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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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6-04 15:52:28 来源:作者:
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的通知
农医发【201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工作,做好养殖、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和隔离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发放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我部制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其填写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格式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写说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生猪养殖”、“生猪屠宰”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附件2: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
宰加场所
动物品集市场
疗场200上;
场
(养
间距不少500
无害处理所
区
1000
通干
米
理场
米
米
清洗
设施
注:审核结果为“否”的,应在“审核说明”中填写具体审核情况,审核结果为“是”的,无需填写“审核说明”一栏。
附件3: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