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主治医师报名条件

主治医师报名条件

主治医师报名条件2010年主治医师考试网上报名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到2010年1月10日,现场确认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17日到2010年1月12日。

2010年主治医师考试时间:5月22、23、29、30日。

以下为主治医师报名条件。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一、临床医学专业:(一)初级:根据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二)中级:1、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报名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同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参加药(护、技)士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中专或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参加药(护、技)师资格考试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2、取得相应专业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3、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1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考试)是全国医学会和国
家人社部规定的,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执业的必备条件。

全国医学会暂定的考试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2 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为临床和医学理论两个类别,分别包括临床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眼科、口腔科、皮肤科和中药学等其他学科;医学理
论包括医学基础理论、公共卫生学、生物医学工程与技术等。

3 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实操考试和面试,根据不同考试科目采用不
同评价方法。

笔试包括计算机统一考试、电子技术笔试和书面考试;
实操考试主要是体外实验;面试分为一对一面试和群体面试。

4 报名及参加考试
考生需当年6月份完成报考工作,本地考试一般通过微信、网络
或报纸等方式报名及报考;外地考生可本地报名后参加外地考试;考
生需提供相关证件材料,经主考地招生机构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考试。

5 考试成绩
考生参加考试后,主考机构按考试科目及成绩情况及时发放成绩证明;考生参加考试后,成绩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效期,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超出有效期后需重新参加考试。

6 考试异议
考生参加考试时如有异议,需当场向主考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重新安排考试;主考机构受理后,再安排重新考试,考生异议则视为不合格。

以上就是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大概介绍,希望考生在参加考试时要遵守各项考试规定,把握好考试时间,努力取得优异的成绩。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最新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内部资料,供考务管理人员掌握)报名条件: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规定的全日制3年以上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历,包括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2019年度应届毕业生以学校为单位进行集中报名。

一、专业要求:护理学类和助产专业。

二、学制要求:1、2007年及以前入学的一年制或两年制中职学历;2、2008年及以后入学的三年及以上学制学历;3、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教、自考、远程教育的学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政策依据国家文件:教高[2002]10号《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人社部令第74号《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湖北省文件:鄂卫函[2009]105号《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停止举办高中毕业生入学二年制中职护理助产专业的通知》2019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湖北考区报考条件(内部资料,供考务管理人员掌握)一、报考初级士:具备相应专业2018年底以前的中专或以上学历。

二、报考初级师,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五年。

即:2013年底以前取得士级资格;2、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即:2015年底以前大专毕业;或:2016年底以前取得士级资格,具大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注:2016年5月以大专应届生身份报考护士且合格考生,本次不符合报考护师;若同时能提供2015年底以前的中专学历,本次符合报考护师。

3、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即:2018年底以前本科毕业。

三、报考中级,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师职务满7年。

即:2011年底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中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2、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师工作满6年。

即:2012年底以前取得师级资格,具大专学历(学历年限不计)。

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大医院派遣员工: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转发<关于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360号)及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安排,结合我单位实际,现就考试报名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二、考试报名1、报名方式与时间:采用网上报名,现场确认。

自2010年12月28日起各地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根据报名须知在网上填写个人报名信息,并打印《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16日。

各报名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在2011年1月11日期间进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工作,考生须持申报表及相关的证件、材料进行现场确认。

2、考生报名现场确认时应按照规定提供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包括:(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2011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一式二份;(3)本人近期小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4)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参加中级资格考试,须提供该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考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必须提供全科医生、社区护理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三、考试范围及方式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分为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详见《2009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卫人发[2000]462号)

(卫人发[2000]462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例(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作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油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负责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学历要求等问题的补充说明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学历要求等问题的补充说明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学历要求等问题的补充说明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有关学历要求等问题的补充说明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等相关规定,现将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关于学历条件等问题作以下补充说明。

