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PICC车险条款汇总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人保车损险条款是指人保财险公司针对车辆损失而制定的保险条款。
车损险是车险中的一种重要保险险种,主要保障车辆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盗窃抢劫等原因导致的直接损失。
以下是人保车损险条款的详细内容。
一、车损险的保险责任车损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地震、台风、飓风、暴雨、洪水、冰雹等自然灾害导致的车辆损失。
2. 碰撞、倾覆、坠落:包括车辆与其他车辆或物体发生碰撞、倾覆、坠落导致的车辆损失。
3. 火灾、爆炸:包括车辆因火灾、爆炸而导致的损失。
4. 盗窃、抢劫:包括车辆被盗窃、抢劫导致的任何损失。
5. 恶意损坏:指他人对车辆进行破坏、毁坏导致的损失。
6. 指定修理厂维修质量保证:人保车损险还提供指定修理厂维修的质量保证,确保车辆在修理过程中获得专业、合格的维修服务。
二、车损险的免责条款车损险并不对一切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以下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1. 车辆年限超过规定年限。
2. 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证件有效期过期。
3. 车辆因未经允许的改装而引起的损失。
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范围内的损失。
5. 车辆被盗抢后不按报警、报案手续的。
6. 车辆被驾驶员或其他特定人员驾驶而发生损失。
三、车损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计算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车辆的购车价格和车辆残值决定。
一般来说,购车价格与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挂钩,保险金额可以等同于购车价格,也可以根据车辆年龄、使用情况、市场价值等进行折扣。
而车损险的保费计算则由车辆的保险金额和保险公司根据风险评估所确定的费率来决定。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龄、使用性质和驾驶人的驾龄、记录等因素进行评估,然后根据风险等级来确定保费。
四、车损险的理赔流程在发生车辆损失时,投保人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理赔:1. 及时报案:投保人在车辆损失发生后应第一时间与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并提供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2. 定损核损:保险公司会派定损员核实车辆损失情况,并评估损失金额。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保机动车保险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险责任**:1.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 火灾、爆炸;(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 暴风、龙卷风;(5) 与他人财产(不包括全车被盗抢的财产等)发生碰撞、挤压致使该车损失;(6) 载运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2.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a)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b) 车辆途经暴雨、洪水、泥石流等造成被阻断的隧道、堤坝、道路等造成的损失;c) 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或在行驶过程中未保险车辆与其他机动车或物体刮撞造成第三者损失。
**责任免除**: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1.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2. 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3. 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4. 保险车辆有下列任一举出的情形时:a) 被盗窃、抢劫、抢夺,经追查未果;b) 发动机号码、底盘号码被撬或破坏。
**赔偿处理**:1.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协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评定。
所得价款应扣除应交的该批被估用车的附加费。
对于加价易赔的赔案,被保险人所得赔偿金额应扣除违章罚款。
当本车负次要责任时,应降低5%,负同等责任时,应降低10%,负主要责任时,应降低15%,负全部责任时,应降低25%。
在处理残余物时,如双方无意见,可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留置车辆。
如无留置价值,可以拍卖残余物。
人保picc车险条款汇总终审稿)
人保P I C C车险条款汇总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供的一种车险服务。
该保险涵盖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货车和客车等。
这种保险旨在为车主提供一种全面的保险方案,以保障车辆的安全和车主的财产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障车主对于机动车发生的意外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几点:1. 第三者责任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或停放期间对第三者造成了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提供的额度一般为五万元,车主可以选择加额保险费将额度提高到二百万元。
2. 车辆损失险如果车主的机动车在行驶期间发生碰撞、擦挂等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或无法维修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车辆价值的70%。
车主可以选择购买附加保险将赔偿额度提高到100%。
3. 全车盗抢险如果车辆被盗或抢劫,保险公司将按照车辆市场价值的70%进行赔偿。
4.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保险适用于玻璃因外来物体撞击或者其他因素破碎,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5. 司机座位和乘客座位意外险如果车辆在行驶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因此造成的伤害和身体损失,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为车主进行赔偿。
6. 其他可能的损失其他可能的损失还包括车损保险、不计免赔险、发动机险等。
车主可根据车辆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购买。
二、保险费用计算方法车主在选择人保机动车商业保险时,需要结合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保障范围来计算保险费。
其中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车辆品牌和型号不同的车辆品牌和型号的保险费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车型越新、越昂贵的保险费也就越高。
2. 车龄保险费与车龄的相关性并不一定。
在有些情况下,老车型的保险费反而会更高。
而一些车型造型独特,配置优越的老款车型,虽然车龄较长,但保险费则相对较低。
3. 驾驶员的驾龄和记录驾驶员的驾驶经历和驾驶学历等因素也会影响到保险费的计算。
人保PICC车险条款
人保PICC车险条款人保PICC车险条款是指人保财险为保障车主的车辆安全和保险利益所制定的规定和条款。
车险条款对车主购买车险后的权益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保护车主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人保PICC车险条款的相关内容。
一、保险责任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国家规定,强制投保,主要保障因车辆使用发生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车损险:保障车辆发生事故、碰撞、倾覆等造成的车辆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主在使用车辆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盗抢险:保障车辆被盗抢的损失。
