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权益,根据《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是指经营动物医疗服务的机构,包括兽医诊所、兽医站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以法律法规为基础,注重科学、规范、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动物诊疗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行为的合法性和诊疗质量的安全有效。
第二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与设立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注册登记身份和经营资质;2、拥有符合要求的场所和设备。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联系明;3、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织现场核查。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专业人员,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档案,记录动物的基本信息、诊断、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落实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定期进行卫生和消毒,确保工作场所的清洁和无菌。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保证动物使用的药品、器械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验证。
第四章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和记录。
第十四条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动物诊疗机构,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营业等措施。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1、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申请书范本;3、动物诊疗机构动物诊疗档案格式;4、动物诊疗机构药品器械质量检测验证要求。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动物健康、提高兽医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兽医医疗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应遵循科学、规范、诚信、保密的原则,保障动物的生命和健康。
第四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落实兽医从业人员资质要求,保障动物诊疗安全。
第二章兽医从业人员管理第五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择优录用、考核、管理兽医从业人员。
第六条兽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诊疗流程,确保动物诊疗安全。
第七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对兽医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升其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兽医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患者隐私,维护医疗机构声誉,严禁泄露患者信息。
第三章诊疗工作流程第九条动物诊疗工作应当遵循被诊疗动物种类、病情、诊断方法等原则,进行规范诊疗。
第十条动物诊疗工作应当根据临床症状,制定个性化诊疗方案,确保疗效。
第十一条进行动物诊疗时,应当依法携带资质证明和医疗工具,遵守医疗标准和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和管理患者诊疗记录。
第四章兽医设备管理第十三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疗设备,确保诊疗质量。
第十四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维护、检测医疗设备,保证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五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设备使用登记制度,规范设备使用操作。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动物诊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兽医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护队伍,及时进行紧急处理。
第六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制度,开展诊疗质量评估和监督。
第十九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患者满意度调查制度,了解患者对服务的评价和意见。
第二十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机构声誉,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第七章知识产权保护第二十一条兽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禁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动物诊疗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动物诊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机构设立与备案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分为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和动物卫生所三种类型。
第六条设立动物医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设立动物卫生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且布局合理;(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和辅助工作人员;(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兽药、器械、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动物诊疗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三)执业兽医的执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四)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五)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复印件;(六)质量管理制度和兽药管理制度文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解读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解读引言动物诊疗机构是为了保护动物健康、预防和控制动物传染病、提升兽医服务质量而设置的机构。
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健康,近期出台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办法》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落实。
1. 动物诊疗机构的分类《办法》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了分类,主要分为三类:一级动物诊疗机构、二级动物诊疗机构和三级动物诊疗机构。
其中,一级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具备一定规模、设施和专业人员的动物诊疗机构;二级动物诊疗机构是在一级动物诊疗机构的基础上,增设了一些特殊疾病的诊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三级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二级动物诊疗机构的基础上,增设了高级诊疗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各地区和单位可以选择适当的分类。
2. 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要求为保证动物诊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办法》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提出了一些要求。
其中,设施方面要求机构应具备统一的门诊、住院和手术区域,设备方面要求机构应配备基本诊疗设备和治疗设备等。
同时,各级动物诊疗机构还有相应的特定设施和设备要求,以便更好地满足不同级别机构的需要。
各级动物诊疗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施和设备建设,确保运行的顺利和安全。
3. 动物诊疗机构的人员要求为了保证动物诊疗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的兽医服务,对机构中的人员也有一定的要求。
《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请相关专业的兽医师、技师和医师助理等人员,并要求根据机构的不同级别和服务领域,配备相应数量和合格的人员。
此外,机构还需要定期进行人员培训和考核,以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4. 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为了保障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运行和服务质量,要求各级动物诊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操作流程。
《办法》要求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还要求机构定期进行设施和设备的检测、维护与更新,确保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2017动物诊疗管理制度
2017动物诊疗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福祉,促进动物医疗服务的规范和有序发展,我们制定了本动物诊疗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动物诊疗行为,提高诊疗质量,保障动物健康和安全。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具备合法的注册资质和诊疗资质,并有专业认证的兽医师资格;2. 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规范的门诊服务、住院服务和手术室等诊疗设施,保障动物接受有效和安全的诊疗服务;3.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控体系,定期进行内部审查和外部评估,确保诊疗质量达标。
二、兽医行为规范1. 兽医师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2. 兽医师要严格执行动物诊疗标准,确保诊疗过程合法、安全和可靠;3. 兽医师要保护病人隐私,不得泄露病例信息,保护动物主人的合法权益。
三、动物诊疗服务规范1. 完善的动物登记和档案管理,确保动物个体信息和病史档案记录完整和准确;2. 严格执行动物预防接种、体检和检疫措施,预防传染病和寄生虫感染;3. 合理规划动物诊疗方案,确保治疗方案科学、合理和有效;4. 提倡动物主人负责任的养动物态度,推动良好的动物保健理念。
