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发挥律师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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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挥律师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吴治江
一、公民维权与政府维稳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现象。
市场经济其实是就法治经济,随着改革的深化、城镇化的推进,利益冲突和权力冲突现象必然加剧。城镇一拆迁,钉子户站起来了;企业一改制,员工下岗问题出来了;地方一引资,工厂环境污染出事了;工地一开工,农民工安全起火了;看病虽然不贵了,人命和健康涨价了。同时随着经济建设的上行,老虎也多起来了,跑路的也多了。
以上种种,不一而足。经济的发展,崇尚的是自由,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体价值,维权自然就多起来了;经济的建设,崇尚的是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经济不长瘤,经济可持续,维稳就开始了。所以,维权和维稳是是中国社会发展过程的必然现象,也是目前社会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盲目维权和以稳为功是社会矛盾的累积渠道。
之所以说,维权和维稳是社会亟待解决的课题,是因为当下社会盲目维权和以稳为功的现象特别突出,致使诸多社会矛盾不断积累,结果是全民上火,愤青增多,不信毒不死同学,灭不了他全家。
以上现象,归根而言,是新中国法治建设曾一度停滞,公民普遍缺少法律意识,连基本人权都得不到保障;随着社会发展和普法的展开,公民开始有了法律意识,懂得维权了,但又缺少法律常识,不尊重法律规则,以个人利益为大,胡搅蛮缠,盲目维权。
这种重私权的现象,必然导致公权的平衡,即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的平衡。维稳,就是维持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于是,政府出手了,“维稳办”、“法制办”、“综治办”“突发事件处置办”“信访办”就设立了。机构虽新,但思路仍老,延续着旧有的“左”的思维,把整体社会的“稳定压倒一切”,理解为集团利益和地方利益的“稳定压倒一切”,以稳为功,扬汤止沸,打、压、骗、买,平安了事,实在不行就去半路抓回来。结果培养了“会哭的娃有奶吃”公民的思维,哭的娃越来越多了,奶水不够了,却想不起办法,于是感叹:这个爹不好当啊。
三、尊重纠纷规律,社会矛盾的调剂离不开律师的参与。
政府是爹妈,吃住全仰他。哭的娃一多,爹妈确实难当,根本原因是爹妈没有尊重规律,不明就里地想用奶解决哭声,也就是没有尊重纠纷规律。什么是纠纷规律呢?考究文字,不难发现,纠纷是丝线的两种存在方式,纠就是拧弄,纷就是分开。尊重纠纷规律,就是要考量关联利益,捆绑全局,同时也要考虑个体利益,分开考量各方诉求。这么一说,尊重纠纷规律,其实就是引入诉讼。诉讼并不只是打官司。言之以斥即为诉,言之以公即为讼,只要符合这种特征,就是诉讼。
对诉讼最熟悉的自然是律师,对法理的深刻理解,自然知道公言在哪,可以让公民知道何处是黄线,否则就是闯黄灯,弄不好会出安全事故;对法律规章的熟悉,可以让公民知道何处可以有效维权,斑马线才是生命线,斥言诉请能够
实现。
同时,律师特有的身份,可以有效地调剂纠纷心理,调剂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与其说是利益的冲突,不如说是心理不平衡的产物。关注纠纷心理,有效利用这种心理,可以更好地化解矛盾。律师不是官,是自由职业者,这让公民有了“自己人”的感觉,感觉律师言之才为公。同时,律师因其天职和理性,让官员们感觉言之不太斥,马虎不得。这样一来,律师左手牵着维权,右手牵着维稳,都是自家事,握手言和,矛盾就化了。
四、律师如何发挥在维权维稳中的作用。
那么律师如何发挥牵手的作用,处理好维权和维稳关系,发挥社会调解作用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点入手:
1、维稳接访。
就纠纷心理而言,律师维稳接访有助化解社会矛盾。当事人走不通了,才来信访,火气正大。维稳接访,就是泄火退烧。律师天天和各种纠纷的当事人见面,懂得“共情”和理性引导。让其接待信访者,引导当事人选择便捷、有效、正确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不仅可以防治盲目上访、避免矛盾激化,而且可以抑制越维越不稳现象,缓解社会信访压力。
2、政府顾问。
让政府各职能部门引进法律顾问,可以预防政府出错,避免口号式的法治,让政府行为纳入“活法”的轨道上来。诸多政府部门,仅仅关注自身职能相关的规章制度,但并不
了解其他可能的法律法理,引进律师顾问,既可以防治踢皮球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可以防治政府拍脑袋办事的行为,树立政府公信力,让百姓放心,相信公断。
3、调处化解,定纷止争。
让律师参与调处化解,可以更好地定纷止争。公有理婆有理,媳妇说出大道理。律师经常参加诉讼的经验和身份,让律师在调处化解时,其话语有准法官的味道,可以让当事人在调解时不得不反思后果,参考律师意见;让政府部门不得不思考,当事人的斥言是否有理可据,当事人的火是否压得,当事人的口是否满足得。比如,2013年,东坡区政法委维稳办在几起维稳事件中,邀请调处或电话咨询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吴治江律师,起到了良好作用。
4、信息反馈。
让律师进行调处维稳的信息反馈,可以更好地建立社会矛盾长效化解机制。律师每天在接受当事人的咨询,熟悉当事人的苦水和怒气在哪里,知道他们在想什么,也熟悉如何引导他们进入诉讼轨道。律师特有的“共情”特征和律师特有的法律思维,让其在收集调处信息反馈上,有更建设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