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语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刑事和解制度的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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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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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矛盾的及时解决。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这一制度在减轻司法负担、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程和细则,导致实践中存在操作不规范、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一些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仍需通过传统的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 调解效果参差不齐:由于调解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导致刑事和解的调解效果参差不齐,有的案件和解后仍存在矛盾激化、反复的情况。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更加完善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条件等,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3. 加强监督和保障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对刑事和解的调解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后矛盾激化、反复情况的预防和解决。

4. 提高调解员素质: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确保其在调解过程中能够公正、客观地处理案件。

5. 加强司法公信力:应加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提高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信任度,使更多人愿意通过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矛盾。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制度,旨在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

我国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实践中的运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以达到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该制度在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够完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规定。

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司法不公。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罪案件、过失犯罪、家庭暴力等案件,适用范围相对有限。

对于一些严重犯罪、故意犯罪等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限制,无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三)缺乏监督机制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可能存在忽视后续监督的情况,导致和解协议的执行效果不佳。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法律规范应制定统一、明确的刑事和解法律规范,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司法公正。

(二)拓宽适用范围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应适当拓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范畴。

例如,可以尝试在部分故意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制度。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xx年xx月xx日contents •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对策•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结论目录01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口头方式协商解决刑事纠纷的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故意伤害、盗窃等,通过和解达成赔偿和谅解,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罚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刑事和解制度的定义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和解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达成和解。

刑事和解制度具有自愿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协商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灵活性刑事和解制度具有高效性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道歉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和解方式灵活多样,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和解程序简单快捷,能够快速解决纠纷,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和解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通过私下和解解决。

现代以来,随着人权观念的加强和司法改革的推进,刑事和解制度逐渐得到重视和发展。

中世纪以后,随着国家对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强,刑事和解逐渐被边缘化。

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司法制度之一。

02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分析法律框架的建立我国在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为刑事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

法律框架的内容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涉及案件范围、和解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为刑事和解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框架实践情况的介绍自刑事和解制度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实践,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实践案例的展示例如,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通过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减轻刑罚负担,同时也能够减少社会矛盾。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情况虽然刑事和解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适用范围过窄、和解过程缺乏透明度、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审查不够严格等。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司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和解,以达到减轻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矛盾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与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传统的调解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逐渐形成了现行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减轻或免除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有效缓解了社会矛盾,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法律规范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细则和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2. 适用范围有限:目前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较窄,限制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

3. 被害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刑事和解过程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不够完善,有时会出现被害人被迫接受和解或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4. 缺乏专业化机构和人员:刑事和解工作需要专业的机构和人员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还比较滞后。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规范:制定详细的刑事和解操作细则和标准,明确刑事和解的程序、条件和法律效力,规范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行为。

2. 扩大适用范围: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适当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以充分发挥其缓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3. 加强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包括事前审查、事后监督等措施,确保被害人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化解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实现公正与效率之间取得平衡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

在我国,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以及社会认知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待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刑事司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以及减轻司法压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规范、社会认知度不高等。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争议和问题。

例如,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界定不够明确,导致案件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同时,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强化。

(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不规范由于缺乏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存在差异。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司法不公、和解协议的履行率低等问题。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尽管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社会大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仍然较低。

