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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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几点思考

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几点思考

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几点思考摘要:《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实施影响最大的汽车产业政策之一,有利于增强汽车销售主体的服务意识,并引导汽车市场从无序竞争走向有序竞争转化。

但是该《办法》的一些条款也带来了负面的影响,本文对此做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汽车品牌销售管理《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于2004年12月8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是国家相关部门颁布实施影响最大的汽车产业政策之一,《办法》出台的目标是改变汽车销售商散乱、游离的状态,让消费者在购车时获得更多的权益保障,但是其中一些条款也有值得讨论的地方。

一、准入门槛与市场垄断风险《办法》第六条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该条规定了汽车经销商的准入门槛,即授权。

该条也为跨国公司控制中国汽车销售市场提供了政策依据。

据此,跨国汽车企业纷纷抛开原来的中方合作伙伴,成立独资或绝对控股的销售公司,控制以4s店为代表的销售市场,在产品供应、核心技术、销售网络、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形成彻底的商业垄断,由于垄断了进口汽车渠道,跨国公司通过采取全资、控股等方式在我国设立进口汽车总代理商,客观上造成了两者之间的恶意关联交易。

行业垄断造成如下影响:(一)对国产汽车厂商来说,由于几乎全部合资,合资品牌汽车尤其是乘用车占了全国乘用车生产销售的70%以上,这意味着,跨国公司通过其总经销商,直接或间接地掌握了70%的中国汽车市场,基本垄断了进口汽车营销网络。

这既冲击了中国自主品牌汽车的销售市场,也直接危害了还很脆弱的中国汽车工业。

(二)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和维护汽车的支出增加。

购买环节。

加入wto后,我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制度,进口车关税从平均80%至100%降至25%,人民币也大幅升值,但进口汽车的价格不降反升。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1. 概述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是为了规范汽车行业的市场秩序,提升品牌销售的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2. 市场准入2.1 汽车品牌销售商在准入市场前,必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包括车辆生产资质和销售授权。

2.2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资金实力,确保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并承担售后服务责任。

2.3 汽车品牌销售商须遵守市场准入的诚信行为准则,如不得通过虚假广告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3. 销售渠道管理3.1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网络,确保消费者可以方便地购买到合适的汽车产品。

3.2 汽车品牌销售商可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状况,调整销售渠道布局和经营策略,以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3.3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保证销售网络的公平和公正,不得限制竞争,不得操纵市场价格。

4. 销售服务4.1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汽车产品信息,包括汽车性能、配置、价格等,并对消费者咨询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应。

4.2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向消费者提供合法、规范的销售合同,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3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包括维修、保养、零配件供应等,确保汽车的质量和安全。

5. 售后服务5.1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确保及时响应消费者的投诉和维修需求。

5.2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培训,以提高售后服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5.3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严格履行质量保证承诺,如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包括退换货、维修等,确保消费者的利益。

6. 风险管理6.1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识别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和处理。

6.2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加强对销售渠道和经销商的监管,以防止违规行为和市场失范。

6.3 汽车品牌销售商应确保销售活动的合规性,遵守相关法规和政策,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

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三)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

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汽车品牌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提高销售业绩,保障公司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汽车品牌销售人员和销售相关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效率的原则,确保销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销售人员管理第四条销售人员招聘1. 销售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司招聘流程,确保招聘到具备良好销售能力和职业道德的人员。

2. 招聘过程中,应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沟通能力、市场分析能力、客户服务意识等。

第五条销售人员培训1. 公司应定期对销售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销售技巧和客户服务意识。

2. 培训内容包括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市场分析、客户关系管理等方面。

第六条销售人员考核1. 公司应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销售人员的工作业绩、综合素质进行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团队协作、工作态度等。

第三章销售流程管理第七条销售目标制定1. 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点、竞争态势等因素,制定合理的销售目标。

2. 销售目标应分解到各个销售人员和销售团队,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销售策略制定1. 销售人员应根据公司制定的销售目标,结合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销售策略。

