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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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制度

退休人员福利待遇制度

一、离休、退休、提前退休(退职)条件

1、离休: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国发(1982)62号文件、

劳人字(1982)10号文件规定,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

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2、退休: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

年限满10年。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

4、退职: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

备退休条件的。

二、离休待遇和退休、退职费的发放

2、工作人员退休后,工作年限满20年为起点,计发基数为80%,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加发1%的退休费,最高不超过原工资的100%;

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工资(含活的部分)的70%计发;因工致残退休,生活需人扶助的,退休费低于计发基数

的90%以及生活不需人扶助的低于计发基数的80%的,分别按计发基

数的90%和80%计发;患二、三期矽肺病的退休费低于90%的按90%计发。

4、退职费按本人计发基数的50%计发。

三、各种假期待遇

1、探亲假: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

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30天,车船费报销;②未

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一次20天,如两年合休可给假45天,车船费按有关规定报销;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

假一次,一次20天,车船费超出本人工资30%的部份报销。

2、婚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给予1至

3天的婚丧假,晚婚(男25、女23周岁)婚假15天,婚丧假者可以

给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3、产假: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产

假期间工资照发,领独生子女证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休一年,发原工资的75%。

四、抚恤金、丧葬费和遗属补助

1、抚恤金:①九三年工资改革后的在职人员死亡计发基数为职

务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②九三年工资改革后的离退

休人员(含1993年工改前离休模拟在职人员套改增加了离休费的人员),死亡后计发基数为职务工资以及按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与

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③九三年工资改革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

后的计发基数按人薪发(1994)5号、吉人联字(1999)29号文件规定

执行。革命烈士、因工死亡、因病死亡,以上述规定计发的基数分

别发给40个月、20个月、10个月的工资或离退休费。

2、丧葬费:根据吉劳人老字(1988)1号文件,职工死亡后,发

给丧葬补助费400元,包干使用。

3、遗属补助:根据吉人联字(1999)29号文件,职工死亡后,其

遗属家庭收入(包括配偶、同居子女和同居父母的收入)人均生活费

达不到当地困难补助标准的,由死亡职工所在单位,按当地困难补

助标准计发或补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长春市240元),孤身一人又

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每人每月增加5元。

京外各单位原则上执行地方规定,也可参照本通知办理。

五、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1、工伤认定: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④、患职业病的;⑤、因工

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⑥、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

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②、在抢险救

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③、职工原在军队

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

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①、工伤认定申请表;②、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

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2、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

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在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3、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残补助费标准:一级每月20元、二级每月18元、三级每月16元、四级每月14元、五级每月13元、六级每月12元、七级每月10元、八级每月8元、九级每月6元、十级每月5元。

因工致残护理费标准:一级每月284元、二级每月227元、三级每月170元。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参保后发生的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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