这可能导致受害人对和解协议的信任度不高,从而影响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

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二)规范司法实践操作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和操作规范,确保不同地区、不同法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能够遵循统一的标淮和程序。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现状及对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现状及对策
关键 词 宽严 相济政 策 法律监督 检 察机 关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 522 l)4 1- l0- 9 (000旬 6 2 0 0 中图 分类号 : 2. D901
宽严结合 , 区别对 待, 打击少 数 , 教育 宽严相 济是我们党 和国家 的重要刑事 司法政 策, 是检察 机关 件 的全过程 做到 有宽有 严 , 正确 执行 国家法 律 的重要 指针 。检察 机关 贯彻 宽严相 济 的刑事 挽救 多数 。 司法 政策 , 是要根 据社会 治安 形势和 犯罪分 子 的不同情况 , 就 在 依法 履行 法律监 督职 能 中实行 区别对 待 ,注 重 宽与严 的有机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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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O年 4月 (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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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现状及对策
王谢英
摘 要 宽严相济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 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 维护法制的严肃性, 又要讲求执法办案的社会 效果, 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 在依法履 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实行区别对待, 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 该严则严, 当宽则宽, 宽严互补, 宽严有度 , 既要保证执法办案的 法律 效果 , 有利 于化解 社会 矛盾 、 又要 减少社会 对抗 , 促进社会 和谐 , 实现 刑事 司法活 动法律 效果和社 会效 果的有机 统 一。
素 为积极 因素 ,实现 刑事 司法活 动法 律效 果和社 会效 果有机 统 体操 作规则 、 范性配套 制度 , 统一适 用的标准 , 规 没有 因而 导致 在


“ 就 是宽大 、 宽” 宽缓 , 刑事 政策 的宽和性 。刑 事政策 的宽 实践 中理解 不一致 、 指 执行 不统一 , 宽严相 济的刑 事司法 政策 的运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替代性司法程序,旨在促进犯罪者与被害人之间的和解,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减轻司法压力、保障被害人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完善对策,以期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以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为适用对象,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以调解为主要手段。

该制度通过引导犯罪者和被害人进行协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进而减轻或免除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这一制度在保护被害人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范不完善,导致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其次,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影响了其有效实施。

再次,司法实践中存在对犯罪者过于宽容的现象,导致法律权威性受损。

最后,刑事和解制度缺乏对被害人权益的充分保护,导致一些被害人在协商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对策:1. 完善立法规定:对现行刑事和解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明确适用范围、程序和标准,确保各地执行标准的统一性。

同时,应提高立法层级,将刑事和解制度纳入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中。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理解度。

同时,应加强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力度,使更多人了解其意义和作用。

3. 强化司法监督: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协议的审查和监督力度,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和误用。

对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的几点构想

对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的几点构想

对宽严相济刑事和解的几点构想一、刑事和解概述刑事和解一般泛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或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直接商谈,加害人对被害人以赔偿、道歉达成谅解协议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对其从轻处罚,从而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修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途径,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弥补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不足,节约司法资源和提高诉讼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一方面刑事和解加害人主动承认自己的过错,及时得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使得刑事案件中的一些不必要的后果和环节节省,能使某些案件的处理绕开起诉、审判程序快速、合法、有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的责任归属,合理配置资源,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耗费,着重处置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较大的案件,获得理想实体性目标的实现,从而实现追求个案诉讼效率、刑事司法整体效率及司法资源的成本节约。

其次刑事和解有利于矫正犯罪、改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实现社会和谐。

刑事和解的核心在于恢复性司法,其理论价值在于正义的恢复,而正义的恢复的途径存在于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两个基本方面,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主要表现为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

所谓的“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局限为国家和犯罪人,而是吸纳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被害人加入其中与犯罪人沟通交流,作出协商。

而所谓的“恢复性”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到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原本是邻居、亲属,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低。

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纽带未被打破,双方一般都有维护原有和睦关系的愿望,通常通过协商,犯罪人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亦使加害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家庭和社区人员的谅解,有效遏制了再犯罪,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展望和对策

