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公示

合集下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附件2:。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殡仪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殡仪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殡仪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殡仪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黑价联字〔2007〕9号)
肇源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肇源县殡仪馆尸体接运、尸体火化两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源价联字[2006]4号)收悉。

依据《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县新建殡仪馆以及购置火化炉、运尸车、尸体传送装置的实际情况和听证意见,现将你县殡仪馆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尸体火化费:普通炉由120元/具调整为200元/具,高档炉300元/具。

二、尸体接运费:在原兰陵面包车运尸基础上增加奥迪运尸车,收费标准为350元/次。

三、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实行用户自愿选择,提供完善服务设施,保证服务质量。

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结束——。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青价费[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青价费[2008]73号)各区、市物价局、建(城)管局、公安局(分)局、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经研究,确定对我市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执行现行其他一类收费停车场五一黄金周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执行。

二、景点周边的旅游专业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不作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

三、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建委、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6]85号)规定执行。

四、经营单位应及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应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停车环境整洁有序。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青价费[2007]72号)同时废止。

附表:1、景点周边的旅游专业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2、其他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二○○八年三月十八日附表2:其他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9.27•【字号】京价[收]字[2001]351号、京财综[2001]189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1)351号、京财综(2001)1891号2001年9月27日)市民政局:你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民殡发〔2001〕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市民政局批准的殡仪馆、骨灰堂、有偿服务公墓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我市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范围包括:冷冻存尸费、中低档接尸车运输费、火化费、骨灰堂骨灰寄存费、墓穴租赁及管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其他殡葬服务收费不作调整。

医院太平间冷冻存尸收费,按照此标准执行。

上述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远郊区县殡葬服务收费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不高于此标准的原则由各区县物价局核定具体标准,并抄报市物价局。

二、为保证价格调整的顺利进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服务业的管理,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所有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由丧家自愿选择,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

(二)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降低殡葬用品价格。

针对现行殡葬用品专营,价格较高的情况,殡葬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

适当降低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不低于10%,并保证400元以下骨灰盒品种在5种以上。

同时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严禁搭售、强卖。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依法进行查处。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津价费[2006]35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351号)北京铁路局:你局《关于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管理服务收费主体和下调部分收费标准的函》(京铁多经函[2006]60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天津铁路分局已经撤销,其原管理职能由北京铁路局承担。

为规范收费管理,同意将天津市的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管理服务收费主体由天津铁路分局变更为北京铁路局。

二、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管理服务费标准。

北京铁路局管内每吨由3.5元调整为2.70元,发送、到达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每吨由1.6元调整为1.20元,装往外局每吨3.50元,由外局接入每吨3.00元,按铁路货票计费重量计费。

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出租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吨公里0.028元,其中:沙石料按出租收费标准的80%计收,按货票计费重量及实际运输里程(起码计费里程100公里)计费。

四、北京铁路局应在经营场所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

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

原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运输延伸服务物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津价管字[1994]第44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皖医保秘〔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急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

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二、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

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分别评估上一采购年度(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6日)髋关节、膝关节、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7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7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77号二00一年四月三日)省民政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由于燃油、水、电价格上涨的因素,使殡葬服务的成本随之增加,为了既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又使殡葬事业单位保本微利,得以发展。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部分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特需服务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

10公里以内每车次60元,不足限额公里的,按限额公里计收;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5元。

二、遗体火化费三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20元;二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60元;一级殡仪馆,每具遗体200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使用高档火化设备火化遗体仍按川价字费(1997)256号文件执行。

高档火化设备是指带烟气处理系统和全自动控制系统,遗体能整进整出的YQ2000型(含YQ2000型)以上的火化炉。

三、骨灰存放费骨灰存放按年收费,不足半年按半年收费,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

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元;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50元;一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使用高档骨灰寄存室属特需服务,高档骨灰寄存室是指骨灰寄存室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室内装修采用环保型材料,防火、防盗设备齐全,骨灰存放架应为铝合金或新型塑钢材质的密封柜,每平方米的骨灰存放不超过10盒。

