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或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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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或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

办理或变更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程序

一、申请事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29 、30 、31 条(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8 、29、33 、35 、36 、37条(四)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1991]583 号)(五)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规[2002]270 号)

三、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签章)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仅限于扩大用地的项目)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六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用地规划咨询报告七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国家环保总局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

类管理名录中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限于重点文物埋藏地区的建设项目)九1/500基础测绘成果电子文档、纸质图各一份

四、规划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申请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窗口”申请。

(二)受理1、依法不需要规划行政许可或不属于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发放规划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规划行政许可申请,发放规划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窗口”负责将申请材料录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发送至用地规划管理科或工程规划管理科(市政类项目)。

(三)审查与决定1、审查依据(1)襄樊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城市道路交通、风景名胜区、绿地系统、市政工程、防灾、历史文化名城及文物古迹保护等专项规划;(2)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3)国家颁布的相关技术规范。

2、审查及决定程序局长决定用地工程规划管理科初

审含听证分管局长复审局业务会决定(重大事项)3、决定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由局长签发、综合科颁发。

(1)不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不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准予规划行政许可的申请发放准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

4、公开将发出的规划行政许可决定在报纸、网站、局办事窗口予以公开。

五、听证(一)依法或者我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规划行政许可事项须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会;(二)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在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我局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会。

(三)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

六、期限(一)自受理规划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

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延长十日,但须将延长期限的

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按规划行政许可权限上报省建设厅审查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直接上报。

上报审查时间另行计时。

(三)自做出准予规划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日内由综合科向申请人颁发规划行政许可证件。

(四)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决定需要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七、变更与延续(一)变更1、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制定并事前公布有关变更规划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2、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3、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规划行政许可的决定。

4、变更决定作出后,应同时收回最初核发的规划行政许可证件并注明废止。

(二)延续1、被许可人应当在其取得的规划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提出延续申请。

2、审查后并在规划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规划行政许可的决定。

3、在被许可人依法提出申请,而逾期未作出决定的,

视为准予延续。

八、规划行政许可证件按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分别颁发(一)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选址,先取得具有相应审查权限的规划行政机关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区位图、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范围图;待建设项目取得立项批复后,再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二)对拟收购土地,对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区位图、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范围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先对市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出具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及附图区位图、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范围图;出让的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经核准后,换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区位图、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用地范围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四)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转让的受让方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经核准后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五)市政工程道路、管线建设项目,只颁发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市政工程规划定位图。

(六)其他建设项目一并颁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区位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条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申请人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图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立项批复,且不办理延续手续的,证件自行失效。

申请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用地手续,且不办理延续手续的,证件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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