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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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的暂行规定》
为贯彻因材施教,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与应用能力,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试行副修专业、双学位教育。
一、副修专业、双学位的界定
1.副修专业是指修读与主修专业同属一个学科门类,但属于不同一级类的专业。双学位是指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又完成不同学科门类另一个专业的学习,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而获得的学士学位;
2.副修专业、双学位开设课程为该专业主干课程,课程总学分约65学分(含副修专业、双学位的毕业设计(论文)和相应的实践环节);
3.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弹性学制内完成学业。
二.培养对象和条件
1.副修专业、双学位培养对象为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生;
2.凡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综合素质好、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申请前累计学分达到应修标准学分,且必修课经重修后全部合格,累计平均学分绩在班级排名前50%内的在校二年级以上普通本科生。
三. 专业及课程设置:
1.副修专业、双学位的设置及招生人数由有关学院与教务处共同商定,每年由教务处统一公布;
2.开办副修专业、双学位学院负责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质量检查及实践教学的落实、教材的选定等。主修专业学院负责组织学生选报工作。
四.报名和审批
1.副修专业、双学位每年秋季学期由教务处公布开设的副修专业、双学位及人数,由学生报名和选课;次年春季学期开始上课。报名一律以自愿为原则;
2.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只能限选一个副修专业、双学位。学生报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主修专业学院办公室填写《兰州理工大学副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主修专业学院审核汇总后,上报教务处审批;
3.取得修读资格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相关学院及学生。副修专业、双学位课程学习一律实行选课制,并按学分缴费。
五.教学管理
1.副修专业、双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经批准攻读副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教学管理由相关学院负责;
2.副修专业、双学位的学习采用课程班的形式教学。一般安排在周一至周五晚上和双休日上课;
3.有关学院要选派优秀教师担任副修专业、双学位课程的教学,严格教学管理与考核,保证教学质量,所开出的教学环节,要保证教学条件,与本学院学生同等对待;
4.每学期学校公布次学期副修专业、双学位开设的课程,由学生在网上选课,不符合开班条件的课程不予开设。一经选定的课程不允许改选或退选。并在选课学期按所选学分缴纳学费;
5.若所选课程与主修专业教学环节部分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时,学生应参加主修专业教学环节。学生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可免听副修专业课程的部分内容,但必须完成作业,并参加考试。但此类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两门;
6.为保证学生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副修专业、双学位学院应尽可能将实践环节安排在暑假;
7.副修专业、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
六.课程考核与成绩
课程考核管理办法参照《兰州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条例》执行。考试时间统一安排在主修专业理论课考试结束后进行。考试成绩合格,记入《兰州理工大学副修专业、双学位学习成绩总表》。
七、副修专业、双学位毕业资格审定与证书发放
1.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的学生,其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开课学院负责上报教务处,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学生在弹性学制内修满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含学位论文),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的前提下,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兰州理工大学双学士学位证书”;未达到上述条件者,不授予双学士学位;通过副修专业毕业资格审核的,在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的前提下,颁发“兰州理工大学副修专业毕业证书”;
2.获得双学士学位证书和副修专业证书学生的相关信息可在学校主页上查询。
3.副修专业、双学位专业学习结束后,副修专业、双学位专业学院须将《兰州理工大学副修专业、双学位学生成绩总表》转至学生主修专业学院,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4.在主修专业获得毕业资格后,仍未修完副修专业、双学位专业课程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后,可在弹性学制内修满副修专业、双学位专业规定的学分,并一次性颁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副修专业毕业证书、双学士学位证书;
5.中途放弃副修专业、双学位专业学习,取消修读资格。基本学制内未完成副修专业、双学位专业学业又不申请延长学制以及在弹性学制内不能如期毕业的学生,其已取得的学分,超过30学分者,发给“兰州理工大学辅修专业证书”;低于30学分者,作为其主修专业的选修课成绩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并可冲抵主修专业规定的相关选修课学分;
八、学生在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专业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其修读资格:
1.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
2.考试作弊者;
3.选课后拒交学费者。
九、本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若发现与国家相关政策冲突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本规定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