高档骨灰存放不得超过骨灰存放总量的20%。

四、殡葬服务其他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仍按川价字费(1997)256号文件执行。

收费标准调整公示范文

收费标准调整公示范文

收费标准调整公示范文尊敬的用户: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本机构决定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现将新的收费标准公示如下: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价格的波动,我们机构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并保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原则1. 公平原则:新的收费标准将确保用户之间的公平性,不会对某一特定用户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2. 透明原则:新的收费标准将公开透明,并对每一项费用的计算方法进行详细说明,以便用户了解其具体规定。

三、收费项目及调整幅度1. 项目一:基础服务费- 调整前:XXX元/月- 调整后:XXX元/月调整幅度:调整前后费用保持不变。

2. 项目二:增值服务费- 调整前:XXX元/次- 调整后:XXX元/次调整幅度:调整前后费用保持不变。

3. 项目三:咨询服务费- 调整前:XXX元/小时- 调整后:XXX元/小时调整幅度:调整前后费用保持不变。

四、实施时间及流程1. 实施时间:新的收费标准将于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2. 流程:a) 在新的收费标准生效前,我们将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公示调整内容;b) 用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调整方案提出异议或建议,我们将认真考虑并给予合理回应;c) 公示期结束后,将正式启用新的收费标准。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新的收费标准,请联系以下联系方式:- 电话:XXX-XXXXXXX- 邮箱:***************- 地址:XXX路XXX号六、总结通过本次调整,我们旨在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与用户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秉持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此致xxx机构注意:以上是一篇模拟文章,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机构收费涨价通知

机构收费涨价通知

机构收费涨价通知
尊敬的用户:
您好!起首,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机构的支持和信任。

我们为能够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而感到自豪。

然而,由于市场上原材料价格的不息上涨、运营成本的不息增加,以及为了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我们不得不调整机构的收费标准。

特此向您发布机构收费涨价通知,详尽调整如下:
1. 服务费调整:依据市场行情和成本变化,我们将调整机构的服务费用。

新的收费标准将在一个月后正式生效。

为了给您更多的时间做好筹办,我们将提前一周开始向用户逐步进行通知。

2. 收费调整原因:近期,市场上的原材料价格飞涨,给我们的运营成本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了保持服务质量和提高用户体验,我们不得不对服务费用进行调整。

3. 收费调整方式:我们将依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用户等级,对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

我们将充分沉思用户的实际状况,并力求合理、公正地进行收费。

4. 用户权益保障:我们承诺,在收费调整后,我们将继续为用户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我们将不息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确保用户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

我们深知收费调整对用户可能会带来一定的不便和肩负,但请信任,这是为了更好地满足您的需求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而做
出的必要调整。

我们将继续努力为您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好的用户体验。

若果您对此次收费调整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准时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提供援助。

最后,再次感谢您一直以来的支持与信任。

我们期待着与您携手共进,共同迈向更美妙的将来!
谨上
机构收费调整通知。

关于调整国内信用证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公示(2017年1月31日起)

关于调整国内信用证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公示(2017年1月31日起)

关于调整国内信用证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公示(2017年1月31日起)
尊敬的客户:
自2017年1月31日起,我行国内信用证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现公示如下:
公告说明:
1.本次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变化包括:调整国内信用证“验单”
服务收费标准,新增国内信用证“保兑、转让(含修改)”两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详见上表字体加粗部分。

2.根据开证行风险、信用证条款、业务操作复杂程度等因素,国内信用证保兑服务价格可在规定上限的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30%。

我行将继续遵循“质价相符、服务有效”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感谢您的支持!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31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通知(武政[1997]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取消和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的有关问题作出通知如下:一、合并征收下列收费项目对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一次性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上建筑仍按人防要求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四费”)合并为城市建设配套费。

