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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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限塑令”到“禁塑令”

从“限塑令”到“禁塑令”

从“限塑令”到“禁塑令”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万里行》 2020年第10期文/本刊记者罗克研2008年6月1日,我国发布限塑令,在全国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12年后,新版“禁塑令”来了。

不同之前的是,这次由“限”向“禁”升级。

此前“限塑令”往往只局限在塑料袋的范畴内,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对所有塑料制品的限制。

禁限之下,相关市场应声而动。

不可降解,是此次禁塑的矛头指向。

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1—6月中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塑料制品产量累计为3176.8万吨,同比下降9.6%。

据悉,国内塑料制品产能已经进入调整期,未来不可降解产能有所收缩,可降解产能布局将加速。

天眼查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国内经营范围为可降解材料的相关企业共计3358家。

其中,2019年相关企业新增数量达514家,同比增长15.05%。

今年上半年新增相关企业255家,同比增长23%。

“禁塑”大限各地出台治理方案自今年1月中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开始,年内已有多个有关“禁塑”的政策文件出台。

4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塑料制品目录(征求意见稿)》;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8月28日,商务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务领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

传统塑料制品大限将至,距离今年年底的时间表已不足4个月。

目前已有包括北京、山东、广东、广西、山西、河南、云南、四川、贵州、浙江、福建在内的超过23个省份下发了关于治理塑料污染实施方案。

例如,陕西省发文要求,按照循序渐进、分时分段原则,到2020年,西安市(含西咸新区)率先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

具体来看,到2020年底,西安市(含西咸新区)建成区的商场、超市、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禁止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

海南省二十条规定全文海南省二十条规定第一条:禁止在海南省内非法捕捞、破坏、盗取海洋资源,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任何捕捞行为。

第二条:禁止非法占用、污染、破坏海滩和海岸带,不得擅自建设、填埋、修整海滩,不得倾倒垃圾、污水或其他污染物。

第三条:禁止非法捕猎珍稀野生动物,不得收购、贩卖、运输珍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禁止非法砍伐、毁坏珍贵树木、森林资源,不得滥伐林木,破坏森林生态平衡。

第五条:禁止捕捉、饲养、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不得购买、出售、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六条:禁止非法占用、开发湿地资源,不得填湖、填泽、围湖,不得私搭乱建于湿地保护区内。

第七条:禁止擅自开采和运输矿产资源,不得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不得洗刷、转卖非法开采的矿物。

第八条:禁止非法露天焚烧农作物,不得擅自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九条: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弃物,不得违规倾倒、填埋非法收集的固体废弃物。

第十条:禁止违法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有毒有害废物。

第十一条:禁止非法破坏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植被、花草,不得非法破坏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擅自燃放、制造农村地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耕地,不得非法征用、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第十四条:禁止非法猎捕、交易、食用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不得收购、销售、运输、储存非法猎捕、非法交易的野生保护动物及其制品。

第十五条:禁止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加工、储存、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不得擅自收购、运输、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品。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乱倒、乱排污水,不得违规排放、倾倒污水。

第十七条:禁止非法利用农药、化肥,不得违规使用农药、化肥。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射击、捕猎鸟类,不得擅自射击、捕猎鸟类。

第十九条:禁止非法破坏名胜古迹,不得随意破坏、损毁名胜古迹。

第二十条:禁止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不得进行非法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行为。

海南禁塑知识

海南禁塑知识

海南禁塑知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海南禁塑政策背景2019年12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消毒餐具、浴液、洗涤剂等商品中含有违规添加禁用化学物质制品的通告》,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消毒餐具、浴液、洗涤剂等商品中含有违规添加禁用化学物质的制品。

这项政策的出台,为海南禁塑措施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

1.全面禁止一次性消毒餐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2.严格控制浴液、洗涤剂等商品中违规添加禁用化学物质的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3.鼓励使用环保替代品,推广可降解塑料制品。

四、海南禁塑知识普及1.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垃圾分类是环保的第一步,只有把垃圾分类处理好,才能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

在日常生活中,尽量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餐具等制品,选择可降解或可回收再利用的替代品。

3.关注环保法律法规。

了解海南禁塑政策的相关内容,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支持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五、结语海南禁塑政策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希望大家能够共同支持和积极参与禁塑工作,真正做到保护环境,助力可持续发展。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蓝天碧海,共建美丽中国。

第二篇示例:海南禁塑知识作为中国的热带岛屿,海南拥有独特的自然环境和资源,但同时也面临着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海南省政府出台了禁塑政策,力图减少塑料污染和提升环境保护意识。