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展望和对策

开始扩大到严重犯罪。推动这一进程 的主要 现实原 因是节约司法资源。目 前我 国刑事案 件高发 、对案件程序公正 的要求越来越高 , 司法机关面临的却 是人少案多的窘境。可 以 想见 , 对抗式诉讼模式 , 必然导致 司法机关 的人力、时间、资源大量消耗 , 还可能导致 审判程序的审级增加 。在刑事和解 中,被告 人真诚地认 罪、悔罪 , 对证据 、事实无大的 异议。辩诉双方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的法律后 果存在共识 , 必然带来诉讼 程序 的简化 、缩 短 ,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 ,也减缓被害人在 对 抗模 式 的诉 讼过程 中所经 历 的痛苦 和焦 灼 以及与被告 人对质 可能带 来的 “ 二次 伤 害” 。从刑事 和解 制度产生来看 ,其 目的之 就是 为 了修 复 因犯 罪嫌疑 人的加 害行 为 损 害的社会关系 ,取得皆大欢喜 的结局 。 从 刑事 和解制度 的修复社会关系 , 促进社会 和 谐 的作用来看 , 无论适用于轻微刑 事案件还 是严重刑事案件都是如此。而且严 重刑事案 件 对 于被 害人造 成 的损害相 比较于 轻微刑 事案件要更大 , 在被害人与被告人 达成谅解 的情况下 , 刑事和解适用于严重刑 事案件更 加有利于发挥刑事和解缓解 矛盾 的作用 。 笔 者 做此讨 论 的前 提是被 害人 和加害 人都是 自 然人 的前提下 , 在符合启动刑事 和解程序 的条件下 ,才能适用刑事 和解 。 无论轻微刑事案件 , 还是重罪。根据犯 罪所侵害的法益的不同属性 ,即犯罪客体 的 不 同,能够清晰界定出刑事和解制度 的适用 范 围: 第一 , 犯罪客体仅 涉及纯粹 的个人法 益时 ,即刑事犯罪仅侵害个人利益时 , 可以 适事和解 。 二 、建 立 、 健 全刑 事和 解相 关配套 措 施 ( 一) 完善审前羁押与监所会见制度 , 为刑事和解 商谈创造 条件 刑事和解的协商程序 , 是双方 当事人为 达成刑事和解 协议 而进行 的沟通和交流 , 是 刑事和解最 为核心的部分 , 直接决定最终能 否达成刑事和解 。新刑诉法对于刑事和解商 谈并 未明确规定 , 对 和解 的地点也没有 明确 的指导。为 了保障和解当事人平 等、自愿 的 原则 , 避免给被害人或者加害人带来不必要 的压力 , 商谈 地点选择应尽量选择 中立调解 主持者 司法机关提供 的场所 。 刑事和解注重 当事人 面对 面的交流 、沟通 。因为只有如此 和解 主持者才更容易发挥居 中协调的作 用 , 双方 当事人也更容易进行沟通 ,实现谅 解。 恢 复性 司法兴起 的重要 原 因是被 害人权 利 的发掘 。在面对面的商谈 中,被害人面对加 害人陈述 自己所受伤害 , 听取加害人的回应 和辩解 ,得到补偿 和重视 ,其精神利益的损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和解制度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和解制度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和解制度内容摘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在刑事及刑事诉讼领域都发挥着指导性作用。

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学界及实务界都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有效地体现宽严结合的制度,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思想文化、政策及实践基础,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刑事和解制度必能发挥其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宽严相济和谐社会刑事和解构建十七大报告对法治问题的论述,体现了党在社会发展这个大背景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过程中,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探索和认识的不断深化。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在刑事及刑事诉讼领域中,就需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政治目标的回应。

宽,就是要坚持区别对待,应依法从宽的就要从宽处理。

严,就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集中力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济,就是要以严济宽,以宽济严,宽严有度。

对于重罪、惯犯、累犯以及亡命之徒,应当重刑惩处;对于轻罪、初犯,应当从轻发落。

尤其对于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予以宽缓处理。

做到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结合。

二、实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必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规律要求我们的认识也应随之不断的发展变化。

我国现在社会的主要矛盾早已不再是阶级矛盾、而是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贫富差距、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等经济因素和社会观念多元化等社会因素造成的人民内部矛盾。

在这种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体现以人为本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理念,通过“严”消除不和谐因素,通过“宽”增加和谐因素,充分发挥打击和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重要作用,是创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内的一种创新尝试,旨在促进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社会矛盾,实现刑事案件的社会和谐处理。