由原综合测算在每平方米152元左右的基础上下调20%,即每平方米为121元,集中由市规划、土地局收取,转入财政专户,按比例分配,统一使用。

降低后的“四费”具体标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补偿费每平方米80元,城市公用消防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5元,商业网点配套费每平方米22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14元。

上述收费的征收对象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取消下列收费项目(一)市土地局征地代办费;市建委中外合资、独资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管理费;市容环卫局机动车进城冲洗费(强制冲洗);市房地局房地产租赁合同审核费;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高)技术评审费,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跟踪检查管理费;市交委交换机管理费。

(二)认真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门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精神,取消48项建设项目(包括收费项目名称与我市不同,但收费内容相同的项目)收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 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附件一: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5.26•【字号】洛价经[2003]10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所),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我市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经过五年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行的收费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

为保证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县(市)、吉利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绿化、卫生清洁、道路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整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管理。

负责小区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楼梯窗在内的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三县四区物价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我们对原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合肥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附件)随文印发,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严禁超标准或分解、自立项目收费。

本收费标准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者收费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三、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除上述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它费用。

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四、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

结算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律师异地办理法律事务的差旅费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有效凭证。

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

五、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申领、变更等手续,亮证收费。

关于平安银行新增和调整部分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

关于平安银行新增和调整部分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
关于平安银行新增和调整部分服务收费项目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进一步推动业务发展,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平安银行现需新增、调整部分服务收费项目。为便于您了解相关收费标准,现对收费项目新增、调整情况予以公示,具体如下:
《公司银行业务市场调节价格目录》


服务
项目
服务
内容
调整内容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
生效日期
1
财资管理平台服务
新增财资管理平台服务收费项

综合管理模块:10万元
交易结算:5万元
银行账户管理:5万元
资金预算:5万元
票据管理:5万元
理财管理元
投融资管理:5万元
内部银行:5万元
风险管理:5万元
报表管理:5万元
项目实施费:5万元
系统维护费:5万元/年
托管费:5万元/年
系统转账手续费:同银企直联
财资管理平台是我行结合外部厂商设计开发的跨银行资金管理系统,该系统结合新一代财资管理理念,围绕提升企业精细化管理和快速决策能力,多维度实施系统结构和流程整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跨银行集团现金集中管理。财资管理平台解决客户需要登录多家银行企业网银分散管理资金,网银UKEY过多,成员单位多头开户、资金监管不及时,集团难以汇总各类资金,为客户提供结算管理、分析监控管理、流动管理,助力企业资金管理数字化转型和多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系统KEY工本费:与企业网银客户KEY工本费相同。
私有云版本根据客户个性化定制协议定价
8月15日
如有疑问,请垂询我行客服电话:95511-3。
特此公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14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市拱墅区老人公寓普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市拱墅区老人公寓普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市拱墅区老人公寓普通服
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05
•【字号】杭价费[2012]275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杭州市拱墅区老人公寓普通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的通知
(杭价费〔2012〕275号)
杭州市拱墅区老人公寓: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你老人公寓普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

二、请你们按规定认真做好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公示工作,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收费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2012年12月5日附件:
杭州市拱墅区老人公寓普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备注:
1、床位费为最高收费标准,可根据楼层、朝向向下浮动。

2、特需护理收费根据护理老人的身体状况,护理老人的需要,及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协商确定。

江苏物价局江苏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物价局江苏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一收费性质和分类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二计费方式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话信息服务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1]10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话信息服务费标准的批复-黑价经字[2001]10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话信息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电话信息服务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经字[2001]100号2001年5月21日)
黑龙江省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黑龙江省电信电话信息服务部分收费标准的请示》(黑电信经[2001]191号)文件收悉。

为了方便广大用户获取一些必要的信息,充分发挥电话信息服务功能,使信息资源能够被不同层次的人们所接受,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与电台、电视台、合作开发有奖竞猜类信息,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00元/分钟下调为0.90元/分钟。

