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式(2012版)填写规范参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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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样式(2012版)填写规范参
新文书名称 条件 适用法律依据 立案、管辖、回避文书
《受案登记表》
《刑事诉讼法》第108 扭送、报案、控告、举 条 报、自首、移送
《立案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107 条 报案、控告、举报、自 《刑事诉讼法》第110 首、移送 条 工作中发现 控告:7日内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61 条 《程序规定》第183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160 条 《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 《刑事诉讼法》第284 、285条
(2012版)填写规范参考表
填写规范(供参考)
、回避文书 受案意见:(不需要填写法律依据) 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 事人 其他 0
解除理由: 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监视居住理由: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的妇女;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 纳保证金的;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 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侦查的; 涉嫌罪名: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涉嫌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没收理由: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干扰证人作证;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 违反规定从事特定活动; 违反规定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
罚款理由: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干扰证人作证;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 违反规定从事特定活动; 违反规定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 责令理由: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干扰证人作证;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 违反规定从事特定活动; 违反规定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
解除理由: 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
变更理由: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的妇女;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按刑事诉讼法 154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按刑事诉讼法154条规定延长期限届 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按刑事诉讼法154条规定延长期 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按刑事诉讼法 154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刑事诉讼 法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检察院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 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事诉讼文书 理由: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 有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 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案由: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施文书
取保候审理由: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 怀孕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 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的;
不予立案理由: 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移送案件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 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的。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 第5款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3款 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第5款 强制措施文书
《传讯通知书》
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拘留证》
《拘留通知书》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 《逮捕证》 《逮捕通知书》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 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 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 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特殊情况; 第一款 流窜作案;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多次作案; 第二款 结伙作案。 《刑事诉讼法》第79、 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8条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94条
《不予立案通知书》 移送:3日内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10 条
《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指定管辖决定书》
7日内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111 条 《程序规定》第19条 《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28、 30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盲、聋、哑人 精神病人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传唤证》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 知书》 《询问通知书》 《解剖尸体通知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 清单》 《搜查证》 《查封决定书》 《扣押决定书》 《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
刑事案件
协助查封
《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 《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 知书》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 《鉴定聘请书》 《鉴定意见通知书》 《办案协作函》
证来自百度文库书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解除查封
《刑事诉讼法》第143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1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2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2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3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4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6 条
前往你辖区 委托你局代为执行
不追究刑事责任 《撤销案件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侦查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 所得清单》 《强制医疗意见书》
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 条
再次延长2个月 《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通知书》 另有重要罪行 不讲真实姓名 发现不应当拘留 不批准逮捕 发现不应当逮捕 《释放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156 条 《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第1款 《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84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 书》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第3款 《刑事诉讼法》 条 《刑事诉讼法》 、70条 《刑事诉讼法》 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 条第2款第4项 《刑事诉讼法》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 条第1款第6项 《刑事诉讼法》 条 第96 第66 第69 第75 第71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保存证件清单》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3款
《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通知 书》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2款
《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3款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 书》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第3款
《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检察院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93条 《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 书》 《刑事诉讼法》第95条 理人、近亲属等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154 首次延长1个月 条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意见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意见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34条 第2款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34条 死刑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267 未成年人 条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 第5款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
《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 书》
检察院建议释放或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94条 强制措施 不能在期限内办结 期限届满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释放证明书》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刑事诉讼法》第97条 《刑事诉讼法》第161 条 参照释放通知书 侦查取证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117 条 《刑事诉讼法》第270 条 《刑事诉讼法》第122 条 《刑事诉讼法》第129 条 《刑事诉讼法》第52条 《刑事诉讼法》第134 条 《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 《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 《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 书》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73条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 书》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第4款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2款
新文书名称 条件 适用法律依据 立案、管辖、回避文书
《受案登记表》
《刑事诉讼法》第108 扭送、报案、控告、举 条 报、自首、移送
《立案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107 条 报案、控告、举报、自 《刑事诉讼法》第110 首、移送 条 工作中发现 控告:7日内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61 条 《程序规定》第183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160 条 《刑事诉讼法》第282 条 《刑事诉讼法》第284 、285条