通过和解方式,可以在维护公正的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

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将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

其次,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影响了其有效实施。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尚需进一步明确。

三、刑事和解制度完善的重要性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社会矛盾、实现刑事案件的社会和谐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和解,减轻诉讼负担。

其次,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和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最后,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途径(一)加强法律规范建设首先,应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次,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有效地执行刑事和解制度。

此外,还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地实施。

(二)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知识和优势。

同时,应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了解并尝试采用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完善该制度的关键。

应充分考虑案件性质、犯罪情节、被害人损失等因素,制定具体的适用标准。

同时,应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若干意见》指出,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我国“十二五”时期发展的目标任务,并把加强社会建设作为推动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举措。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要求,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重要渠道和有效手段,必须摆到社会建设的整体格局中来谋划,放到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来推进,通过依法公正审判刑事案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矛盾化解,是当前我国一项重要并具创新意义的社会政策。

做好新时期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充分融入、体现社会矛盾化解。

对此,要从社会矛盾化解提出的社会背景和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趋势上来解读。

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办理刑事案件,必须更加注重社会矛盾化解。

这是新的历史时期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深刻认识和谐社会背景下社会矛盾的主要成因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和谐的黄金发展期,也处在矛盾纠纷的凸显期。

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日益复杂多样的人民内部矛盾日益突显,社会矛盾触点多、燃点低、处理难,其主要成因有以下四点。

(一)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引发的群体性上访和突发事件增多。

当前的社会矛盾触点很多,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都是热点领域,各种矛盾冲突层出不穷,涉及社会各个阶层,产生的矛盾逐步突出。

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个别单位和部门对这类矛盾纠纷化解不力,不认真对待,随之产生的一些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现,导致非正常上访和突发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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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自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该制度使得许多轻微的刑事案件得到了快速、有效地解决,有效减轻了司法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

同时,刑事和解制度在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保护被害人权益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刑事和解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适用范围有限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由于涉及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往往无法适用刑事和解。

这使得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相对有限,无法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程序不够规范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往往会出现程序不规范、调解不公正等问题。

这可能导致和解协议的履行效果不佳,甚至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加强立法建设应加强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建设,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指导原则,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内容。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刑事和解的公正性和效率。

(二)扩大适用范围应逐步扩大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更多类型的刑事案件纳入其中。

在保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对刑事案件的类型、情节等方面的限制,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内的一种创新尝试,旨在促进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社会矛盾,实现刑事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以期为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刑事案件的一种制度。

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以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为目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改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例如,制度规定不够明确、操作流程不规范、司法实践中的误解和偏见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实施效果。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制度规定不够明确目前,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标准。

这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存在差异,甚至出现滥用、误用的情况。

(二)操作流程不规范刑事和解制度的操作流程缺乏规范,导致程序混乱、效率低下。

在具体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评估机制,使得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无法得到保障。

(三)司法实践中的误解和偏见由于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误解和偏见。

他们认为该制度过于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妥协,忽视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性。

这种观念导致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对刑事和解制度持谨慎甚至抵触的态度。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使刑事和解制度更加规范、明确,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xx年xx月xx日CATALOGUE 目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应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完善与改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未来展望0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一种对犯罪现象进行科学、公正、人性化处理的综合性政策,既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又要避免过度惩罚,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包括:对严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对轻微犯罪行为采取宽大处理;对初犯、未成年人犯、老年人犯等特殊人群的犯罪行为给予特别处理;强调改造罪犯,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定义与内涵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形成与发展2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起源于中国古代的“明德慎罚”思想,经过长期的历史演进,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政策。

在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之后在改革开放后,又实行了“严打”政策。

近年来,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我国开始逐步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与价值01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通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重点打击严重犯罪行为,同时对轻微犯罪行为宽大处理,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0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对不同犯罪行为进行区分处理,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0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利于改造罪犯,通过宽大处理和人性化关怀,可以增强罪犯改造的效果,降低重新犯罪率。

