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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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地扶贫搬迁补充协议
甲方:慈利县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户主,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湖南省“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意见》(湘发改西开[2017]39号)文件及《慈利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协议书》。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对照国家、省、市、县巡查督查核查和审计,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绝不突破住房建设面积红线,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1、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乡(镇)易地扶贫搬迁协议书》继续有效。
2、乙方的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人均25m2的标准执行。2017年7月15日前,按人均计算,超政策性规定面积5%—10%的,超面积部分归乙方使用,产权归甲方,待乙方稳定脱贫后按成本回购。
3、乙方自愿将房屋产权证抵押给甲方,并办理相关抵押权证。乙方在回购超面积部分房屋的产权后,方可取回抵押的房屋产权证。
4、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5、上述协议系甲、乙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6、本补充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县易地搬迁联席办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