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成办发[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的通知(成办发〔2007〕9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关于《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成都市城区菜市场管理规范(市工商局、市农委、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城管局、市质监局、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园林局)1 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菜市场的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管理、卫生管理、管理要求和市场公共服务。
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菜市场的管理。
2 法律法规和规章引用本规范引用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卫法监发〔2003〕56号)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号)3 术语和定义3.1菜市场是指依法登记,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从事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农产品和食品销售的固定营业场所。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7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
(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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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市民交通安全,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成都市制定了非机动车管理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非机动车登记管理:非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将车辆登记在相关机关,并取得车辆牌照。
登记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支付一定的登记费用。
2. 非机动车配备管理:非机动车应配备前后灯光、铃铛等符合相关标准的安全设备。
车辆上不能悬挂或滴漏杂物。
3. 非机动车驾驶人管理:非机动车驾驶人需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行车安全常识,并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如不酒驾、不超速、不闯红灯等。
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非机动车。
4.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非机动车需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或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并严禁在人行道、机动车道等禁止停车的地方乱停乱放。
5. 非机动车行驶管理:非机动车应行驶在规定车道内,并保持与机动车、行人的安全距离。
禁止非机动车上路超员、追逐竞驶、逆行等违法行为。
以上是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还需根据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来执行。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市区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人力脚踏、电动或其它方式推动的车辆。
第三条凡在成都市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均应依法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成都市范围内非机动车的管理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机动车进行执法监督。
第五条非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有责任保障交通安全,确保非机动车及行人安全。
第六条推动非机动车走向绿色环保和规范化管理是政府的责任,广大非机动车驾驶人要配合政府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应当加大对非机动车的管理力度,使其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适应城市交通的需要。
第二章注册登记与标牌第八条凡在成都市范围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进行注册登记。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价费〔2006〕287号关于印发《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物价局: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市政府第131号令公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局制订了《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通知抄送: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厅,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交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广电局,成都日报报业集团。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2日印(共印100份)附件: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93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二000年七月十四日计价格〔2000〕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现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大全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大全成都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
本规定所称三轮车,是指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车轮的车辆;所称人力车,是指用于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
电动自行车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和成华区。
第四条本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规划、城管、交通、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文明交通劝导队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维护交通秩序。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明交通劝导队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除自行车以外,其他非机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第七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必须持车辆合格证、《中国残疾人证》和县级以上医院对其具有驾驶体能的证明办理入户登记。
第八条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一律不再新办和补办牌、证,不办理转移登记。
第九条非机动车闸、车铃、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非机动车号牌应安装在指定部位,牌、证不得涂改、伪造、挪用、重领或冒领。
第十条禁止擅自在非机动车上加装、改装动力装置;禁止拼装非机动车。
第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二)遵守各行其道的通行规则,不得逆向行驶;(三)醉酒后不准驾驶;(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载运超宽、超高、超长物品的非机动车。
第十二条从事营运的三轮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佩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交通安全标志;(二)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牌、证;(三)不得转租、转借三轮车。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道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其他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各管理单位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三、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但不收取年审费。