本文将介绍海南禁塑政策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效果,以及提出个人应如何积极响应禁塑行动,共同保护海南美丽的自然环境。

禁塑内容海南禁塑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禁止商家提供免费一次性塑料袋。

2. 禁止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鼓励餐厅使用可降解或可重复使用的餐具。

3. 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吸管。

4. 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袋、塑料碗、塑料杯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作者:来源:《绿色包装》2020年第12期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公告,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12部门发文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12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到2020年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

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意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要全面加强科学管理。

限塑令的法律规定(3篇)

限塑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塑料污染治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令。

第二条本令所称塑料污染,是指塑料制品在生产、使用、废弃等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限塑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可降解塑料产品,限制和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产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限塑令实施协调机制,确保本令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塑料污染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环保替代品,提高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率。

第七条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限制和禁止使用塑料制品第八条下列塑料制品属于限制和禁止使用范围:(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二)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三)一次性塑料棉签;(四)不可降解的塑料吸管;(五)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塑料袋、塑料盒等。

第九条从事商品零售的经营者,不得使用前款规定的塑料制品;已经使用的,应当在本令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停止使用。

第十条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不得使用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已经使用的,应当在本令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停止使用。

第十一条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机构,不得使用一次性塑料棉签;已经使用的,应当在本令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停止使用。

第十二条从事食品和饮料生产经营的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吸管;已经使用的,应当在本令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从事包装、物流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优先使用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包装材料的使用。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前款规定的塑料制品。

第三章可降解塑料产品推广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销售、使用可降解塑料产品,推广应用以下可降解塑料产品:(一)生物降解塑料;(二)光降解塑料;(三)微生物降解塑料;(四)其他可降解塑料产品。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解读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解读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10•【分类】地方性法规解读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解读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决定》的必要性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是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也是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先导性项目之一。

2020年12月1日我省颁布实施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三年多来,我省禁塑工作在机制创新、产业发展以及法治配套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多次受到国家相关部委的表扬和推广。

为解决我省禁塑工作日常监管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决定》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紧扣当前全省禁塑工作短板,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压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优化体制机制,确保全省禁塑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决定》紧紧围绕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对《规定》实施有效的制度设计予以保留,同时结合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实际,完善相关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决定》共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完善禁塑工作监管和执法构架。

一是明确政府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和单位按职责负责的禁塑工作机制。

针对目前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主体集中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按职责参与不够,市县层面属地责任不强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塑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塑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旅游文化、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财政、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邮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塑的监督管理工作。

禁塑禁什么限塑到何时禁(限)塑新政及终止塑料污染中国在行动

禁塑禁什么限塑到何时禁(限)塑新政及终止塑料污染中国在行动

刊专稿禁塑禁什么?限塑到何时?禁(限)塑新政及终止塑料污染中国在行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傅向升2020年丨月丨9日,国家发改委和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箜料污染治理的意见》.• 7月10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门联合发出《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9月1丨日,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联合召开全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020年以来,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相继发出有关薄膜,商务领域.快递包装.邮政等方面相关要求,各省市就塑料污染管控与治理都积极行动起来。

总体上都明确要求: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动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

一时间,禁塑,限塑成为人们热搜热议的关键词,甚至有人简单地从字面“直译”理解为“以后要禁止使用塹料了! ”到底禁塹令要禁什么?限塑令限的又是什么?/禁(限)塑新政剑指何方自上世纪初发明酚醛树脂、开启合成材料的 新纪元以来,至今已有百年历史。

100多年来,工业 化和现代化迅速发展,近40年来信息化快速普及,人类的平均寿命大大延长,生活水平和质量大大 提升,这都离不开合成材料的重要贡献。

很简单的例子:如果没有合成材料及其显示 材料,手机、iPad及笔记本电脑、超薄电视都不会 是今天的样子;如果没有合成材料及其高端复合 材料,太空行走、探月都不可能实现,空客A380、波音梦幻787都不可能成功载客。

今天,合成橡胶为汽车的迅速普及和很多密 封领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合成纤维为解决70亿 人的穿衣以及高端复合材料所需作出了重要贡 献,合成树脂为汽车轻量化、客机大型化、电子信 息以及人类探索太空都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

可 见,无论是人类衣食住行的日常生活,还是高端制 造业、战略新兴产业以及航空航天、国防军工,都 不可能离开合成材料及其复合材料。

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

附塑料制品禁限管理细化标准(2020年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 号)相关规定,分地区、分领域、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实行禁限管理,2020年涉及的禁限部分品类细化标准如下:一、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用范围参照GB/T 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二、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以聚乙烯为主要原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用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 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三、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用泡沫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四、一次性塑料棉签以塑料棒为基材制造的一次性棉签,不包括相关医疗器械。

