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把公司客户带走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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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单位还用自己姓名违法吗

离职后单位还用自己姓名违法吗

离职后单位还⽤⾃⼰姓名违法吗众所周知,在⼯作单位中,有的职⼯可能因为⼀些个⼈原因或是被公司开除⽽离职。

在离职后,我们会认为这位职⼯应该与原公司没有关系了,离职后单位使⽤⾃⼰的名字与使⽤⾃⼰证件是⼀个性质的,所以同样都是属于违法⾏为。

下⾯,店铺的⼩编将为您解答⼀下这个问题。

⼀、离职后单位还⽤⾃⼰姓名违法吗1、离职后单位使⽤⾃⼰的名字与使⽤⾃⼰证件是⼀个性质的,所以同样都是属于违法⾏为。

2、《中华⼈民共和国居民⾝份证法》第⼗七条有下列⾏为之⼀的,由公安机关处⼆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他⼈居民⾝份证或者使⽤骗领的居民⾝份证的;(⼆)购买、出售、使⽤伪造、变造的居民⾝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份证和骗领的居民⾝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单位能否扣押劳动者证件1、单位不能扣押劳动者证件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第1款的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政部门责令期限退还劳动者本⼈,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综上所述,离职后单位是不能⽤已不在岗的劳动者的名字的,这不但是违法的,也有可能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是劳动者,您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护⾃⼰的利益,如果您是⽤⼈单位,希望您可以早⽇停⽌这种侵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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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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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承诺书模板(整理29篇)

离职承诺书模板(整理29篇)

离职承诺书模板(整理29篇)篇1:离职承诺书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员工,在自身工作中接触到公司的一些销售规划方案、促销方案、经营策略、客户资料(包括潜在客户资料)、维修技巧等实用维修技巧(包括维修技术秘密)等一些保密资料和技术信息,为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以及本人的`合法权益特作出入下承诺:一、保证自己在工作中以及业余时间不以故意和过失的方式,对其他不知情人员透漏自己在工作中知悉的销售规划方案、促销方案、经营策略、客户资料(包括潜在客户资料)、维修技巧等实用维修技巧(包括维修技术秘密)等一些保密资料和技术信息。

包括对公司不应当知悉该秘密的其他员工偷漏上述秘密。

二、本人的该承诺有效期自承诺作出日至本人在离开公司两年内。

三、本人还特别承诺在公司工作期间以及若离开公司工作,离开后的两年内不得利用在本公司掌握的销售规划方案、促销方案、经营策略、客户资料(包括潜在客户资料)、维修技巧等实用维修技巧(包括维修技术秘密)等一些保密资料和技术信息,从事危害或可能危害本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也不得从事与在公司工作相同或相似的工作。

四、贵公司对于本人的保密承诺以及竞业禁止承诺以在日常的工资报酬中支付相关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补偿。

五、以上所述保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前述的范围。

承诺人:年月日篇2:离职承诺书本人向公司郑重承诺:一、本人自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公司工作,现因个人原因办理离职。

同时承诺在离职前对本人所负责的全部工作事项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等与公司所派员工进行交接及详细说明,包括个人电脑中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

归还所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的全部证照文件资料等,不存在任何隐瞒、错漏、遗失等。

二、离职后仍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自离职起为期1年。

三、承诺在离职后2年内,不以任何手段挖走公司客户,不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品牌行业。

四、承诺离职后和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不以公司名义或原岗位、职务等从事任何活动。

员工离职退回物品规章制度

员工离职退回物品规章制度

员工离职退回物品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员工离职时的物品归还事宜,维护公司财产和信息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离职时需退回的公司财产、信息资料、设备等物品。

第三条定义:1.员工离职,是指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所发生的情况。

2.公司财产,是指公司所属的资产、设备、文件、资料等。

3.信息资料,是指公司的机密、公开信息及其他专有资料。

4.设备,是指公司交付员工用于工作的办公设备、工具等。

第四条离职流程:1.员工向所在部门提出离职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提交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2.人事部门收到离职申请后,将通知相关部门处理员工离职手续,清点工作物品,登记资料。

3.员工离职前应清理个人物品,将公司财产、信息资料、设备交还给部门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并签字确认。

4.人事部门进行最终确认,办理离职手续,归档档案,注销员工信息。

第五条物品清点:1.员工离职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交还公司财产、信息资料、设备,由部门负责人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2.公司财产、信息资料、设备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员工需按照公司规定赔偿或补偿。

第六条保密处理:1.员工离职后,应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不得擅自泄露、利用或传播。

2.员工应当交还公司的信息资料,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等,不得私自带走或复制。

