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锁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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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一(二( 通,在前项规定期满后,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年修订)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老公司法是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条:142第。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三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得转让其所持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监事、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年修订)2005证券法(2.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由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股东,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但是,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3. 2010审核有关问题IPO一、主板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IPO)根据上市规则,1(年;3锁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2(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6个月。

该36定个月锁定36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1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3(期的限制;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9~7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

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定

首发中的锁定期规定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的规定。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5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二)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
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是指在股票上市交易过程中,部分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锁定一定的时间,禁止进行买卖交易,以保护市场稳定和股东利益的一种制度。

具体的北交所股份锁定规则如下:
1. 首发股份锁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后一段时间内被锁定,不得进行转让和交易。

锁定期一般为6个月到1年。

2. 增发股份锁定: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增发的股票股东,其持有的新股份也需要进行一定期限的锁定。

锁定期一般为6
个月到1年。

3. 大股东解禁:对于公司大股东持有的股份,在股份解禁前也会有一定期限的锁定。

解禁期前一段时间内,大股东不能进行大规模减持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北交所对于股份锁定规则的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变化而有所调整。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仔细了解相关的锁定规则,以免违反规定导致风险和损失。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标题】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相关法规文件文档范本【正文】一、引言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份关于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最新最全的文档模板范本,以供有需要的机构和个人参考使用。

本文档涵盖了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定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对于各种可能涉及到的问题和情形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解答,旨在匡助读者更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上市公司股分锁定期的相关知识。

二、股分锁定期的定义及法律法规1.股分锁定期的定义股分锁定期,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发股票后,为保证公司股价稳定和市场公正公开,限制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对象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制度。

根据《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的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12个月后每6个月只能减持不超过1%的股分。

2.股分锁定期相关的法律法规(1)《公司法》《公司法》第159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增加注册资本时,应当向社会公开辟行。

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2)《证券法》《证券法》第63条规定:“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在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在发行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票。

”(3)《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分转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前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有的股票在发行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人在首次公开辟行股票后12个月内,如要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当向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公告中明确转让数量、转让方式和用途。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ipo上市股份锁定期限规定

股份锁定期的问题很多人很多次做过总结,小兵自己认为这份资料可能在很多地方可以给大家更多的启发。

一、一般法律规定(一)公司法第142条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上交所规则5.1.51、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前款承诺。

3、老的规则还有“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的规定,但是新的规则对此做了修订,但是根据证监会的意见,并不认同交易所的修改,还是要按照老的法规锁定三年。

(三)深交所规则5.1.61、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公告上述承诺。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首发战略配要解禁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证券首发战略配要解禁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证券首发战略配要解禁后的流程及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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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企业发行上市股份限售期(锁定期)的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及窗口指导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142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老公司法是三年)。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 证券法(2005年修订)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3. 2010年保荐代表人培训窗口指导内容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根据上市规则,IPO前原股东持有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锁3年;(2)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该等增资部分的股份应锁定36个月。

该36个月期限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并非上市之日)起计算;(3)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之前增资扩股进入的股东,不受前述36个月锁定期的限制;要注意的是:根据目前中小板通常7~9个月的审核节奏来看,上述“刊登招股说明书之日前12个月内”的提法基本可以换算表述为“申报材料前3~5个月内”。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3月实施2019年4月第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 (2)第二节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上市 (6)第三节股份解除限售 (6)第四节股份减持 (7)第三章持续督导 (10)第一节一般规定 (10)第二节持续督导职责的履行 (12)第四章内部治理 (18)第一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8)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1)第三节规范运行 (24)第四节社会责任 (28)第五节表决权差异安排 (30)第五章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34)第一节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34)第二节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36)第三节信息披露监管方式 (39)第四节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40)第六章定期报告 (41)第一节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要求 (41)第二节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44)第七章应当披露的交易 (46)第一节重大交易 (46)第二节关联交易 (52)第八章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 (56)第一节行业信息 (56)第二节经营风险 (58)第九章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62)第一节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62)第二节股份质押 (64)第三节其他 (65)第十章股权激励 (66)第十一章重大资产重组 (69)第十二章退市 (70)第一节一般规定 (70)第二节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71)第三节交易类强制退市 (74)第四节财务类强制退市 (76)第五节规范类强制退市 (82)第六节听证与复核 (88)第七节退市整理期 (90)第八节主动终止上市 (92)第十三章红筹企业和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97)第一节红筹企业特别规定 (97)第二节境内外事项的协调 (101)第十四章日常监管和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1)第一节日常监管 (101)第二节违反本规则的处理 (102)第十五章释义 (107)第十六章附则 (112)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和持续监管事宜,支持引导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地发展,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关于股份锁定期问题的整理
(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
3年/特殊情形下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款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
条款(一)的规定: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2)仅《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6条款(二):自发行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年后,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经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豁免遵守承诺。
3
增资股东持有
3年(实践作法)
荣信股份(002123):“控股股东左强、深港产学研及其一致行动人深圳延宁,实际控制人左强先生、崔京涛女士和厉伟先生均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类似的案例还有浔兴股份(002098)。
(2)所持公司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之后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1.10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1.10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发企业中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锁定期安排一、首发审核中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票锁定期的一般性要求有哪些?答:根据《公司法》第141条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对于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为确保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正常生产经营不因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审核实践中,要求发行人的股东按持股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承诺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直至锁定股份的总数不低于发行前股份总数的51%。