占道停放场点,由依法成立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凭有关部门准许设立占道停车场点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停放场点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所属停放场点(含学校),由主办单位凭以上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用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公示收费标准。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价管字[2006]47号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8月9日深价管字〔2006〕47号)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运用价格杠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车型、停车场类型、停放时间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和收费标准。
第四条根据各法定图则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人口规模、路网密度、公交发达程度等因素,我市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区域。
具体分区情况见附件1。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车、大车、超大型车:(一)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二)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三)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划分为住宅类停车场(含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下同)、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和临时类停车场三种类型。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价发[2008]8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4.23
【实施日期】2008.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收取非机动车登记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价发〔2008〕84号 2008年4月23日)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申请收取非机动车登记管理成本费的函》(公厅交财〔2008〕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非机动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正常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
经研究,现就有关非机动车登记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机动车登记收费的收费主体为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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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10.10•【字号】成价费[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收费的通知(成价费〔2009〕188号)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缓解我市城区道路交通拥堵状况,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并经相关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后,决定在我市城区实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差别收费的区域划分根据城区道路的具体交通情况,目前实行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差别收费的区域分为四类:(一)一类区域:1个(含区域边界道路)春熙路-盐市口-天府广场片区:东至书院南街、北纱帽街、南纱帽街,南至东大街、城守东大街、走马街、学道街、古卧龙桥街、梨花街、陕西街,西至东城根南街,北至人民西路、人民东路、东华门街、东华正街、提督街、太升南路、兴隆街、华兴上街、华兴正街、华兴东街、藩库街。
(二)二类区域:2个(含区域边界道路)1、桐梓林片区:东至人民南路四段,南至桐梓林南路,西至新光路,北至二环路南三段。
2、双楠片区部分街道:广福桥西街、广福桥北街、置信南街、置信北街、双楠街、双元路、广夏街、少陵路、碧云路。
(三)三类区域:5个(含区域边界道路,但不含一类区域边界道路)1、太升片区:东至红星路二段,南至华兴东街、华兴中街、华兴上街、兴隆街、太升南路、提督街,西至顺城大街,北至文武路、德胜路、玉沙路。
2、骡马市片区:东至顺城大街,南至东华正街、东华门街、人民东路、人民西路,西至东城根上街、东城根中街、东城根下街、万和路,北至江汉路、人民中路二段、西玉龙街。
3、汪家拐片区:东至东城根南街、金盾路、南大街,南至锦里东路、锦里中路、锦里西路,西至琴台路,北至通惠门路、金河路、少城路。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3.07.23
•【字号】成价费[2003]167号
•【施行日期】2003.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价费[2003]167号)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局: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拥有量日渐增多。
为了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规,现对我市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到经有权机关许可的非机动车收费停放场(点)停放,停放场(点)可按规定收取停放服务费。
二、电动自行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室外:临时停车0.3元/车.次,包月停车6元/车.月;
室内:临时停车0.4元/车.次,包月停车8元/车.月。
三、以上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不得上浮。
提供昼夜停车服务的停车场(点),临时停车若连续停放,截止当日24时为一次。
四、本文从2003年8月1日起执行。
各停车场(点)应作好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自行车棚管理制度
成·资工业园起步区自行车棚暂行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资工业园标准厂房非机动车管理,保护非机动车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园区公共秩序,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资工业园标准厂房区域内自行车、摩托车等非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第三条成·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投、建、管”分离原则,委托成都现代工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成·资工业园标准厂房物业管理的主体,具体负责园区标准厂房物业管理维护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贯彻执行成·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的有关政策、技术标准、规范,制定的相关制度和办法;第四条坚持树立“以人为本、以车为本”的服务理念,加强以标准厂房及附属设施为中心的全面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规范园区安全作业。
第二章管理职能第五条成·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根据2010年5月20日园区入驻企业回复的《成·资工业园区修建非机动车棚调查表》,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委托成都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在1号厂房(拟建)与2号厂房空地间修建非机动车棚;第六条成都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标准厂房内非机动车棚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模式第七条成都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在1号厂房与2号厂房空地间先行修建一个长30米宽6.9米的非机动车棚(具体位置详见后附平面布置图),车棚外立面颜色为灰黑色,车棚内划分为自行车、电瓶车及摩托车停放区,电瓶车停放区域须安设电瓶车充电插座,并在车棚入口与现有展览区段硬化一条宽3米长75米的临时道路;第八条成都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将采取自主招聘的形式,聘用当地的失地农民及退伍军人对其进行培训再上岗,对上述人员进行统筹管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负责园区非机动车棚的保洁工作及车棚内车辆的看守工作;第九条成都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根据《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并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对本车棚停车实行收费。
成都非机动车收费标准
