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政策宣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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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低保
享受条件:持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3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乡镇、居委会初审→村组、社区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物款
标准: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补差
农村低保
享受条件:持有本县农业户籍并长期居住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1680元的农村居民家庭办理程序:户主申请→乡镇初审→村组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物款
标准: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补差
五保供养
享受条件: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乡镇初审→村组评议→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物款
标准:集中供养:300元/月;分散供养:255元/月。
教育资助
享受条件:本县城乡低保户、五保户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发放救助金
标准:本科:7000元;大专:5000元;中专:3000元。
医疗救助
享受条件:本县城乡低保户、五保户和其它城乡贫困户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救助金
标准:根据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比例进行救助
临时救助
享受条件:本县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其它困难户,因突发性、临时性事件造成短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家庭
办理程序:户主申请→村委会、社区初审→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张榜公示→发放救助金
标准:每次300元-800元,一年内同一家庭救助次数不超过两次。
高龄补贴
享受条件:80周岁以上者
办理程序:凡具备享受高龄补贴资格的老年人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近期免冠两寸照片三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登记表》,经乡镇核查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按季度发放保健补贴。标准:80周岁以上者(含80周岁)60元/月;90周岁以上者(含90周岁)120元/月;100周岁以上者(含100周岁)360元/月。
革命伤残军人残疾抚恤金
享受条件:在部队因战、因公致残且在部队评定伤残等级,回到地方后享受革命伤残军人待遇。因战、因公等级一至十级标准不等。
办理程序:提供在部队期间的原始医疗诊断证明和档案记载等相关资料。
标准:共十级二十六个标准
附件:革命伤残军人执行标准
伤残等级
标准(元/年)
伤残等级
标准(元/年)
战公病战公病
一级32990 31950 30900 六级13100 12400 10480 二级29850 28290 27230 七级9960 8900
三级26190 24620 23050 八级6290 5760
四级21470 19380 17810 九级5230 4190
五级16770 14660 13620 十级3670 3140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
享受条件:现役军人对敌作战或在执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死亡的,按烈士对待;现役军人在执行任务或在工作岗位中意外死亡等情况,按因公牺牲对待;现役军人在部队因患职业病或因医疗事故死亡的,按病故军人对待。具体享受条件:1、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2、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办理程序:烈士遗属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的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经规定机关批准,取得《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遗属。
标准:1、烈属:城镇10480元/年;农村6030元/年。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城镇8990元/年;农村5760元/年。3、病故军人遗属:城镇8460元/年;农村5510元/年。
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享受条件: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村组评议,乡镇核查,民政局审批按季度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标准:480元/月;其中参加抗日的老战士:6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