5.全车盗抢险:保障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
二、保险责任范围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车损险:保障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事故、碰撞、倾覆等造成的车辆本身的损失。
3.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主因使用车辆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4.盗抢险:保障车辆被盗抢的损失。
5.全车盗抢险:保障车辆全车被盗抢的损失。
三、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免赔额和赔偿限额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2.车损险: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3.第三者责任险:按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分别确定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4.盗抢险: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5.全车盗抢险:按照车辆实际价值确定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四、保险责任除外1.保险车辆使用非法目的;2.保险车辆使用人员驾驶证过期或无有效驾驶证;3.保险车辆使用时超过核定载人、核定载重;4.保险车辆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封存或扣押期间;5.盗抢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明知车辆被盗抢,而未及时报案;6.盗抢险和全车盗抢险:车辆洗白、翻新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保险事故理赔1.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报警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2.提供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交通肇事形态、第三方人员伤亡情况等详细资料;3.配合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和勘察;4.根据保险合同和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机动车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内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内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内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内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
投保人能够选择投保其中局部险种,也能够选择投保全部险种。
保险人按承保险不分不担当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六条机动车损失保险动车过程中,因以下缘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难〔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担当,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准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截了当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关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局部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内人员责任保险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内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22人保车险免责条款详解
2022人保车险免责条款详解人保车险条款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人保车险条款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九)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十一)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辆商业险保险条款》
一、定义
1.保险责任: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由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2.保险事故:指致使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包括行驶车辆在内的发生的、突然而自然的事件(突发性事故)。
3.保险期间:指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日起至本保险合同生效期止(含保险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期间。
二、保险标的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的汽车(包含增加的附加设备,除另有明确约定外)。
三、保险责任
1.车辆损失险
被保险人购买车辆损失险,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引起的被保险车辆损失。
2.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偿因保险事故引起的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失。
四、免赔额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时,按照各险种免赔额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一定金额的损失,保险人只负责承担超过免赔额部分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各险种的具体金额以
保险合同中载明为准。
五、责任免除
在以下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承担: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酒后驾车;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
(4)被保险人擅自将被保险车辆以租、借、赠送等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5)被保险车辆因行驶在非法、未经许可的赛车场上或技术性比赛中发生事故;
(6)被保险车辆因参加特别行为而发生事故。
六、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为准。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
2021年人保车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旨在明确人保车险的保险范围、责任和义务,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人保车险提供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险和乘客险等多种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将依据车主的选择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第三章车辆损失险第三条:车辆损失险是指车主遭受车辆损失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根据条款约定,对车辆进行修复或赔偿。