二、首发审核中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具体措施有哪些?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支持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限售期安排,发行审核中按照下列原则和要求进行处理:1、发行人有实际控制人的,非实际控制人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对于非发行人第一大股东但位列合计持股51%以上股东范围,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按照《公司法》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股东”的认定程序,由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向保荐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符合相关认定标准的,在收到相关首发项目反馈意见后由保荐机构向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在认定时应当征求证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

4、对于存在刻意规避股份限售期要求的,证监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求相关股东参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进行股份锁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5.06.12•【文号】上证发〔2015〕59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新股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当日14:55复牌。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IPO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是针对新股首发(IPO)审核中常见问题的解答。

该解答由证监会发布,旨在提高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规范中介机构的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IPO首发业务的若干问题解答中,涉及到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持续经营时限问题:该问题主要解答了企业在申报IPO时需要满足的持续经营时限要求。

根据规定,企业需要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两亿元。

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问题:对于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问题,该解答提出了核查和披露的要求。

中介机构需要对这些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3.锁定期安排问题:该问题解答明确了发行人及股东的锁定期安排。

在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要求发行人及股东承诺并严格履行锁定期安排。

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该问题解答规定了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申报前一年内引入的新股东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和披露。

5.对赌协议问题:该问题解答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对赌协议进行核查和披露。

这些协议可能涉及到未来股权变动、业绩承诺等内容。

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该问题解答对“三类股东”(即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核查和披露提出了要求。

中介机构需要明确三类股东中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还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份额。

7.出资瑕疵问题:该问题解答对出资瑕疵问题进行了说明。

如果发行人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中介机构需要督促发行人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和整改。

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问题:该问题解答对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如果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需要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业务独立性等问题。

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等问题:该问题解答要求中介机构对发行人存在的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等问题进行核查和披露。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

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股市的繁荣,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渐呈现多元化。

为了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相关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和减持规定做出了一系列的安排和规定。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和减持规定展开探讨。

一、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安排1. 定义与目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指股东在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一段规定的时间内,不得转让股份的期限。

其目的在于规范和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行为,防止恶意炒作和股权转移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2. 锁定期的设置一般来说,股份的锁定期根据上市公司的不同情况和类型而有所不同。

上市公司可以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规定股份的锁定期,通常为6个月至3年不等。

在这个期限内,股东不得进行股票的转让和质押等交易。

3. 锁定期的例外情况尽管股份锁定期严格限制了股东的权益,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如果公司需要进行资产重组、股权变动或者股东经过认定符合相关规定而申请减持,可以在股东之间协商的情况下提前解除锁定期。

二、减持规定1. 减持的概念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锁定期结束后,按照一定方式和规定减少其持有的股份。

减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流通股份的市场供给,促进市场活跃,增加公司的流动性。

2. 减持的方式减持通常有两种方式: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是指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减持,其减持数量不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0%。

大宗交易则是指股东与特定投资者进行协商和交易,减持数量超过20%。

3. 减持规定的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减持规定也增加了一些限制。

例如,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必须在减持前提前30个自然日向公司董事会报备。

另外,在减持时还需要注意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过大的冲击,否则可能会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追责。

三、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规定的意义股份锁定期和减持规定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都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股份锁定期能够有效遏制短线交易和恶意炒作,保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上证发〔2024〕52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4〕5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关于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意见》的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上市规则》)涉及退市与风险警示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新《上市规则》,详见附件)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于2023年8月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8号)同时废止,相关新老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及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的交易安排如下:一、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适用新《上市规则》关于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规定。

新《上市规则》发布实施前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原《上市规则》。

二、新《上市规则》第12.4.2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及第12.4.10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为首个适用的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在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后继续按照原《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四节实施、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实施终止上市。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一、引言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是一种限制股东在特定时间内对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制度。

它的设立旨在保护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相关内容,包括背景、目的、适用范围、期限等。

二、背景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份作为股东的权益代表,具有重要的流动性。

为了防止股份的过度流动引起市场波动,保护股东利益,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应运而生。