2. 销售策略应包括产品推广、价格策略、促销活动、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销售合同管理1. 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要求,使用统一格式的销售合同。

2. 合同签订前,销售人员应充分了解客户需求,确保合同条款的合理性。

3. 合同签订后,销售人员应妥善保管合同,确保合同内容的履行。

第四章客户关系管理第十条客户信息管理1. 销售人员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档案,包括客户基本信息、购买记录、需求分析等。

2. 客户信息应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十一条客户关系维护1. 销售人员应定期拜访客户,了解客户需求,提供优质服务。

2. 客户投诉应及时处理,确保客户满意度。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二条货款回收1. 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及时回收货款。

四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四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个 良好的执行环境 ,两者之间存在着相得益彰的依存关 系,即 “ 汽
3 日前 , . 杭州一客 户在 东风悦达起亚 金恒 德店购入一辆赛拉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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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 日, 这部 出台于 2 0 年 6 1 04 月 0日的 ( 《 汽车产业发展政 策》已 问世
2 6 .0 年初 , 杭州一客户在一汽大众宝通店购入一辆宝来车 , 后
客户愤 而投诉 。目前 , 该事 件 两年了 ,我国汽车 产业散 、乱 、低 的问题 改观 了吗?毫无疑 问,国家 发现该车在其 购入前进行过多项维修 , 正经 消协调 解中 ,拟按 “ 退一赔一”模式解决 。 商务部出台 《 办法)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确保 《 车产业发展政 策)有 ) 汽 )
品源源不断的承诺 。但是 ,当新产品面市时 ,厂家往往另辟销售网络销售。以
“ 利”而言 , 吉 现就有豪情 、美 日、优利欧 、自由舰 、美人豹 、华普等数个品牌
网络。近 日上市的 “ 吉利金刚”又要再增设一个销售网络 。试 想,投资上千万 元的一个 “ 鑫”店 ,仅能经销 “ 合 吉利”品牌下某一二个子品牌车型,其高额 的经营成本何 以为堪 ?出路 只有关 门大吉一途 了。同样的做法 , 正被许许多多
析 如下 。
不是按此操作汽车品牌经销行为就彻底规范 了呢?几年 前,艮山东路曾有一家 规模宏大的 “ 利”汽车 4 吉 S店 ,公 司名 为合 鑫。公司开业之 初 ,因其形象好、 规模大而轰动一时 , 并被厂家 冠名为 “ 旗舰 店” 。然而 , 出几年 , 不 好端端的一
家店就香消玉陨 了,究其致命原因 ,投资者建店的初衷 ,是听信了厂家后续产
情况究竟如何 呢?按照 国务院 和国家 发改委的 产业报告 , 汽车产业的突出问题

商务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

商务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令2017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7-0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钟山2017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新汽车销售管理规定全文年完整版

新汽车销售管理规定全文年完整版

新汽车销售管理规定全文年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九条供应商、经销商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商用车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存在问题分析

商用车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存在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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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车 施《 车 牌 售 理 施 法 存 问 分 用 实 汽 品销 管 实办 》在 题 析
中国汽 车技 术研 究 中心 潘 增友
所有 汽车都 将实施2 0 年 国家出 台的 《 05 汽车 品牌销 售 管理实施 办法》 ,笔者 结合商用 汽车销售 的 自身 特 点 ,分析 了商用 车实施 品牌销售 管理 即将面 临的




车 品牌经销商要符合政策要求必须在软 上达到
息反馈

硬件及人 员
定要求 ,如建立用户档案信息管 理系统及信

2 0年 1月1 06 2 目前寻求厂家 的授权 ,但他们 得到授权 目的仅 在 于 得 到对 付 《 车 品牌 销 售 管 理实 施 办 汽
法》的挡箭牌 。 如果 《 车品牌销售 管理实 施办法》对 商用车 汽