第四章第三者责任险第四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车主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保险公司将承担法律责任并赔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五章司机险和乘客险第五条:司机险和乘客险是指车主因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司机或乘客伤亡等情况时,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保障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
第六章索赔与赔偿第六条:车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需立即向保险公司递交索赔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事故情况,保险公司将在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向车主进行赔偿。
第七章保险费用第七条:根据车主所选择的保险责任和保险车辆的具体情况,保险公司将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车主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合同终止后,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保险合同争议解决第九条:保险合同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向有关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诉讼解决。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款的解释权归人保车险所有,如有疑问或争议,以最新发布的条款解释为准。
以上内容简要介绍了2021年的人保车险条款。
车主在购买车险时可参考相关条款来了解保险责任和赔付方式,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条款
人保车险是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一种车辆保险产品。
以下是人保车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以保单条款为准:
1. 保险责任:根据保单约定,对被保险车辆在特定保险期间内遭受的意外损失或第三方责任进行赔付。
2. 车辆损失险:对因事故、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险:对被保险人因驾驶被保险车辆而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
4. 全车盗抢险:对被盗或抢劫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付。
5. 车上人员责任险:对乘坐被保险车辆的人员因车祸导致的意外伤亡进行赔偿。
6. 不计免赔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的免赔额进行豁免。
7. 自燃损失险:对车辆由于自燃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8. 玻璃单独破碎险:对车辆玻璃单独破碎的损失进行赔付。
9. 涉水损失险:对车辆因涉水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10. 车身划痕险:对车辆外观因划痕、碰撞、擦伤等导致的损失进行赔付。
以上仅为人保车险的一般条款内容,具体的保单条款可能会因个人需求、车型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购买保险前应仔细阅读保单条款,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保障方案。
人保车险保险条款
人保车险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1、交通工具损失险: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因行驶于公路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包括:(1)车辆本身及其附属设备损失; (2)第三方责任; 以及 (3)车辆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2、盗抢险: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因行驶于公路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的盗抢损失,包括:(1)车辆本身及其附属设备损失; (2)第三方责任; 以及 (3)车辆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3、车损险:保障保险被保险人因行驶于公路上投保的机动车发生的车损损失或损坏,包括:(1)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或财物的损失; (2)机动车损害第三方人体或财产的责任;以及 (3)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4、不计免赔险:范围包括:(1)机动车及其附属设备损失; (2)第三方责任; 以及 (3)车辆司机和乘客的人身伤害。
5、自燃损失险:向机动车投保了自燃损失险的被保险人,在机动车自燃的情况下能够拿到赔偿。
二、投保范围1、投保的范围:凡符合中国交通运输部的机动车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并由保险承保的机动车;2、 Unitied Insurance不承担:(1)船舶,滑翔机,滑冰车,机动车外的车辆,飞机和不在中国公安部广播电视局注册的车辆;(2)被保险人未按照机动车运输管理公安部注册,或者未按国家规定使用编号,或者无合法行驶证明的机动车;(3)在公安部登记供出租使用的机动车;(4)任何出现使用国家规定以外的燃料的机动车和被保险人违反汽车安全规定,而发生的损失;(5)承担技术研发类产品或服务的机动车.三、投保方式1、投保: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向其提出的保险申请时开始生效;2、保费支付:保费可由被保险人在支付完全数额的款项后,投保生效;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一般按照被保险人指定保险期间确定;3、保险合同:投保后,被保险人需签署保险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发生及赔偿的权利等;4、保证:投保时,被保险人需履行其当事人义务,并有义务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事故进行陈述和报告。
中国人保交强险条款
中国人保交强险条款中国人保交强险是一种车辆保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车主在购买车辆时必须购买的强制性保险。
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来全面介绍中国人保交强险的条款。
1. 保险责任,中国人保交强险的主要责任是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向第三方提供赔偿。
具体的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赔偿等。
2. 保险期限,中国人保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从起保日起计算。
在保险期限内,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3. 保险金额,中国人保交强险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来确定的,具体金额可能会因不同地区而有所差异。
保险公司会根据车辆的种类和使用性质来确定保险金额。
4. 免赔额,中国人保交强险中通常设有免赔额,即在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只负责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赔偿。
免赔额的数额也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来确定的。
5. 理赔流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要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保险公司会根据事故的情况进行理赔审核,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进行赔付。
6. 保险费用,中国人保交强险的保险费用是根据车辆的种类、使用性质、座位数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保险费用会在车辆购买时一次性支付。
总结起来,中国人保交强险是一种强制性的车辆保险,主要责任是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提供赔偿。
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保险金额和免赔额根据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来确定。
