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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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Microsoft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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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改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六十条第四项修改为:“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二节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三节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一节调查第二节决定第三节执行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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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在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不能说就这样算了,此时往往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处罚。

那大家知道这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有怎样的内容吗?律师365小编带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的内容,供你参考了解。

现实生活中,对于一些违法行为,在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也不能说就这样算了,此时往往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对行为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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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治安处罚法(以下简称“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确定治安案件处罚标准及程序的法律。

本法以促进治安秩序,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规定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依法加强对治安案件的惩治和预防。

一、管辖范围本法管辖下列治安案件:(一)擅自移动国家拥有的或者依法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占有的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品;(二)破坏公共场所设施及其他公共事务;(三)经受训而未及时参与公共卫生等公共事务;(四)索取或者讹诈他人钱财或者其他非法行为;(五)非法猎取、捕捉野生动物;(六)非法携带毒品、管制刀具、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七)损害林木林分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等公共财产;(八)其他治安活动或者活动行为,或者其他影响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处罚原则解决治安案件,应当从革命审判的三项原则出发,即从实际情况出发,严格依据法律处理,根据行政处罚的依据的原则。

治安处罚的实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以及不同案件不同处罚的原则。

三、处罚方式根据治安案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本法规定的治安处罚方式有警告、罚金、拘留、劳动教养等。

1.警告对比较轻的治安案件,可以以警告方式加以处理,但要及时记入有关登记物。

2.罚金对具体的治安案件,应当加以罚款处罚,具体金额由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决定。

3.拘留拘留是本法最重要的处罚方式之一,是指将犯罪分子送往拘留所并强制延长其在拘留所的时间,以限制其自由的行为。

在拘留期间,拘留期间,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五日,但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六十日。

4.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处罚是建立在劳动教养规定的基础上的,是指行政机关把犯罪分子收容在封闭的劳动教养设施,并实施教育训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四、处罚程序本法规定的治安案件处罚程序包括鉴定案件、决定处罚、执行处罚、撤销处罚等环节。

具体过程如下:1.鉴定案件鉴定治安案件的基本条件,是要弄清案件的实质,如果有必要,可以进行现场勘察,取证,收集证据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实施,细化法律条文,为执法部门提供操作指南。

下面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一、行政拘留的执法程序和条件:1. 行政拘留的执法程序包括查处、立案、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执法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履行职责。

2. 行政拘留的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拘留的起止时间、拘留所在地等信息,并告知被拘留人享有的权利。

二、罚款的执法程序和金额限制:1. 罚款的执法程序包括查处、立案、处罚、缴纳等环节,执法部门应当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公平性。

2. 罚款金额应当根据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执法部门的指导案件处理细则来确定。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和程序:1. 取保候审的条件包括不能逃避刑事责任的可能、合法职业、居住和联系的固定地点等。

2. 取保候审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履行保证等环节,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逐步进行。

四、其他处罚措施的实施细则:1. 强制戒治措施包括禁闭、强制戒毒、强制劳动等,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2. 管制的执法程序包括查处、立案、决定、执行等环节,执法部门应当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五、责任追究和监督机制:1. 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履行职责,对违法执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2. 监督机制包括公众监督、上级部门监督和内部监管等,保证执法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六、附则:1. 实施细则的修改和解释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应当保持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和时效性。

2. 执法部门在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应当参考本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

以上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细则的一些内容,具体细节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进一步解释。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法实施治安处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应当依法给予处罚,并按照本细则进行具体执行。

第三条治安处罚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和轻重分为警告、罚款、拘留三种,具体量刑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治安处罚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适用相对应的处罚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决定。

第二章处罚方式第六条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第七条警告的内容包括对违法行为的提醒和告诫,承诺不再犯法。

第八条对于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第九条罚款的金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

第十条罚款可以分为普通罚款和加重罚款两种,加重罚款金额的上限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拘留处罚。

第十二条拘留的时间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综合考虑。

第十三条治安处罚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与其他治安措施结合使用。

第十四条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治安处罚时,应当注意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采取教育、恢复行为能力等措施。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五条对于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情况,依法展开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六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询问、检查、查封、扣押等手段。

