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 - 牡丹江市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卫生监督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 、科长

二、审批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第七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审批条件

符合《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

(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其正常使用的消毒设施;

(三)供水工程中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

(四)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梢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第十条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当设在建筑物正负零标高以上。贮水池、低位水箱及供水设施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给水管线卫生要求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零点八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零点二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零点七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当无毒无害。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生活给水管管径小于或等于一百五十毫米时,应采用镀锌钢管;管径大于一百五十毫

米时,可采用给水铸铁管。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四、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下列顺序排序:

(一)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三)供水单位平面布置图;

(四)水质监测报告;

(五)法定代表人、业主或生产经营负责人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材料;

(七)卫生组织及卫生制度;

(八)二次供水设施还需提供内壁涂料安全性评价证明;

(九)其它有关资料。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企业提出申请,承办人A接收申请材料(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承办人B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可继续补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要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二)现场审查: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卫生规范、标准等有关要求,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审查,作出许可决定,发出卫生许可证;不能按时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任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三)审查后决定:

1、发证。对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

2、限期整改。对未达到发放条件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按要求整改后,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3、不发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不予发证。不予发证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6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原文通过牡丹江政府门户网()页长期公布。行政审批办理结果在牡丹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上长期公示。

八、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九、责任追究

执行《牡丹江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供水单位(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制度流程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