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视野下浅谈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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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21号[发布日期]2009-12-28[生效日期]201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

专利法第一章知识点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

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四原文第一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专利法司法解释(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自1992年1月1日起发布实施。

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专利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本解释所称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内容。

第二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专利法司法解释(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自2001年9月1日起发布实施。

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法草案》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是指专利法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条至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内容。

第三章:专利法司法解释三专利法司法解释(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自2009年10月1日起发布实施。

本司法解释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第一条专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合理期限”,是指权利人行使专利权的期限。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完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释〔2009〕19号(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

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总第877期第6期2024年3月新颖性宽限期的理解与适用王丽丽杨卫珍郑冬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郑州450000)摘要:【目的】针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可要求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专利审查指南》仅给出了宽泛的规定,在申请人提交材料和专利审查时均存在一定的疑惑,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详细探讨。

【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对“他人”的理解、“未经申请人同意”的判断、不同泄露形式所产生的影响、宽限期声明提出的时机和形式等问题进行详述和探讨。

【结果】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种情形进行判断时,要核实提出新颖性宽限期声明的时机,还要准确判断证据是否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在发明创造过程中,要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降低发明创造被意外公开的风险;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按照要求提供宽限期的声明和具备说服力的证明材料。

【结论】对《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可要求新颖性宽限期的情形有了清晰的认识,以期提高专利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新颖性宽限期;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4)06-0124-05 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4.06.024The Comprehens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Grace Period of NoveltyWANG Lili YANG Weizhen ZHENG Dongyan(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enan)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 CNIPA, Zhengzhou 450000, China)Abstract:[Purposes]In terms of Article 24 of the "Patent Law" stipulating that "others who disclose their contents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pplicant" may require a grace period for novelty, the "Patent Exami⁃nation Guidelines" only gives a broad provision, resulting in certain doubts when the applicant submits the material and the patent examination, and it is necessary to discuss the issue in detail. [Methods] Based on an actual case, this paper elaborated and discussed understanding of "others", judgment of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pplicant", impact of different disclosure forms, timing and form of grace pe⁃riod statements. [Findings]In the process of patent examination, when judging the situation of "dis⁃closed by any person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pplicant" as specified in the Article 24 of the Patent Law, it is necessary to verify the timing of proposing a novelty grace period statement, and to accurately judge whether the evidence belong to "disclosed by any person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applicant". In the process of invention creation, necessary confidentiality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to reduce the risk of accidental disclosure of the invention. In the process of patent application, it is necessary to provide the grace period statements and convincing proof materials in time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Conclusions]Through the above analysis, we have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situa⁃收稿日期:2023-09-13作者简介:王丽丽(1989—),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杨卫珍(1991—),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等同于第一作者);郑冬燕(1990—),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发明专利实质审查(等同于第一作者)。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模拟卷(第48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模拟卷(第48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知识产权法》模拟卷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70题)1.甲五金公司发明了一种抗压轴承,在我国和《巴黎公约》成员国L均获得了专利权,甲公司将该项专利分别给予了乙公司在我国、丙公司在L国的独占实施许可。

下列哪一行为在我国构成对该专利的侵权?( )A.在L国购买由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抗压轴承,进口至我国销售B.在我国购买由乙公司制造销售的该抗压轴承,改进后销售C.在我国未经乙公司许可制造该抗压轴承,用于某五金公司的抗压性能实验D.在L国未经丙公司许可制造该抗压轴承,安装该抗压轴承的L国货船临时通过我国境内2.韦某开设了“韦老四”煎饼店,在当地颇有名气。

经营汽车配件的个体户肖某从外地路过,吃过后赞不绝口。

当发现韦某尚未注册商标时,肖某就餐饮服务注册了“韦老四”商标。

关于上述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16题。

单选)A.韦某在外地开设新店时,可以使用“韦老四”标识B.如肖某注册“韦老四”商标后立即起诉韦某侵权,韦某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C.肖某的商标注册恶意侵犯韦某的在先权利,韦某可随时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D.肖某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超出了肖某的经营范围,韦某可以此为由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3.佳普公司在其制造和出售的打印机和打印机墨盒产品上注册了“佳普”商标。