四、动物医疗器械和药物管理1. 动物医疗器械和药物应具备合格的生产资质和注册资质,保证产品质量安全;2. 动物医疗器械和药物应经过临床验证和实验研究,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3. 动物医疗器械和药物的使用应符合动物诊疗实际需求,保障动物患者的安全和有效治疗。
五、动物诊疗安全保障1. 动物诊疗机构要建立应急预案和危机管理机制,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有效处理;2. 动物诊疗机构要定期对诊疗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诊疗环境安全;3. 动物诊疗机构应保持与监管部门的联系互动,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和管理要求,落实相关措施。
六、动物福利和保护宣传1. 加强动物保健知识宣传,提倡科学合理的养动物方式,关注动物生命和健康;2. 鼓励社会各界关注动物福利和保护,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共同维护动物权益。
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安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动物诊疗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性,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动物医院、诊所及其他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
三、管理原则1. 以保障动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为宗旨;2. 以保障医护人员安全为基础;3. 以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核心;4. 以质量控制为保证;5. 以全员参与为前提。
四、主要内容1. 卫生安全管理(1)设立专门的清洁卫生区域,定期进行卫生消毒;(2)医护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带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3)定期检查医疗设备,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4)对动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感染性物品进行妥善处理。
2. 用药安全管理(1)药品应按要求存放,避免受潮、污染;(2)用药应严格遵守药品规范用法用量;(3)做好用药记录,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手术安全管理(1)手术室应符合卫生标准,手术器械应严格消毒;(2)手术前应仔细检查手术器械和药品,确保手术的顺利进行;(3)手术后应仔细观察动物情况,做好术后护理。
4. 医疗事故处理(1)医护人员应在医疗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处理工作;(2)及时报告医疗事故,协助医院进行善后处理;(3)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 医疗质量监控(1)建立医疗质控中心,定期对医疗服务进行评估;(2)对医护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3)及时处理医疗质量问题,确保医疗质量的持续提高。
五、责任分工1. 管理人员(1)负责制定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2)组织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3)协助处理医疗事故,保障医疗质量。
2. 医护人员(1)遵守医疗制度,严格执行规章制度;(2)对患者负责,提高服务质量;(3)发现医疗质量问题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处理。
3. 患者及家属(1)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工作;(2)提供准确的病史,协助医护人员的工作;(3)对医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反馈意见和建议。
六、附则本制度由管理人员自行修订,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PPT
• 第九条 动物诊疗单位应具备国家规定得动物防疫条件,取 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 动物诊疗单位分三级:
• (一)一级动物诊疗单位包括动物(宠物)医院、动物(宠物)诊 疗中心、兽医院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有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布局合理得诊疗场地, 注射室、解剖室、化验室、手术室、动物病房、药房等独 立设置,具有动物诊疗活动所必需得仪器设备;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
疗场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 续。
• 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得,应当 按照本办法得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诊疗许可
• 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得,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 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得诊疗活动范围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得;
•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 动物诊疗许可证得。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章 罚 则
• 第三十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得动物诊 疗许可证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得规定予以 处罚。
•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得,应当按 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 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 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 租、出借。
•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得,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 发。
•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 人收取费用。
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湖南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南省农业厅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管理,规范动物诊疗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法办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对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消毒,动物的去势、美容等活动。
第四条对动物诊疗活动实行《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制度。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原证重新申请,重新申请程序与原申请程序相同。
《动物诊疗许可证》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制,按《湖南省动物防疫证章标志管理办法》印制、领用和保管。
禁止无《动物诊疗许可证》或持无效《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动物诊疗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固定场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的与所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二)设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室和兽药房;(三)有与动物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药品贮备;(四)有与所从事的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患病动物隔离、消毒、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专用设施;(五)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就诊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使用登记、精神药品保管与使用、收费标准公示制度等管理制度;(六)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从事动物诊疗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在动物饲养、贮存、中转场所进行动物诊疗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二)有动物防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并实施;(三)有诊疗登记、处方管理、兽药采购使用登记等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四)有必要的诊疗器械和药品贮备。
第八条直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必须通过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兽医从业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人兽共患病原检查为阴性,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有兽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二)有兽医专业专科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一年以上;(三)有兽医中专学历,并从事兽医工作二年以上;(四)自学兽医技术,并连续从事兽医工作五年以上,取得技术员以上技术职称。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
湖北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湖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医疗服务质量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1. 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诊疗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拥有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资格。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觉遵守动物卫生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保障动物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申请程序1. 动物诊疗机构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前,应当先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