第十七条调查取证工作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检查、刑讯逼供或者侵犯人身自由。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完毕后,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及时处理,并向当事人进行告知。

第二十一条在行政复议决定的基础上,当事人仍不服的,可以依法起诉,提请人民法院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依法实施治安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治安处罚法全文

治安处罚法全文

治安处罚法全文《治安处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以治安处罚为强制措施,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以依法惩处违法行为为目的,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活动;(二)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引导公民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履行职责的不正当行为有权提出投诉或者控告。

第五条治安处罚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或者吊销许可证等。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决定采取治安处罚之前,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调取相关证据,并依法进行认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采取治安处罚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二)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不满意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法享受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采取治安处罚时,应当符合合法、正当、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当事人的人格尊严。

第九条公安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治安处罚行为及其依据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依照本法法定的违法行为,实施治安处罚。

第十二条在下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治安拘留措施:(一)平时遗弃大量垃圾,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二)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妨碍交通秩序的;(三)擅自设置、搭建、摆放、停放雨棚、大棚、货架、摊位等,妨碍市容市貌的;(四)挖坑、开沟、堆放物品等占用道路,影响道路通行的;(五)赤膊、裸露上身或者其他有碍观瞻的行为,损害公序良俗的;(六)其他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在下列情形下,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传唤对话、开展批评教育等措施:(一)违反水域安全管理规定,妨碍水上交通秩序的;(二)违反火车、轨道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妨碍铁路或轨道交通秩序的;(三)违反航空运输管理规定,妨碍民航秩序的;(四)违反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管理规定,妨碍金融秩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明确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处罚标准等内容,以保证治安处罚工作的合理、公正、便捷进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惩治各类治安违法行为,提高社会治安水平,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程序、处罚标准等内容。

第三条治安处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治安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治安处罚的原则是依法治安、公正适用、适量适度、妥善处理。

第五条治安处罚适用于以下治安违法行为:1. 扰乱公共秩序、破坏社会治安的;2. 损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3. 危害社会稳定、破坏公共设施、侵害他人利益的;4. 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进行治安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相关规定和处罚标准。

第七条治安处罚的实施应当遵守法律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治安处罚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未经批准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进行治安处罚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九条治安处罚应当及时、准确、便捷,提高治安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针对性。

第十条治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治安处罚的资料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治安处罚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执行。

第二章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第十二条治安处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犯罪的个人或单位。

第十三条治安管理部门对涉及治安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有权采取以下治安处罚措施:1. 警告;2. 罚款;3. 关闭营业场所、暂扣工具、器材;4. 吊销许可证;5. 拘留;6. 行政拘役。

第十四条持枪、管制器械的个人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上,未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的,应当按照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第十五条非法拘禁、绑架他人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他人住宅的,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份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规范治安处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治安处罚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主体第二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治安处罚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其他强制措施。

第三条具有治安管理权限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

第四章警告的适用第四条当违法行为相对轻微,无需进行行政处罚,但需要警告教育时,可以给予警告。

第五章罚款的适用第五条当违法行为较轻,不足以构成行政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时,可以给予罚款。

第六条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额。

第六章行政拘留的适用第七条当违法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高时,可以给予行政拘留。

第八条行政拘留的期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限度。

第九章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第十条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收缴违法所得、暂扣违法工具等。

第十一章处罚程序第十一条对于要处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并做出相应决定。

第十二条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处罚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执行,确保治安处罚工作的科学、公正和规范进行。

以上是一份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的范本,实际中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具体的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应该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制定。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日益增加的人口,治安管理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宁的重要措施。

为了规范治安管理行为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重点讨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实施细则。

在实施过程中,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一、违法行为的界定准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中必须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准则,以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一致性。

在考虑界定准则时,应充分考虑社会的多样性,并且明确规定何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这一点非常重要,以确保执法者和公民对违法行为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

二、法律责任与处罚力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中需要详细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执法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