下列未经该公司许可的哪一行为侵犯了“佳普”注册商标专用权?(2015年卷三19题,单选)A.甲在店铺招牌中标有“佳普打印机专营”字样,只销售佳普公司制造的打印机B.乙制造并销售与佳普打印机兼容的墨盒,该墨盒上印有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金兴”,但标有“本产品适用于佳普打印机”C.丙把购买的“佳普”墨盒装入自己制造的打印机后销售,该打印机上印有丙的名称和其注册商标“东升”,但标有“本产品使用佳普墨盒”D.丁回收墨水用尽的“佳普”牌墨盒,灌注廉价墨水后销售4.乙的下列行为中,哪一行为构成对甲的专利权的侵犯?A.甲仅享有BMW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未经甲同意,擅自仿造甲享有专利权的BMW汽车模型出售B.甲享有BMW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乙购买了10辆由丙生产的侵犯甲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汽车,全部用于出租经营C.甲享有“伽利略”电子显微镜的产品专利权,乙工厂未经甲允许,擅自仿制了20台“伽利略”电子显微镜,交给工厂的科研部门用于科学研究D.甲享有“伽利略”显微镜的产品专利权,乙工厂未经甲允许,擅自仿制了20台“伽利略”电子显微镜销售,甲起诉乙侵犯专利权,乙在诉讼中证明其仿制的“伽利略”电子显微镜与在甲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5.以下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说法正确的是:( )A.驰名商标的认定以行政主动认定为原则,以司法个案认定为例外B.就商标争议案件中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争议中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进行认定C.驰名商标保护不涉及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D.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宣传等商业活动中6.甲电视台经过主办方的专有授权,对篮球俱乐部联赛进行了现场直播,包括在比赛休息时舞蹈演员跳舞助兴的场面。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就《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问:请介绍一下专利司法解释起草的情况和背景。

答:自1985年以来,人民法院的专利审判工作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审判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该司法解释在明确审判标准、配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研究专利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3年3月启动关于“专利侵权判定基准”的调研工作,形成了70条的专利司法解释草稿,并征求了有关法院、专家学者及社会公众的修改意见。

后因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起草工作暂时停止。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及时出台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相关诉讼制度,成为人民法院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要任务之一。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专利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司法解释稿的部分内容在这次专利法修改中被吸收。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和准确实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妥善处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们于2009年1月恢复了专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度司法解释第一档立项计划。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组织成立了由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参加的课题组,对审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和新情况进行专题调研。

在此基础上,于2009年3月完成初稿,后十易其稿,于2009年6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各高级法院的意见。

CPTPP知识产权规则及我国的应对研究

CPTPP知识产权规则及我国的应对研究

摘要2018年3月8日,CPTPP的11国代表在智利首都圣地亚哥举行了签字仪式,TPP 在一度消沉、不被看好的背景下终于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自此进入了国内立法审批阶段,如果顺利,将在2019年正式生效实施。

CPTPP的内容非常广泛,除了聚焦于传统FTA模式的贸易投资领域,还包括了与贸易投资有关的所有议题,涉及金融服务、企业管理、竞争政策、劳工和环境保护等,议题的内容和覆盖面超越了目前大部分的FTA,成为迄今为止最高标准、最全面的区域贸易协定。

知识产权作为CPTPP的重要章节,体现了当今全球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新趋势。

知识产权的谈判曾被奥巴马称为最艰难、最具争议的议题,CPTPP知识产权规则的高标准具体体现在:商标权领域,将声音、气味纳入可申请商标注册的范围,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要求注册为前提,认可和保护地理标志;专利权的强保护条款包括了扩大可专利客体范围,细化专利申请、审查相关程序,加强药品数据和生物制药数据保护;著作权领域,扩大了版权人复制权权利内容,延长了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期限,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CPTPP还规定了严格的执法措施,例如扩大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加大民事损害赔偿,降低刑事处罚的门槛等,这些条款明显具有TRIPS-plus的法律性质。

无论未来我国是否加入CPTPP,其对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影响和释放出的正面信号不容小觑,现在美国虽退出了TPP,但它对我国的围追堵截没有停止,我国应持平和积极的心态去面对,注重研究国内外立法,完善国内相关法律,为我国知识产权的创新发展和强国建设营造有利的环境。

