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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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3.09.06•【字号】湘环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13〕20号)各市州环保局:现将《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3年9月6日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

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属地负责、分级备案的原则。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对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异常气候、自然灾害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6•【字号】湘政办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3 专家组2.4 省现场指挥部3.监测预警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预防3.3 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行动4.3 响应措施4.4 信息发布4.5 响应调整及终止5. 善后处置5.1 安置、补偿与理赔5.2 事件调查5.3 评估与报告6.应急保障6.1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2 队伍保障6.3 技术保障6.4 物资和资金保障7.监督管理7.1 宣传、培训和演练7.2 责任追究7.3 监督检查8.附则8.1 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8.2 预案实施1.总则1.1 编制目的指导、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控制、减少、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省外对本省有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

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3.07.25【实施日期】2003.07.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已经2003年7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省长周伯华2003年7月25日湖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生活饮用水急性污染、有毒气体泄露、放射事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其主要领导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实行人员统一指挥,资源统一调度,信息统一发布的应急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应急设施、设备、预防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与技术、人才资源储备。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第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第

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本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组织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

相关类别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应当有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参加。

上级驻当地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或者驻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予以配合和支持。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HNPR-2022-34001湘安监应急〔2022〕66 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现将《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7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奖惩等工作,合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中央在湘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是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落实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wei)险性分析情况;(四)明确应急组织和人员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附件信息准确,并适时更新;(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1•【字号】湘政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2.3 应急救援专家组2.4 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3 应急响应3.1 应急响应分级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3.3 信息报送3.4 指挥与协调3.5 应急响应措施3.6 应急响应终止3.7 信息发布4 善后工作4.1 善后处置4.2 分析评估5 应急救援保障5.1 财力保障5.2 物资保障5.3 交通运输保障5.4 医疗卫生保障5.5 治安保障5.6 通信保障6 监督管理6.1 预案演练6.2 宣传和培训6.3 奖励和责任7 附则7.1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发生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2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2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3〕2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健全社会公共应急体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精神,按照服务全省“四化两型”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大力度,突出重点,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深化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应急管理各项工作。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到五年时间,形成指挥统一、结构合理、反应灵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社会综合应急体系,明显增强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预警与应急响应、处置与应急救援、评估与恢复重建及应急保障能力,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

二、加强应急体系建设(三)加强应急组织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制,定期研究部署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制,统一指挥协调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办事机制,配备必要的设施装备。

有关职能部门要健全突发事件专业应急指挥机制,根据需要明确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设备。

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组织应将应急管理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人员。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通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张政办函[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的通知(张政办函〔2010〕3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10年1月1日施行。

为了认真做好《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明电〔2009〕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

《实施办法》是我省应急管理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是对应急管理工作实践的总结和升华,揭示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内在规律,规范了应急管理体制、行政指导、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应急特别程序等。

它的正式实施,标志着应急管理工作步入了具体可操作性的法制化轨道,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抓好《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贯彻实施《实施办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全力抓,要组织班子,安排经费,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实施办法》贯彻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的督导检查,监察机关要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实施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办法,把贯彻实施《实施办法》的情况纳入绩效评估考核内容。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7•【字号】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于2009年11月27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当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纳入政府绩效评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应急预案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当地同级军事机关及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批准、发布、修订,以及宣传、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逐级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以下(不含省本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

省以下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以下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启动或实施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协调和监督工作。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湘保监发[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湘保监发〔2008〕2号)各保险公司在湘一级分公司、中国信保长沙营业管理部,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机关各处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省政府先后召开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了部署,并就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应急管理工作作了安排。

各单位、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切实配合各级政府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全面发挥保险业“社会稳定器”功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对《突发事件应对法》重要意义的认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保险业要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培训工作,制定周密的培训计划和安排,通过多种途径,组织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对《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实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学习、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明确保险业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二、抓住契机,大力宣传保险业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的重要地位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与保险业密切相关,《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多处条文提及商业保险。

湖南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

湖南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

湖南省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预案一、总则(一)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总体预案。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湖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始终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2、预防为主,防抗结合。

加强预防工作,做好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将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强大合力。

5、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应急处置工作,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组织体系(一)领导机构成立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成员由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办事机构省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作为省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省政府办公厅。