02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应用确立了基本的刑事政策框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践中已经确立了基本的框架,明确了宽和严的重点和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实践现状完善了法律法规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了不断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

强化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标准。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旨在通过调解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以实现刑事案件的快速处理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近年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探讨。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起源于古代的“调解”思想,随着法治的进步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逐渐形成了现今的刑事和解制度。

该制度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由于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等方面的原因,刑事和解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三、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1. 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调解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

2.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部分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存在偏袒一方、忽视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导致和解结果不公。

3. 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不足,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了解和认识不够,导致该制度的应用范围有限。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措施1. 完善制度设计: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调解方式,确保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和公正性。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知度。

2. 加强司法监督:建立健全司法监督机制,对司法人员在处理刑事和解案件时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偏袒一方等情况的发生。

3.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调解机构,协助司法机关进行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率和公正性。

同时,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

五、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1. 提高司法效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快速处理轻微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

2. 促进社会和谐: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保障人权:刑事和解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能够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协商和调解,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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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语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刑事和解制度的展望正义网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和解也有一些问题,也有很多的置疑,一个置疑就是说刑事和解是不是以钱减刑,就是你花了钱就不起诉或者是重新量刑。

我个人是这么看的,刑事和解是以前以钱减刑是两个问题,和解刚才我说了是民事诉讼的部分,最终的刑事部分还是在量刑部分,不是钱和刑事直接交易。

和解是不是可以有平等的辩护原则,有人说有钱的人可以和解,没有钱的人也和解不了,这样就造成了不公平。

有这样的一个客观上的问题,存在这个问题,但是我们考虑实际上很多法律制度都会造成事实上的一些问题,比如说我们的财产法就是这样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会通过其他制度的构建来避免带来的问题,还有辩护制度,有钱的人可以请到律师,没有钱的人就请不到律师,所以说刑事和解不能因为可能带来的一些问题就全面否定它的积极作用,对于它可能带来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的构建而解决问题。

现在也有的地方是政府先赔偿,由加害人给政府做一些公益事业,这样也是挺好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再有一个就是和解可能带来腐败,现有的法律制度规定的在这里面都有腐败的问题,关键是看怎么规避,不能因为和解可能带来腐败就全面的否定它的积极的作用。

再有就是刑事和解的理论关系,上午有的专家谈到这个问题,首先是罪行法定的关系,构成犯罪是不是都要去追究,我想并不是这样的,所以罪行法定法律上是对入罪有限制而不是对出罪约束。

也可能有的人认为说我们国家的刑法除了法定之外还有一个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有的人认为刑事和解从这个方面来说是一个矛盾。

我想可能也不能这么理解,因为从积极意义上来讲,这个适用到具体的案件的时候,还要受到很多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具体的包括实体法,包括程序法规定的。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如果说刑事和解不起诉了,违反罪行法定的原则的话,现在我们很多诉讼制度都应该废弃掉,所以我觉得这个没有必然的矛盾。

我不是搞刑法的,一个人的行为表现为主观的个性,所以说这种传统在19世纪受到一些置疑,我们既要考虑行为的客观的危害性,又要考虑主观的必要性。

一个人如果犯罪之后积极的赔偿,积极的减少损失,真诚的悔罪,那么根据他的主观的一些表现,在最后处理的时候作出响应宽泛的处理,这样才能够做到一般公正和个别公正有效复活这样的要求。

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再有是和解和无罪推定的关系,这一点我也和一些专家的观点一样,刑事和解现在有一种说法是和解之后不起诉。

既然我们的裁量不起诉要从无罪的推定上下工夫,和解之后另外一种方式建议法院重新量刑。

当然和解是以和为贵为前提的,这个和法院的判决是两个概念,包括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认为他无罪,这个无罪和法院最后判决的无罪是完全不同意义上的。

