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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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提案第0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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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加强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水利部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办理
提案人:致公党中央
主题词:水利,建设
提案形式:党派提案
内容:
水利是现代农业建设不可或缺的首要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基础支撑,是生态环境改善不可分割的保障系统,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近些年来,在“工业反哺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观背景下,各级党委、政府对新形势下农田水利建设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农田水利建设的社会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然而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然十分薄弱,需要国家继续高度重视。
一、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策落实到位率低、水利基础实施建设资金匮乏
一方面,由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因此各级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地存在向上级争取项目,争取中央、省、市投资的倾向,尤其是在县、乡两级更为明显;另一方面,由于不科学的政绩观,从主观上不愿意完全落实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同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县(市、区)和乡镇,财政困难(部分县是财政转移县),从客观上限制了对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很多县(市、区)投入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更没有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欠账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由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绝大部分修建于上个世纪的50—70年代,80年代后随着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村级经济比较差、投入明显不足,基层管理的主体意识也有所淡化,简单地“以包代管”,造成水利基础设施老化和失修现象比较严重,主要表现在:一是电灌站及其与电灌站配套的田间渠道、道路老化严重;二是乡村的农桥、小型圩口闸年久失修,已经危及到村民的生产、生活安全;三是乡村的沟塘清淤后配套工程跟不上,既影响工程效果,又增加了村级负担;四是区域供水工程中的进村入户管网改造基本没有实施,漏损率高。
(三)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机制不健全,基层水利人才队伍和服务体系与现代化的发展不相适应
一是缺乏统一的规划,目前除了水利部门,还有农业、国土、环保、发改、建设、财政等多个部门组织开展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由于缺乏统一的农田水利综合规划指导和
控制,组织程度不高,标准把握不一,存在重复建设和浪费现象,资金使用效率不高。二是建设管理制度难以落实,现在要求凡是有政府投入的都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基层反映非直接成本所占比例大,增加了工程实施难度。三是农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较为薄弱,乡镇水利站管理体制不顺,有的是县级水利部门派出机构,有的属于乡镇政府组成机构,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缺乏保障。
二、加强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落实政策,建立政府主导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多元化投入机制
1.要创新投入机制,推广成功经验。建议有条件的省份出台文件明确以土地出让收入的5%计提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避免土地出让无收益,10%就不落实的现象。计提的专项资金实行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3季度由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计提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执行。
2.在确保财政投入资金增加的同时,可通过部分产权制度改革引入商业模式,吸引社会投资和民间资本,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和服务农田水利建设。如可积极引导二、三产业、上市公司投资水利基础设施、水环境整治和节水减排等工程;创新投融资渠道,在农业园区、高效农业集聚区,引导以企业为主投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将有限财力发挥最大效益,切实解决好“最后一公里”问题
1.以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核心,编制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行动计划,通过规划找准目标定位,理清发展思路,明确下一阶段主要任务,把握宏观发展方向。在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必须处理好上级规划与下级规划、综合规划与行业规划、行业规划与专项规划的关系,特别是乡镇、村组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纳入其中,形成任务清晰、各司其职、共同推进的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体系。
2.通过规划的实施,切实将国土、财政、发改、建设、水利、环保、交通等部门涉水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有效的整合,让有限的财力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有序推进工程建设。由各级政府落实牵头部门并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督察和考核,确保部门之间不扯皮、不重复,高效顺畅运作。
3、针对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当前普遍存在两个“最后一公里”问题,建议:一是要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准公益性专业化服务队伍“三位一体”的服务体系;二是要解决运行维护费用问题,制订农村水利基础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定额;三是要明晰和落实农村水利基础设施产权和使用权,解决管护主体问题。
(三)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出台《农田水利法》
1.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农田水利法》的立法步伐,尽快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因为根据国内外的经验表明,立法可以促进农田水利建设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避免因形势变化,政府主要人员变动等原因,影响农田水利长期稳定的发展。
2.在立法内容衔接上,要改变以往行业与部门单纯的立法模式,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与配套,将农田灌溉、防洪排涝、水资源优化、水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相互融合,使水利资源的利用与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等方面有机地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