只有相互合作和互谅互让,各成员国之间才能实现共赢的效果,从而加快区域一体化的进程。

【关键词】CPTPP TPP知识产权高标准强保护AbstractOn March8,2018,representatives from11countries of CPTPP held a signing ceremony in Santiago,which is the capital of Chile.TPP has finally made substantive progress against the background of depression and unpopularity.Since then,it has entered domestic legislative approval stage.If it goes smoothly,it will be put into effect in2019.CPTPP is very broad, except to focusing the trade and investment areas in the traditional model of FTA,include all the issues associated with trade finance,which involve financial services,corporate management,competition policies,labor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the content and the coverage of the issues beyond most of FTA,which is now the highest standard and the most comprehensive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As an important chapter of CPTPP,intellectual property reflects the lates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the world. The negoti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has always been the point of contention among the members,which has been referred to as the most difficult and most contentious issue by Obama,the high standar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ules of CPTPP is embodi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in the field of trademark right,sound and smell ar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trademark registration that can be applied for,the cross-class protection of unregistered well-known trademarks is allowed,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re recognized and protected. The strong protection clauses of patent right include expanding the scope of objects,refining the application and review procedures,and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drug data and pharmaceuticals data.In the field of copyright,copyright owners have expanded the content of copyright reproduction,expanded the protection period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and stipulated the liability of network service providers for infringement;CPTPP also stipulates the strict law enforcement measures,such as expan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about border measures,increasing civil damages,and reducing the threshold of the criminal sanctions,etc,these terms clearly have the legal nature of the TRIPS-plus.Whether our country will join CPTPP in the future or not,its impact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our country and the positive signals that it has released is not to be underestimated,but now that the United States has dropped out of the TPP,it has not stopped the China's siege,and China should be equal and positive,to focus on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to improve the domestic laws,to create a favorable environment for our country's innovation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It's just the cooperation and mutual understanding between countries,and the results of a win-win for the country,to accelerate the process of regional integration.【Key words】CPTPP;TPP;Intellectual Property;High Standard;Strong Protection目录引言 (1)(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1)(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2)(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5)(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6)一、CPTPP简介 (7)(一)CPTPP的产生背景 (7)(二)CPTPP的产生、发展及特点 (8)1.P4协议的产生 (8)2.TPP的发展与扩大 (8)3.CPTPP的签署 (10)4.CPTPP的特点 (11)(三)CPTPP各国利益博弈分析 (12)1.美国退出TPP的原因 (12)2.日本执着于没有美国的TPP (13)3.加拿大关键时刻掉链子 (14)4.其他伙伴充满期待 (14)二、CPTPP知识产权重点条款分析 (15)(一)商标和地理标志方面 (15)1.声音、气味可申请商标注册 (15)2.驰名商标的升级保护 (17)3.保护和认可地理标志 (17)(二)专利和试验数据 (18)1.新增可授予专利的客体 (18)2.细化专利申请、审查相关程序 (19)3.对药品试验数据提供保护 (20)(三)版权和相关权利 (21)1.扩大版权人复制权内容 (21)2.延长版权和相关权利保护期 (22)3.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 (23)(四)执法措施 (24)1.加大民事损害赔偿 (24)2.边境措施的适用 (25)3.降低刑事程序和处罚的门槛 (25)三、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28)(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立法现状 (28)(二)CPTPP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30)四、我国应对CPTPP的对策建议 (32)(一)适时调整国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 (32)(二)推进自贸协定谈判 (33)(三)提高知识产权领域的硬实力和软实力 (33)(四)使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战略中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 (34)结语 (35)参考文献 (37)致谢 (39)引言引言(一)选题背景与意义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末的百年历程中,知识产权从国内立法走向了国际合作的道路。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内容专利法是保护创新、鼓励发明的一项法律法规,旨在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专利的保护范围,具体内容如下:1.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利。

专利权人指的是被授予专利的个人或者组织。

专利的独占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实施专利产品。

–使用许诺销售实施专利方法。

–根据许诺销售实施专利产品,对他人的合法产品提出索赔。

–根据许诺销售实施专利方法,对他人的合法活动提出索赔。

2.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排他的权利。

专利权人除了享有独占利用专利的权利外,还拥有排除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产品的权利。

这意味着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他人不得擅自利用该专利。

3.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在国内具有保护力。

专利权在所在国家境内具有保护力,这意味着专利权人能够在国内范围内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4.专利权人对自己的专利享有权利保护。

专利权人可以就其专利的侵权行为提起权利保护诉讼,维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5.第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产品。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第三人都不得在专利权的范围内进行上述行为,否则将构成侵权。

6.其他侵犯专利权行为由法律予以保护。

专利法对于其他可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也予以保护。

一旦侵权行为发生,专利权人可以据此依法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

7.专利权人享有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力。

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保护自己专利权益的权力。

专利权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采取措施,阻止他人侵犯其专利权。

综上所述,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了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和保护措施。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并鼓励创新和发明。