第七条处罚措施:1.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者将予以开除。

2.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八条补充说明:1.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如有调整或修改,须经公司领导层审批。

2.员工离职时应当认真履行交接手续,保证公司财产安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事部门所有,如有疑问或者特殊情况,可向人事部门咨询。

以上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员工离职时请按照规定归还物品,共同维护公司的财产和信息安全。

离职后千万不能干的4件事

离职后千万不能干的4件事

离职后千万不能干的4件事
1、网上发布上家公司的不好言论
不管什么原因离职,心中总有不满的情绪。

于是有人一离职就到处说前公司、前领导坏话,散布负面消息。

更有人认为:公司不义在先,为什么我离职了还不能网上发些下自己的不满情绪?我顾忌公司的颜面,公司可曾顾忌我的颜面?
诉宝法律建议做人留一线,日后好相见。

千万不要随意在网上宣泄不满的情绪,被情绪掌控。

劳动者离职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一定赔偿的。

一旦双方诉诸法庭,很有可能就会败诉。

2、向新公司透露上家的商业机密
有些不道德的公司,挖人往往是看中对方公司的商业机密,以高薪诱惑对方公司的员工,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机密。

一旦利用完了,就踢了。

被利用的员工,还要承担泄露商业机密的法律责任。

对于从业者而言,跳槽也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3、删除公司资料
员工入职时,在劳动合同上都会写明,公司的生产资料都归公司所有。

也就是说员工在公司里的工作成果、发明、专利等,所有权是公司的。

个人是无权拥有的。

重要文件的删除,会使接任者工作难以展开,也会影响公司项目进度,甚至使项目丧失竞争力。

如果没有交接,直接删除也是违法的。

4、把上家公司的客户资源带走
销售人员离职带走客户,造成客户流失,尤其对重销售客户等行业来说,是一个致命打击。

有些销售人员离职的时候会带走客户,有一部分是因为跟公司有纠纷产生的,但是更多的是因为利益,这是出于人的本能,用道德或者公司章程都没有办法解决的。

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规定

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规定

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规定根据题目要求,我将按照公司规定的格式来写一篇关于“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规定”的文章。

——————————————————————————————————————————禁止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规定为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加强客户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擅自私用公司客户资源的问题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请各位员工务必仔细阅读并遵守以下规定。

第一条:范围和定义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

所谓私用公司客户资源,指的是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与客户有关的信息、联系方式、合作内容等资源。

第二条:禁止私用客户资源在任何情况下,员工不得擅自将获得的客户资源用于个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将客户资源提供给其他人或单位使用,包括直接提供或转让客户联系方式、客户资料等;2. 借用客户资源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任何活动;3. 利用客户资源谋取个人利益,如私下与客户达成合作协议获取额外佣金等。

第三条:合理利用客户资源尽管员工不得擅自私用客户资源,但可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合理利用这些资源。

合理利用客户资源应遵循以下原则:1. 使用客户资源进行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包括联系客户、提供产品或服务信息等;2. 在获得客户资源后,应及时将其录入公司统一的客户管理系统,并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3. 在进行商务谈判或其他与客户的正常沟通时,可以引用客户资源中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措施:1. 轻微违规行为,如未经批准转发客户信息,公司将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员工立即停止相关行为;2. 严重违规行为,如擅自提供客户资源给他人使用,公司将视情况进行内部调查,并可能给予警告或者申诉;3. 恶意违规行为,如利用客户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将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合同、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附则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并应向全体员工进行宣传和培训。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 案例:可口可乐的配方保护 • 著名的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成功的运用了技术 秘密(know-how)来保护自己的产品。尽管对于 “可口可乐”饮料,全世界几乎是家喻户晓, 而可口可乐的产品配方历经数十年,对外界仍 是一个谜,可口可乐公司对外许可生产过程中 ,对其配方采用半成品保护,即不提供生产技 术和配方,只提供浓缩的原浆让被许可方配成 可口可乐成品。
思考:该案中带走的客户名单算不算商业秘密, 为什么?
审判结果
• 这些资料不为公众所知,具有秘密性;可为A 旅行社带来商业利润,具有价值性。属《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范畴,应视为A旅行社的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B旅行社辩称是公开获得这些外国旅行社资 料的说法,不符合事实。 •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具有经济价值 (3)信息已被采取保密措施
公众知悉的主体范围
所谓“公众”,一般指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 人,但“秘密性”相对的公众则是指与权利人 有竞争关系的主体。严格来说,商业秘密的秘 密性应为“相对秘密性”, 即有关信息为权 利人以外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所知悉,也属于“ 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丧失秘密性。 这主要指两种情况:(1)为企业内部有关职 工所知不一定破坏秘密性。如果某商业秘密在 企业内中为有关职工“因业务需要所知”,而 按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职工对接触的 商业秘密负有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的话该信 息不丧失秘密性。(2)为业务关系人所知不 一定破坏秘密性。商业秘密因业务所需,被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 • • •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一)主体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 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 争法,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 以规范“经营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

