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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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18年4月25日《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集聚壮大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新区辐射带动作用,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印发<关于引进总部型企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青西新发〔201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和《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部企业奖励扶持范围与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签订合作协议,符合《青岛西海岸新区总部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经认定的总部企业。

二、总部企业扶持政策(一)《若干政策》第四条第一款“落地补助”1.第1项所提“实缴注册资本1-10亿元(不含)、10-20亿元(不含)、2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补助”,按照新注册总部型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分档给予补助。

其中,实缴注册资本1-20亿元(不含),按照实缴额度的1%给予补助;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以上,给予4000万元的补助。

该项补助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

2.第2项所提“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对注册资本金增资的,按照增资实缴额度的1%给与补助,最高2000万元,三年内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此条适应于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增资的总部企业,该项补助每个企业仅享受一次。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5•【字号】青政办发〔2014〕24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15日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青岛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因条件限制确需新建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提交市政府研究。

2.鼓励多种清洁能源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能源梯级利用。

加快发展污水源、海水源等新型多元化清洁能源供热,积极推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利用等供热,因地制宜发展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供热,试点高效、洁净燃煤供热技术应用。

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各类专业公司与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合作,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4.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新规划的供热区域开展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探索适合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商业运作模式。

5.鼓励非居民用户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享受相关补助政策。

6.支持电力、燃气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能源行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等工作,组建专业的清洁能源服务公司。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7•【字号】青政办发[2008]68号•【施行日期】2008.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8〕6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做好城市供热工作,保障供热平稳运行,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供热工作确保群众冬季采暖的意见》(鲁政发〔2008〕89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几年来,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我市供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大气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我市集中供热起步较晚,供热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用热需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供需矛盾比较突出。

特别是今年以来,煤炭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供热价格倒挂,供热企业亏损严重,供热工作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形势十分严峻。

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民生、促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城市供热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行动和必然要求,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城市供热运转正常。

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供热采暖平稳运行(一)建立供热用煤保障机制。

要针对今冬煤炭供应紧张的局面,加大对煤炭储运工作的扶持力度。

市经贸部门要协助市市政公用部门做好与省煤电运联合办公室及省供热办的沟通协调工作,帮助落实煤源。

市交通部门要协助加强运力组织协调,并根据要求,及时协调开辟供热用煤运输“绿色通道”,高速道口免费放行。

市公安部门要对供热煤炭、炉渣运输车辆给予快速优先通行,保障运输安全通畅。

市市政公用部门要加强对供热企业储煤情况监督检查,并建立供热煤炭储备调度通报制度。

青岛供热条例

青岛供热条例

需要供暖的入住率60%以上要求供暖的进来看看!(重要文件)胶南市供热办公室关于《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的解释市供热办公室就汇祥花园业主提出的问题向青岛市供热办公室进行了认真的查询,现答复如下:1、第十四条内容: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入住率达到总户数的60%以上,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既有住宅,供热设施安装率达到单元总户数的60%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