同时,专利法也限制了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的行为,以确保专利权人能够享受其专利的独占权利。

专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技术创新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

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

论我国专利间接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关系作者:胡梅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03期摘要:专利间接侵权作为一种弥补直接侵权保护专利权人不足的制度,其与共同侵权的关系存在多种观点呈现。

对我国目前的理论争鸣、立法走向和实践观点进行反思、剖析之后发现,我国不宜盲目借鉴美国等专利侵权发展完善的国家而单独规定专利间接侵权,其仍应当由传统的共同侵权理论加以规制。

关键词:专利间接侵权;直接侵权;共同侵权;保护专利权人中图分类号: D923.42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16720539(2020)03002107一、引言专利作为一种交换,允许专利持有人在专利有效期限之内向社会公众收取与其贡献价值相称的溢价,在专利期限内,专利权人享有其合法申请、后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专有权利;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专利产品,该第三人的行为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构成专利侵权。

而当专利期限届满,该专利产品成为社会公共资源和财富,服务于社会公众,由此达到专利法鼓励发明和创新,同时维系社会公众利益的立法价值[1]131。

当专利产品的权利要求书上载明的权利要求被被控侵权产品的要求完全覆盖时(即全面覆盖原则),即构成直接侵权。

然而在实践当中,行为人为了逃避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而选择通过给第三方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来侵害权利人的权利,例如引诱或者帮助。

此时,处于消费者地位的第三人往往由于人数众多、取证困难,专利权人救济权利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间接侵权制度呼之欲出。

间接侵权制度是一种明显偏向于专利权人的制度设计,实质上是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范围从专利产品扩大至非专利产品[2]43。

由于既要充分保障专利持有人的利益,又要防止对其保护过度,从而导致权利不当扩张,侵犯到社会公众利益。

因此,间接侵权制度的复杂性不言而喻,国内外关于该制度的历史发展均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我国目前针对专利间接侵权尚存在大量分歧,理论和实践观点尚未完全统一。

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

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

专利法需要怎样的“间接侵权”?由于定位不当、人为孤立专利间接侵权等原因,学术界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行为类型、构成要件及其与共同侵权的关系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必要的争议。

解决的途径应是在现行侵权立法的整体框架内,在充分顾及专利权的特殊性质以及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在专利立法中从主观方面、行为性质方面限定共同侵权规则的适用。

标签:专利法间接侵权共同侵权对策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间接侵权,但人民法院已在审判实践中审理了多起专利间接侵权案件,同时,随着《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的进行,专利间接侵权问题“再次” 成为了立法的焦点之一。

然而,目前的是研究大多集中在对发达国家成熟立法经验和相关立法例的介绍上面,而对我国专利侵权立法的基本框架或专利侵权法律适用现状的考察不够;对我国建立专利间接侵权制度的必要性研究充分且意见一致,但对其可行性以及立法例选择方面争议较大等。

笔者不啻学浅,拟就主要争议问题及其解决对策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以期对建立我国的专利间接侵权制度有所裨益。

二、若干争议焦点介评1.关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对于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自1994年至今,学界已经展开了广泛的研究,且界定大致相同,如有学者认为:“间接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第三人实施他人专利,因此而发生直接的专利侵权行为。

”也有学者认为:“简言之,专利间接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以间接的方式实施其发明的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却鼓励、怂恿、教唆别人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1)中指出: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权他人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发文字号】专利局公告[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专利局【公布日期】1985.01.19【实施日期】1985.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局公告[第3号] 1985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

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

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

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六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一个月内,可以说明理由,请求顺延期限。

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句、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除外。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什么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什么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是指什么专利法是一部为了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科技发展的法律文件。

在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对于发明这一概念进行了定义和说明。

本文将解读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对发明的定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发明的含义和相关法律规定。

1. 发明的定义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在该产品或者方法不存在的情况下,经过创造性地实现,具有实用性,并能够获得经济效益的创造性技术方案。

从这个定义中可以得出以下几个要点:•技术方案:发明是指涉及到产品或者方法的技术方案,即一种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方法、装置或者组合。

•不存在的情况下:发明必须是在该产品或者方法之前不存在的,即具有创新性。

这意味着发明必须超出现有技术水平。

•创造性实现:发明必须是通过创造性地实现某种技术方案来达到的,这就要求在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性。

•实用性:发明的技术方案必须具备实用性,能够在实际应用中解决问题或者产生经济效益。

2. 发明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区别专利法不仅对发明进行了定义,还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了定义,以区别不同类型的创新成果。

