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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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暨南大学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601号

法定代表人:宋献中

联系电话:85220001 邮政编码:510632

承租人(乙方):

人事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合理规范利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小区的号公共租赁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见附件2《房屋明细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以甲方与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双方确认的《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附件3)为标准,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即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年月日止。承租人承租期间失去承租资格的,房屋租赁期限自承租人失去承租资格之日起自动取消。承租人租赁资格每年审核。

(二)该房屋限甲方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教职工(附件1)单独与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以下简称“入住人”),不得做除居住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入住人不得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给入住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居住或做其他用途。乙方违反以上规定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限期改正,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者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租金标准

(一)租赁租金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公布的该公共租

赁住房项目的租金标准执行,由乙方承担。初次租赁租金从该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次月起(即2018年月日起)开始计租。

(二)月租金总额。根据政府部门公布的该房屋公共租赁住房

租金标准元/平方米·月,乙方应支付的月租金总额为¥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

(三)甲乙双方签订了合同,乙方并缴纳了保证金,从签订合同之日起,承租人至少要入住6个月以上(含6个月)方能申请退租。

(四)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承租人未入住且在计租日之前退租的,扣除2个月保证金(保证金为4个月租金)。

(五)计租后入住不足6个月退租的,扣除承租人2个月保证金,租金按合同约定计缴(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超过一月按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六)为确实解决教职工的实际住房困难并尽可能惠及更多的教职工,每户(以家庭为单位)/位符合申请条件的教职工最多只能享受一次政府公租房的租住机会,租住合同期到或在合同期内租住人单方要求自行退租的,将不再具有申请资格。

第四条租金缴纳方式

(一)房屋租金按月缴纳,由甲方财务处于每月10日前在乙方的工资账户中进行扣缴。不足一月的,按实际租住日计算。

(二)乙方工资账户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有关部门,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导致房租扣费不成功的,视为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缴租金总额的千分之二(2%0)收取违约金。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时,乙方须按四个月月租金总额为标准缴交履约保证金,一次性将履约保证金元(大写:仟佰拾元角分)存入甲方指定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乙方如无违约行为并结清使用该房屋期间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的,甲方收回房屋后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如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之后有未结清费用的,未结清费用含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及甲方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未结清的费

用从其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甲方有向乙方追缴相关费用的权利。

第六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承担

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双方约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

(一)与该房屋有关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和改造的专项维修基金及按相关规定应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承担。

(二)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见附件2《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

况交验表》)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维修责任及维修所产生的费用根据本合同附件4《出租房屋及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划分表》划分。

(三)因乙方及入住人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

其附属设施(见附件2《房屋设施设备及其状况交验表》)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维修责任,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房屋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使用承租房屋有关的费用,包

括房租、水、电、燃气、电视、电话、网络、物业管理(含垃圾清运)等费用、公共设施设备的水电分摊费用,以及按相关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根据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费用标准及要求进行缴纳。

(五)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按期缴纳承租房屋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

(一)合同签订后,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一周内,乙方持有效证件到房源所在地物业管理公司,按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办理房屋交付手续,验收房屋、领取钥匙、开通水电等。

(二)乙方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

涉嫌虚报、瞒报、伪造信息等弄虚作假行为,经调查属实的,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返还,甲方可随时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房屋。

(三)乙方拟退还该租赁房屋的,须提前15日向甲方提出申请,并结清租住该房屋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办理退租手续。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出退还房屋申请的,应当按一个月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四)乙方应配合甲方和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其委托第

三方对住房的使用情况及住户的有关资料进行核查。

第八条房屋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要求

(一)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甲乙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双方的约定,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安全消防义务。

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不得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不得违规安装电器设备、不得违规使用附属设施等。乙方违反以上规定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即使有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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