离职人员从业管理制度

离职人员从业管理制度

离职人员从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离职人员从业行为,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离职人员。

第三条离职人员从业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以及职业道德。

第四条离职人员应当尊重公司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或利用其谋求个人利益。

第五条离职人员应当遵守离职协议的约定,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第二章离职人员行为规范
第六条离职人员应当对公司提供的设备、资料等财产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

第七条离职人员应当离职前将工作交接给接替者,并做好离职手续。

第八条离职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不得在离职后散布不实信息或诋毁公司形象。

第九条离职人员应当遵守保密协议,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

第十条离职人员不得利用离职后的关系和信息从事对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第三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离职人员的监督管理与追踪。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离职人员,公司将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包括取消相关福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

第十三条对于涉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客户信息的离职人员,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公司全体员工应当严格遵守。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公司领导层批准。

以上就是离职人员从业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离职人员们能够严格遵守,做到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利益,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和壮大。

祝离职人员们在未来的工作中取得更大
的成功和成就!。

公司员工手册-全文(完整版)

公司员工手册-全文(完整版)

公司员工手册-全文(完整版)公司员工手册第一条:为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健康、有序的开展,本着公司与员工之间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员工系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员工。

第三条:一般规定1.公司经营管理者有权依照公司各项现行管理规定,指派或分配员工工作。

2.员工对于公司指派或分配的各项工作,均有义务履行,不得无故拒绝。

3.凡员工行为违反本《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可视该行为情节轻重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4.本《员工手册》载明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一章:员工行为规范1.遵守国家法规,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司声誉。

2.光明正大,胸怀坦荡,做诚实、正直、信守诺言的人。

3.认真了解公司各项管理规定制度并自觉遵守。

4.处处表现出高度的敬业精神,在工作中发扬团队合作精神,将个人才华与团队的力量紧密结合起来,奉行集体奋斗的精神,为公司的发展献计献策,不断追求高效益。

5.正确理解公司的经营方针,热爱本职工作,积极进取,培养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勤奋好学,力争达到尽善尽美的工作标准。

6.保守公司内部所有有关技术、经营、人事、财务等方面的资料、文件、程序与数据的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7.爱护公司公物,节约使用物品,提高成本意识,反对资源浪费。

8.保护环境卫生,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卫生,及时清理整顿自己的办公环境。

9.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休息、用餐,办公场所、库区、配送区禁止吸烟。

10.工作时间不得闲聊,不得网上交友,不得翻阅与工作无关的图书报刊,不得在办公场所大声喧哗,吵闹、打架斗殴,不做影响其他员工正常工作的事情。

11.严禁串岗,搬弄是非,扰乱工作次序。

12.任何时间不得在工作区域会见私人朋友,业务交流必须在会议室或洽谈室进行。

13.在工作场所及外出活动中要言行得体,仪态大方,服饰整洁,注意工作礼仪,着工服,佩戴工作胸卡上班,员工不准穿拖鞋,不准在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男性员工不准留长发,女性员工不准穿超短裙。

离职带走客户解决方案

离职带走客户解决方案

离职带走客户解决方案
《离职带走客户解决方案》
离职带走客户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一旦发生可能对原公司造成不小的损失,同时也可能给员工带来法律风险。

因此,有效解决离职带走客户问题,对公司和离职员工都非常重要。

首先,公司应该在员工加入的时候就明确员工与客户的关系,建立明确的客户归属制度和保密制度。

这样一来,离职员工就会明白离职时带走客户是违反公司规定的,从而减少发生离职带走客户的可能性。

其次,公司也应该建立客户忠诚度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客户关系。

只要公司能够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客户就会更倾向于与公司保持合作关系,而不会轻易跟随离职员工。

另外,离职员工带走客户可能是因为员工与客户的关系比较紧密,因此公司也应该加强对员工和客户之间关系的管理。

公司可以建立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将客户的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和跟踪,从而确保即使员工离职,客户的信息也不会丢失。

最后,一旦发生离职带走客户的情况,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员工离职后,公司可以对员工进行调查,如果发现员工存在带走客户的行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解决离职带走客户问题需要从公司管理制度、客户
管理和法律手段等多方面着手,只有全方位的保护措施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6篇)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6篇)