2 0 年 1? 1 0 5 o J 日之 前 ,汽 车供 应 商 应 当对 在本 《 办
可能 出现 理权


授权制度虽然使企业得到 了更多的渠道管
法 》实施之 前设立 的汽车销 售企业进 行确 认 。未 经
确 认 的汽 车 销售 企 业 申请 从事 汽 车 品 牌销 售 活 动
的,应当按相关程 序办理。
、 。 .
但企业一般不会过多约 束一级经销商与未授权 经销商的合作销售行为

1 2品牌经销投 入 问题

实 、 妻 、 业 ! 兰妻 要 兰 业 兰 兰 《车 牌 售 理 施 法 第 章 汽 汽 品销管 实办 》 四对 车 准 经 车 牌 售 理 品 经 销管 实 牌 销 磊 做 : ’
支持品牌销售所需投入 的成本
另外 在调查 中发 现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于20xx年月日商务部第9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和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购车需求也随之不断增长。

近年来,我国汽车销售量呈不断上升趋势,市场增量的提升随之而来也会暴露行业的弊端。

为了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令20xx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交车时必需交及格证过去4S店里,带汽车及格证的车比较少,大多都汽车的及格证在厂家。

买了汽车后,销售店就会跟厂家接洽,就会把汽车的及格证快递过来,一般要等7-10天就可以拿到,而没有及格证车主就不可挂号上牌。

而新规则改变了这一传统,其要求经销商在交付新车的时候一定要将车子的合格证交付到车主手上,切实维护了车主利益!打破汽车品牌销售单一授权体制新《办法》规定,对于一些没有经过授权的新车,要是有经销商以书面形式提醒、声明过的,那就可以向消费者销售了。

该《办法》还规定,车辆供应商可以向经销商以授权方式卖车,不过授权期限要在5年以上。

打破区域销售限制同样的车型,同样的配置两个城市优惠幅度相差几千元甚至几万元,但就是不卖给你!除了高价上牌费,厂家区域销售限制的“潜规则”,还影响着市民买车的自由。

新政: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

如违反该规定,则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购车渠道拓宽在旧的《办法》中,4S店都是单一品牌授权,而且没有明确的授权期限,但是在新的《办法》当中,经销商可以销售未经供应商授权的汽车品牌,只需要告知一下供应商即可,这就意味着以后消费者要买车就比较方便了,买车的渠道拓宽。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守道德底线,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销售车辆质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制定并公示销售规则和服务承诺书,明确销售过程、售后服务、产品质量标准等,确保消费者知情权。

第五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充分、及时、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二章汽车销售活动第六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七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遵守价格公示制度,明确标注汽车价格及相关费用,并按照规定执行。

第八条汽车销售企业不得使用欺诈、强迫、威胁等手段推销产品,不得变相强制购买其他商品或服务。

第九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售后服务第十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及时为消费者提供预售、售中和售后的服务咨询和指导。

第十一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保证销售的汽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合格证明和相关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充足的备件和维修资源,及时进行汽车维修和保养。

第十三条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广告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误导性广告。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市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汽车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损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结合江苏实际,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关于贯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商务厅2018年2月28日江苏省关于贯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江苏省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及本细则相关规定。

第三条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鼓励运用汽车超市、汽车电商、多品牌销售店、直营店、城市展厅等多种业态销售汽车。

第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贯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对辖区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整合汽车信息资源,建立涵盖技术品种、价格需求、金融保险以及各类汽车后市场服务的多功能、综合性信息平台。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积极开展数据统计、行业监测、预警分析、学术交流和人才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供应商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不违背与相关经销商协议的基础上,向非本品牌授权经销商安排合理的汽车产品。

供应商不得限制经销商之间相互转售汽车产品。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5.11.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汽车定义】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销售与服务体系】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销售和服务体系,提供营销和服务水平,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

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供应商和经销商可以约定由经销商提供售后服务,但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汽车销售促进】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汽车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发展城乡一体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络.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电子商务。