(2012版)填写规范参考表
填写规范(供参考)
、回避文书 受案意见:(不需要填写法律依据) 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 属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建议及时立案侦查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 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不予调查处理并当场书面告知当 事人 其他 0
解除理由: 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
监视居住理由: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应当遵守的规定。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的妇女;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 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 纳保证金的;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 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 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侦查的; 涉嫌罪名: 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涉嫌恐怖活动犯罪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没收理由: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干扰证人作证;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 违反规定从事特定活动; 违反规定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
罚款理由: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干扰证人作证;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 违反规定从事特定活动; 违反规定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 责令理由: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未及时到案; 干扰证人作证; 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 违反规定从事特定活动; 违反规定与特定人员会见、通信。
解除理由: 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
变更理由: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的妇女;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按刑事诉讼法 154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按刑事诉讼法154条规定延长期限届 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按刑事诉讼法154条规定延长期 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按刑事诉讼法 154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刑事诉讼 法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检察院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 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事诉讼文书 理由: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 有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 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
案由: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 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施文书
取保候审理由: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 险性;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 危险性; 怀孕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 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的;
不予立案理由: 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
移送案件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 需要由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的; 经协商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指定,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 的。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 第5款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3款 在押犯罪嫌疑人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第5款 强制措施文书
《传讯通知书》
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拘留证》
《拘留通知书》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提请批准逮捕书》 《逮捕证》 《逮捕通知书》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 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 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 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特殊情况; 第一款 流窜作案;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多次作案; 第二款 结伙作案。 《刑事诉讼法》第79、 85条 《刑事诉讼法》第78条 《刑事诉讼法》第91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94条
《不予立案通知书》 移送:3日内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110 条
《不立案理由说明书》 《指定管辖决定书》
7日内回复
《刑事诉讼法》第111 条 《程序规定》第19条 《刑事诉讼法》第108 条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28、 30条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
《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盲、聋、哑人 精神病人 《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
《传唤证》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 知书》 《询问通知书》 《解剖尸体通知书》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 清单》 《搜查证》 《查封决定书》 《扣押决定书》 《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
刑事案件
协助查封
《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 《扣押/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 知书》 《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 《冻结/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 《鉴定聘请书》 《鉴定意见通知书》 《办案协作函》
证来自百度文库书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
协助解除查封
《刑事诉讼法》第143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1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2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2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3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4 条 《刑事诉讼法》第146 条
前往你辖区 委托你局代为执行
不追究刑事责任 《撤销案件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15条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终止侦查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违法 所得清单》 《强制医疗意见书》
延长2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156 条
再次延长2个月 《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通知书》 另有重要罪行 不讲真实姓名 发现不应当拘留 不批准逮捕 发现不应当逮捕 《释放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156 条 《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第1款 《刑事诉讼法》第158 条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84条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92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 《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 书》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第3款 《刑事诉讼法》 条 《刑事诉讼法》 、70条 《刑事诉讼法》 被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 条第2款第4项 《刑事诉讼法》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 条第1款第6项 《刑事诉讼法》 条 第96 第66 第69 第75 第71
《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保存证件清单》
《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3款
《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通知 书》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2款
《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3款
《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 书》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第3款
《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
检察院建议 《刑事诉讼法》第93条 《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 书》 《刑事诉讼法》第95条 理人、近亲属等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154 首次延长1个月 条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意见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意见书》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34条 第2款
《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34条 死刑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267 未成年人 条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在押犯罪嫌疑人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37条 被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 第5款
《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
《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 书》
检察院建议释放或变更 《刑事诉讼法》第94条 强制措施 不能在期限内办结 期限届满 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释放证明书》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刑事诉讼法》第97条 《刑事诉讼法》第161 条 参照释放通知书 侦查取证文书 《刑事诉讼法》第117 条 《刑事诉讼法》第270 条 《刑事诉讼法》第122 条 《刑事诉讼法》第129 条 《刑事诉讼法》第52条 《刑事诉讼法》第134 条 《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 《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 《刑事诉讼法》第139 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 《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 书》
《刑事诉讼法》第89条 第3款 《刑事诉讼法》第96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第73条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 书》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违反监视居住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7条 第2款 《刑事诉讼法》第69条 第4款 《刑事诉讼法》第75条 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