广告公司管理制度1、部门为五天工作制,每日8:____至17:30,周六,周日为公休。

2、每周一,三,五上午9:00为例会时间,安排工作,务必准时参加。

3、公时间内,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务,杜绝私人电话。

4、不准在办公室会客,如有业务客户来访,须提前报告主管领导,安排会客时间和场所。

5、办公设备有专人管理和使用,不得乱动乱用电脑,描仪,复印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

6、外出采访要提前报告主管领导,以保证采编人员的人身安全和采访工作顺利进行。

7、采编人员外出领取专用认刊书要登记备案,领取人员签字。

如未能签单应及时交回主管部门,在编号处签字,可在下一次采访时使用。

8、专用认刊书系报社与客户之间的法律文书,采编人员作为报社的业务代表,与客户签单后,需将认刊书(原件),文字材料,照片一并交回主管部门,做为制作版面和依法备案之用。

9、采编人员为客户撰写的文章,一律使用中国改革报社文头纸打印,校对无误后传真或送达客户审阅,重要文章需由主管领导把关。

10、提取支票前,要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安排车辆和财务人员去领取支票;如客户支付的是现金,应提前请示主管部门,原则上不能用现金结算。

11、采编人员要严格遵守部门的规章制度,不能做有损报社形象的任何事情,一经发现解除合同,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____年____月____日广告公司管理制度(2)广告公司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其管理制度与其他行业相比具有独特性和特殊性。

广告公司管理的核心目标是提高团队协作能力、创造力和创新能力,以推动公司业务的发展和获得更多的客户。

本文将围绕广告公司的管理制度展开讨论,包括组织结构、岗位职责、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培训与发展以及公司文化等方面。

一、组织结构广告公司的组织结构通常分为行政部门、创意部门、策划部门、媒介部门和客户服务部门等。

行政部门负责公司的整体管理,包括人力资源、财务、法务等;创意部门负责创作广告主意,包括广告文案、设计、摄影等;策划部门负责制定广告宣传计划和策略;媒介部门负责选择合适的媒体进行广告投放;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与客户的沟通与对接。

关于离职承诺书

关于离职承诺书

关于离职承诺书关于离职承诺书1本人原受聘于XX公司XX部门,任XXX一职。

现因本人提出辞职,已与公司结清了全部的工资酬劳及相关费用,并在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了劳动合作关系,特作如下承诺:1、我在离职前的工作移交、手续办理和资料交接等方面,没有遗漏和不当之处。

假如因为本人工作交接不清或遗漏而直接导致公司损失,本人同意按公司相关制度承担赔偿责任;2、离职以后,本人在职所经办的事务需要供应帮助,本人同意尽力帮助;3、本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若有任何损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即使本人已离职,公司任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一经核实,本人同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4、本人在此也承诺离职后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保守在公司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公司商业机密,决不泄露;如有泄露,本人同意接受公司制度的惩处并直至法律责任;同时承诺在离职一年内非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本人不到与公司经营同类产品或供应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内担当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不抢夺公司客户或者引诱公司其他员工离职,也不自营与公司相同或具有竞争性关系的产品或服务;5、本人自愿离职,与公司无其他任何纠纷。

自离职之日起,本人保证不再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不再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行事,否则,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承诺人签字:XXX承诺日期:20xx年X月X日关于离职承诺书2本人(身份证号码为:)原在公司部任职,已于年月日因离职。

本人严肃保证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未同时与其他任何单位组织签订当期《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与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

但现由于的`缘由,本人无法供应原单位的离职证明。

本人特此声明:以上陈述的理由和事实完全属实。

如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任何可能的惩罚、或者任何可能承担的其它连带责任和损失。

承诺人签字:日期:关于离职承诺书3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系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员工,将于20xx年X月X日离职。

如何防止离职员工带走客户

如何防止离职员工带走客户

如何防止员工离职带走客户
从人力资源管理角度:
1.把好招聘关,在招聘的时候要综合考虑员工的各个方面的素质,对于服务性的企业,员工的道德素质与职业素质一样重要。

2.员工入职的时候要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不得随意透露客户信息,从源头上制止此类事情的发生。

如果员工恶意透露公司客户信息,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3.对于一些容易接触到技术性或者比较机密的岗位,签订竞业协议,防止员工流失到竞争对手企业,造成客户或者技术流失。

