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约定财产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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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范文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为各位电大法学本科毕业的同学准备的论文,欢迎大家借鉴!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类总体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精神及生活上的需求也日趋多样化,家庭财产数量的增加也更多地引发夫妻间财产上的纠纷和矛盾。夫妻间财产纠纷的不合理解决往往使得夫妻关系走向瓦解、家庭趋于破碎,此种现象的增加必定导致社会的混乱,影响经济增长,因而合理解决夫妻间财产纠纷成为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一种夫妻财产制。”而今,夫妻约定财产制所起的作用不容小觑。本文分为三章,笔者第一章集中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理论概况,第二章指出该制度的缺陷,第三章将逐一对这些缺陷与不足之处提出改进之建议,希望能对此方面的立法和实践有所价值。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引言

在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巨大飞跃的今天,人们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日趋重视,建立健全合理的夫妻财产制度,无论是对夫妻个人,家庭及整个社会来说都具有重大的实践和理论意义。我国《婚姻法》自民国时期以来经过了几次较大的修正,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这些修改和完善较之以前有着巨大的进步和历史性的飞跃,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仍然不能满足多元化财

产纠纷的解决和夫妻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意义显得更加重大,也希望本文的论述与探究能给这一方面的立法或实践做出些许贡献。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得以契约的方式选定的财产制,其契约谓之婚姻财产契约。此契约为双方行为,由未婚或已婚配偶于相互间及对于第三人之关系,异于法定财产制或前已约定之财产制,而定其婚姻财产关系。”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性质

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首先,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一种包含了人身性质的财产制度,因为婚姻关系的成立不仅创设出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同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会发生财产关系。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同时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这就有别于合同法和物权法上的一般主体。其次,夫妻财产契约的约定方式要求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它是以契约的形式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约定,从法律性质上来讲,具有合同性质,但又有别于一般的合同,因为其中包含着特殊的夫妻亲属身份。再次,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夫妻约定财产制有较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效力,《合同法》中一直也在强调“约定大于法定”这样一个确定性的法则。当然,夫妻双方一旦选择约定财产制来协调二者之间的财产关系,那么很遗憾,法定财产制也就不被需要、被排出在外了。最后,该契约是建立在有效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财产关系,属于婚姻关系的从契约,也就是说该约定附随于有效的婚姻关系,具

有附随性。另外,该契约还是一种附随身份行为的契约,即只有具备真正的“夫妻”身份才可成为约定的双方当事人。这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由他人代理而订立夫妻财产间的约定,要求亲力亲为。

四、约定的时间

在约定时间上,我国采用的是自由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没有

严格的限制,即在婚前,婚时或者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皆可。但选择式夫妻约定财产制只能在结婚前或是结婚后订立,我国对约定时间上的规定伸缩性很强。由此可见,我国在此方面的立法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五、约定的条件、方式及效力

(一)约定的条件

我国规定夫妻对财产进行约定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行为,即是

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首先,基础要件:双方要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基础,即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以婚外同居或者是未婚同居为基础对二人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因其缔结的基础不合法;然后,主体要件:约定双方需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

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则需要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相关事项;其次,有效的约定需要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利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的手段使得另一方作出违背自身意愿的意思表示,则该约定的效力是有瑕疵的;再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是,双方约定的内容

必须合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并且约定内容要合乎情理,不违

背公序良俗。如果双方约定的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或试图恶意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一般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那么该约定是绝对无效的。以上所叙述的四个使得夫妻双方财产约定有效的条件是缺一不可的,否则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财产约定,当然不能适用现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即使适用了该制度,效力也是有瑕疵的。

(二)约定的方式

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该以书面形式。立法的理念在于由于夫妻间情感易于冲动,影响夫妻情感的不稳定因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为了更好的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防止草率的约定,也为了有效解决发生纠纷诉诸于公力救济后举证困难的实践问题。

(三)约定的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有关财产关系的合法约定对于婚姻当事人绝对有效。“夫妻财产契约的订立,以婚姻成立为前提,因结婚于配偶间发生的财产契约之物权的效力,在夫妻两人之间,对于一切标的财产,无论为不动产或权利,亦不问为现在的或将来的,均有适用,……”

参考文献:

[1]范李瑛等.物权变动模式与夫妻财产归属――兼论物权法在夫妻财产所有关系中适用的几个问题[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xx(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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