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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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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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方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方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方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方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方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方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方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方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方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方法》实施的背景《方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方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方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方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方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方法》的实施工作。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778号文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巳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5年)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和服务的等级标准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照《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以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主城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主城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销售前,建设单位应拟定物业服务方案,选择物业服务等级。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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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版)2015 年3 月9 日渝府办发〔2015〕3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1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2 ——3 ——4 ——5 —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五)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六)其他公共性物业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主要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五)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A)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九)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渝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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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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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778号文件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合同主体11 甲方(物业服务提供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物业服务接受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旨在规范甲方为乙方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相关事宜。

22 物业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设施设备维护等。

23 收费项目涵盖物业管理费、停车费、公共能耗费等。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义务311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312 提供符合行业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小区的安全秩序等。

313 定期向乙方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乙方的监督。

314 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2 乙方的权利义务321 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322 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323 遵守小区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24 配合甲方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按照未支付金额的具体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具体天数天的,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物业服务、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措施追讨欠费及违约金。

法律、法规依据[778]号

法律、法规依据[77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1.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2.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3.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4.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5.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6.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最新版」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3月9日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款规定之外以及住宅改变用途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按收费等级标准收费。

都市区范围内的收费等级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都市区以外的收费等级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第九条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制定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等级标准,应通过论证会、座谈会、书面或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标题: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引言:重庆市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经济发展迅速,人口不断增长。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也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重庆市物价局制定了《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重庆市住宅、商业建筑的数量不断增加,物业管理成为城市运行的重要一环,为居民提供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服务。

由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缺乏规范和监管,一些物业公司存在乱收费、收费不公等问题,引发了广大居民的不满。

因此,制定一部《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成为必要。

二、目的《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

三、主要内容1. 收费标准:根据不同建筑类型、面积和服务等级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公示在小区内明显位置。

2. 收费项目: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基础服务费、公共设施维护费、保安费等。

详细列明各项收费项目和具体内容。

3. 收费方式:物业公司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多种形式收取物业服务费,但需提前公示,并提供电子支付和现金支付两种方式。

4. 收费争议解决:明确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存在异议时的申诉途径和解决机制。

要求物业公司设立投诉受理窗口,并及时处理投诉。

5. 监管措施: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评估和监督。

四、实施效果制定《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有助于解决目前物业服务收费乱象的问题,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居民对物业服务收费的异议有了明确的申诉途径,能够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通过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五、结论《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重庆市物价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居民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渝价[2004]778号

渝价[2004]778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重庆市物业服务标准

重庆市物业管理服务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办法、重庆市物业服务标准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自治县)价格、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公安、工商、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加入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交流物业管理经验。

物业服务行业协会作为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行为规范,调解物业服务企业纠纷,推动物业管理健康发展。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等各方代表组成。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事项:(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四)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问题;(五)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和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六)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问题。

渝价 号文件

渝价 号文件

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如下附表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渝价[2004]778号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重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重庆物价局

附件《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15年3月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5〕68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积极稳妥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5月《办法》在涪陵区、江北区、永川区、奉节县试点实施;2016年9月《办法》试点范围扩大至主城区;2017年5月《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为便于社会公众知晓和企业正确理解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市物价局和市国土房管局对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一、《办法》出台和实施的相关背景(一)《办法》出台的背景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物业管理覆盖率逐年提升,物业管理的类型涵盖了住宅、商场、酒店宾馆、写字楼、医院、学校、工厂、展览馆、市政道路等多种形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稳妥推进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改革,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办法》上报市政府,并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办法》实施的背景《办法》是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机制的改革,包括服务等级量化评定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等内容都在原政策基础上作了较大调整。

实施《办法》可发挥服务等级标准和政府指导价引导作用,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由于《办法》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物业小区各类矛盾较多,通过试点可及时总结新的机制取得的成效,并研究解决《办法》执行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为全市稳妥实施《办法》奠定基础。

因此,经市政府同意,市国土房管局、市物价局出台《实施方案》和《试点方案》,按照先行试点、分批实施的原则推进《办法》的实施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04号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1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6日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总页数】3页(P6-8)
【作者】无
【作者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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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2-31 渝价[2004]77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由于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还在研究制定之中,为了便于正常工作,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仍按《重庆市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渝价[1999]398号文)执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并根据《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针对执行中各地反映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2005年2月28日前已按新的《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审批的,仍按其规定执行;2005年2月28日后,继续按《实施办法》执行。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综合评定制度。

即根据物业具备的条件和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按照申报所对应的分值表打分评定其等级,并根据不同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建筑面积计算收取。