4.加强员工素质培训,进一步强化员工的职业道德,提高员工的企业忠诚度,让员工在离职时是带着感恩的心而不是仇恨的心理,防止其拉走客户作为对企业的报复。

5.建立员工离职客户确认制,每一位离职员工需凭主要客户确认的离职单,办理个人离职手续。

从企业管理角度:
1.客服或者销售人员离职前,必须带着其主管或接替员工去熟悉其原负责的主要客户,防止客户公司只认识客服个人,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情况。

2.对于服务流程方面进行职能分割,客户完成服务流程接触的点多,可以防止客户因为某一个人的离职而造成客户流失。

3.塑造客户对与公司服务的满意度,如果个人能力能够解决客户的问题,客户就会跟着个人走,如果是公司整个团队的力量,那么客户一定是跟着公司走。

4.客服主管或者公司高层定期回访客户,增进公司与客户的交流。

5.建立客户预警机制,做好客户的需求情况登记,根据客户情况总结出一定规律,如果客户数字异常,可以及时预警。

6.要有系统的客户资料的保证,从销售到后期的服务维护记录,方便从系统上移交,而不是将客户信息资料分放在各个销售或者客服那里。

员工自己营销的客户资源带走协议书(一)

员工自己营销的客户资源带走协议书(一)

员工自己营销的客户资源带走协议书(一)员工客户资源保护协议书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公司和员工之间关于员工自行营销的客户资源带走的规定,保护公司合法的商业利益。

二、协议内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员工需要遵守以下几点:1.员工在离职后,不得将之前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客户资源私自带走。

2.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3.员工离职后,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对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和客户挖角等行为。

4.员工在离职后应主动归还或删除所有与公司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违约处罚对于违反本协议的员工,将面临以下处罚:1.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返还已带走的客户资源,并追究法律责任。

2.公司有权向违约员工要求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3.违约员工将被列入公司的不良记录,对其未来就业可能造成影响。

四、保密责任员工在离职前后都有保密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商业机密,包括营销策略、产品研发、商业计划等。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联系方式、购买偏好、商业合作信息等。

•公司的人事资料和内部文件等。

五、其他约定1.本协议适用于员工在离职后及离职前的一段时间内。

2.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本协议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持一份,并自双方签字生效。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公司和员工协商解决。

六、协议终止1.本协议在员工离职后解除。

2.若员工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为确保员工和公司的利益,双方应认真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妥善保管签字生效的协议书。

任何协议的修改、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

七、适用法律和管辖 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2. 若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协议的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过双方的签字或盖章确认。

如何防止员工飞单、做私单、离职带走客户资源?

如何防止员工飞单、做私单、离职带走客户资源?

如何防止员工飞单、做私单、离职带走客户资源?现在微信俨然已经成为生活和工作最重要沟通方式,工作中使用微信也尤为便利,不但更亲切真实而且能与客户本人保持长久的链接。

所以无论参加什么会议或活动,都会遇到主动交换微信作为个人名片的现象。

员工主动添加顾客微信,估计没有哪个老板会去严厉制止,那么这就会出现两种情况:一,员工用工作微信号添加顾客,每天按时跟进,最终成单,为公司创造利润。

二,员工利用老板无法实时监管微信的盲区做私单,中饱私囊,给公司制造损失。

诚然,大部分员工还是第一种,但是公司大了,人员多了,难免会用第二种员工出现,如果老板没有及时发现并严厉惩治,这种盗单飞单走私单的情况就会快速传播并感染所有员工,如果造成客户损失还有触犯法律的危险,给公司带来品牌和财产损失。

有些企业主可能觉得自己肯定不会遇到第二种员工,作者有点危言耸听了,那么我们来看一下真实的案例:案例一:公司员工把客人微信都加上,然后私自调低价格,冒充公司名字去别的商铺拿货直接给客户。

这个是实体企业主经常遇到的情况,员工做私单,跳过公司直接获利。

相当于企业主雇佣了一个竞争对手,人财两失!专业律师给出了报警处理的意见,然而现实中这些往往属于民事纠纷,报警也无济于事,不但耗费企业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追回损失的可能性也近乎于无。