同时,需要严禁使用不合理的刑罚和行政处罚,以保障被处罚者合法权益。

三、执法程序和依据实施细则中应明确规定执法程序和依据。

执法机构在处理治安违法行为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依据进行操作,以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此外,实施细则还应明确规定申诉和上诉的程序,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四、执法人员的权力与义务执法人员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应明确规定他们的权力与义务。

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行使执法权力,并遵守执法过程中的相关规定。

同时,应确保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公正,并配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五、宣传和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治安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的内容,让公民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和遵法意识。

此外,还应开展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

六、监督和评估机制为了确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实施效果,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及时纠正不当行为,防止滥用职权和执法不力的情况发生。

此外,还应定期评估处罚条例的实施效果,以推动其进一步完善。

综上所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对于社会的稳定和秩序至关重要。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0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是由公安机关实施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大家可能并不陌生,因为在我们生活中经常会发生,例如违章停车的罚单、酒驾后的吊销驾驶证等等。

一、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
治安管理处罚有四个主罚和一个附加罚。

四个主罚分别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需要提醒的是行政拘留一般情况下一般最长15日,合并执行最多20日。

一个附加罚为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此种附加罚只针对外国人适用。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裁量情形
(一)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二)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较严重后果的;
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4、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追究时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文一、绪论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制定的具体落实规定,旨在规范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制定本细则,以促进治安执法规范化、公正公平性,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实施效果。

二、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一条规定,治安处罚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滋扰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等。

(二)治安处罚的适用范围还包括其他与治安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规的规定。

三、治安处罚的稽查与查处(一)治安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治安违法行为的稽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查处。

(二)治安执法机关应当制定稽查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时间段的稽查。

(三)治安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取证、询问、调查、抽样检测等手段,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依法进行处罚。

四、治安处罚的程序(一)治安处罚实施前,应当依法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

(二)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申辩自己的观点和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三)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治安执法机关可以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邀请相关证人出席参加。

(四)治安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辩材料和听证结果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享有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

五、治安处罚的方式和措施(一)治安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扣押、拘留等处罚方式。

(二)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罚款处罚。

(三)对于持有或者使用非法武器、爆炸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可以给予扣押处罚。

对于妨害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拘留处罚。

六、治安处罚的标准和依据(一)治安处罚的标准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二)治安执法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量刑。

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绪论治安管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更加有效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以进一步明确具体实施细则,加强社会治安管理。

二、重点区域的治安管理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治安,在特定地区,如重点商圈、交通枢纽等,应该加强治安管理措施。

具体措施如下:1. 加强人员巡逻,保障社会治安。

2. 配备和使用监控设备,监控重点地区,及时发现和处理治安问题。

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罚。

三、社区治安管理为了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加强社区治安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社区治安管理的几点建议:1. 社区居民应积极参与治安管理,如组织居民巡逻队,并与派出所保持紧密联系。

2. 社区应建立安保巡逻制度,定期巡查治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3. 鼓励居民提供有效线索,如对嫌疑人的身份、行动等提供情报,帮助警方侦破案件。

四、治安管理人员的权责作为治安管理条例的执行者,治安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积极主动地开展巡逻工作,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治安问题。

2. 了解并熟悉治安法规,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正执法。

3. 做好日常记录和汇报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犯罪情况。

4. 参与并协助调查案件,为案件侦破提供必要的协助。

5. 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五、治安事件的处理流程治安事件的处理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接报案件:警方接到报案后,要及时派员前往现场核实。

2. 处置措施:警方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调解、劝阻、拘留等。

3. 立案侦查:对于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案件,警方应及时立案,并展开调查。

4. 侦破案件:警方应全力以赴侦破案件,收集证据,查明真相,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事后处理:警方对案件处理结果进行跟踪和总结,及时进行反馈和改进。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实施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实施条例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实施条例在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是可以保障人民安全的法律之一,同时也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条例,希望能帮到你们。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治安处罚法的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依照治安处罚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对违法治安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管理职责时,应当依法公正执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履行程序,采取合法合规的手段,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处罚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并作出公正判断。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申请,应当依法处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益。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治安管网为乙级管网以下单位8888元(含8888元)以上8888元(含8888元)以下.
第十一条我们单位南北打通。