经考评达到101分以上为特级;90至100分为一级;80分至89分为二级;70分至79分为三级;60分至69分为四级;60分以下为等外级。

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见附表。

三、别墅、高级公寓(住宅)、厂房、市场、物业改变用途等类别的物业服务收费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物管企业将双方约定的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主城九区报市物价局,其于区县、市报当地物价局)。

四、物业在未达到申报的环境绿化、设备设施等条件的,在审批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应下浮30%收费,下浮的30%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养护费实行专款专用,按栋建帐,不得挪着它用,并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六、由于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如楼道照明、消防通道照明、电梯间照明、院墙路灯、小区路灯、草坪灯、小区水景、二次供水泵、自备发电机油料)的用水、用电费用未进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应按户据实分摊后由产权人或使用人缴纳。

据实分摊的共用数量必须是专表计量或正常情况下总表与各分表的差额。

七、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业主或使用人的空置房,经物管企业与使用人双方认定水、电、气表起止数均未走动的,业主或使用人应交纳50%的物业服务费。

八、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对已购买车位产权的,物管企业对其停车场进行公共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扫保洁、车场管理服务的,应对停车位收取物业服务费。

普通停车场收费标准30-80元/车位、月;特级停车场收费标准50-100元/车位、月。

停车场属物业服务费以外的单列的经营性收费,成本费用不得列入物业服务收费成本之中。

九、为了明确审批权限和减少审批环节,物业服务收费只按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确定收费审批主体。

收费标准(以住宅为准)在二级以上的由市物价局审批;二级收费标准(不含二级)以下的由区、县、市物价部门审批。

并按分级管理权限,由谁审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就由谁审批该小区或大厦的停车场收费标准。

十、价格主管部门对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从发生纠纷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及时作出裁定或处理。

十一、关于《实施办法》附表“普通写字楼、商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中“清洁卫生室内外全方位服务”和“清洁卫生只负责业主进户门外公共地段”作如下解释:1.“清洁卫生室内外全方位服务”的范围是指写字楼、商场室外和楼内的门厅、梯间、公共通道(包括整层楼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的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含整层楼产权为一个业主所有的公共卫生间,不含公寓式写字楼办公室内的卫生间)的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

2.“清洁卫生只负责业主进户门外公共地段”的范围是指写字楼、商场室外的清扫、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服务,不包括楼内的门厅、梯间、公共通道、公共卫生间的清扫和保洁服务。

十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渝价[2004]778号文附表:物业收费表表一:重庆市住宅、商住楼、写字楼、商场等物业服务内容、质量标准(软件)分值表(60分)序号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标准分值备注1 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 2分2 签订有物业服务合同并执行 2分3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财务制度等)健全并落实 2分不完善的相应扣分4 物业档案资料齐全(含住户档案),查阅方便 3分5 服务体系完善并执行ISO9000标准 2分6 无违章建筑物、外观保持好,共用通道、走廊等无乱堆放和占用 2分7 房屋完好率达95%以上 3分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8 公共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好,完好率达95%以上,保养记录齐全 6分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9 零星维修及时率达95%以上,合格率达98%以上,维修记录齐全 6分每个百分点增减0.5分10 公共区域卫生每天拖扫、干净整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8分标准下降相应减分11 窨井、排污(水)管、生化池按有关政策规定清浚 3分12 绿化专人管护,花、草、树等生长良好、无病虫害、无杂草、杂物,并定期浇灌、施肥、松土、喷药等,及时修剪整型,补种及时, 5分视管护水平减分13 小区主出入口(大门)24小时安全值守,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1次,站式服务,对外来人员询问或登记,文明礼仪,对进出小区车辆进行管理,引导车辆有序运行、停放,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8分14 重大事项回访率在95%以上 2分15 实行定期业主评议,业主与公司关系融洽,对服务工作满意率在90%以上 3分每个百分点增减0.2分16 重大节日布置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三次以上 3分17 其它备注:1、房屋完好率:指在所管理的全部房屋中,完好房屋与基本完好房屋所占的百分比。

房屋完好率=完好房和基本完好间数(或平方米)/房屋总间数(或平方米)×100%。

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整体性好,装修及设备完整且无破损,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基本完好房:结构构件安全可靠,装修及水电卫生设备个别部位有轻微破损,但整体现状基本良好,尚能保证正常使用的房屋。

2、房屋零修工程及时率:指报告期内住户要求进行房屋小修零修项目的户次中,物管部门能够及时进行修理的户次所占的百分比。

零修工程及时率=小修工程及时修理户次数/住户要求小修项目总户次数×100%。

及时修理标准:专有部分的维修自住户报修之日算起,室内水电零修不过夜,土建零修三日有结果。

小修工程:为修复房屋局部构件的轻微破损,保证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修缮项目。

包括:整修门窗、疏通下水道、排除水电故障,修补地面、屋顶、墙面等。

表二:重庆市住宅、商住楼环境及公共设备设施(硬件)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序号考评内容分值备注1 人均公共绿化面积2平方米。