五、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六、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禁止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七、不可降解塑料袋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八、一次性塑料餐具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九、一次性塑料吸管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十、其他细化标准将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动态更新调整。

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海南禁塑知识选择题

海南禁塑知识选择题

海南禁塑知识选择题
海南禁塑知识选择题示例:
1. 海南禁塑令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A.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B. 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环境污染
C. 不利于满足人们的美好生活需要
D. 会影响海南省的经济发展
2. 海南禁塑令的实施时间是什么时候?
A. 2020年底前
B. 2021年底前
C. 2022年底前
D. 2023年底前
3. 海南禁塑令主要禁止哪些塑料制品?
A. 一次性塑料袋、塑料餐具等
B. 塑料袋、塑料餐具等
C. 一次性塑料制品
D. 所有塑料制品
4. 海南禁塑令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有何影响?
A. 没有影响
B. 有影响,但不会禁止
C. 会全面禁止
D. 不清楚
答案及解析:
1.【答案】A、B。

解析:海南省将“限塑令”升级为“禁塑令”,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索新经验,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效遏制环境污染。

故选AB。

C项说法错误,排除;D项说法错误,排除。

故选AB。

2.【答案】A。

解析:近日,海南省将“限塑令”升级为“禁塑令”并将于2020年底前,全省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

故选A。

3.【答案】A。

解析:海南“禁塑”,有助于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满足人民对美好环境生活的向往,故②选项正确;海南“禁塑”,有助于促进海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故③选项正确;海南“禁塑”,有助于推动绿色发展,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故④选项正确。

故选D②③④。

海南“禁塑令”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海南“禁塑令”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12期行业简讯45I 行(S s\iS^^\5^N^ ^i^\t=^s5==:?^海南“禁塑令”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海南正式全 面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饮具等一次 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禁塑’工作是海南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 的标志性项目之一,是保持一流生态环境质量的现 实需要。

”海南省禁塑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 绍,自2018年开始,海南率先开展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2020年8月1日起,海南分阶段、分区域、分重 点在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学校、旅游景区、大型商超、医院等重点行业场所开展“禁塑”试点工 作,目前试点单位替代品销售总量约为350 t,重点 行业“禁塑”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在培育发展替代品全产业链方面,目前已有7家 省内企业具备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能力,年底 可形成膜袋类产能3.2万t/a,餐饮具产能约1.1万t/a。

海南还发挥自贸港政策优势,吸引中科院、中石化等 8个上游原材料项目落地,将于2022年至2023年前后形成全生物降解材料及制品完整产业链。

为扩大禁塑宣传教育工作,海南结合党建工作、低碳日、全国科普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省各地累 计开展50余场、共有上万人次参与的“禁塑”系列宣 传教育活动。

金川化工金川新融公司第一批PVC树脂下线近日,甘肃金川新融化工有限公司20万t/aPVC 生产线一次性投产成功,第一批PV C树脂正式下线,成功产出SG-5牌号的合格产品,生产工艺全线 打通。

甘肃金川新融化工有限公司是金川集团全资子 公司金川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新希望集团全资 子公司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打造的混合所 有制企业。

金川集团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1%,新希望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9%。

公司拥有年产 20万t烧碱、20万tPV C、10万t硫酸钾产能,配套产 出液氯4万t、工业盐酸12万t的产能规模。

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制度

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制度

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制度一、立法支持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塑料污染,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进行了限制。

这些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明确规定了禁止或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同时,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规范,对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了规定和监管。

二、替代品推广为了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使用,需要大力推广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替代品。

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多种可降解塑料制品,如聚乳酸(PLA)、聚羟基脂肪酸酯(PHA)、聚乙烯醇(PVA)等。

这些替代品具有良好的降解性能和环保性能,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完全降解,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扶持、补贴等方式,鼓励企业和消费者使用这些替代品。

三、教育和宣传政府应该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危害的认识,让消费者了解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政府可以通过公益广告、宣传册等方式,宣传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特点和使用方法,提高消费者对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认知度和接受度。

四、引导消费者政府可以通过价格优惠、政府补贴、公益宣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塑料制品。

例如,政府可以给予购买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消费者一定的补贴或减税政策,或者在公共场所提供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免费更换服务等。

这些措施可以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和使用积极性,推动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普及和应用。

五、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制度的行为,政府应该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对于仍在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