案例二:员工为了成单备着公司私自与客人达成协议,得到业绩提成后离职。

尤其在保险行业和在线教育行业最为常见,最后客人找到公司拿出微信聊天内容证据理赔,甚至法院也会支持部分诉求。

公司往往会赔钱以息事宁人,公司品牌形象受到极大影响。

以上两种只是众多案例中的冰山一角。

作者有多年接触微信营销团队主管和企业主的经验,通过微信个人号做营销的公司,我们来分析下还有哪些因为公司的管理监督不周,员工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而你们自己的公司有没有中枪?第一点,员工利用公司微信卖自己的产品,或者自己找产品去卖给客户;第二点,员工把公司微信上的意向客户倒手卖给同行;第三点,员工利用公司微信去骗红包或者骗钱,造成不必要法律纠纷,而且这种不良行为会迅速传染给其他员工;第四点,员工私自虚高产品价格,然后自己赚取差价,对公司品牌造成恶性影响;第五点,员工贪污客户的的款项;第六点,员工跟客户聊天过于情感,私下跟客户发生与工作不相干的事情;第七点,员工辱骂客户;第八点:员工删除与客户的聊天记录;第九点,员工删除微信联系人;第十点,员工私自推送名片到其他微信上;第十一点,员工私自给客户发送公司的位置;第十二点,员工发自拍照给客户;第十三点,员工私自把客户拉进一个群里;第十四点,微信大规模封号等等,以上都是员工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轻则损失公司品牌形象,或者损失公司财产,重则可能导致公司倒闭或者犯法!?那么企业做为管理端,想要避免员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就必须要提前做好防范。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范本(7篇)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范本(7篇)

日常工作管理制度范本为了维持良好的工作生产秩序,提高工作生产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一、员工责任1.员工应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规、条例。

2.员工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竭诚尽职,努力工作。

3.员工应保守公司的名誉、财产、资料,维护工公司的利益。

4.员工应保守公司商业、财务、技术、薪资等____。

5.员工从事专项职务,应严格遵守此职务之有关法规、条例及职业道德。

6.员工应认真履行本职位的工作责任,服从工作安排,完成工作要求。

7.员工应阻止一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8.员工应互相尊重、团结合作。

9.员工应尊重领导、服从管理。

二、员工日常工作生产秩序管理制度1.遵守岗位职责。

2.遵守上班时间,因故上班迟到和早退时,必须事先请假。

3.工作中不离岗,不串岗,外出请示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

4.不准在车间、生产区、办公区抽烟:不准____人或____人以上同时聚在一起抽烟、聊天。

5.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烟头。

6.办公室内要保持安静,不在走廊内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工作。

7.员工上班应着装整洁,不准穿拖鞋、裙子、高跟鞋,奇装异服,同时不准在车间内吃任何食品。

8.上班时,不得说和做一些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9.办公文件、借阅资料要妥善保管,使用后马上归还所管理部门,并且保证整洁,严禁涂改,注意安全和保密。

10.办公用品及文件不得带回家,需要带走时必须得到主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许可。

11.上班时,组长一定要坚守工作岗位,离岗必须经得主管的同意。

12.上班时,组长应对每道岗位的员工耐心指导,不得向员工乱发脾气,更不准置员工不理不睬。

13.上班时,物料员须及时把物料备到生产车间,并严格按照规定的运作流程操作,不得影响工作的顺利进行。

14.上下班时,车间各岗位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办公管理制度与车间管理制度,违者按相关条款处罚。

15.上班时,须坚守岗位,不得到处走动,做事需主动配合,不得被动等待、观望,做完一道工序后,要马上要求组长再安排工作。

业务员签保密协议带走客户违法吗

业务员签保密协议带走客户违法吗

业务员签保密协议带走客户违法吗业务员签保密协议带走客户是否违法一、引言保密协议是一种合同,旨在确保涉及业务和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在某些情况下,业务员可能会签署保密协议,并携带客户信息离职。

本文将讨论业务员签署保密协议后携带客户是否违法的问题。

二、保密协议的定义和作用保密协议是指由业务员与其雇主(或者雇主的客户)签署的协议,确保在业务员离职或者在其他情况下,对相关业务信息和客户信息保密和保护的法律文件。

它旨在防止业务员滥用或者泄露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三、保密协议的法律效力保密协议的效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具体条款。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保密协议是受到法律保护并有法律效力的。

一旦签署并生效,业务员有义务遵守协议中的规定,包括保护客户信息的保密性。

四、保密协议的限制和约束尽管保密协议在理论上是有效的,但也存在一些限制和约束。

其中一些限制包括:1. 保密协议不能阻挠业务员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使用他们在雇主处获取的普通行业知识和技能。

2. 保密协议不能限制业务员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与其前雇主的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3. 保密协议中的某些条款可能被审查法院视为不合法或者不实际执行。

五、业务员签保密协议带走客户的合法性在业务员签署保密协议之后,携带客户信息离职是否违法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协议的具体条款、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业务员的行为和意图。

1. 协议的具体条款:- 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业务员离职后是否可以携带客户信息。

- 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业务员离职后是否可以与前雇主的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 协议中是否明确规定业务员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的终止时间。

