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劳动法 劳动法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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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国外的不同立法含义: 德国的学者和专家认为劳动法是与劳动有
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日本劳动法是调整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这种雇佣关系在目本经济学中 被称为劳资关系,是指劳动者受雇主雇用, 并在其指挥下从事劳动者的被动性劳动法 律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也能作为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依据,最高人民法 院自2001年4月30日施行的《关于审理劳动争 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 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 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 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案例4:档案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赵某2002年3月被某公司招收后签订了三 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5年3月合同期满 后,赵某不同意与该公司续签合同,劳动合 同随即终止,赵某也离公司。由于赵某与公 司有一些债务没有结清,公司没有为其转移 档案。2006年6月,赵某回到公司,以档 案关系没有转移、自己和公司仍保持着事实 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公司补发两年多的基本 生活费和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遭到公司距
洪某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被告知要赔偿公司 人民币12万元,洪某与公司发生争议。据 查,该公司在由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公 司各级管理人员劳动管理办法》中,没有 中级管理人员必须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也 没有授权总经理另行制定细则的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必须依法进行,在 制定的程序和内容上都不能违反法另外,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有适用时间的问 题,根据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能要求劳动 者适用事后制定的规章制度。
仲裁机构认为,赵某的档案仍在公司,与 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该公司补 发赵某基本生活费和补缴各相社会保险费。 该公司不服裁决,起诉到当地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 系,判决赵某败诉,公司胜诉。赵某不服 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 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1.从劳动关系的主体来看,(1)劳动者, 劳动者必须符合年龄条件和劳动能力条件。 (2)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招用和管理劳动 者,对劳动者承担有关义务者。
(3)劳动行为,劳动行为是劳动关系权利 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劳动者的首要义务是
劳动者根据合同履行劳动义务时,与用Hale Waihona Puke 单位形成的社会关系才是劳动关系。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劳动法在我国的 法律体系中分工调整哪些社会关系的问题。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则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 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一)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 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社会关 系。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本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1.什么是档案关系?什么是劳动关系? 2.劳动关系与档案关系有何联系与区别?
一、档案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1)劳动关系只是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的。 没有劳动过程便不可能产生劳动关系。
(2)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者 和用人单位。档案关系主体是国家和用人 单位。
实例3:兴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受伤工 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某年,一个生产合作社经批准改建为兴华贸易有限责 任公司。为筹办庆祝活动,兴华公司请一家建筑装修 队装修公司办公楼。在施工过程中,装修队一名工人 在进行外墙马赛克贴补作业时,不慎从四楼脚手架跌 落至地面,造成大腿、手臂及腰椎等处严重损伤,被 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在 该起工伤事故处理过程中,装修队领导认为事故发生 在兴华公司工地上,兴华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受伤工人的家属、朋友等数十人连续几天聚集 在兴华公司本部,要求兴华公司领导人解决“伤残赔
5.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劳动法实施过程 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总之,劳动法是一系列劳动法律规范的总和。
案例1:工厂可以根据有关的规范性 文件将违纪职工除名吗?
某厂职工甘某经常旷工,并且屡在生产作 业场所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抽烟、喝酒。 1996度,甘某累计旷工达41天,该厂新 任厂长决定对甘某予以除名,并以书面除 名决定书的形式通知甘某本人。甘某不服, 认为《劳动法》上没有除名规定,自己和 厂里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工 厂无权以这种方式终止劳动关系。
实例2: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能否适 用于洪某?
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部经理洪某与 公司总经理在工作上有矛盾,两人关系比 较紧张。1998年,洪某经人介绍准备到另 一家公司应聘担任负责营销的副总经理。 消息传开后,该公司总经理授意人事部制 定一份名为《关于中级管理人员因各种原 因离开公司赔偿办法》的规章制度,要求 人事部在洪某办理离职手续时适用。
(2)劳动关系只能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 间产生;
(3)劳动关系的存在,必须以劳动为目的;
(4)劳动关系既具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 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二)劳动法调整的与劳动关系有 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 关系,也称劳动附庸关系 。
表现:劳动关系形成的必要前提 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 伴随劳动关系产生的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在劳动力招聘、录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 系。
没有形成劳动关系,但也属于劳动法调整的 范围。
2.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发 生的关系。
属于劳动关系直接后果。由劳动法加以调整。
3.工会在代表劳动者利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
4.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与用 人单位、劳动者发生的社会关系。
(3)劳动关系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而 档案关系的主体不完全平等。
联系: 劳动关系是档案关系的前提 劳动关系解除,档案也应该移走。
本案结论:档案关系不等于劳动关系。赵 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也没 有义务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关系具有如下一些特征:
(1)劳动关系只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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