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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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暨南大学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
法定代表人:宋献中
联系电话:85220001 邮政编码:510632
承租人(乙方):
人事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规范利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小区的号公共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见附件2《房屋明细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
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以甲方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双方确认的《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附件3)为标准,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即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承租人承租期间失去承租资格的,房屋租赁期限自承租人失去承租资格之日起自动取消。
承租人租赁资格每年审核。
(二)该房屋限甲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附件1)单独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以下简称“入住人”),不得做除居住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入住人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给入住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居住或做其他用途。
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者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租金标准
(一)租赁租金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的该公共租
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由乙方承担。
初次租赁租金从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次月起(即2018年月日起)开始计租。
(二)月租金总额。
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该房屋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乙方应支付的月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三)甲乙双方签订了合同,乙方并缴纳了保证金,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承租人至少要入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方能申请退租。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承租人未入住且在计租日之前退租的,扣除2个月保证金(保证金为4个月租金)。
(五)计租后入住不足6个月退租的,扣除承租人2个月保证金,租金按合同约定计缴(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月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六)为确实解决教职工的实际住房困难并尽可能惠及更多的教职工,每户(以家庭为单位)/位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最多只能享受一次政府公租房的租住机会,租住合同期到或在合同期内租住人单方要求自行退租的,将不再具有申请资格。
第四条租金缴纳方式
(一)房屋租金按月缴纳,由甲方财务处于每月10日前在乙方的工资账户中进行扣缴。
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日计算。
(二)乙方工资账户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有关部门,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房租扣费不成功的,视为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2%0)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按四个月月租金总额为标准缴交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存入甲方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使用该房屋期间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的,甲方收回房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如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后有未结清费用的,未结清费用含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及甲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未结清的费
用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有向乙方追缴相关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和改造的专项维修基金及按相关规定应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
(二)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2《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
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合同附件4《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三)因乙方及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
其附属设施(见附件2《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有关的费用,包
括房租、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含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按相关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根据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费用标准及要求进行缴纳。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期缴纳承租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
(一)合同签订后,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周内,乙方持有效证件到房源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验收房屋、领取钥匙、开通水电等。
(二)乙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
涉嫌虚报、瞒报、伪造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三)乙方拟退还该租赁房屋的,须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结清租住该房屋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出退还房屋申请的,应当按一个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乙方应配合甲方和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其委托第
三方对住房的使用情况及住户的有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房屋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要求
(一)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得违规安装电器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
乙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即使有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的,甲方进行赔偿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4《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维修责任,由乙方作为维修责任主体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作为维修责任主体的,维修费用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属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维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若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故障或妨碍安全时,根据第六条第(一)款和附件4应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维修责任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进行维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坏、故障进一步扩大。
如因乙方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以及未采取恰当措施导致损坏、故障进一步扩大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配合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因乙方不配合维修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乙方不得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扩建、加建、改建或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不得故意损坏承租住房及其附属设备。
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的,须将房屋恢复原状。
如因乙方不配合而产生的相关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租住资格,收回房屋。
(五)乙方不得在房屋外装设晾衣架、卫星及其他信号接收器、太阳能设备以及任何附设于房屋外墙体的附属物,如确需加装或增设空调机架应事前向甲方提交申请报告,由甲方征得广州市保障性
住房事务中心的书面批准同意后按规定安装。
乙方擅自安装附属
物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即使有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进行赔偿后,有权向乙方追偿。
(六)租赁期间,乙方应遵守《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
扣分办法》、《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及《暨南大学关于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九条租赁合同的续签及房屋的腾退返还
本合同为□初次签订□续签合同:
(一)初次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可以申请续租一次。
乙方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即20 年月日前)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
甲方对乙方的租赁需求、资格和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估审核、批准同意后,甲方与乙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重新约定导致租赁地址、租赁面积、户型套数和租金等情况发生变化的,乙方应积极配合调整。
(三)乙方因离职、购房、违约等原因丧失承租资格的,应当在丧失承租资格之日起的15日内告知甲方,并结清入住该房屋期间产生的各种费用,将房屋交还给甲方。
未向甲方主动报告丧失承租资格、拒不交还房屋者,经甲方查证属实后,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甲方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四)初次租赁合同期满,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已经续租一次的租赁合同期满,或已解除租赁合同的,乙方应在30日内腾空该房屋,结清租金(期间租金按月租金标准计缴)及因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将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物品返还甲方,并通知甲方共同验房。
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乙方约定时间共同验房。
甲方经检查发现住房及设施有损坏或丢失的,相关费用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
腾退返还房屋后,乙方仍遗留在房内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乙方未按约定退房,或强占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出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断电等方式,并按照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市场评估价的2倍计租,且甲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求乙方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合同解除与房屋收回
(一)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应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已缴纳租金的,按照乙方实际租住天数退还乙方剩余租金:
1.甲方延迟交付租赁房屋超过3个月或甲方交付的房屋经有关机构鉴定不符合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
2.乙方提交的属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维修范围的维修申请,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未能进行房屋维修,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的。
(二)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对该房屋的承租资格,由甲方收回该房屋,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
若有违法所得的,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甲方自乙方资格取消之日起不再受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乙方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3个月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3个月及以上的;
4.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
5.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三)乙方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取消乙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按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照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市场评估价的2倍补收租金。
乙方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终止事宜
(一)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到期时,双方义务履行完毕,本
合同自然终止。
(二)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三)租赁期内,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本合同终止。
(四)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应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
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准确无误,为与甲方联系的唯一方式。
联系方式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依据上述联系方式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发出即视为送达。
(二)本合同条款中对双方权利义务没有约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广州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以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暨南大学关于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1. 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分配条件
2. 房屋明细表
3. 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
4.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分配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政法、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岗位超过三年的一线从业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保障。
附件2:房屋明细表
附件3: 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
附件4: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