成都非机动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是一座交通发达的现代化城市,非机动车作为城市中重要的交通工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非机动车的使用和管理,同时也为了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成都市对非机动车收费标准进行了相关规定。
首先,根据成都市政府相关规定,非机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和普通自行车两种类型。
对于电动自行车,根据其电池容量和使用年限进行分类收费。
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容量分为不同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而对于普通自行车,按照车辆的大小和使用年限进行分类收费。
其次,成都市对非机动车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车辆的不同类型和使用年限,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对于电动自行车,根据其电池容量和使用年限的不同,分为多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而对于普通自行车,根据车辆的大小和使用年限,也分为多个档次,对应不同的收费标准。
这样的收费标准既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也能够保障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此外,成都市还对非机动车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动态调整。
随着城市交通发展和市民出行需求的变化,成都市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对非机动车的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城市交通的发展需要。
这样的做法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出行需求,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总的来说,成都市对非机动车收费标准的规定,既考虑了市民的出行需求,也充分考虑了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通过详细的规定和动态调整,成都市政府为非机动车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为城市交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希望市民们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城市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共同建设美好的成都城市。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三篇)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根据《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成都市对非机动车的管理有以下规定:1. 注册:非机动车所有者需要将其非机动车注册登记,领取非机动车行驶证和标识。
2. 编号:每辆非机动车在行驶证上有唯一编号,以便追踪管理。
3. 限速: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限速为15公里/小时,特定区域还可以设置更低的限速。
4. 驾驶员限制: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得骑乘非机动车,12至16周岁的青少年需接受非机动车安全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才能骑行。
5. 载客限制:非机动车禁止搭载人员。
6. 防护装备:骑行非机动车时,驾驶员需要佩戴头盔,并保持车辆稳定,避免装载超过车辆承载能力。
7. 路权分离: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应当尽量与机动车分离行驶,避免出现混行。
8. 驾驶行为限制:严禁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横穿马路、逆行等违规行为。
以上是成都市对非机动车管理的主要规定,具体细节还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法规进行查阅。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非机动车驾驶员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才能驾驶非机动车上道。
2.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并取得相应的驾驶证。
3. 非机动车驾驶员在行驶中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并保持安全行驶。
4.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不得行驶在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其他禁止行驶的区域。
5.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和标志,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
6. 非机动车禁止载客、载货以及超员行驶。
7. 非机动车禁止在机动车道上逆行或逆向行驶。
8. 非机动车行驶时应当保持行驶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车辆相互追逐、竞速。
9. 非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行为素质,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权益,并遵守道路交通秩序。
以上是根据成都市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规和政策文件。
成都非机动车管理规定(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非机动车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规定。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12月29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23年12月2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三章通行管理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超大城市治理能力和公园城市示范区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维修、停放、充换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停车场第三节专用停车场第四节临时停车场第五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提升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宜业宜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便民化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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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道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其他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各管理单位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三、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但不收取年审费。
占道停放场点,由依法成立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凭有关部门准许设立占道停车场点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停放场点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所属停放场点(含学校),由主办单位凭以上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用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公示收费标准。
收费人员应佩戴《非机动车停放场点收费员证》。
《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规定统一式样,各收费管理单位自行印制或到所在区物价局按印制成本购买。
车主寄放车辆时,停放场点应向车主出具停车凭证。
五、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构成:管理人员及守车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费用;停放车辆丢失补偿费;停放区域设施安装、维护及保洁费;国家规定的税费。
六、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其他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
凡违反者,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
