税率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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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消费税纳税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 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此外,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 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 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 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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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跟、纳税 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
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 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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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 缸 容 量 在 2400 毫 升 以 下 的
3%
3.小 客 车 (面 包 车 )
22 座 以 下
气 缸 容 量 在 2000 毫 升 以
上 的 (含 2000 毫 升 )
5%
气 缸 容 量 在 2000 毫 升 以 下 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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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粮食和薯类白酒在原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按每500克0.5元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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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 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 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 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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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费税税目、税率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 费品的,不纳消费税;但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 时纳税。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直接用于连续生产应 税消费品,并构成产品的生产成本。用于其他方面的,是 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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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在我国境内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应税消费品的范围包括五大类、十一种产品: 第一类: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过度消费会对人类
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如烟、酒、鞭 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 石、化妆品等。
⑥其中子午线轮胎免缴、翻新轮胎停缴。
金银首饰(包括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
镶嵌首饰)消费税税率由10%减按
5%的税率计缴后,纳税环节
改为零售环节。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首饰,仍按10%的税率在原纳税环
节计缴。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纳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移至零售
环节(2002年1月1日起)后,其消费税税率由 10%改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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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费税会计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了解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关系,以及 消费税会计的基本内容,熟悉消费税的纳税规 定,掌握消费税会计的基本方法,提高消费税 会计核算的实务操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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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概念及特点 (一) 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 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 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吨
240%
吨
220%
10%
5%
三、化妆品
包括成套化妆品
30%
四、护肤护发品
17%
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
五、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0%
饰及珠宝玉石
六、鞭炮、焰火
15%
七、汽油
升
0.2 元
八、柴油
升
O.1 元
九、汽车轮胎
10%
十、摩托车
10%
十一、小汽车
1.小 轿 车 气 缸 容 量
(排 气 量 , 下 同 )在 2200. 毫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 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 护发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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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国外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经营进口上述应税消费品的,均属于消费税的课税范 围。
(三)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税
目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征收范围
计税 单位
税率 (税 额 )
一、烟 1.甲 类 卷 烟 2.乙 类 卷 烟 3.雪 茄 烟 4.烟 丝
45% 包括各种
40% 进口卷烟
40% 30%
二、酒及酒精 1.粮 食 白 酒 2.薯 类 白 酒 3.黄 酒 4.啤 酒 5.其 他 酒 6.酒 精
25%
15%
消费税课税对象为烟、酒、化妆品、护肤护 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 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11类。税率 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比例税率从3 %—45%共设10档,定额税率从0.1元—240元共 设4档,具体见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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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消费税特点
1.课税对象的选择性 2.单环节征收 3.分类设置、价内征收 4.没有减免税 5.转嫁性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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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 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8%
升 以 上 的 (含 2200 毫 升 )
气 缸 容 量 在 1000 毫 升 ~ 2200
5%
毫 升 的 (含 1000 毫 升 )
气 缸 容 量 在 1000 毫 升 以 下 的
3%
2.越 野 车 <四 轮 驱 动 )
气 缸 容 量 在 2400 毫 升
5%
以 上 的 (含 2400 毫 升 )
税;以粮食原酒作为基酒,与薯类酒勾兑生产的白酒按粮食白酒计税;
②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其押金)在3000元(含)以上的,单位税额
250元/吨;3000元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③香皂从2001年起停缴;
④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按5%的税率计税;
⑤含铅汽油按0.28/升、无铅汽油按0.20/升的税率计税;
20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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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郧阳师专会计专业
五、消费税纳税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 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 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 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此外,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 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 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 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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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跟、纳税 地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