省应急办负责全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服务监督等职能。

(三)工作机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

(四)地方机构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湘政发[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湘政发[2006]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12月20日印发的《湖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政发[2004]29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八日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分类分级1.4 适用范围1.5 工作原则1.6 应急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办事机构2.2 工作机构2.4 市州、县市区机构2.5 专家组3 运行机制3.1 预测与预警3.2 应急处置3.3 恢复与重建3.4 信息发布4 应急保障4.1 人力资源4.2 财力保障4.3 物资保障4.4 基本生活保障4.5 医疗卫生保障4.6 交通运输保障4.7 治安维护4.8 人员防护4.9 通信保障4.10 公共设施4.11 科技支撑5 监督管理5.1 预案演练5.2 宣教和培训5.3 责任与奖惩6 预案管理1 总则1.1编制目的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湖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为了增强立法透明度,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全文公布,欢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9年6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湘府西路8号邮编:410004电子邮箱:****************网址: 联系人:范群光联系电话:************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三章监测与预警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及部门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事件的相关应对工作。

第三条(应急委员会及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汛抗旱、安全生产、抗震、减灾、反恐怖、传染病防控等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主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任指挥长或者主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湘政办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81号HNPR-2011-01080)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充分发挥应急队伍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6〕2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应急队伍建设目标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推进,力争通过3-5年努力,全省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完善,基层组织和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志愿者队伍不断健全,形成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

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的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分管领导任第一政委。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本职工作外,同时承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供气事故、供水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6•【字号】湘政办发[2009]7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7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湖南省应急救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应急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怠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应急救援队伍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处置为主的应急救援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教授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经费渠道。

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教授任务.坚持“教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一)设立应急指挥中心。

由政府分管应怠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

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公安、安监、驻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分管领导任第一政委,省公安消防总队、市州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军政主官分别担任队长、政委。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6)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6)
发布时间:2012-01-13 作者:张文佳文章来源:省环境监察总队投稿:张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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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的;
(三)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六)未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未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等7种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即依法给予处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1)发布时间:2012-01-13 作者:张文佳文章来源:省环境监察总队投稿:张文佳浏览次数:41前言《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2009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法规的公布施行,对于提高全社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方便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准确把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我们组织编写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以供学习参考。

本书由罗建军、张建华策划和统稿,伍拥军撰稿。

书中错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湖南省应急管理办公室2010年11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本办法立法依据的规定。

条文解读(一)本办法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有七章七十条,包括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

国家制定该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该法的颁布实施,对于促进湖南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本办法的现实依据是湖南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实际情况湖南省是一个突发事件频发的省份,尤其是以山洪灾害为主的自然灾害和以煤矿安全事故为主的事故灾难频繁发生,公共卫生事件仍然威胁着公众生命和健康安全,社会安全事件呈现上升趋势,公共安全形势严峻。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4•【字号】湘政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在湘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两年来,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大力加强“一案三制”(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全省应急体系进一步健全,防范应对突发事件能力明显增强。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经费保障,增强综合协调能力,推进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防汛抗旱、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群体性事件等应急处置相关部门要加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建设,提高应急专业处置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将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制度,将应急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水文、地质、环境、安监、交通、公安、电力、通信、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改进监测技术和手段,增加监测点密度,扩大监测系统覆盖面,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关键基础设施的监测和保护;各级各有关部门和水、电、油、气、运等重点行业企业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健全报送渠道,掌握并利用应急指挥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等报送信息;各级政府要与当地高速公路、铁路、高速铁路等部门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建立信息共享和合作联动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情况,消除信息报送工作死角。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6]6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9.05【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5日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下简称预警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工作,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秘函〔2015〕3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预警发布系统是指根据我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依托气象业务系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气象部门建设的省、市、县三级相互衔接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

我省行政区域内利用预警发布系统制作、发布(含调整和解除)、传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社会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

预警信息包括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和重要警示性信息。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按各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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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解读(6)
发布时间:2012-01-13 作者:张文佳文章来源:省环境监察总队投稿:张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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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未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的;
(三)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的;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
(六)未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未对不符合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改造方案;未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动态管理和定期检查、监控;未按照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未按照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未在突发事件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其他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等7种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即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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