4分未达到条件的按比例扣减。

每超出1平方米增加1分。

名贵花草、树种加1-3分。

2 物业管理用房(2分),业主活动用房(2分)。

4分低于应配面积的,按比例扣减3 游泳池(1分)、网球场(1分)。

2分有偿使用。

4 羽毛球场(1分)、篮球场(1分)或其它(如足球场、门球场等)运动场地(1分)。

3分不另收费。

每增加一项运动场地增加1分。

5 健身活动区(2分)、儿童娱乐区(2分) 4分不另收费。

健身活动区、儿童娱乐区各不得小于50平方米。

6 喷水池(2分)、流动水景(2分)。

4分水不喷扣1分,水不流动扣1分。

7 精装修进户门厅(15—50平方米)。

1分有大堂(50平方米以上)加1分;摆放植物、有地毯另加1—2分。

8 小区实行人车分流。

2分不含单体楼。

9 公共卫生间。

1分不另收费。

专人管理加1分,设盥洗盆加1分。

10 电子门禁系统。

2分有电视监控、户外周界等智能化系统的,每增加一种加2分。

其余(背景音乐、巡更系统)加1分。

只有电子对讲扣1分。

11 消防栓。

2分中央监控室(手动联网)加3分、有烟感、喷淋再加2分。

12 电梯轿厢装修。

1分电梯运行费按规定计收。

13 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

4分 14 二次供水(含消毒、杀菌、检疫费)。

4分运行费按规定计收。

15 维修机具设备、现代办公设备配置齐备。

2分 16 其它。

有偿使用不作为加分条件。

表三:重庆市写字楼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日常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序号考评内容分值备注 1 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

4分 2 二次加压供水。

4分 3 进口或国产优质电梯,并且每层具备4台电梯或每层每350平方米内具备1台电梯(含消防电梯)。

10分每减少1台扣2.5分。

4 中央监控消防设备。

6分其中:有中央消防监控中心、烟感、喷淋(6分);有手动联网报警装置(4分);有消防栓(2分)。

5 中央监控防盗设备: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

5分 6 中央空调。

3分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7 物业管理用房(1分),活动用房(1分)。

2分 8 每层楼均有公用的卫生间(2.5分),卫生间设盥洗盆(1分)、烘手机(0.5分)。

4分 9 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大理石或高级石材,且置放有绿色植物。

2分 10 其它:如设备设施超出上述条件等。

有偿使用不作为加分条件。

表四:重庆市商场公共设备设施运行、日常维护养护分值表(40分)序号考评内容分值备注 1 双回路电源或自备发电机。

4分 2 二次加压供水。

4分 3 进口或国产优质电梯、扶梯,并且每层电梯、货梯、观光梯、电扶梯共具备4台或每层每300平方米内具备1台(含消防电梯)。

10分每减少1台电梯(货梯、观光梯)扣3分;每减少1台电扶梯扣2分(不含电扶梯电费)。

4 中央监控消防设备。

6分其中:有中央消防监控中心、烟感、喷淋(6分);有手动联网报警装置(4分);有消防柱(2分)。

5 中央监控防盗设备:电视监控防盗中心、摄像探头、24小时录像、录像带保留半月。

5分 6 中央空调。

3分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7 物业管理用房(1分),活动用房(1分)。

2分 8 每层楼均有公用的卫生间(2.5分),卫生间设盥洗盆(1分)、烘手机(0.5分)。

4分 9 门厅、过道等公共地段楼地面敷设大理石或高级石材,且置放有绿色植物。

2分 10 其它:如设备设施超出上述条件等)。

有偿使用不作为加分条件。

表五: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基准价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序号名称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0.40 物业服务费0.33 物业服务费0.26 物业服务费0.20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日常维修养护费0.12 高层住宅 (商住混合楼) 物业服务费0.45 物业服务费0.37 物业服务费0.27 物业服务费0.19 日常维修养护费0.20 日常维修养护费0.20 日常维修养护费0.18 日常维修养护费0.18 特级住宅物业服务费0.50-0.80 日常维修养护费:多层住宅0.15--0.40;高层住宅0.25--0.70 等外级住宅(不含电梯房)物业服务费0.07--0.15日常维修养护费:0.07 二写字楼物业服务费5.50-7.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物业服务费 4.20-5.2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物业服务费3.00-4.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物业服务费1.80-2.8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三商场物业服务费7.00-8.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物业服务费5.50-6.5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物业服务费4.00-5.00 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物业服务费2.50-3.50其中:含日常维修养护费40% 四门面物业服务费:无烟感、喷淋设施:0.30—1.00;有烟感、喷淋设施:0.5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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