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文件校审记录
QB04-W13 (LTGD-QD03-2012)第页共页
注: 1、设计人应根据校/审意见逐条修改,并在修改情况栏相应位置填写“已修改”,或有不同意见时在该栏说明。
2、校/审人应逐条验证修改情况。验证无误后在验证情况栏划√,否则应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