2. 申请书需提供动物诊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诊疗设备设施、专业人员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动物诊疗机构申请材料需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递交中央动物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
4. 中央动物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请的动物诊疗机构。
四、许可证有效期及年检1. 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2.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和评估。
3. 年度检查和评估结果将作为续期许可证的重要依据,不合格机构将被暂停或撤销其许可证。
五、许可证使用范围1. 动物诊疗许可证只能在申请机构所在地的辖区范围内使用,不得跨区经营。
2. 动物诊疗机构在经营时须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
3. 对于未持有许可证而经营动物诊疗的机构,将予以法律处罚,并责令其停止经营。
六、监督与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监督人员,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有关人员对于发现的动物诊疗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3.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汇报动物疫情和传染病情况,确保公众和动物的健康安全。
七、违规处理1.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而经营的机构,将予以法律处罚,并依法责令停止经营。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一、总则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机构组织1. 动物诊疗机构由机构负责人、兽医师、护士、实习兽医等组成。
2. 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兽医资格证书,对动物诊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负全面责任。
3. 兽医师应具备相应资质,进行动物诊疗工作。
4. 护士协助兽医师进行动物护理工作。
5. 实习兽医为机构培养未来动物诊疗人才。
三、服务规范1. 动物诊疗机构应提供包括动物防疫、诊断、治疗、康复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
2. 兽医师应根据行业伦理规范,诊疗动物,保障诊疗质量。
3. 护士应做好动物的护理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4. 实习兽医应虚心学习,协助完成诊疗工作。
四、设施设备1. 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完善的诊疗设备,保证诊疗的准确性。
2. 机构内动物医疗器械应定期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3. 环境卫生应经常清洁,保持洁净。
五、信息管理1. 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动物档案,记录每只动物的基本信息、诊疗记录等。
2. 机构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保护动物主人的隐私信息。
3. 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进行规范处理。
六、员工培训1.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参加进修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2. 机构应对员工进行健康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从业行为。
3. 对员工的表现进行奖惩并公示,建立激励机制。
七、安全保障1. 机构应制定消防预案,保障动物诊疗机构的安全。
2. 员工应具备基本急救知识,应急情况下快速反应。
3. 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预防事故的发生。
八、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检查,重点关注诊疗质量和卫生环境。
2. 监督部门应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各项规定需动物诊疗机构严格执行,确保动物健康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维护动物诊疗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境内机构遵守规定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诊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三章动物诊疗定义范围第七条动物诊疗是指对动物进行疾病诊断、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活动。
第八条动物诊疗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畜禽、宠物、野生动物等动物的诊疗活动。
第四章诊疗机构类型说明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性质分为公立和私立两类。
公立诊疗机构由政府投资设立,私立诊疗机构由社会资本设立。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模和服务能力分为诊所、门诊部、医院等不同级别。
第五章全国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指导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农业部可以委托相关机构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认证和监督检查。
第六章地方监督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诊疗机构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信息管理与系统建设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诊疗活动的电子化记录和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负责建立全国性的动物诊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监管的现代化。
第八章许可办理流程优化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应当简化、透明,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时限。
第十八条农业部和地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推动动物诊疗机构许可办理流程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解读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几个基本解读一、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条件1、应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使用面积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2、选址应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 0 0 米,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要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3、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和1 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同时要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4、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 ,还应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仪器,并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
5、具有完善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二、诊疗机构的行为规范1、动物诊疗机构应该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陆强、胸腔、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为名称。
2、诊疗过程中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它化合物。
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项目的。
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三、动物诊疗制度的监管1 具有规范的诊疗程序、病例登记、处方使用及管理、免疫登记、检查化验制度.2 具有规范完善的兽药的采购及使用记录、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生物制品的保管与使用制度。
3 具有完善的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放射安全、疫情报告、病畜隔离等制度.4 具有医疗废弃物和无害化处理、卫生消毒、从业人员培训、年度审验报告等制度。
四、动物诊疗机构的用药监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规定采购、使用、报告兽药,使用前兽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确保用药安全。
1 是否建立兽药采购、使用记录和台账。
2 是否建立兽药保管制度,是否采取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畜牧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动物健康,依据《动物卫生法》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机构,是指在指定场所或固定设施内从事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消毒、检测和疫苗接种等卫生防疫活动的单位。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兽药品店等。
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办学、办医、办药等条件,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并领取相应的许可证书。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动物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障动物的健康和防疫。
第二章设施条件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物质条件:(一)固定的场所或者建筑物。
(二)与设施相应的固定装备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三)符合诊疗、治疗、消毒、检测、疫苗接种、药品存储等需要的设施设备。