同时,对于故意或过失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政府还应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障法规制度的严格执行。

六、监督机制要确保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效果,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

内部监督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在自我管理中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使用的限制和监管。

海南省日常生活禁塑知识讲解

海南省日常生活禁塑知识讲解
• 自2020年12月1日起,海南经济特区内正式开始“禁塑 ”——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
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 自2023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销售使用<100g/m2非织布 袋。
一、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节选)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 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每发现一处公共机构内使用名录中塑料制品的,
40
按违规比例扣分,满分40分; (2)公共机构因违反禁塑规定被有关部门通报、处
罚的,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食堂、茶水间: PE淋膜纸杯、EPP淋膜纸杯、背心式保鲜袋
CONTENTS
目 录
1 禁塑名录 2 相关法律法规 3 下一步工作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
海南省日常生活禁塑知识讲解
保/护/环/境/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
自2020年12月1日起,海南经济特区 内正式开始“禁塑”——禁止生产、 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 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
CONTENTS
目 1 禁塑名录 2 相关法律法规
录 3 下一步工作建议
禁塑名录
CONTENTS
目 录
1 禁塑名录 2 相关法律法规 3 下一步工作建议
工作建议

全力推动“限塑”规定贯彻实施——关于《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执

全力推动“限塑”规定贯彻实施——关于《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执

性 塑料袋 的 回收利用 ,加 强 和规范 不 了解 , 个别摊 主 还不知 道 《 限塑 规 组织 起 草 的 《 旧塑料 袋 回l 废 废 旧塑料 袋 的 回收利 用 ,省 国土环 定》 。
境资 源厅根 据 《 限塑 规定 》有 关规
( ) 二 不合格 塑料 制品 流通 未得 回收 处置 费还 未征 收 ,回收j
定 , 织起 草 了《 旧塑料袋 回收处 到有 效遏 制 , 贸市场 、 组 废 农 小摊 小贩仍 作仍 处 于空 白状态 。 由于没j 置费 征收办 法 ( 草稿 ) , 》 建议 由环境 在无偿提 供 不合 格塑料 袋。去年 , 省 单位 负责 回收 废弃 塑料袋 和 卫生 行政 主管部 门负 责 回收处 置费 政府 有关 部 门通 过 开展 限塑专 项整 膜 ,目前 我省废 品 收购 站 回L 征 收和 使 用 的指 导 工 作 ,财 政 、 物 治行动 , 效打击 了运 输 、 有 销售 不合 料制 品仍 以矿 泉水瓶 、食 用{ 价 、审计等行 政 主管部 门应 当按 照 格 塑料 袋 的行为 ,不合 格 塑料袋 流 少数一 次性 塑料 制 品 回为主
正在报批 中。省住 房和城 乡建设厅 好遏 制 。 在这次调研 时发现 , 但 不合 塑 料地膜 。与去年相 比, 替代 {
委托有 关设计 单位 编制 完成 了 《 海 格 塑 料 制 品 的流 通 又 由暗转 明 , 塑 使 用工 作没 有进 展 , 类单一 种
南省 “ 十二五 ” 生产 垃圾 处理 规划 方 料 袋批 发店 开始公 然批 发不 合格 塑 较 高 。
案》计划 “ , 十二五 ” 间全面 推动 各 料 袋 。在 海 口市水 产码 头 的多家 塑 期
工作 , 目前该规 划也正在 报批 中。

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8.10.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5月30日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促进生态省建设,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厚度在0.030毫米以下(含0.030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和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盘、碟、杯等餐具。

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在经营和服务中使用一次性塑料包装袋。

食品保鲜袋除外。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禁止或者限制的塑料制品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本条所禁止的塑料购物袋、塑料包装袋和一次性塑料餐具以下统称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三条对0.030毫米以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以下简称合格塑料购物袋),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对商品零售场所、服务场所销售合格塑料购物袋,征收废旧塑料袋回收处置费。

第四条保护良好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树立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意识,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一次性塑料制品污染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协调机制,并将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无塑开学季宣传活动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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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地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环境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人类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塑料购物袋及一次性餐具的过度使用已被称为环保头号大敌的“白色污染”,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

为践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助力海南绿色发展,2020年12月1日《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正式实施,全面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膜袋和塑料餐饮具。

为充分发挥幼儿园教育在“禁塑”教育活动中的作用,使广大师幼、家长进一步认清“禁塑”的重要性,增强防塑、拒塑意识,我园开展了一系列关于“禁塑”的主题活动。

在我们的生活中,每天产出的塑料垃圾全球平均每1分钟消耗100万,全球每年塑料总消费量4亿吨,目前全球只有14%得到回收,而最终被有效回收的只有10%,每年约有800万吨此类垃圾进入海洋。