2、条文解释:1、“已具备供热条件”是指一是小区要有热源,二是集中供热管道要铺设完毕,三是小区内部要有换热站,四是小区入住率交费率达到60%。

2、新建小区供热缴费率需达到60%以上,方可供热。

3、已达到供热条件的小区内的新建住宅,单元缴费率达到60%的,供热部门应予供热。

4、入住率(取暖费交费率)的计算方法:小区取暖费交费户数除以小区总户数。

2008年11月20日胶南市供热办公室请大家仔细看看入住率= ?!!看看人家供热办的“人才”的解释!附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content/2007-08/15/content_16423.htm 方便大家查阅啊!别的我没法再说了,我实在太佩服他们的解释了!!!!2007年6月21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业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2007年7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提高城市供热质量,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青政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14〕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9日青岛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落实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计划,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一)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全部行政区域,崂山区中韩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二)城阳区黑龙江北路-城阳区209省道-长城路-秋阳路向东延长线-青威路-春阳路-青新高速公路-瑞阳路-204国道-文阳路-青威路-礼阳路-长城南路-黑龙江北路围合区域;(三)城阳区胶州湾海岸线-大沽河东岸-前海路-上马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南界-河东路-华中路-祥茂河-科兴路向西延长线-岙东北路-锦宏东路-河岭路-城阳区即墨市行政区域界线-河岭路向北延长线-胶济铁路城阳段-锦宏东路-双元路-文阳路-正阳西路-墨水河西岸-红岛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北界-胶州湾海岸线围合区域;(四)黄岛区海岸线-灵山卫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昆仑山南路-昆仑山北路-黄河西路-辛安街道办事处与灵珠山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界线-7602省道青岛前湾港区2 号疏港高速-团结路-淮河东路-千山北路-千山北路与辽河路交汇点向北延长线-黄岛区海岸线围合区域;(五)黄岛区豆金河-双珠路-青岛滨海公路-两河-海岸线-风河-豆金河围合区域;(六)黄岛区风河-珠山路-双珠路-东风路-铁橛山路-琅琊台路-风河围合区域;(七)黄岛区青草河-青岛滨海公路-黄岛区相公山河(南北向段)-世纪大道-海岸线-青草河围合区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青政办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10日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助力实现全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有效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群众生产生活环境,加快我市清洁能源供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实施清洁能源供热1清洁能源供热,主要指利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集中供热。

除董家口经济区、平度新河生态化工区外,我市市域内原则上不再新建传统燃煤供热项目。

2鼓励清洁供热方式联合使用和清洁能源梯级利用。

充分利用大型热电联产机组循环水和工业余热等供热,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因地制宜发展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供热,鼓励建设谷电储能设施。

探索核电余热、氢能供热,相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报市政府确定。

3特许经营供热企业应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积极发展清洁能源供热。

在供热专业规划确定的清洁能源供热发展区域内,供热单位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规划确定的供热方式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整其供热范围或者依法确定新的供热单位。

4新建公共建筑应当优先使用工业余热、清洁能源供热。

鼓励既有公共建筑项目退出燃煤集中供热,采用清洁能源等方式供热。

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可自建自用清洁能源设施供热。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青西新管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管区,管委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18年5月11日青岛西海岸新区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中供水管理,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青岛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中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集中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村集中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实行规模化发展、企业化经营、专业化管理。

第五条各有关镇(街道、管区)是各自辖区内农村集中供水的责任主体,应在新区管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供水管理,掌握供水运行管理的控制权和主动权,具体工作由所属的农村供水管理单位承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供水单位负责辖区农村集中供水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农村集中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供水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研究探索农村集中供水运行管理机制改革创新,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发改、财政、卫生、检测、环保、审计、供电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集中供水管理相关工作。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全文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青岛市黄岛区发布了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相关政策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xx〕2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城管〔20xx〕95号)、《关于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xx〕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热管理工作。

区发改、规划、城建、工信、国土、财政、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程序的项目,应征询区城管部门的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地块,区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一并纳入出让或划拨文件。

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对利用公用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区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确权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清洁能源供热的可能性,并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方案。

青岛:《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2014-2020)》

青岛:《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201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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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部分地市政策
青岛: 《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2 0 1 4 - 2 0 2 0 ) 》
通过挖掘大型热电联产和工业生产余热潜 力 ,大力推广污水源、海水源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方 式 ,有 序 推 进 天 然 气 分 布 式 能 源 、燃 气 空 调 、 天 然 气 调 峰 锅 炉 项 目 建 设 ,因 地 制 宜 发 展 土 壤 源 、 空 气 源 、太 阳 能 供 热 ,提 高 清 洁 能 源 供 热 比 重 , 控 制 燃 煤 供 热 增 量 ,逐 步 减 少 燃 煤 供 热 存 量 ,严 控 污 染 物 排 放 。根 据 《规 划 》,至 202 0 年 ,全 市总供热 面 积 达 到 3.1亿平方米,其 中 ,清洁能 源 供 热 面 积 达 到 1.8亿平方米, 占总供热面积的 57.4%,相 比 20 1 3 年 ,实 现 供 热 燃 煤 减 少 2 0 万 吨标煤,减 少 二 氧 化 硫 排 放 0.71万 吨 ,氮氧化 物 排 放 0.37万吨,烟 尘 排 放 0.12万吨。
道 之 言 ,宄 竟 是 行 业 不 才 ,还 是 企 业 创 新 不 够 ,经 销 商 营 销 策 略 失 活 ?
市场?
国 家 光 热 “十 三 五 ”规 划 中 也 提 出 到 2 0 2 0 年太阳能光热保有量由
5.
作 为 市 场 领 域 的 负 责 人 ,您 还 有 哪 些 观 点 、理 念 或 对 行 业 有 哪
聊 城 :太 阳 能 采 暖 补 贴 5 0 0 0 / 户 +1000/ 年 *3
近 曰 ,聊 城 市 出 台 《聊 城 市 冬 季 清 洁 取 暖 财 政 补 贴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对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做 了详细规定。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15•【字号】•【施行日期】1993.10.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1993年10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促进城市集中供热发展,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将由集中热源所生产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城市或部分地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供热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