在理解发明的概念时,有必要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比较。

•实用新型: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其组合,提出技术改进,并具备实用性的创新成果。

与发明不同的是,实用新型对技术改进的创新程度要求较低,主要关注实用性方面的创新。

•外观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外观形状、图案的设计,以满足审美要求,并具备实用性的创新成果。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的是,外观设计主要关注产品的外观方面的创新,不涉及产品的实用性和技术方案的创新。

3. 为什么发明受到专利保护发明是一种创造性的技术方案,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保护发明的专利制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促进创新:通过给予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的专利权,专利制度鼓励发明者进行技术创新,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规类别】专利综合规定民法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16]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6.03.21【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6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6〕1号)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权利要求书有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权利人应当在起诉状中载明据以起诉被诉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

起诉状对此未记载或者记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权利人明确。

经释明,权利人仍不予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因明显违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导致说明书无法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且不属于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专利权因此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在合理期限内专利权未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这些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条规定的是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情况下的责任方式。

这里的“危及”应当是:第一,侵权行为正在实施和持续而非已经结束;第二,侵权行为已经危及被侵权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非不可能危及;第三,侵权人所为的侵权行为而非自然原因。

对正在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赋予被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目的在于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停止侵害当侵权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被侵权人可依法请求其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和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方式。

例如,被侵权人发现网络上出现侮辱自己的文章或者盗用自己的研究成果的情况下,就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请求停止侵害的法律适用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例如,《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裁定。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二)排除妨碍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者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被侵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排除侵权人的侵权行为。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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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 Journal of Legal Science 法学, 2018, 6(1), 7-12Published Online January 2018 in Hans. /journal/ojlshttps:///10.12677/ojls.2018.61002An Overview of Article 21 of JudicialInterpretation Section II on the Patent Lawfrom Joint Infringement PerspectiveHongming XuDepart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School, 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Guangzhou GuangdongReceived: Jan. 7th, 2018; accepted: Jan. 18th, 2018; published: Jan. 25th, 2018Abstract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ection II on the Patent Law has made up for some problems in the practice and even i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Patent Law, but paragraph 1 of the article 21 is not proper, whether from joint infringement perspective or indirect infringement perspective. Article25 reflects that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ection II protects bonafides third party, so that I woulduse it for reference and give suggestions on the article 21.KeywordsJoint Infringement, Indirect Infringement, Bonafides Third Party共同侵权视野下浅谈专利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徐宏鸣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广东广州收稿日期:2018年1月7日;录用日期:2018年1月18日;发布日期:2018年1月25日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弥补徐宏鸣了专利法在实践过程乃至立法中的一些问题,但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欠妥,无论是在共同侵权制度下讨论还是借鉴间接侵权制度。

笔者结合第二十五条反映的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的原则,对该条款的不妥处给出建议。

关键词共同侵权,间接侵权,善意第三人Copyright © 2018 by author and Hans Publishers Inc.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licenses/by/4.0/1. 引言2016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于4月1日起施行。

《解释二》弥补了专利法在实践过程乃至立法中的一些问题,但笔者依旧抱着无知无畏的态度吹毛求疵,纵观全文,发现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欠妥,结合第二十五条反映的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的原则,对该条款的失误提出自己的看法。

2. 问题的提出《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明确了帮助侵权的一种特别情形,初看觉得挺合理的,但仔细了解“明知”的内容就觉得“怪怪的”。

“明知”并非明知侵权而串通,而是明知其所提供的零部件等是专门用于最终认定侵权了的那个产品。

譬如A公司生产充电器,委托B公司为其生产专用于该充电器中的电路板,然后A公司的充电器被认定侵犯他人专利权,按照该条款,B公司就要与A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这带来一个疑惑:B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这责任,接受委托前应该去确认A公司实际是未经许可非法制造侵权产品,如此就不提供电路板,但问题是很难确认。

A公司是在B公司提供零部件后再实施侵权行为的,对于B公司,推定别人以后的行为无疑是非常困难的,这一过程也大大增加了其交易成本。

事实上这种零部件代工的模式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见,这种加工厂或大或小,仅仅赚取微薄的加工费,因此他们甚至不去关心整车是什么样子,只知道按照图纸加工。