在理赔时,车主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核。
保险费用是根据车辆的种类和使用性质等因素来确定的。
以上是对中国人保交强险条款的多角度全面介绍。
人保PICC车险条款汇总
人保PICC车险条款汇总人保财险(PICC)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拥有丰富的车险产品。
以下是人保PICC车险条款的汇总。
第一,车辆损失险。
该险种是车险中最为常见的一种,主要保障被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导致受损或被盗。
在条款中,明确了该险种的保障范围、免赔额、特约条款等内容。
第二,第三者责任险。
该险种主要保障被保险人因车辆使用而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条款中明确了保障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内容,并注明了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三,全车盗抢险。
该险种主要保障被保险车辆因盗抢导致的损失,包括车辆全车被盗窃或抢夺。
条款中明确了报案手续、保障范围、赔偿金额等内容,并规定了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四,自燃损失险。
该险种主要保障车辆因自身火灾而导致的损失。
条款中明确了保障范围、免赔额、特约条款等内容,并限制了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
第五,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该特约条款是车险中的一种选择性保障条款,通常与主险一同购买。
该条款的作用是在发生事故时,若责任方购买了该特约条款,责任方可以免去免赔额的支付。
第六,附加险。
在人保PICC车险中,还有一些附加险种,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等。
这些附加险种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选择购买,以更全面地保障车辆。
总结起来,人保PICC车险条款汇总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及附加险种等。
这些条款规定了保险责任、保障范围、免赔额等内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全面的车险保障。
同时,被保险人在购买车险时应仔细阅读条款内容,了解保险责任与免赔额等条款细节,并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
人保车损险条款
人保车损险条款(实用版)目录1.人保车损险概述2.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3.人保车损险的免除责任4.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5.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6.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限制7.人保车损险的违约责任正文【人保车损险概述】人保车损险,全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机动车损失保险,是由人保推出的针对机动车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身损失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该险种旨在为广大车主提供安心的用车保障,降低车主因交通事故等意外造成的经济损失。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碰撞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倾覆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倾覆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火灾、爆炸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火灾、爆炸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盗抢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盗抢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5.碰撞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碰撞事故造成车身损失,人保将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人保车损险的免除责任】人保车损险在以下情况下将免除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2.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维修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3.被保险机动车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机动车因驾驶员饮酒、吸食毒品、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人保车损险的赔偿方式分为两种:1.直接赔偿:人保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进行直接赔偿。
2.代位求偿:在人保赔偿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后,取得对第三方的追偿权,代位向第三方追偿。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人保车损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续保。
【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限制】人保车损险的保险责任有以下限制:1.车身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金额。
人保公司车辆保险条款
人保公司车辆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范围
1. 本保险合同由人保公司向投保人提供车辆保险服务。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
b)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被盗抢或造成任何非法侵占;
c)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火灾、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失;
d) 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
第二条免赔额和赔付上限
1.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的部分金额。
若发生多起保险事故,每起保险事故均需扣除免赔额后方可进行赔付。
2. 赔付上限是指保险公司在一次保险事故中最高可赔付的金额。
在超过赔付上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超过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保险条款变更和解除
1. 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均需经保险公司书面确认,并由两方签署协议。
2. 若投保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保留向投保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条保险费支付和返还
1.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
若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暂停对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
2. 若投保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比例退还部分保险费。
第五条争议解决
1. 对于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争议,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无法协商解决时,应提交至法院进行仲裁。
免责声明:以上车辆保险条款仅为演示目的而提供,具体保险条款请以实际保险合同为准。