第四条青岛市公用事业总公司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

青岛市供热办公室具体负责集中供热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计划、经济、规划、财政、环保、物价、物资、劳动、房管等部门应配合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集中供热,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锅炉房、利用工业余热等多种形式。

对城市中原有的工业与民用分散锅炉房,应有计划地进行改造,实行集中供热,提高城市热化率。

第六条鼓励国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集中供热设施和开办城市集中供热生产经营企业。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远、近期结合,广开热源、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的原则。

第八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和经济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集中供热年度建设计划,由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编制,经市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计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批准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条城市新建住宅区和民用公共建设,应当实行集中供热。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青城管〔2023〕47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城管〔2023〕47号各区、市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建管局):现将《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9月28日青岛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运营后评价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经营行为,健全和完善清洁能源供热监管体系,推动清洁能源供热持续稳定运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项目,主要指利用天然气、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等能源的集中供热项目。

对青岛市域内的清洁能源供热居民项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清洁能源供热居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运营后评价包括项目运营单位自我总结评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后评价、结果应用三个环节。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项目运营后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承担市内三区项目运营后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他区(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项目运营后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本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项目运营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投入运营满一个采暖季且实际热负荷达到设计值的50%后,开展自我总结评价,并于次年6月1日前,编制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

第六条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运行质量。

供热质量、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情况。

(二)安全运营。

项目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制订及落实、日常应急处置及能源保障情况。

(三)服务保障。

投诉事项的办理、服务机制建设及服务监督情况。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3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0日青岛市推进农村清洁取暖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居民取暖清洁化水平,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清洁取暖工作计划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65 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清洁取暖是指利用天然气、电、地热、生物质、太阳能、工业余热、热电联产等清洁化能源,降低污染物排放,减少能源消耗,实现低排放、低能耗的取暖方式。

各区(市)结合配套电力和燃气设施情况,以确保农村居民安全取暖过冬为底线,以取暖清洁化为目标,因地制宜地确定清洁取暖改造方式,主要包括:气代煤燃气炉供暖、电代煤供暖、生物质锅炉供暖等,确保按时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农村清洁取暖改造任务。

二、推进主体与方式(一)落实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

各区(市)政府是清洁取暖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调查摸底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镇(街道)、村(社区)和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工程建设,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手续办理、迁占补偿、工农关系等问题,做好补贴资金发放、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和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供热企业是城区集中供暖和集中供暖向农村地区延伸的实施主体,清洁能源运营单位是分布式清洁能源取暖的实施主体,管道燃气企业是气代煤工程配套燃气管网建设的实施主体,青岛供电公司是电代煤工程户表及以上部分配套电网改造的实施主体。