2. 相关法律的规定:- 是否有适合于保护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的法律。

- 是否有适合于限制业务员的行为和权力的法律。

3. 业务员的行为和意图:- 业务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协议的约束。

- 业务员是否故意进行不当或者非法的行为。

六、附件列表:1. 保密协议样本2. 相关法律法规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保密协议:又称保密合同,是一种合同,用于确保涉及业务和客户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员工离职后威胁老板违法吗

员工离职后威胁老板违法吗

员⼯离职后威胁⽼板违法吗在现实⽣活中劳动者与⽤⼈单位产⽣的劳动争议是⾮常多的,⽽产⽣劳动争议时,双⽅是可以协商解决的,⽽⼀些劳动者离职后,会对⽤⼈单位⼼⽣怨恨,那么员⼯离职后威胁⽼板是不是违法?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员⼯离职后威胁⽼板违法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员⼯离职后对⽼板的⼈⾝安全进⾏威胁的,是属于违法的⾏为,⽼板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有下列⾏为之⼀的,处五⽇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法威胁他⼈⼈⾝安全的;(⼆)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企图使他⼈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及其近亲属进⾏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扰他⼈正常⽣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隐私的。

劳动争议仲裁后要去哪⾥起诉劳动者和⽤⼈单位因拖⽋⼯资、不⽀付加班费等问题发⽣争议,经双⽅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

不过,经过仲裁⽆法解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去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起诉时就要确定起诉的法院,如果没有管辖权,法院将不予受理,可能浪费时间。

按规定,如果对于⾮⼀裁终局的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双⽅应当从收到裁决书之⽇起15⽇内向仲裁委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将会导致仲裁裁决发⽣效⼒,双⽅要积极履⾏裁决书。

如果对⼀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2、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

那么,这种裁决从作出之⽇起发⽣法律效⼒,所以,对裁决不服的,要从收到仲裁裁决书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且,对⼀裁终局的案件,⽤⼈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的有下列情形,从收到裁决书之⽇起三⼗⽇内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劳动仲裁中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权的;3、劳动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4、劳动仲裁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当事⼈隐瞒了⾜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为的。

企业微信离职继承时发给客户的消息可以自定义吗?员工分配客户后能添加上吗?

企业微信离职继承时发给客户的消息可以自定义吗?员工分配客户后能添加上吗?

企业微信离职继承时发给客户的消息可以⾃定义吗?员⼯分配客户后能添加上吗?在以前企业微信还没推出的时候,⼤部分企业都⽤个⼈微信进⾏私域流量运营,企业的客户资源⼤多沉淀在员⼯的个⼈微信上,虽然⽅便员⼯服务客户,但只要员⼯⼀离职,就会带⾛⼀部分客户资源。

虽然可以让在职员⼯把客户逐个添加到⾃⼰的微信上,但会出现三个问题,⼀是操作起来很⿇烦,耗费的时间较长;⼆是客户不⼀定会通过好友验证,所以还是会流失⼀部分客户;三是不知道加过来的客户跟进到哪⼀步了,需要重新了解客户情况,可能会影响客户体验。

好在企业微信也根据这⼀问题开发了离职继承功能,可以将离职员⼯的客户和客户群分配给其他在职员⼯跟进,但也引起了⼀些新的顾虑,⽐如:•把客户重新分配给员⼯后,企业微信⾃动发的消息可以⾃定义吗?•如果客户对消息不予理会,会不会就此流失客户?下⾯,我们就⼀个个来看。

在操作离职继承时,管理员把离职员⼯的客户分配给在职员⼯后,客户会收到⼀条系统⾃动推送的消息,通知客户为他服务的员⼯有变更。

有些⼈可能担⼼企业微信⾃动推送的消息不够个性化,希望给客户发送的消息能够⾃定义,或者担⼼打扰到客户,希望不推送消息。

但⽬前,企业微信不⽀持⾃⾏编辑办理离职继承时给客户发送的消息。

如果是分配客户群,接替的员⼯将被⾃动邀请进⼊新群,成为群主继续为群内的客户服务,客户会在群内收到提醒。

在客户收到提醒后的24⼩时内,客户可以默认或选择“暂不添加”,如果客户不主动拒绝,系统将⾃动为客户添加新接替的员⼯为联系⼈。

如果客户拒绝添加接替的员⼯,员⼯可以主动添加客户为联系⼈。

由此看来,企业微信的离职继承功能对减少客户流失出了⼀份⼒。

不过,如果要从根源上避免员⼯流失,还是应该从提⾼服务质量着⼿。

怎样提⾼服务质量?企微通有多种⾼级运营功能,⽐如18种获客⽅法、SCRM+⼩程序流量闭环、数据化代运营,帮助企业⾼效、⾼质量地运营⾃⼰的私域流量,使客户感受到企业的价值,从⽽让企业真正地留住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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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把公司客户带走违法吗?
一、知识背景
在很多行业中,公司的诸多客户资源及关系并未直接掌握在公司手中,而是由公司管理层或基层员工在长期维系资源关系。