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适用原则
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互相
配合、监督和制约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02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警告
总结词
轻微的惩戒措施,对行为人的名誉和权益影响较小。
详细描述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告通常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是较为轻缓的处罚形式。警告的内容主要是对违法 行为的谴责和提醒,以便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警告不会对行为人的名誉和权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但如果行为人再次违法,可能会面临更严重的处罚。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危险物品
指未经批准,携带枪支、弹药或者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威胁公共 安全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包括非法储存爆炸物,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共安全证件等行 为。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 人身体
指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行 为。
拘留
要点一
总结词
限制人身自由,对行为人和社会都具有一定警示作用。
要点二
详细描述
拘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之一 。当违法行为较为严重或行为人具有一定危险性时,公 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是对行为 人实施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旨在通过暂时 剥夺行为人的自由来遏制其违法行为,同时也对其他社 会成员具有警示作用。拘留的时间通常根据违法行为的 性质和情节来确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和拘留的执行
对于罚款和拘留等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方式和 期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申诉和复议
被处罚人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特制定本《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治安管理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治安管理机关在执行本细则时,应依法公正、严明执法、迅速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治安管理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治安管理机关在执行本细则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六条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第七条对于违法行为人,治安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并可以依法采取责令住院治疗、强制戒毒等特殊行政处罚措施。

第八条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加强宣传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一节警告第九条对于初犯、情节较轻、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警告处罚。

第十条警告处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告知被警告人的违法行为和警告的理由,要求被警告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被警告人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已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节罚款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且当事人有自查自纠,如自愿履行赔偿义务、消除危险的行为,治安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罚款的数额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告知被罚款人应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十四条被罚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出示缴款凭证。

第十五条被罚款人如有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向治安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治安管理机关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缓期缴纳或分期缴纳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罚款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治安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申请强制执行、拘留或者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

治安管理处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治安管理活动,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安、公正体检、刑事与行政相分离、宽严相济。

第二章违法行为第二条本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条轻微违法行为是指不构成违法行为犯罪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不太危险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七条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危害社会治安或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程度不太严重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危害社会治安或者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给治安带来较大危害的行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三章行政处罚第九条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依法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行政制裁。

第十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强制措施四种。

第十一条警告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口头训诫、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的行政制裁。

第十二条罚款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的行政制裁。

第十三条行政拘留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制裁。

第十四条治安管理强制措施是指对违法行为当事人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行政限制措施。

第四章特别行政处罚第十五条对严重违法行为犯罪分子,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恶意有组织破坏公共秩序的,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特别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特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收容教育、收容劳动、行政拘留、退学、停职、罚款、没收违法犯罪所得、封存或者查封违法生产、营业场所、设施等十种。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治安处罚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治安处罚工作。

第三条治安处罚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单位、组织等。

第四条治安处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收缴违法所得、勒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等。

第五条治安处罚的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合法。

第六条治安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告知、配合、执行等义务。

第二章治安警告第七条治安警告是治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一种警告措施,目的在于教育、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错误,防止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第八条治安警告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进行,形式由治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受到治安警告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如实向治安机关说明违法行为的情况,配合治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第十条受到治安警告的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再次违法行为的,治安机关可以予以撤销或者调整。

第十一条受到治安警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治安法规,加强自身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罚款第十二条治安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由治安机关依法确定。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十五条违法行为人不按时缴纳罚款的,治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手段予以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违法行为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第四章收缴违法所得第十七条治安机关可以对违法行为人收缴其违法所得。

第十八条违法所得应当及时转交财政部门,用于履行社会义务或者弥补社会损失。

第十九条违法所得的收缴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条违法所得的收缴应当主动、及时,不得有任何拖延或者篡改行为。

第五章勒令停产停业第二十一条治安机关可以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单位勒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二条停产停业的期限由治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期满后可以适时复工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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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为增强法律适用的实际操作性,进一步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的认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仅供参考!一、总则第一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可以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部分,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告知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公安机关不得强制要求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

第二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的“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因家庭、邻里、婚姻、继承、扶养、礼仪、财产等民间关系引起的权益争执。