黄岛供热规划初步成果汇报V7.8-1014

黄岛供热规划初步成果汇报V7.8-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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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现状集中燃煤热源
黄岛区东区
现状燃煤供热企业5家,共有集中燃煤热(电) 源厂6处,其中4处热电厂、2处热源厂。
暖万家供热有限公司购买开发区热源厂、北部 热源厂、赛轮热电厂(工业用汽)的热量,建设管 网,向用户供热。恒源热电、恒光热电自建管网, 进行运营。
热源企业、热源厂、管网企业关系图
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政办字〔2016〕70号) 文件要求,近期计划将现有的2台20t/h快装链条蒸汽锅炉改造更换 为水煤浆锅炉。 远期计划建设2×58MW天然气锅 炉+1×6B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 以增加供热能力。
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
北部热源厂
黄岛区供热专项规划
开发区热源厂
9
1.大唐黄岛电厂
机组以发电为主。现状挂网面积138.8万m2,实际供热面积111.9万m2, 供热范围为电厂周边区域。
目前5#、6#机组连通管改造部分已经完成,供热首站计划2016年4月份 开工建设、计划10月份建成,具备投运条件。配套管网路由计划5月份 开 工 , 预 计 11 月 份 建 成 。 5# 、 6# 机 组 改 造 后 最 大 供 热 能 力 达 到 1000MW,供热面积2000~2400万m2。
开发区热源厂热源一览表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锅炉类型 热水锅炉 热水锅炉 热水锅炉 热水锅炉 热水锅炉 蒸汽锅炉 蒸汽锅炉 蒸汽锅炉 热水锅炉
锅炉型号 QXF116-1.6/150/90-P QXF116-1.6/150/90-P QXF116-1.6/150/90-P QXF168-1.6/130/70-M QXF168-1.6/130/70-M
挂网面积 实际供热面积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9件27项实事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9件27项实事的通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9件27项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青西新管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重点办好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9件27项实事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驻区各单位:2020年新区重点办好9件27项城乡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的实事,已经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票决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实事列入本单位年度综合考核业务职能目标,统筹把握好实事项目推进的整体流程、关键节点,列出施工图、计程表,快推进、快落实、快见效。

主要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与配合部门单位分工协作,抓好实施和监管;配合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审批部门和属地单位要扎实做好实事项目服务保障工作。

二、实行民生实事人大代表票决是今年的一项重要变化,按照《关于全区推行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人大代表不仅对实事项目的征集筛选进行票决,更贯穿于实事的日常推进监督、验收视察的整个过程,区人大将组织开展年中年度双测评,在下年度人代会上进行审议和满意度测评,并向工委报告测评结果。

各责任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票决制工作要求,在工作落实中进一步尊重民意、突出民生,确保实事项目真正成为惠及全区人民的民心工程。

三、管委办公室要统筹调度,定期督办、通报情况,对不达目标进度的实事项目实施挂牌督办。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月度推进计划,明确时间节点、目标任务、具体措施、责任人,卡紧压实责任,力争10月底前全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9.23•【字号】青政发[1996]144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有关事项的通告(1996年9月23日青政发〔1996〕144号)为了改善和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加快我市集中供热建设,提高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的旧城改造、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和工厂的用热,均应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采取集中供热。

二、市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时,应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协调安排集中供热工程。

新建、改建、扩建锅炉或其他供热设施,其设计方案未经市供热办公室审查同意,市规划、环保、劳动、供水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内四区不得新建10吨/小时(7兆瓦)以下燃煤锅炉。

在市内四区已实施集中供热区域内的燃煤锅炉,必须在市政府限定的时间内停止使用,并按照规定参加集中供热。

四、对已有余热资源或经改建、扩建后有余热资源的锅炉,必须按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向社会供热,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参加集中供热。

五、对在市内四区已有和在建的10吨/小时(7兆瓦)以下燃煤锅炉的单位,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核定后按每吨每年一万元的标准预收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收取的资金缴市财政专户储存,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按批准的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计划统一安排使用。

预缴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应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下达收费通知单后一个月内交清该项资金。

单位参加集中供热时,其预缴的资金抵减应缴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一)按规定应当采取集中供热而未采取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二)对违反本通告,依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予处罚的,由环保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三)对不按期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03•【字号】鲁政办字〔2023〕95号•【施行日期】2023.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9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3日关于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支持地热能开发利用,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地热勘查和有序利用1.支持地热能调查评价与勘查。

各级政府要强化资金统筹,加大地热能勘查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提供资金保障。

重点支持东营、德州、聊城、滨州、菏泽,济南-淄博-潍坊北部等地热能富集区以及烟台、威海、临沂、济宁等地热能丰富地区中深层地热田调查评价和深勘细查,重点县(市、区)城镇开发边界浅层地热能调查评价,以及潜力地区干热岩调查和评价。

(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矿勘查开发局、省煤田地质局配合)2.支持推广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

支持各市根据供暖(制冷)需求,在满足岩土体热平衡情况下,积极推广地源热泵供暖(制冷)。

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不取水的浅层地热能项目无需办理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配合)3.支持有序推进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

在做好地下水保护的基础上,中深层地热能开发利用不受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限制。

