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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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管理,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实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活动,包括国家、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规模,分类进行,具体验收要求和程序由国家标准、地方规定、行业标准和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章验收机构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且独立、公正、公平。

第六条验收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验收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组织机构、人员和设备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验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八条验收机构应当通过抽样、测试、检验等方法,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全面、系统的验收。

第三章验收程序第九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定阶段三个阶段。

第十条准备阶段包括验收申请、资料准备、技术协作等工作。

第十一条实施阶段包括工程清查、验收检查、技术评定、验收会议等工作。

第十二条评定阶段包括验收意见反馈、整改和重新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验收内容第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的设计、施工、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二)工程的结构强度、抗震能力、防水防潮等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要求。

(三)工程的设备、工具、设施等是否齐全、合理、安全。

(四)工程的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五)工程的管理机构、人员、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章验收标准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定。

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验收标准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质量标准:结构强度、抗震性能、声、光等指标。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确保人民防空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三条竣工验收是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按照合同、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检查和评定,包括技术验收、安全验收、环境验收和耐久验收。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目的是确保人民防空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具备防空功能,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并承担责任,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人民防空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验收申请。

第八条竣工验收包括以下程序:(一)申请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材料。

(二)技术验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技术指标和工艺进行检查和评定,确保达到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

(三)安全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结构、材料和设备进行安全评估,确保防空设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四)环境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五)耐久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耐久性进行评估,确保能够长期使用和维护。

第九条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先验收后投入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开具竣工验收证书,并由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密切关注建设单位的履约情况和防空设施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给予警告、罚款、限期整改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吊销其竣工验收证书,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2002]豫防办148号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个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供参考:一、项目背景根据《人民防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人民防空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细则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二、竣工验收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竣工验收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全部或部分完成的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鉴定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竣工验收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开、科学、便民和及时。

三、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1.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施工单位应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前,在规定的表格上填写有关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确定竣工验收组成员,并组织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包括资料审查、现场勘察等。

3. 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竣工验收组成员应对人民防空工程的各项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技术鉴定。

4. 总结报告和评定: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的结果,撰写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评定,确定竣工验收结果。

5. 验收结论和证书颁发: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将竣工验收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施工单位,并颁发相应的验收证书。

四、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1.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配合竣工验收组织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鉴定。

2. 竣工验收组织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竣工验收组织单位应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公正、公开和科学,并及时下发竣工验收结论和颁发验收证书。

3. 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合同的要求,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协助。

4. 建设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保障竣工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下列文件:(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建设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意见等材料;(三)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等文件。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的分类和级别按照《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涉及设计、施工、装备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项目。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由地方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第八条竣工验收包括如下程序:(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二)验收机构进行审查;(三)实施现场勘察;(四)审核设计文件和施工记录;(五)检验工程质量;(六)检查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七)组织综合论证和审核报告;(八)进行竣工验收,并发布验收结论。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九条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图;(二)竣工验收报告;(三)消防验收意见;(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对竣工工程进行质量检验和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设备等检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配合验收机构的工作,提供所需信息和支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和消除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章验收机构的责任与义务第十三条验收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验收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竣工验收,保证其公正、公平、专业。

第十五条验收机构应对竣工工程进行实地勘察,审核设计文件和施工记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验收机构应检查竣工工程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和应急设备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验收机构应对竣工工程进行综合论证和审核报告,并提交验收结论。

最新整理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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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20xx]豫防办xxxx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xx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xx]xxxx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防〔2017〕143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防办(民防局),郑州航空港实验区人防办,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人防办,河南机场集团国动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7年12月23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兼顾工程)质量监督,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包括对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行为、工程实体和人防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人防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施全面质量监督。

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方面实施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供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及管线,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四条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参考Word)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和备案要求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和备案要求

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和备案要求(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要求1)人防工程专项验收依据当地人防办公室的规定,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专项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人防工程验收准备工作:(a)工程按照设计文件、合同要求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进行质量检查并及时整理工程技术资料,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经该工程监理单位审核后,向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b)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c)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填写《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

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a)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b)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c)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d)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e)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f)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4)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a)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b)勘察设计、施工、防护设备安装、监理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验收组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对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质量及防护设备安装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成员签署的《人民防空工程验收记录》;(c)参与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6•【字号】豫建[2006]143号•【施行日期】2006.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南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通知(豫建〔2006〕143号)各省辖市建委、房管局:自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市认真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督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参建各方履行竣工验收职责,尤其是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78号令)出台后,各地认真开展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严把竣工验收备案关。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竣工工程备案率为85%。