我个人认为刑事和解是用传统的司法解释解释不通的。

当然刑事和解涉及到很多的问题,由于时间的关系,我就简单的说这么多,意见很不成熟,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张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宋教授!下面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樊学勇发言!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大家好!我讲第一个问题,今年9月江西南昌召开刑诉诉讼法学年会上讨论到立法和司法的问题,我认为刑事的不同就认定刑事犯罪立法是不同的,对刑期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这种选择要靠政府做指导,可以说立法和司法的依据对这个国家的刑诉法的建立有很重要的作用,这是第一个观点。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二个观点宽严相济政策是我们国家现阶段预防和惩治犯罪需要的地方,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我们国家提出了适应当时的治安形势的需要的制度,当时进行了严打,经过严打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随后一直在灌输严打的政策,新一届党中央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刑事政策做了相应的调整,实行了宽严相济的政策。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想想刑事案件的解决机制除了按程序来做的话,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或者是在尝试着刑事和解、协商性司法、恢复性司法、辩诉交易等等这样的形式,这些处理案件的形式也有一定的交叉,各有利弊,很难说哪一个好。

如果要进行改革的话,就要涉及到一个问题,是依法改革的问题。

关于是不是依法改革的问题现在是一个争议,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就不好实施一些做法,一部分学者提出来应该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改革,是不是依法改革的问题现在还有争议。

我个人的观点是支持依法改革,或者是在人大的指导下进行改革。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四,刑事和解具有生命力,符合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是和我们国家传统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政策相辅相成,如果要在立法上采纳的话,还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研究。

昨天他们宣读了研究成果,为继续深入这个问题奠定了很好的基础,作为这次会议的参与者,我想提出几点意见。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一,合理的使用不仅仅,不限于一个诉讼阶段,因为昨天和今天都提出这个问题,和解也涉及到公安机关的和解,我个人觉得还是应该可以的,因为经过公安局的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了,可以不立刑事案,或者是立了案的做撤诉,这样给警察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昨天接到这个题目,我们教研室有一个同志在国外回来,我跟他进行探讨,他说据他掌握的情况,英国有这个规定,就警察也有一定的裁量权,可以处理一些案件。

我个人也同意这种不仅仅局限于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是审判阶段。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二,合理协议的达成的这种合理协议可以导致多种从轻处理的结果,因为这个协议不一定就是一纸诉讼,在起诉阶段诉讼,这叫和解。

在法院的审判阶段要达成和解,我觉得这个也是可以的,这些处理的方式可以在审判的时候对选择较低的刑期,或者是适用缓刑不判死刑,可以发表一些意见。

这个和昨天李翔博士提出的这是不是和刑法有重复,我个人考虑了一下还是有区别的,因为那种是被告人自己提出来赔偿,如果有了和解制度,被告人有时候也可以双方都可以提。

再有一个他涉及到民事诉讼,被害人一般的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告人提出的,有了刑事和解制度,双方都可以提出来,这样的话还是和民事诉讼有所区别的。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第三,和解的内容,被害人可以就刑期的服务的选择,是不是适用于缓刑啊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四,在认可这种和解协议的时候,被告人最起码在形式上认罪,有一些人确实有钱,但是拿出钱来好像就可以不起诉了,我觉得这是对被害人的心里抚慰还不够,最起码要认罪,才可认可这是和解协议。

第五,在立法上规定的刑事的问题,基本原则一致的问题,这个是既定原则加具体的制度落实的问题,具体制度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规定的。

第六,刑事和解现在一个热点问题,今年在井冈山年会上,湖南检察院有的同志就说,检察院是一个平台,如果双方想和解的话,可以在调解室里进行调解。

他认为应该让这些人进入到我们的司法调解当中,我个人认为检察院可以询问当事人的意向,或者是以后法律规定什么范围内可以进行调解,组织一些案件要询问双方,是不是有和解的意向,让律师或者是他们自找中间人,这样有可选择性的进行调解。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很高兴有机会和大家一起交流,向各位老师、专家学习。