在地热能适宜开发地区,优先采用“井下无干扰换热、取热不取水”的开发利用方式;确需取水的,推行“同层等量回灌、取热不耗水”技术,促进地下水保护。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方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方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清洁生产试点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经节[2002]30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2.26
【实施日期】2002.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经节[2002]308号)
各试点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推动全市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经研究确定,青岛海尔能源动力公司、青岛啤酒二厂、青岛海天大酒店、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黄海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5单位为2003年度清洁生产试点企业。

现将《青岛市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各有关单位按《青岛市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好本单位的试点工作。

一、各试点企业要将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企
业是实施清洁生产和技术进步的主体,用不断推进清洁生产的方法,实现企业生产向清洁生产型转变。

二、充分发挥本企业技术人员和生产一线人员参与清洁生产的积极性、创造性,做到组织落实、管理到位、建章立制、持之以恒。

三、要节约挖潜,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优先安排清洁生产技改资金,确保技改质量,按时完成整改措施,当好我市清洁生产的排头兵。

附件:青岛市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青岛市清洁生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清洁生产试点工作的目的、意义
(一)清洁生产试点工作的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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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清洁能源,即绿色能源,是指不排放污染物的能源,它包括核能和"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原材料可以再生的能源,如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太阳能、生物能(沼气)、海潮能这些能源。

可再生能源不存在能源耗竭的可能,因此,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许多国家的重视,尤其是能源短缺的国家。

青岛市黄岛区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规范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和运行补贴申请、办理程序,根据《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24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贯彻青岛市加快清洁能源供热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城管〔2015〕95号)、《关于在全市学校、幼儿园推广使用清洁能源供能的通知》(青城管〔2015〕2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城管部门负责清洁能源供热管理工作。

区发改、规划、城建、工信、国土、财政、环保、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供热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清洁能源供热,是指利用污水源、海水源、土壤源、空气源、太阳能、生物质能、天然气等能源为特定区域实行集中供热。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

清洁能源专业公司依法从事清洁能源供热项目的建设、运营与服务不受原划定的特许经营范围限制。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对新进入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地程序的项目,应征询区城管部门的意见,明确该地块是否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

对具备清洁能源供热条件的地块,区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清洁能源供热要求,预留清洁能源供热设施用地,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一并纳入出让或划拨文件。

供热方式一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对利用公用或其他主体的地下空间独立建设,为周边区域多个项目供热的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区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土地确权等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实行划拨供地。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清洁能源供热的可能性,并优先考虑使用清洁能源供热方案。

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清洁能源供热。

第七条区内新建、扩建、迁建的中小学、幼儿园须同步建设清洁能源供应配套设施;已建成学校尚未建设供热、制冷设施的,须按清洁能源供应方式进行建设;已建成学校已经完成燃煤锅炉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应根据设备使用年限、使用效果等具体情况,适时变更为清洁能源供能方式。

上述单位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用热单位楼前阀门井处,包括热计量总表、供热二级管网采购安装,不包括热源土建部分。

第八条利用清洁能源实行供热的开发建设项目,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须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编制清洁能源供热设计方案。

项目涉及规划、用地、环评、节能、立项、施工等手续的,实行绿色通道。

第九条清洁能源供热配套费由区城管部门负责核定。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如下资料:(一)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设计方案(二)与清洁能源企业签订的供热协议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将供热配套费缴纳至区城管部门、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共同设立的银行监管账户。

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负责供热配套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签订供热协议,双方对供热设施建设内容、工期、质量等方面进行约定,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设施建设全过程监督。

第十二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十三条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向区城管部门申请从银行监管账户中拨付供热配套费,最高不超过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四条区城管部门审定后,从银行监管账户中先行拨付50%供热配套费,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工程竣工验收并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后拨付剩余20%供热配套费。

第十五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设施进行验收,区城管部门对验收结果予以备案。

项目竣工后,由区城管部门从区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备选库中抽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进行审计,审计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设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工信部门协调电网企业按规定接受电力并网,与项目单位签订电力并网协议,并积极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章投资补助第十七条符合本区确定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用清洁能源供热的,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单位应缴纳的供热配套费。