即便他们有专利知识,也无法从自己加工的部件上得知整车的侵权情况。

所以,从某种角度而言,这种代加工的角色是一种善意第三人。

而该司法解释通过第二十五条的但书表示出对善意第三人予以保护的原则,那么基于《解释二》原则表达的系统性,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涉及的提供者作为善意第三人难道不应该一视同仁受到保护吗?另外,该条款主张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规定的帮助侵权,应该是帮助人和被帮助人就侵权的问题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也就是说帮助人明知被帮助人在实施侵权,仍然向其提供帮助,此时应承担连带责任。

而该条款中“明知”所明确的侵权条件不明显地落在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的适用范围内,如此是否还能适用第九条进行侵权主张呢,这也是个疑问。

徐宏鸣3. 《解释二》确立的保护善意第三人原则《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

”与之相关的是《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使用者、许诺销售者、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免除其赔偿责任。

后一法条中,“不知”并未改变侵权行为性质,只是因为当事人主观无恶意,并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所以才免除其赔偿责任。

但该条并未明确该善意第三人在证明合法来源且已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还应停止使用。

实践中,侵权产品的使用者通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购买的是侵权产品,只是因使用者在侵权行为链条的末端,容易被权利人发现,故权利人往往选择起诉使用者。

依照专利法第七十条,使用者仅免除赔偿损失,其仍应承担停止使用的侵权责任。

若不停止使用,则需支付专利使用费,作为不停止使用的替代。

而《解释二》第二十五条通过但书明确了专利法第七十条未明确的部分:在证明合法来源并支付合理对价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用停止使用。

最高院在发布会上称,该法条在起草过程中有一种意见是,在制度本意上,设立合法来源抗辩制度是为了打击侵权源头,而制造者才是侵权的主要源头。

TRIPs协议亦未要求善意使用的行为应被禁止。

使用者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客观上提供了合法来源,且在获得该侵权产品时向销售者支付了合理对价,理应阻却专利权禁止力的延伸。

专利权排他性强,但不等于可以无限扩张。

专利法不仅仅是专利权人的法,一味地强调专利权人单方的利益,置善意使用者的正当利益于不顾,将侵占善意使用者的合理空间、妨碍交易安全,这并非专利法第七十条的原意,也有违利益平衡的法律基本精神。

在征求有关立法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解释二》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同时也反映其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

1这儿的“善意第三人”并不是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的善意第三人,只是借鉴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是否善意,是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状态很难为局外人所得知。

因此,确定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应考虑当事人从事交易时的各种客观情况。

在善意取得中,如果根据处分财产的性质、有偿或无偿、价格的高低及第三人的经验等可以知道处分人无权处分的,则不能认定第三人为善意([1], p. 332)。

尽管目前主流是知识产权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但我们可以根据权利表征引起第三人信赖的强弱进行区分,当权力表征足以产生第三人的强信赖时,对第三人进行强保护,如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当权利表征只能产生第三人的弱信赖时,对第三人进行弱保护,避免过分损及权利人利益[2]。

4. 在共同侵权制度框架下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失误《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是关于帮助侵权行为的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解释称,鉴于帮助侵权人明显的主观恶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权行为的专用品,故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制的范围。

2帮助者与被帮助者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有:一是帮助者与被帮助者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帮助者实施了帮助行为,被帮助者实施了侵权行为,且该帮助行为是为帮助被帮助者实施侵权行为而实施的;三是帮助者和被帮助者主观方面的要件([1], p. 1022)。

根据宋晓明庭长的解释,用侵权法第九条规制这类行为有两点原因:其一,提供的零部件能最终认定直接侵权行为;其二,提供者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对于第一点原因没争议,专用品是指仅可用于实施他人产品专利的关键部件或者实施他人方法专利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官方解读。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官方解读。

徐宏鸣的中间产品,该专用品构成实施他人专利技术(产品或方法)的一部分,除此之外无其它用途3。

在第一章节的举例中,A公司因为B公司提供的电路板的技术特征属于专利技术中的某个必要技术的等同特征,被认定其生产的充电器落入专利技术保护范围,成立侵权。

所以电路板作为专用品,客观上为他人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提供了物质便利,对于直接侵权的结果而言,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这符合两者构成共同侵权的第二个要件。

第二点原因就值得商榷:代工厂这些善意第三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

实践中,在帮助侵权人的过错认定方面,法院在共同侵权制度框架下考虑以下几个问题([3], p. 724):1) 帮助者与被帮助者之间的过错联系民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和过失致使他人损害。

对共同过错的理解目前主导的观点是主观说,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的过错,以两行为人之间有意思联络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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