(四)符合防火、防盗、防疫的安全设施。
(五)专用或临时处理废弃物和消毒设施。
第六条动物医院应当设立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等设施。
第七条动物诊所应当设立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等设施。
第八条兽药品店应当设立药品储存区、销售区、仓库等基本设施。
第三章师资力量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兽医行业人员(以下简称兽医),并建立兽医纪录档案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动物医院应当聘请五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住院部、手术室、输液室、住房的设施要求;动物诊所应当聘请三名以上兽医,满足宠物门诊部、化验室、药房、住房的设施要求;兽药品店应当聘请至少一名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兽医。
第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兽医的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兽医的业务水平、科学素质和服务意识。
第四章诊疗流程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动物诊疗、保健、治疗、检测、疫苗接种等诊疗服务流程,规范诊疗记录和病历档案。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动物进行疫苗接种、预防性治疗、治疗、护理等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设立经营管理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机制。
第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医疗信息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医疗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三章医疗服务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备有合格的兽医团队,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保障动物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疫苗接种和预防保健制度,做好动物疾病的预防工作,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手术操作流程,保障手术安全和手术效果,降低手术风险。
第四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处理突发事件时能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障医疗秩序和安全。
第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失误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认真分析失误原因,及时整改,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措施,严厉查处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接受监督机构的指导和检查。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动物诊疗机构以前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对本管理办法享有解释权。
以上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敬请遵守。
宠物医院管理制度
宠物医院管理制度1. 引言宠物医院作为提供宠物医疗服务的机构,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提供优质的服务,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规范宠物医院的各项管理工作,包括经营管理、医疗服务、人员管理等方面,以提高宠物医院的整体效能和竞争力。
2. 经营管理2.1 设立和注册宠物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法的设立和注册手续。
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
同时,宠物医院应定期进行相关证照的年检,确保其合法经营。
2.2 经营范围和服务项目宠物医院应明确其经营范围和提供的服务项目,如常见的宠物内科、外科手术、常规免疫等。
并在宠物医院内明确标识,方便顾客了解。
2.3 收费标准和收费透明宠物医院应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置公示。
同时,医院在收费过程中应向顾客详细解释费用构成,确保收费透明,避免产生纠纷。
2.4 环境卫生和设施设备宠物医院应保证医疗环境的卫生和设施设备的完好。
例如,定期清洁和消毒医疗区域、准备充足的医疗用品和设备等,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3. 医疗服务3.1 医生执业资质宠物医院应聘请具有相关执业资质的兽医从业人员,确保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医院应定期核查员工的资质和培训情况,保证医生保持专业水平。
3.2 医疗诊断和治疗宠物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诊断和治疗流程,包括宠物病历记录、病例分析、诊断、治疗方案等,确保医疗过程规范化和标准化。
3.3 医疗安全和应急处理宠物医院应采取措施确保医疗安全,比如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范、负责任用药,避免感染和交叉感染的发生。
同时,医院应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及时应对突发情况,保证宠物的生命安全。
3.4 医疗纠纷处理宠物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设立投诉处理部门,并及时处理顾客的投诉和纠纷。
为了增加透明度,医院可以公示投诉电话和投诉处理流程。
4. 人员管理4.1 职工招聘和培训宠物医院应根据业务需求,招聘合适的人员。
在招聘过程中,医院应严格审核应聘者的资质和背景,并对新员工进行相关岗位培训和入职指导,确保新员工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讲义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一学习解读2022年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讲义)9月7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修订后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和新制定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四个《办法》”)。
其中,《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自12 月1日起施行。
第一部分:《办法》的出台背景动物诊疗、检疫、防疫条件审查及兽医管理等工作都是动物防疫的重要环节。
现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分别制定于2008年、2010年,对规范动物防疫活动管理、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动物检疫工作量大幅增长,动物诊疗新业态发展迅速,执业兽医考试、相关场所选址评估等改革加快实施,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需要予以修改完善。
2020年6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通过推动修法改革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方式,允许兽医相关专业高校学生在校期间报考、考试合格的毕业时即取得执业资格。
同时:取消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许可,降低了就业门槛,只要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备案即可执业,具有兽医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的人员备案即可担任乡村兽医。
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调整并强化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动物检疫等制度规定,设立官方兽医任命制度,调整执业兽医报考规定,鼓励乡村兽医向执业兽医转变。
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 农业农村部成立起草组,对五个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合并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形成了新公布的四个《办法》。
第二部分:《办法》的修订内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
动物诊疗场所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场所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动物诊疗场所的管理,保障动物诊疗质量,维护动物健康,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依法公开开展业务,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动物及其主人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立和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保障动物诊疗过程中的公平、透明和可追溯。
第四条动物诊疗场所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疗、限制使用药物”原则,促进动物健康、保障动物生命权益。
第五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加强与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共同维护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每一只接受诊疗的动物建立详细的健康档案,包括病史、治疗记录和检测报告等。
第七条当动物诊疗场所发生重大事故或者不良事件,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和应急措施,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安全。
第八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管理、监督和查询。
第九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遵守保密要求,保护动物及其主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引导从业人员尊重动物、尊重生命,做到严守法规、诚信经营。
第二章动物诊疗场所设施第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具备符合诊疗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满足动物诊疗需求。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保证宠物在诊疗过程中有足够的自由度和生活空间,保障宠物的生理和心理健康。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合理设置等待区、接待区、治疗区、检测区等不同功能区域,保障动物诊疗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立专门的手术室、产房和隔离病房,满足动物手术、分娩和传染病防控的需求。