同时取消该类信息限费。

二、对全省电话信息服务中考试查询类信息,收费标准由原来的2.00元/分钟下调为1.50元/分钟。

同时取消该类信息限费。

三、该两类信息限费取消后,电话中要进行语音提示,告诉用户该两类信息已取消限费。

该两类信息的收费要单独计费,计费资料要保留半年,以便备查。

此批复从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前重新申报。

——结束——。

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

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

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根据公司最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我们对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现就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情况向您汇报如下:
首先,我们对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调研,发现目前的收费标准与市场需求存在一定的脱节。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我们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提升用户体验。

其次,我们对公司的运营成本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发现目前的收费标准并未能够完全覆盖公司的运营成本,导致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提出了以下调整方案,首先,针对基础服务,我们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以更好地覆盖公司的运营成本。

其次,对于高级服务,我们将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确保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竞争力。

最后,我们将加强与用户的沟通,及时了解用户的需求和反馈,以便根据市场需求调整收费标准,提升用户满意度。

在调整收费标准的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用户体验,确保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提升用户体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总之,调整收费标准是公司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我们将根据市场需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收费标准,以确保公司的长期健康发展。

希望领导能够审慎考虑我们提出的调整方案,给予支持和指导。

谢谢!。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11.15
•【字号】济价费字[2002]276号
•【施行日期】2002.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济价费字[2002]276号2002年11月15日)
济南市殡仪管理处:
你处《关于调整部分殡仪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济殡发[2002]113号)收悉。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殡仪馆收费问题的复函》有关精神和要求、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普通冷藏:50元/天具(采用不锈钢材料、定时消毒、专人看护)。

二、一般整容:120元/具(不锈钢工作台、整容化妆、理发刮脸、脱衣、穿衣、擦大出血及各种一次性防护用品)。

三、瞻仰棺冷藏:200元/天具(面积20平方米、小型鲜花篮、绢花圈、消毒处理、夜间专人看护)。

四、高档告别厅:900元/场(面积240平方米,高档自动告别棺、大型绢花圈、大鲜花篮、电子显示屏、进口柜式空调、告别仪式佩带所需小白花)。

以上收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要坚持丧主自愿原则,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到相应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你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
价和收费年审等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公示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服务客户,我行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服务收费标准》部分收费项目及服务功能的收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收费标准:
序号
153 财务咨询服务
费(财资类)
接受本行财
务咨询服务
的公司客户
最低RMB5万,具体根
据合同的服务期限、次
数、范围等因素约定为
准。

(对小微企业客户不得
收取本费用)
最低收费5万元人民币
/年,最高收费150万元
人民币/年,具体收费标
准为:
基础服务(一)(外汇
市场信息、主要行业板
块情况,每周一次),
费用为5万元人民币/
月;
基础服务(二)(综合
信息报告(宏观经济、政
策法规、外汇市场等)、
每月一次),费用为5
万元人民币/月;
专项服务(针对客户需
求的专题分析报告(如
行业分析、同业分析、
趋势分析等)、每月一
次),费用为15万元
人民币/月。

(对小微企业客户不得
收取本费用)
153 财务咨询服务
费(投行类)
接受本行财
务咨询服务
的公司客户
融资规模的0.2%-5%/
年,针对小微企业投行
类服务的标准收费为融
资规模的0.2%-3%/年,
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笔(含普通企业和小微
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
万元;
兼并收购、投资理财及
资产管理规模的
0.2%-5%/年,针对小微
企业投行类服务的标准
收费为兼并收购、投资
理财及资产管理规模的
0.2%-3%/年,或按协议
价格收取。

单笔(含普
通企业和小微企业)不
低于人民币10万元。

按服务协议约定收取,
收费金额按照所提供的
咨询顾问服务的项目金
额的0.1%-5%/年收取
(对小微企业客户不得
收取本费用)。

调整收费项目表述:
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我行各分支行,或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382(24小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拨打)垂询。

对于您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再次深表谢意!
特此公告。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9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