大力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经营主体定义】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的经营者以及进口商。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销售汽车的,视为经销商。

第七条【交易原则】汽车销售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八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价格、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海关等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商务、价格、交通运输、公安交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海关等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汽车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九条【产品要求】供应商、经销商销售的汽车、配件以及其他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

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有义务向消费者作出特别明示和提醒.第十条【价格管理】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销售汽车、汽车配件等商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的供应商、经销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汽车销售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销售行业实行品牌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推动汽车销售与服务模式创新。

第二章销售行为规范第五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公示汽车销售价格、服务收费及相关政策,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诱导消费者购买。

第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保证销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不合格或已被召回的汽车产品。

第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汽车产品信息,包括车型、配置、性能、价格、售后服务等。

第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汽车销售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供应商、经销商行为第九条供应商应当合理确定汽车销售价格,不得恶意压价、抬价或进行价格歧视。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条件,按照供应商的要求进行汽车销售活动。

第十一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

第十二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垄断等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第十四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汽车销售信用体系,对供应商、经销商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等组织应当加强对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汽车销售市场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用车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存在问题分析

商用车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存在问题分析
———而丽而而 稿 i 而
汽 车情 报 2 年 堋 笛 7雨 0 第,但企业一般不会过 多约束一级经 销商与未授权 经销 商的合作销 售行 为。
1 品牌 经销 投 入 问题 . 2
费用等支出,所剩不多,经销商只有同时做多种品
会, 已经《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 规定的 20 06 年 1 2月 1日前 寻求厂 家 的授 权 ,但他 们得 到授权
目的仅 在 于 得 到 对 付 《 车 品牌 销 售 管 理 实 施 办 汽 法 》的挡箭牌 。 果 《 如 汽车 品牌 销售 管理实 施办 法》 对 商用 车经销 商 的约束 力度 强 ,他们 就改 为从 事授 权 品牌汽 车 的销售 ,如 果 《 车品牌 销售 管理 实施 汽
面 出现 问题 。
没有开始为实施 《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 行详 细准 备 。许 多经销 商对 《 车品牌 销售 管理 实 汽
施 办法 》实施持怀 疑 态度 ,并表 示在 20 06年 1 2月 1日之 后 ,会 保持 着他 们现 在 的销售模 式 。 有 部 分 经 销 商 为 避 免 因 政 策 原 因 失 去 销 售机
必 须 先 取 得 汽 车 生 产 企 业 或 经 其 授 权 的汽 车 总 经
市场 现象也 不加 以约 束 。 在调 中,部分 企业 指 出, 企业 关心 的是销 量 ,在 授权 一级 经销 商后 ,一级 经 销 I 与其他 经销 商进行 合 作销 售本应 报 到企业 ,得 到 企业许 可后才 口以销售 。但 多数 ~级 经销 商不会 J
权经销商的批发商,汽车销售最终算剑授权经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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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令2017年第1号【发布日期】2017-04-05【实施日期】2017-07-01《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2月20日商务部第9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部长 钟山2017年4月5日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 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 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14•【字号】鲁工商市字[2006]93号•【施行日期】2006.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意见(鲁工商市字〔2006〕93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5年第10号令)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切实加强对机动车市场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机动车市场监管的责任感近年来,随着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汽车、二手车销售,及其相关的服务行业,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热点,同时也是消费者申诉和投诉的重点领域。

机动车市场中强买强卖、欺诈销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实现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调整和规范二手车流通渠道,构建我国现代化汽车市场体系;有利于促进汽车生产企业建立先进的营销服务网络,增强服务意识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有利于加强汽车经营监督管理,规范机动车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及《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正确理解和把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概念、设立的条件,及其行为规范。

增强机动车市场监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规范好机动车市场秩序。

二、认真开展品牌汽车销售备案审核工作,加强对二手车经营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品牌汽车经销商,包括二级经销商或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汽车连锁经营企业,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备案后,方可从事品牌汽车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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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2005年2月21日2005年第10号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品牌销售行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品牌销售,是指汽车供应商或经其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统一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从事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汽车供应商是指为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企业,包括汽车生产企业、汽车总经销商。