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是宽严相济语境下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首先我谈一下宽严相济,我完全同意宽严相济,而且我觉得在中国目前强调严的多了一些,强调宽的少了一些,所以我觉得中国到目前还讲还是应该逐渐的解决宽的问题,应该更多的实行宽的政策。

这一次刑诉法修正案的草案七对绑架罪和偷税罪都实行了宽的政策,偷税以后接受了处罚以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绑架罪原来比杀人罪还要重,这一次是3-7年的量刑,这些的思路都是比较好的,所以在目前我觉得还是要强调宽的问题,而不是严的问题。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实际上我们看外国有的时候量刑一样很严,但是实际情况真正的实行起来就不是那样了,比如说西班牙有一个罪犯判了4万多年的罪行,我们感觉他一辈子都不能出来了,可是却不是那样的。

我看美国的辛普森又被判刑了,被判了33年,其实9年以后就可以假释,所以外国的刑罚表面重,实际上并不重,我们中国的刑罚是从实质上、表面上都重。

再比如贪污受贿,贪污受贿10万就是10年,100万也是10年,不管你怎么立功,怎么自首,反正也不能下来10年。

在我办的案件当中,有的人就贪污了十几万,或者是受贿了十几万,这种情况下认罪和不认罪都是十几年,我们就决定干脆不认罪了,也许还有一次机会。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所以我觉得应该给被告人认罪一些好处,这样他才有积极性。

还有合同纠纷和诈骗也是,一旦定为合同诈骗只要是20万以上就是10年以上,这样的刑罚是普遍的比较重的。

广东那边20万以下如果自首就可以判缓刑,咱们北方的判刑就很重了。

有一些一抓都50、60人,甚至都80、90人,有一些我们看起来很小的事,但是也给抓回来了,有的一个人逃跑了,是一个重要的案犯,逃跑以后凡是帮他开过宾馆房间的,帮他租过房的,给他送过吃的的,都是包庇窝藏,而且这种时间也很长,真正被抓住以后都是两、三年以后,你卷到这种案例里来了,最后判了刑肯定要远远超过单个的犯罪所应该判的刑罚。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认为宽严相济的政策下要强调宽,关于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我想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说一下。

首先我认为目前的情况下,我知道专家和学者有争议,和解的目的是什么,是案件私了,还是终结诉讼啊,终结诉讼也罢,还是案件私了也罢都是问题和解之一。

不一定非要非此即彼,不是这个就是那个,我觉得也不是非要那么绝对。

合同纠纷以后可能举报你的时候认为你是合同诈骗,后来一调查认为不是那样的,举报人也不举报了,那就撤诉就完了,我们公检法都有这样的权利,甚至到了执行阶段也可以这样做。

其实假释阶段也有必要征求受害人一方的意见,这个在美国也有,比如说要假释的时候要征求被害人一方的意见,如果被害人的家属坚决反对,假释也是难以执行的。

在中国也要考虑被害人的利益,看看被害人是不是得到了应得的实惠。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第三,我认为范围也比较重要。

不管什么样的案件,死刑案件也可以,死刑案件如果给予了赔偿,加害人一方也诚信认罪,也应该可以和解。

现在有人主张说人身伤害这个可以,财产不可以,这个我倒觉得不可理解,人身自由生命是最大的权利,最大的价值,这种案件都可以,财产为什么不可以呢,所以我觉得范围可以扩大。

至于说是三年还是五面,这种争议我觉得没有必要了。

许兰亭(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和解的手段也很重要,和解的手段赔钱是最叫真的,最真实的,被害人拿到钱了,是最管用的,但是也不一定非要赔钱,没有能力赔的话呢,我没有钱赔,但是我愿意从别的来源来补偿,比如说做被害人家属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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