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屠宰场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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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屠宰场检疫人员工作制度

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廉洁奉公,不徇私情。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查证验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检出染疫、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认真做好各项检疫记录,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及时上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严禁谎报、瞒报、缓报疫情。

四、维护和保管好检疫用具设施,妥善保管动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确保屠宰检疫工作正常开展。

五、规范执法行为,严禁只收费不检疫、检疫不出证、乱收费、乱罚款、越权执法、买卖检疫证等行为。

十、遵守工作纪律。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勒索受贿、吃拿卡要、打击报复,严禁聚众赌博、打架斗殴,严禁酒后上岗。

XX屠宰动物检疫人员工作职责

一、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接受进入屠宰场屠宰生猪的检疫申报。

二、对受理的检疫申报,实施入场验证查物,符合条件者方可进入屠宰场。

三、对生猪实施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加施其他检疫标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四、对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其产品,监督屠宰场或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检疫规范处理。

五、实施或监督业主实施对进出屠宰场的装载生猪及生猪产品车辆装前卸后消毒。

XX屠宰场检疫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违反《动物防疫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违纪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二、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一经查实,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检疫执法资格。

二、服务态度差,屡教不改,群众反映强烈、多次举报的,要下岗培训,待合格后上岗安排适当工作,培训期间扣发奖金。培训不合格的,调离动物检疫执法岗位。

三、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随时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严肃处理。

四、受理群众举报后,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组成调查小组,对举报问题进行核实,并将结果上报省、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凡出现被媒体曝光,对本系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不得参加年终评奖。

五、定点屠宰场检疫人员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按《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XX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定点屠宰场动物疫情报告实行法人负责制,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人为动物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XX屠宰场证章标志管理制度

一、定点屠宰场检疫证章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标签、检疫合格验讫滚印、检疫原子印章。

二、证章实行逐级组织、发放,专人负责、专人保管,专库存放、专册登记。建立领用、发放登记台帐、存根和损坏印章使用回收处理督察核对档案。

三、检疫证明存根和回收的检疫证明保存不少于一年,检疫原子印章、检疫合格验迄滚印、动物产品检疫标签等其他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四、验讫印章要保持清洁,保证正常使用,发现印章有损坏的,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申请更换。销毁不合格证、章、标志、档案,必须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五、动物检疫证出具人必须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有执法资格证件的人员,出证时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防疫证照填写及应用规范》的要求填写和使用,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任何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用、转借证章标志,违者按照《动物防疫法》规定处理,检疫人员执法犯法,坚决清理出检疫队伍,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XX屠宰场动物标识回收管理制度

一、动物标识为农业部统一规定和监制使用动物耳标。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检疫人员负责动物耳标的识读、回收登记,并建立动物耳标识读、回收处理档案。

三、检疫人员对进场动物进行耳标信息识读,应该加施而没有加施耳标的动物不得入场,屠宰检疫时进行耳标回收。

四、每天屠宰后的动物标识卸下,造册登记后统一放到标识回收桶内,并进行彻底消毒。

五、回收的动物耳标由所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统一组织销毁,并作好销毁记录,记录应保存二年以上。

六、回收的耳标不得重复使用。

XX屠宰场消毒工作监管制度

一、驻场检疫人员实施或监督实施屠宰场的消毒工作。

二、屠宰场业主负责实施生猪到达站台、圈舍和车间等清洗,并实施消毒。

三、驻场检疫人员监督或实施运输生猪车辆的卸后消毒,运输生猪产品车辆的装前消毒。

四、屠宰场实施的各类消毒须选用指定消毒药品,并按要求浓度配置消毒药液。

五、认真做好消毒记录,如实记录消毒时间、消毒药、消毒浓度、消毒人员等。

XX屠宰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

制度

一、驻场检疫人员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应下达无害化处理通知单。

二、业主应按照无害化处理通知单要求对病害生猪及其产品实施无害化处理,接受驻场检疫人员的监督。

三、驻场检疫人员监督业主实施无害化处理时并作好记录。

四、无害化处理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进行。

五、实施和监督无害化处理的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和消毒工作。

六、对不按照要求对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进行处理的,驻场检疫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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