七、我市五城区及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八、本通知从2004年12 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物价局成价服〔1995〕28号和成价费[2003]16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成都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二○○四年十月十二日主题词:车辆停放收费管理通知抄送:市政府办公厅,省物价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物价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价格监测中心。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2004年10月12日印(共印80份)附件:成都市城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注:1、自行车不分平车、赛车,统一执行一个收费标准。
2、使用立体存放装置的停车场点,在上述对应收费标准上,临时停放加收100%,包月停放加收50%。
3、临时停车若连续停放,以12小时为一次。
4、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的两轮摩托车,收费标准为: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5、包月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代为充电的,充电费用由车主与停放场点协商收取。
6、公告了收车时间的停放场点,超过收车时间车主未取走车辆,由此产生的车辆保管费用由车主与停放场点协商收取。
7、本表收费标准可以下浮,不得上浮自贡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自价发〔2009〕102号各区县物价局:2008年我局对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
执行一年多来,总体情况良好,为进一步加强停车场收费管理,维护正常的停车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停车场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进行适度调整、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这次调整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范围是自价发〔2008〕80号文件规定的我市普通露天专业停车场、室内(楼层或地下)停车场、住宅小区内露天停车场、城区临时占道停车场(点)。
调整后的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区物价局在指导性收费标准内制定或调整停车场(点)的具体收费标准。
两县物价局可参照执行 (详见附表)。
二、对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管理的要求(一)严格审批管理。
对各类停车场(点)的收费管理的原则和权限、收费审批必备资料、收费审批要求及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公示的要求,仍按自价发〔2008〕80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区县要认真履行收费管理职责,在审批具体标准时,必须严格把关,完善审批程序和手续。
(二)加强对辖区停车场(点)收费公示工作。
机动车停车场(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制作统一的公示牌,并在停车场点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三)严格执行城区临时停车场点收费管理规定。
各区县对临时停车点收费的审批要严格执行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城管执法局市规划建设局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城区临时停车场点设置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自府办函〔2007〕3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印发自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府法规〔2001〕3号)及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自贡市临时占道停车场设置管理规定的通知》(自城管发〔2007〕15号)等文件规定,对违规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一律不得审批收费标准或发放《收费许可证》。
(四)严格医院停车场收费的审批和管理。
所有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此次不作调整,各区县要从严审批。
(五)完善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管理。
住宅小区内的露天和室内停车场收费(含临时停车和包月停车),可按普通露天专业停车场和室内(楼层或地下)专业停车场收费标准的50%—70%确定,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
三、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点)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一)各停车场(点)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停车场(点)收费管理规定,履行收费报批手续。
对擅自收取停车费用,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收费标准不公示或明码标价不规范,收费不出具票据或票据不规范,住宅小区的物业企业不为机动车停放提供服务而收取停车费或变相收费等违规行为,物价部门应责令改正,并规范其收费行为。
(二)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调整后,市、区(县)物价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停车场(点)的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群众投诉。
对违反规定的停车场(点)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自贡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自贡市机动车停车场(点)指导性收费标准2、各类停车场(点)对停放不足15分钟(含15分钟)的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3、车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网上申请注册说明申请变更注册的条件(一)在注册有效期内;(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受聘于一家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或所在执业机构名称变更;(四)年龄在65周岁以内;(五)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申请变更注册需准备的材料(一)《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原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五)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六)以下证明材料中的任意一种:1.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的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2.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3.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4.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师证复印件、所在院校出具的申请人从事房地产教学或研究的证明、所在院校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注册的证明。
申请变更注册的程序(一)申请人须在线填写《房地产估价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表中带“*”的项目为必填项,没有内容的填写“无”,填写完成后提交打印。
打印统一用A4纸,打印完成后申请人应签字确认,以示对所填写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二)在本省内变更执业单位或执业单位名称变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注册初审机关提交申请材料;2.注册初审机关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同时上交申请人的注册证书。
(三)跨省变更执业单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向原聘用单位所在省的注册初审机关递交第(一)、(四)项申请材料;2.原聘用单位所在省的注册初审机关同意转出后,再向现聘用单位所在省的注册初审机关递交全部申请材料;3.现聘用单位所有在省的注册初审机关初审合格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同时上交申请人的注册证书。
上网查询准予变更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准予变更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名单,可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网站上的变更注册公告栏中查询。
领取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准予变更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按现聘用单位所在省的注册初审机关通知的时间和地点领取注册证书。
特殊情况说明注册证书已过期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得申请变更注册,应直接申请延续注册。
下一步变更注册>> 注册在新机构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