高级卫生职称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2017年高级卫生职称考试课程!】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可以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通过资格评审梦助力!一、申报医师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规定,报考执业医师和医师职称,必须具备医学中专、医学大专、医学本科、临床医学硕士、临床医学博士专业的学历(学位);卫生部、人事部《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规定,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学历(学位)。

因此,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执业类别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的医务人员,申报医学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相应的临床医学和预防医学专业学历。

基础医学类专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临床、中医、口腔、公卫等执业类别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二、申报护理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要求。

按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第517号国务院令)第七条规定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具备的条件之一:“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卫人发[2000]462号-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人发[2000]462号-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 1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报考主治医师资格条件医师的条件

报考主治医师资格条件医师的条件

报考主治医师资格条件医师的条件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

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中旬举行。

证书杀伤力:★★★★★内科主治医师考试范围(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内科学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设置:内科学考试专业设置内科学、心血管内科学、呼吸内科学、消化内科学、肾内科学、神经内科学、内分泌学、血液病学、结核病学、传染病学、风湿与临床免疫学、职业病学共12个专业。

(三)考试科目设置:考试共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

(四)考试形式:参考2019年,内科主治医师考试是人机考试。

内科主治医师资格取得方式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根据卫生部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确认培训定点单位及培训教师。

报名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可按自愿的原则报名参加培训。

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者,由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内科学专业(注:部分地区内科主治医师考试报名条件略有不同,具体以当地卫生局公布内容为准。

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报考指南

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报考指南

中医内科学·主治医师报考指南考试介绍为适应我国人事制度的改革,由人事部与卫生部共同组织实施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卫生部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报名、资格审核等全部考务工作。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负责西医、中医、计生部分专业的命题、组卷工作。

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五月下旬举行。

一、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范围1.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2.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

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3.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科目。

4.考试方式根据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2009]138号)。

2010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知识”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

其他51个专业(包括新增输血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26、116)两个专业)的4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

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方式1.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自2003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报考专业各科目的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凡列入全国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认定和评审,不再组织初、中级卫生技术系列的专业考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8.16•【字号】辽人社职〔2023〕43号•【施行日期】202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文件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为有效衔接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公布《辽宁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2023版)》(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本《目录》所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及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岗位空缺情况和聘任条件,按程序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二、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后,需按照《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和《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职业资格后,需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对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等相关职业资格后,可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对应初级或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报考主治医师资格条件

报考主治医师资格条件

医师:医师是一种高级医务卫生人员,是指受过高等医学教育或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医务卫生人员。

主治医师:主治医师(attending physician)是医院的职称的一种,比住院医师高一级,比副主任医师低一级,属于中级职称。

不同于主治医生或“主治大夫”。

医院的住院部各科室,将床位分配给各医生,每一床位的主要负责的医生,就被患者和同行称为主治医生或主治大夫,他们可由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担任。

是一种责任人称呼。

报考条件:条件依据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内科学专业报考条件:1、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3)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4)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2、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2)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3)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4)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5)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内科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1)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2)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3)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4)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内科主治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报名条件中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口腔中级考试专业全科代码

口腔中级考试专业全科代码

口腔中级考试专业全科代码口腔医学主治医师是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之一,专业代码353。

原人事部、卫生部下发《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要求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个人自主申请、社会合理评价、单位自主聘任的管理体制;逐步推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卫生系列医、药、护、技各专业的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逐步实行以考代评和与执业准入制度并轨的考试制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采取考试和评审结合的办法取得。

《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进一步明确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报名政策及考试相关规定。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医、药、护、技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医院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分两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网上预报名,第二阶段为现场确认。

(1)网上预报名(2021年网上预报名时间:2020年12月29日-2021年1月11日)(2)现场确认(具体确认时间由各地区自行确定)2021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为4月10、11、17、18日。

初、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四个科目,采用纸笔作答方式的分四个半天进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的分两个半天进行。

全科医学考试采用是人机对话的方式,具体考试日期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

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

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

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卫人发[2000]462号

卫人发[2000]462号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2000年12月16日)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临床医学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

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