但是,目前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建设工程终身质量责任制没有严格落实,业主及工程建设各方竣工验收不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率低,部分工程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监管不严,对未经备案投入使用和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责任方制止处罚不力,给工程质量留下隐患,也造成市场主体守法意识不强,影响工程结算、建设节能等相关工作的把关。

为切实落实质量责任,督促各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全省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现将落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口,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法定程序,是各方主体应该严格履行的法定职责,也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一项重要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与工程的规划许可、施工许可一起构成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完整体系。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把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守法意识,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1.引言人防工程是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其建设与验收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为了确保2024年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方案。

2.验收标准(1)建筑结构安全性:人防工程的结构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能够承受自然灾害和恶劣环境的考验。

(2)功能完备性:人防工程要满足防空、防火、防爆、防燃等多重功能的要求,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提供有效保护。

(3)设备设施完善性:人防工程的设备设施要齐全,包括通风、照明、电力、消防等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和维护。

(4)安全管理规范性: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包括安全预案、应急疏散措施、安全培训等方面。

3.验收程序(1)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召开相关会议,明确验收任务和责任,组成验收组,准备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初步验收:对人防工程外观、建筑结构、功能设施等进行初步检查,确认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3)设备设施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电力、消防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安全管理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终期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功能设施、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符合验收标准。

4.验收内容和方法(1)建筑结构验收:通过对人防工程建筑结构的外观检查、结构力学性能测试等方式,评估其安全性能。

(2)功能设施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防空、防火、防爆、防燃等功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认其有效性。

(3)设备设施验收:对人防工程的通风、照明、电力、消防等设备设施进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4)安全管理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进行检查和评估,确认其规范性和有效性。

5.验收结果和评估根据人防工程的建筑结构、功能设施、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验收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验收标准,给予合格或不合格的评定。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人防〔2019〕75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人防〔2019〕75号
各省辖市人防办,济源示范区人防办,各省直管县(市)人防办,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pdf
2019年11月26日。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精编版

河南省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精编版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豫建建(2014)12号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加。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技术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存在问题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合格或经整改后合格的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签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具备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工程概况;2. 工程各参建单位;3. 工程施工质量及监理情况;4. 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5. 竣工资料审查情况;6. 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分别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施工1. 项目报建:在项目立项前,需根据各地对人防工程的要求进行报建,办理完人防设计要点后,方可开工建设。

2. 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在项目报建通过后,需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防工程建设许可证。

3. 施工准备:按照已审批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施工过程中,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4. 施工过程监督:在人防工程施工过程中,需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5. 施工验收:施工完成后,需进行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包括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设备安装质量、隐蔽工程验收等。

二、人防工程验收备案1. 提交验收申请:建设单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

2. 提交验收资料:提交以下资料:(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表;(3)人防工程设计审批表;(4)人防工程竣工图纸(平时、战时平面图);(5)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方案;(6)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8)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9)现场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批、告知结果及取证。

3. 验收审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查验。

4. 验收结论:根据审查结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

5. 备案登记: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将验收结论报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6. 验收证书: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可领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三、人防工程验收备案的意义1. 确保人防工程质量:通过验收备案,可以确保人防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提高人防工程的整体质量。

2. 保障人防工程安全:验收备案有助于发现和解决人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能。

3. 规范人防工程管理:验收备案是规范人防工程管理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人防工程的管理水平。

总之,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备案是确保人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环节。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

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一、前言人防工程的建设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必须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工作。

本方案旨在制定一套完整的2024年人防竣工验收验收方案,以确保人防工程的建设达到预期目标。

二、验收范围本次验收的范围主要包括人防工程的各项建设内容、质量和安全等方面。

三、验收内容1. 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的审查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及设计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工程规划、布局、结构、材料等各项内容的合理性和符合性。

2. 施工过程的检查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施工材料的使用、施工工艺的合理性、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等。

3. 工程质量的评估对人防工程的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工程的完整性、稳定性、耐久性等。

4. 设备设施的检验对人防工程涉及的各类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包括通风、排烟、供水、供电、应急照明等设备的安装及运行情况。

5. 安全设施的验收对人防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包括逃生口、疏散通道、防火门窗、灭火系统等的安装及使用情况。

6. 灭火器材的测试对人防工程内的灭火器材进行测试,确保其性能符合要求。

7. 管理措施的考核对人防工程的管理措施进行考核,包括工程管理、维护保养、紧急情况应急处理等方面。

8. 防护工程的检验对人防工程的防护工程进行检验,包括地下排水系统、防渗墙、重磁屏蔽等方面。

四、验收方法1. 专家评审邀请人防工程领域的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对人防工程进行评审。