一旦掌握客户资源的员工从该公司离职,在进入新的单位后,处于自身业绩压力或利益的考量,员工经常会选择将原公司客户带入到新公司中。

那么员工离职后把原公司客户带走的这种行为本身违法吗?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经验,笔者简要分析如下,仅供大家参考。

二、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下称“《劳动争议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就经济补偿标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已经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三、法律分析
1、公司客户信息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
法律概念上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比较严苛,且需以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为直接前提条件。

常见保密措施包括:
(1)对需保密事项是否进行了物理上区分管理,未经审批或保密信息管理人员统一,该信息不为一般人所能直接接触;
(2)是否以标记、分类、隔离、加密、封存、限制能够接触或者获取的人员范围等方式,对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进行区分和管理的;
(3)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的;
(4)被保护的商业秘密是否符合属于独有商业价值信息,且不为公众所知,也不为所属行业或领域人员所广泛熟知。

因此,公司的客户信息若并非公司独有商业信息,未采取保密措施加以
保护,并且客户信息仅有客户名单,未包括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及价格底线等深度商业信息。

同时非经审批及同意,不为一般员工所知晓,或者公司客户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或通过市场渠道可以获取到或者客户信息本身并不具备商业价值等,则不属于商业秘密。

2、员工行为是否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
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通常会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在离职后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可知,若公司客户信息不属于上述保密信息,则员工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但若双方在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该类客户信息属于离职员工应当保密事项,则笔者认为,该约定对离职员工具有约束力,员工的行为即使不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但也属于违反协议约定,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偿。

3、员工行为是否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
首先,用人单位应就竞业限制做出明确约定,且用人单位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其次,竞业限制的人员对象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不针对公司一般员工。

另外,关于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12个月工资30%按月支付。

4、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当事人仅以与特定客户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该员工所在单位进行交易,该员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系自愿选择与该员工或者该员工所在的新单位进行交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员工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典型案例分析
在郑州市国达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耀义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秦晓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案号:(2017)苏8602民初8号)中,经审理后法院判决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案原告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要求赔偿损失依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为:首先,原告国达仪器公司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不明确且缺乏稳定性。

本案中,原告对其主张的客户名单等信息,虽然提供了与其中三家客户的交易发票,但发票记载的日期显示原告与所涉客户交易仅为同日产生的多笔交易,不能证明双方存在相对较为固定且有独特交易习惯内容的交易关系,亦不能体现原告与客户信息记录本所载客户均存在稳定长期的交易往来。

而且原告亦未提供前述客户名单及信息为其不易获得或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相关证据。

故,原告主张的上述商业秘密内容不符合商业秘密保护信息的法定要求,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其次,原告对其主张的商业秘密未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单纯的竞业禁止约定不能视为有效的保密措施。

权利人对相关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必要条件。

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保密措施应当表明权利人保密的主观愿望,并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范围,使义务人能够知悉权利人的保密愿望,并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保密措施是其与被告秦晓明签订了《企业员工保密协议》、《销售总监承诺书》,以及《保证书》中竞业禁止的约定。

而《企业员工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内容及范围”并未涉及具体信息,故使相对方无法明知具体的保密客体,以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最后,前述协议及《保证书》中约定的被告秦晓明或家人在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国达仪器公司相同的业务或销售同类产品,亦不得与原告公司客户进行业务联系等,为单纯的竞业禁止条款,其未明确用人单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信息范围。

另,原告国达仪器公司与被告秦晓明签订包括
前述竞业限制内容的协议后,原告既未书面约定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被告秦晓明支付过合理的补偿费用。

因此,原告主张为保密措施的上述协议等,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保密措施。

五、法律建议
1、针对公司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公司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针对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需要保密人员,及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在其离职后按约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2、针对客户信息保护,建立专业供应商信息库,进行深度信息保护,同时强化公司品牌及维护政策,吸引战略合作客户,以防止客户资源流失。

3、对掌握公司商业秘密和重要客户资源的员工,应当定期调整工作及工作界面,对于关键岗位人员,提前储备战略人才,以便于及时弥补人员空缺及防止企业管理及保密工作在人员离职期间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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