其中:使用清洁能源供热的工业采暖项目,按建筑面积115元/平方米标准予以减免。

工业生产性项目使用蒸汽用户,供热配套费根据实际用汽量按60万元/蒸吨核定,申请用汽单位与清洁能源供热企业签订协议,约定先按60万元/蒸吨的标准向供热企业缴纳供热保证金,正式投产6个月后,根据实际用汽量,按比例退还交纳的供热保证金。

供热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资金支出由区城管部门负责监管;退还供热保证金后,由清洁能源供热企业提出供热配套费补助申请。

工业蒸汽生产项目,由供热单位配套建设至单位用地红线,包括热计量总表采购安装。

清洁能源供热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开发建设项目经批准的平面图、管网综合图;(三)清洁能源供热项目规划、国土、环评、立项等相关批准文件;(四)使用天然气实施供热的,应提供与供气企业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五)采用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的施工图及施工图概算。

第十八条清洁能源供热投资补助由区城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财政部门审定后,先行拨付50%补助金额;工程竣工验收后,拨付30%;正式供热且稳定达标两个供热季(工业蒸汽项目管道竣工两年)后拨付剩余20%补助金额。

补助资金直接拨至清洁能源供热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新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资金按照发电装机容量1000元/千瓦的标准给予设备投资补贴。

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城管部门提出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补贴申请,按规定完整填写《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申请表》和《分布式能源项目设备投资补贴确认表》。

同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分布式能源发电装置购机合同,购机发票(复印件,如是外语的合同、发票,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二)有关项目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三)竣工验收报告;(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区城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发改、工信部门进行调查核准,并将有关审核意见及补贴资金申请报告送区财政部门。

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

分布式能源项目投产运行两年后,分布式能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出具评定报告,提出设备补贴申请,报区城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区城管、发改、财政、工信等部门组织进行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评定审查,经审查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达到70%及以上的,财政资金再给予1000元/千瓦的补贴。

区财政部门收到有关材料后,按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分布式能源建设单位。

每个项目享受的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海水源、污水源、土壤源、空气源热泵和其他电供热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

项目建设谷电储能设施,按核定储能设施建设成本的50%,由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1000万元。

申请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谷电储能设施规模,并报区城管、发改、工信、财政部门审查。

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谷电储能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提供谷电储能设施竣工图图纸及竣工结算,区城管部门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区财政部门进行决算审查,根据决算结果和补助标准下达资金预算,按规定直接拨付建设单位。

第四章运行补贴第二十一条2015年2月1日后设计方案经审查同意新建并投入使用的海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土壤源热泵、空气源热泵、谷电储能和生物质集中供热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和补贴政策,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采暖季结束后,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应向区城管部门提出运行补贴申请,提供清洁能源供热收费明细,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清洁能源供热单位供热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进行审计。

供热面积按照清洁能源供热单位开具的居住建筑供热发票面积计算。

第二十二条对新建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按核定天然气用量给予清洁能源供热单位财政补贴。

以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3.65元/立方米(政府定价)及居民集中供热价格30.4元/平方米(使用面积)为基准,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每立方米用气补贴1.92元,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每立方米用气补贴0.52元。

补贴标准随非居民类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居民集中供热价格等调整。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项目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最高为9.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用气量最高为22.0立方米/平方米(一个年度,建筑面积)。

燃气锅炉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项目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热项目,在采暖期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供热建筑面积和用气量结算单据,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燃气锅炉项目的居住建筑部分供热面积、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供热面积及用气量进行审计。

用气量低于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用气量补贴;用气量高于规定标准的,按照限定的标准气量进行补贴。

具有燃气调峰热源的供热项目分两部分进行补贴。

由项目单位在采暖季结束后向区城管部门提供燃气用气量结算单据和项目供热面积,由区城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居住建筑供热面积和用气量进行审计,并按照居住建筑部分用气量9.5立方米/平方米(一个采暖供热期,建筑面积)的限额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

一部分为总供热面积去除折算燃气调峰热源供热面积后的项目供热面积,按照同期燃煤供热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进行补贴,另一部分燃气调峰热源用气量按照实际用气量进行补贴。

启用燃气调峰锅炉需向区城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除自建自用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外,申请运行补贴的清洁能源供热单位,须按规定办理供热经营许可。

不办理供热经营许可的,不予以财政补贴。

第二十四条新建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及运行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标准补贴,由区发改、工信、财政、城管部门核定,由区财政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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