为有效改善园所及周边环境,提高大家的环保意识,爱心树幼儿园现全面开展以禁塑宣传为主题的教育活动。

这一张小小的塑料垃圾会带给我们多大的危害,相信大家都有感触。

老师给孩子们播放被塑料垃圾缠住或因误食而死亡的海洋动物视频,孩子们看完感到非常的难过。

“小小塑料袋,危害无穷大”
“用行动护卫家园,用热血浇灌地球”。

通过开展此次“禁塑”为主题的系列活动,使幼儿真正懂得禁塑的意义,为了我们的家园更
清洁、更绿色、更文明,为了我们的生活环境更美丽、更宜居、更和谐,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小手拉大手,带动身边的每个人,为我们的环境做出一次改变。

拎起布袋子、提起菜篮子,不用塑料袋,为共建我们美丽的家园而努力!。

禁塑工作调查问卷模板

禁塑工作调查问卷模板

尊敬的受访者:您好!为了解当前禁塑工作的实施情况,收集社会各界对禁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我们特开展此次调查。

本问卷采取匿名方式,所有信息仅用于统计分析,请您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

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一、基本信息1. 您的性别:(1)男(2)女2. 您的年龄:(1)18岁以下(2)18-25岁(3)26-35岁(4)36-45岁(5)46-55岁(6)56岁以上3. 您所在的城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您的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禁塑政策认知5. 您是否了解《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1)非常了解(2)比较了解(3)一般了解(4)不太了解(5)完全不了解6. 您认为禁塑政策实施以来,对环境改善有多大帮助?(1)非常大(2)比较大(3)一般(4)比较小(5)完全没有7. 您认为禁塑政策对您的日常生活影响如何?(1)非常大(2)比较大(3)一般(4)比较小(5)完全没有三、禁塑工作实施情况8. 您所在地区是否全面实施禁塑政策?(1)是(2)否9. 您所在地区的农贸市场是否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1)是(2)否10. 您所在地区的超市、便利店等是否严格执行禁塑政策?(1)是(2)否11. 您是否知道禁塑政策规定的替代品有哪些?(1)非常清楚(2)比较清楚(3)一般(4)不太清楚(5)完全不清楚12. 您认为禁塑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1)政策宣传力度不够(2)替代品供应不足(3)执法力度不够(4)企业自律意识不强(5)其他问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禁塑工作建议13. 您认为如何提高禁塑政策的执行力度?(1)加大执法力度(2)加强企业自律(3)完善替代品产业链(4)加强政策宣传(5)其他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您认为如何提高公众对禁塑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1)开展禁塑知识普及活动(2)设立禁塑举报热线(3)加强媒体宣传(4)鼓励公众参与监督(5)其他建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感谢您抽出宝贵时间填写本问卷!您的意见和建议对我们非常重要,我们将认真分析并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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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20)《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2月10日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经济特区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下列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等塑料制品:(一)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包括购物袋、日用塑料袋、纸塑复合袋等商品包装袋和用于盛装垃圾的塑料袋;(二)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餐饮具类,包括盒(含盖)、碗(含盖)、碟、盘、饮料杯(含盖)等;(三)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的其他需要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具体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种类实行名录管理。

禁止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论证评估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计划,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财政、商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鼓励和支持各类科研机构、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开展各种形式的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活动。

公众应当减少使用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活动,引导公众增强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意识,使用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纸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积极参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儿童开展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防治知识普及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宣传,免费刊载、播放公益广告。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

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及时制止在本场所内销售、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为;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的科学研究、生产、推广使用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的回收利用,并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

对生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替代品和回收利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督促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项目转型。

第十条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的相关地方标准。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并执行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鼓励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向符合条件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将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纳入平台管理,保障全流程可追溯。

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追溯体系,按照规定将溯源信息上传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台。

鼓励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禁止名录之外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管理,建立和探索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回收、利用和处理的市场化运营机制,合理安排回收网点,严格农用塑料薄膜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清理、回收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旅游文化、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及时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违法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履行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向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取样;(四)依法查封、扣押禁止名录内的塑料制品和直接用于生产该塑料制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由查处违法行为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生产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二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其中零售摊贩销售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运输、储存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运输、储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超过十万元的,处货值金额等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经营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摊贩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报告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对单位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录和提示标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生产、销售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务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已经确定集中由市、县、自治县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禁止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5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限制生产运输销售储存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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