2. 现场勘查对人防工程进行现场勘查,对各项工程内容进行实地查看和验证。

3. 设备测试对涉及设备设施的部分进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

4. 文件资料审查对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设计文件等进行详细审查,确保其符合要求。

五、验收标准1. 人防工程的建设方案和设计文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2. 人防工程的建设过程符合工程施工的相关规定,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重大事故和质量问题。

3. 人防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文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文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根据《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包括人民防空工程基本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等的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程序和要求第三条竣工验收的程序分为准备工作、现场检查、验收意见书的起草和评审等环节。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要求如下:(一)人民防空工程基本设施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达到设计要求, 并具备良好的结构和物理性能。

(二)人民防空工程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保证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补充完善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资料和技术文件。

(四)竣工验收应有完整的文件和资料备案, 包括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报告等。

第三章准备工作第五条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资料准备、设备调试等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做好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准备工作, 包括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施工记录等。

(二)施工单位应做好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的调试工作, 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于竣工前三个月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提交以下资料:(一)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二)人民防空工程基本设施验收报告;(三)人民防空工程设备验收报告;(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现场检查第七条现场检查工作应由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组组织并记录。

(一)现场检查应由工作人员进行, 检查人员应熟悉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要求和验收标准。

(二)现场检查主要包括对人民防空工程基本设施、人民防空工程设备的外观和规格的检查。

第八条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或预测到的问题, 应立即记录并报告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五章验收意见书的起草和评审第九条验收意见书的起草应由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组编写, 并提交相关部门进行评审。

(一)验收意见书应包括基本信息、验收依据、验收内容、验收结论等内容。

(二)施工单位应及时配合人民防空工程验收组的工作, 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精)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精)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统一验收标准和验收方法保证验收质量,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管理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修建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申请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一、工程建设全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政策、法规,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未做出处理结论之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二、施工决算应全部完成,并已通过审计部门的审核;三、土建施工和设备安装应按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满足使用要求;四、初验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标准;五、建设单位对初验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已进行了整治;六、工程技术档案资料齐全,并已完成分类立卷。

第四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有关文件、规范和标准进行:一、上级工程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批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件、施工设计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等;二、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及建设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质量评定卡等;三、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等。

第五条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工程建设管理权限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成立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

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

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六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程序组织验收;一、听取工程竣工和初验情况汇报;二、审查竣工文件;三、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四、审查建设程序,提出审查意见;五、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各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意见;六、审查工程竣工经费决算,提出审查意见;七、对重大问题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八、提出工程验收结论.第七条人防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应重点审查下列项目;一、该项目建设各种文件;二、施工日志、资料和档案;三、投资、进度、质量控制报表和合同管理;四、其它。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尹弘2020年12月31日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公布202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10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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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2002]豫防办148号
关于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
验收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具有特殊专业性,国家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行业管理。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在我省对人防建设工程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人防办公室是本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部门,各省辖市、省直、郑州铁路局人防办公室做好本辖区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合工作。

二、河南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河南省人防办公室委托,具体实施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三、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凡2003年1月1日以后竣工的人防建设工程均试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同时质量监督站不再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四、豫防办[2001]133号文件同时废止。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河南省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市、县(区)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含扩建、改建)的各类人防工程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按国家人防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人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全面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三)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参加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进行了检查,确认。

勘察、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四)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勘察、设计单位认可的基础上,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并核定合格质量等级,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有完整的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竣工档案资料;
(六)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签署了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九)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五条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工程完工,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有关资料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核查,并将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三)省人防质量监督站应当场核查该工程竣工验收十项条件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发给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整改,并重新确定竣工验收时间。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要求组织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四)对工程勘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管理环节的工程实物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不能协商解决时,由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裁决。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报建日期、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验收小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开工批准文件;
(二)省、市、县(区)人防办公室关于建设人防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省人防办公室或其委托的设计审查机构对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四)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检测中心提供的防水检测报告;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七)公安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认可文件;
(八)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和使用功能试验资料。

第八条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重点,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标准、验收内容是否正确;(三)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四)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

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提交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报监、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
(三)施工过程中重点监督部位及各次巡回抽查质量情况;
(四)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门框墙、密闭墙、临空墙、预埋管件,染毒洗消排污系统等防护密闭重要部位的质量检查、抽查情况;
(五)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六)工程竣工技术质量资料抽查意见;
(七)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八)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九)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十)监督单位、签发人、签发时间、监督人员。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由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发。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竣工验收报告附属文件;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备案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后,验证文件齐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在备案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违反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下列行为,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人防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一)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通知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继续擅自使用的;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三)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分项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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