第十五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具备安全、清洁、卫生、照明、通风、环保等基本硬件条件,保障动物诊疗的安全和卫生环境。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购置和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医疗设备和医疗器械,保障动物诊疗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场所应当建立坚固的防护设施,避免动物逃脱和对外传播疾病。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保障动物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境内所有从事动物诊疗的机构(以下简称“诊疗机构”)。
第三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服务。
第四条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诊疗机构的管理、监督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诊疗机构的设置和经营许可第五条诊疗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诊疗机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明并进行公示。
第七条诊疗机构应当在设立后90日内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并通过后方可营业。
第八条诊疗机构经营许可证明应当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予以公示,对诊疗机构的开展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章常规性管理第九条诊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动物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诊疗机构应当设立诊疗责任人员和专职兽医,明确职责。
诊疗责任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医疗、卫生和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药品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诊疗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动物疫病等重要信息报告。
第十三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诊疗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诊疗工作的消毒、防疫、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诊疗机构应当加强动物麻醉、手术等操作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有关规定,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诊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动物疫病、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相应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诊疗机构和其工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违反诊疗规范和执业行为,或者行使权力、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动物诊疗工作,保障动物健康与福利,维护公众利益。
本制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适用于全体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第二条(定义)动物诊疗机构指的是专门从事动物诊疗、养殖、教育、科研等工作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医院、兽药产销单位等。
第三条(管理原则)动物诊疗机构在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合法经营活动;2. 保障动物福利:为动物提供适当的生活环境和诊疗服务,确保动物的健康和福利;3. 服务公众: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动物诊疗服务,提升公众满意度;4. 安全管理:确保动物诊疗工作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构设置)动物诊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明确各层级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机构规模和工作需要,可以设立院长、副院长、科室主任等职位。
第五条(人员配备)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医师、技术人员和行政人员。
医师应持有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
所有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职责与权限)各级管理人员应明确自身的职责和权限,按照机构的需求进行工作安排和决策。
相关人员对机构的发展和运营负有责任,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诊疗服务第七条(诊疗设备)动物诊疗机构应配备先进的诊疗设备,包括但不限于X光机、超声波仪、血液分析仪等。
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并进行相应的质量控制。
第八条(诊疗记录)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诊疗记录系统。
医师在为动物提供诊疗服务时,应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包括动物基本信息、病史、体检结果、诊断和治疗方案等。
诊疗记录应妥善保存,便于随时查阅和分析。
第九条(诊疗质量控制)动物诊疗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确保诊疗工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诊疗过程中应遵循规范化操作,减少误诊和治疗失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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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动物诊疗,是指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章诊疗许可
第四条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第五条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
(三)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
(五)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
(六)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七)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第六条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二)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七条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
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第九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和对动物诊疗场所的实地考查。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发证机关在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
动物诊疗许可证格式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动物诊疗场所所在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另行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
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发证机关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诊疗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在诊疗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第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兽药管理的规定使用兽药,不得使用假劣兽药和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第十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第十九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病历、处方笺应当印有动物诊疗机构名称。
病历档案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机构安装、使用具有放射性的诊疗设备的,应当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动物诊疗机构发现动物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应当扑杀的疫病时,不得擅自进行治疗。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病理组织。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的执业兽医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活动。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和监测工作。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不得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
行专业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动物诊疗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第三十条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动物诊疗场所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三)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
(四)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的。
第三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医疗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注销动物诊疗许可证
的,应当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及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发证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发证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