汽车品牌经销商是指经汽车供应商授权、按汽车品牌销售方式从事汽车销售和服务活动的企业。

汽车总经销商是指经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在境内建立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从事汽车分销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境内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自产汽车的,应当建立完善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体系,提高营销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制定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规划(以下简称网络规划)。

网络规划包括:经营预测、网点布局方案、网络建设进度及建店、软件和硬件、售后服务标准等。

第六条同一汽车品牌的网络规划一般由一家境内企业制定和实施。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可直接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也可授权境内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境外汽车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汽车,须授权境内企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设立企业作为其汽车总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设立第八条汽车总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㈡获得汽车生产企业的书面授权,独自拥有对特定品牌汽车进行分销的权利;㈢具备专业化汽车营销能力。

主要包括市场调研、营销策划、广告促销、网络建设及其指导,产品服务和技术培训与咨询、配件供应及物流管理。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㈠具备企业法人资格;㈡获得汽车供应商品牌汽车销售授权;㈢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及商标与汽车供应商授权的相一致;㈣具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㈤新开设店铺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设立汽车品牌经销商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㈠汽车总经销商申请人将符合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㈡汽车供应商将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㈢外商投资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申请人分别将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的相关材料,报送拟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1个月以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或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外商并购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汽车品牌销售经营范围的,按前款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汽车行业协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设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资质条件进行评估,评估意见作为审批、备案的参考。

第十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查验有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

第十三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申请人应当持予以备案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的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第十四条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涉及经营品牌变更的,应当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连锁经营应当取得汽车供应商授权,并按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持汽车供应商对其授权和同意设立的书面材料,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外商投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2006年12月11日以前,同一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且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第三章汽车供应商的行为规范第十七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

第十八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

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第十九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车型,并采取积极措施在合理期限内保证配件供应。

汽车供应商不得供应和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二十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合理布局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点。

汽车品牌销售和与其配套的配件供应、售后服务网点相距不得超过150公里。

第二十一条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

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除授权合同另有约定, 汽车供应商在对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用户直接销售汽车。

第二十三条汽车供应商应当根据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服务功能向其提供相应的营销、宣传、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业务培训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四条汽车供应商不得干预汽车品牌经销商在授权经营合同之外的施工、设备购置及经营活动,不得强行规定经销数量及进行品牌搭售。

第四章汽车品牌经销商的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汽车供应商授权范围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六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严格遵守与汽车供应商的授权经营合同,使用汽车供应商提供的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维护汽车供应商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提高所经营品牌汽车的销售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必须在经营场所的突出位置设置汽车供应商授权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并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非授权品牌汽车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除非经授权汽车供应商许可,汽车品牌经销商只能将授权品牌汽车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

第二十九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明示汽车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内容,按汽车供应商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并接受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一条汽车品牌经销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汽车。

第三十二条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业务、用户档案等信息管理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第三十四条建立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备案制度。

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总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凡符合设立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的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汽车品牌经销商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汽车供应商应当将授权汽车品牌经销商使用的店铺名称、标识、商标等有关材料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汽车品牌使用的中文签注名称应当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备案的相一致。

第三十六条2005年10月1日之前,汽车供应商应当对在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品牌授权、企业登记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确认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品牌汽车销售”。

未经确认的汽车销售企业申请从事汽车品牌销售活动的,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暂停汽车供应商新设品牌销售网点的审核。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按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完手续的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四十一条汽车行业协会要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有关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专家委员会评估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适用于乘用车;自2006年12月1日起,适用于除专用作业车以外的所有汽车。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汽车”、“乘用车”、“专用作业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2001)定义的车辆。

第四十五条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组成及汽车总经销商、品牌经销商资质条件评估实施细则由汽车行业协会制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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