通过设立股份锁定期,可以有效约束股东在特定时间内对公司股份的转让。

三、目的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市场秩序:通过限制股东在特定时间内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防止市场上股份的过度流动,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2. 保护股东利益:锁定期的设立可以保护股东的投资利益,防止他们在短时间内大量卖出股份,导致股价下跌。

3. 促进公司稳定发展:股份锁定期可以鼓励股东长期投资,避免他们为了短期回报而频繁交易股份,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适用范围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股东,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重要股东等。

锁定期期限可根据具体公司情况而定,并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

五、期限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期限因公司而异,通常情况下为一定的年限。

锁定期起始时间一般为公司上市后的第一交易日。

股份锁定期的具体期限应在公司章程或相关协议中明确规定。

六、附件本文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上市公司章程:包含对股份锁定期的相关规定。

2. 相关协议:包括公司和股东签署的股份锁定协议等。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经过上市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交易的公司。

2. 股份:指公司设立时用以表示出资额的单位,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

3. 股份锁定期:指限定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转让公司股份的期限。

八、结束语本文详细介绍了关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期的相关内容,包括背景、目的、适用范围、期限等。

关于首发上市锁定期法律问题概述

关于首发上市锁定期法律问题概述

关于首发上市锁定期法律问题概述2006年以来,企业在境内A股上市的热情高涨,许多投资者(包括境外的投资者)纷纷寻找境内优质企业进行上市前的战略投资,以寻求短期内获得丰厚的投资回报。

在此过程中,上市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或称“禁售期”)的长短就成为企业和投资者共同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通过检索2006年6月以来首发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结合对上市规则的研究,现就该问题的现行相关规定及实务操作案例,总结归纳成文,以供各方人士参考。

一、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5.1.4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5.1.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2014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行为,促进自主创新企业及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全面配合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全面履行公开承诺事项,不得在发行上市中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行,对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进行核查,对发行人是否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作出专业判断,并确保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七条为股票发行出具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新股交易规则解读 -回复

新股交易规则解读 -回复

新股交易规则解读-回复新股交易规则解读- 从认购到上市的全过程在股市中,新股交易是一项很受关注的投资机会。

新股交易是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从认购到上市的全过程。

本文将一步一步解读新股交易的规则,为读者提供更多了解和理解。

第一步:公司决定进行新股发行首先,一家公司决定进行新股发行。

这通常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扩大业务、投资新项目等。

公司需要提交相关文件和报告给证监会,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告拟发行股票的计划。

第二步:券商承销与发售对象认购一旦证监会批准发行计划,公司将与一家或多家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这些证券公司将负责发行股票并吸引投资者认购。

在上市之前,股票只能通过认购的方式购买。

认购的对象包括机构投资者、社会公众和特定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通常是大型基金、保险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他们会通过量化策略、基本面研究等手段进行投资决策。

社会公众:普通个体投资者,他们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渠道参与新股认购。

特定投资者:根据证监会的要求,部分特定投资者也可参与新股认购,例如员工、战略合作方等。

第三步:申购和配号一旦新股认购开始,投资者可以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渠道申购认购股票。

投资者需要填写相关申购表格,并支付认购所需的资金。

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和总认购量,证券公司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配号。

配号结果会通过报刊公示或短信通知等方式向投资者公布。

一旦配号完成,投资者需要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进行缴款,以确认认购。

第四步:证监会审核、发行与上市在投资者交款之后,证券公司将提交相关文件和报告给证监会进行审核。

如果证监会认为有必要,可能会进行进一步的核查和调查。

一旦证监会审核通过,公司可以根据承销协议的规定发行股票。

发行的方式可以是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网上发行或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等。

最后一步是股票上市。

新股通常选择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后,投资者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进行买卖。

需要明确的是,新股交易是有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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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锁定期
(一)一般性规则
1、IPO前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锁定期为一年,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锁定期为三年。

2、IPO前十二个月内增资扩股的股份要锁定三年(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二)特殊性规则
1、IPO前十二个月内进行转增、送红股,视同增资扩股,要锁定三年(从新增股份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起算)。

2、(1)IPO前十二个月内其他股东以股权转让方式取得的股份,要锁定一年;但不排除根据监管层要求追加锁定的可能。

(2)发行前一年从应当锁三年的股东受让的股份要锁三年(如该等股份受让自控股股东,很可能要锁定三年)。

3、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股东持有的股份,要锁定三年。

4、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的,其持有的股份要锁锁定三年。

5、同时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股份可能要锁三年。

6、对发行人业务有一定影响的股东,或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股东,虽然其成为股东的期限已超过首发前十二个月,也可能要延长锁定期。

7、公司股东可以自愿作出超过法定要求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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