对于因家庭、邻里、同事之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声、发送信息、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犯隐私、偷开机动车等治安案件,公安机关都可以调解处理。

二、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三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需要依法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逐级上报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执行;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行政拘留的,由承办案件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决定,不再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外国人依法决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适用限期出境、驱逐出境处罚的,应当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执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第四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查获赌资的处理应当采取收缴。

下列款物在赌博活动中认定为赌资:(一)用作赌注的款物;(二)换取筹码的款物;(三)赢取的款物;(四)交付的押金;(五)以“打欠条”、“记账”等形式事先约定事后交割方式,欠条或者记账所约定的金额;(六)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赢取的总点数所代表的实际金额;(七)其他应作为赌资的款物。

第五条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人在本县(市、区)管辖范围内具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由最后的承办单位负责合并执行和送达拘留所执行。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是指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上述“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单位。

经营规模较大,雇工7人以上的个体工商户,亦视作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有立功表现”:(一)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二)为公安机关破获其他违法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三)阻止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四)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人员的;(五)有其他立功的情形。

第八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其中“六个月”期限的计算,应当从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但是,违法行为人逃避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从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其中“初次违反治安管理”,是指违法行为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第一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

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一)曾违反治安管理,虽未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查处,但仍在法定追究时效内的;(二)曾因不满十六周岁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三)曾违反治安管理,经公安机关调解结案的;(四)曾违反治安管理,因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而不予处罚的;(五)曾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六)曾因实施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七)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教育释放的。

第十条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方式中载明不执行行政拘留的依据和理由,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单位联送达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被处罚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要会同被处罚人所在单位、学校、家庭、居(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和有关社会团体进行帮教。

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的情况,以其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正要执行行政拘留时的实际情况确定,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执行行政拘留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

第十一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但对事先挑拨、故意挑逗他人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制止侵害为名对他人加以侵害的行为,以及互相斗殴的行为,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二条行为人预谋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视为情节较重的情形。

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第十三条扰乱单位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扰乱单位秩序的;(二)扰乱单位秩序过程中故意损毁办公用具、设施,或者损毁重要文件、档案材料,无法弥补的;(三)无理推拉、纠缠、辱骂、围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恶劣影响,或者有殴打他人行为的;(四)围堵、封闭单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长时间堵塞的;(五)占据工作场所,时间较长,不听劝阻的;(六)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四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二)扰乱政府机关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周边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的;(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等后果的;(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五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二)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关管理规定,无理取闹,不听劝阻,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内滋事打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工具运行秩序和行车安全的;(四)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六条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二)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列车、航空器,影响正常行驶的;(三)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时间较长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员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后果的;(四)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的;(五)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法进行的选举”,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的选举活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破坏选举秩序行为“情节较重”:(一)组织、煽动、策划破坏选举秩序的;(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干扰他人选举的;(三)损毁选举公告、选票、票箱等物品,干扰选举秩序的;(四)其他故意扰乱选举工作秩序,造成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实施或者结伙实施的;(二)造成人员受伤、财物受损、秩序混乱、活动中断或者其他恶劣社会影响的;(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等手段的;(四)不听制止,多次实施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十九条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主动纠正,社会影响较小的;(二)采取积极措施,尚未引起社会恐慌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条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结伙斗殴的积极实施者;(二)追逐、拦截妇女或者未成年人的;(三)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性语言或者实施挑逗性动作的;(四)追逐、拦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五)使用工具或者驾驶机动车等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六)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两次以上,或者财物价值500元以上的;(七)强拿硬要中小学生财物的;(八)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者随意殴打两人次以上的;(九)一人有两种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十)其他情节较重的。

第二十一条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初次实施上述行为,造成后果较轻的;(二)积极配合查处,本人有悔改表现的;(三)其他情节较轻的。

第二十二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或者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一)多次实施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二)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通信系统进行干扰或对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三)干扰无线电通讯,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三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多次实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二)危害后果较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三)其他情节较重的。

四、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第二十四条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一)初次实施尚未造成后果的;(二)危险物质数量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三)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指出后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四)其他情节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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