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办理国酒茅台酒专卖店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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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办理国酒茅台酒专卖店协议

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以办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茅台酒专卖店”一事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

一、委托事项: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茅台酒专卖店”手续,年配额五吨,甲方接受乙方此项委托,甲方办理的上述手续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乙方在湖南省花垣县开办“茅台酒专卖店”。(法定代表人:文华民、男、苗族、生于1976年12月21日,住址:贵州省松桃自治县蓼臬镇徐家坳农机站宿舍,身份证号码:522229************)。

二、委托时限:

委托办理限为二十五个工作日,甲方接受乙方上述委托后应于2013年3月30日前为乙方办理完全部手续。

三、委托费用:

1、按照“委托事项”规定,甲方办理完手续后,乙方

支付给甲方办理“茅台酒专卖店”各种费用12000000.00元整(大写:壹仟贰佰万元整)。

2、为了公平、真实、合法、有效、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网上查询“茅台酒专卖店”法定代理人姓名、公司地址、开办区域等确认真实可靠后,一次性付清。

3、如甲方在2013年3月30日前没有办完“茅台酒专卖店”全部手续自愿承担赔偿乙方违约金500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

4、如甲方在2013年3月30日前办完“茅台酒专卖店”全部手续,乙方不要该专卖店手续,自愿承担赔偿甲方违约金500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

5、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甲乙双方因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或意见分歧及因此产生的违约,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的情况下,申请法院按当地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结性。

6、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在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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