请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并咨询专业保险顾问以获得准确信息。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条款人保车险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种车辆保险产品,主要针对机动车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以下是人保车险的主要条款内容:1. 车辆损失险:该险种主要针对车辆本身遭受碰撞、坠落、自燃、爆炸、雷击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根据车辆的具体市值和车龄确定保险金额,赔偿范围包括车辆的修理费用、残值补偿、改装设备的赔偿等。
2. 第三者责任险:该险种主要针对车辆负责任造成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根据法定责任限额确定保险金额,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死亡抚恤金。
3. 全车盗抢险:该险种主要保障车辆被盗抢所致的损失,包括车辆本身的损失以及车内财物的损失。
人保车险根据车辆的具体价值进行赔偿,同时对盗窃车辆后所造成的第三者责任进行赔偿。
4. 司机座位险和乘客座位险:这两种险种主要针对车辆内的司机和乘客遭受意外事故伤害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在意外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残疾或医疗费用等方面进行赔偿。
5. 无法找到第三方险:该险种主要保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无法找到责任方的损失。
人保车险在事故发生后经过合理的调查程序后,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6. 玻璃单独破碎险:该险种主要针对车辆的玻璃单独破碎进行赔偿。
人保车险对车辆的挡风玻璃、侧窗玻璃、后窗玻璃等进行赔偿,以便保障被保险人的用车安全。
总之,人保车险的条款内容涵盖了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盗抢保障、人身伤害、无法找到第三方责任和玻璃破碎等方面。
这些条款内容提供了全面的保障,在车辆遭受各种意外事故时能够及时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缓解其经济压力,确保车辆和人员的安全。
根据车主的实际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险种进行投保,以便达到最佳的保险效果。
人保车险 条款
人保车险条款一、保险条款概述保险条款是指双方共同约定的保险合同中的具体内容和规定,它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文将详细解读人保车险的条款内容。
二、保险责任1. 车辆损失保险车辆损失保险是对于三者车辆在投保期间内遭受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被盗窃等情况。
2.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公司在投保期间内,对于被保险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导致第三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情况下,提供相应赔偿的保险责任。
3. 司机座位责任险司机座位责任险是对车辆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障。
4. 乘客责任险乘客责任险是对车辆乘客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死亡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障。
三、投保及赔付1. 投保要求对于车辆保险投保的要求包括车辆证件、车龄、车辆用途及车辆年限等方面的要求。
投保人在购买车险时要遵守投保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 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金额和费率根据车辆的种类、用途、地域等因素而定。
投保人在选择保险金额及费率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并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明确约定。
3. 理赔流程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情况,保险公司将按照条款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理赔。
四、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1. 自然灾害的免除对于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如果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险公司有权免除赔付责任。
2. 投保人的行为限制投保人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违规行为。
对于因投保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限制赔付。
五、续保及解除合同1. 续保在保险合同到期前,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续保申请。
对于续保申请,保险公司将重新评估车辆状况,协商确定续保条件。
2. 解除合同保险合同可能因为保险期满、投保人解除合同或投保人丧失保险车辆等原因而解除。
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标题: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一、保险范围
本保险条款规定了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的保险范围、保险责任、赔偿标准等相关内容。
本保险涵盖了各种类型的机动车辆,包括轿车、卡车、客车、摩托车等,且适用于所有类型的驾驶员。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人保公司将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第三者责任、车上人员责任等保障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提供赔偿。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损坏、第三者责任索赔、交通事故罚款等。
三、除外责任
以下情况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1. 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
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3. 未按照规定年检或未按照规定购买相关车险的车辆;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除外责任。
四、赔偿标准
人保公司根据实际损失情况,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赔偿:
1. 车辆损失:根据车辆维修费用进行赔偿;
2. 第三者责任:根据第三者索赔金额进行赔偿;
3. 车上人员责任:根据受伤人员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五、其他事项
1. 被保险人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被保险人应提供必要的索赔材料,配合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3.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人保公司所有。
以上是人保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保险公司。
人保PICC车险条款汇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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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
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
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本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和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