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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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初探
两千多年的中国专制政治历史中,君权和相权为代表的中枢权力之争伴随始终,对于那些极力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君主来说,坐皇位如坐针毡。

出于维护皇权及封建统治的整体利益的需要,历代君主无不穷其智慧精力制衡和平衡各种权力,来达到巩固皇权的目的,维护皇权的稳定和地位。

标签:古代政府;权力;权力制衡
引言
明代官修正史《太祖宝训》中明太祖朱元璋说:“朕每燕居,思天下之事,未尝一日自安,盖治天下犹治丝,一丝不理,则众绪棼乱,故凡遇事,必精思而后行,唯恐不当,致生奸弊,以殃吾民,以此不敢顷刻安逸。

”这种不安有内部的也有外部的。

为消除对皇权构成威胁的各种因素,使国家机器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就需要在皇权的控制之下建立相互制约、权力平衡的行政体制以及权力执行的机构,这个权力系统就形成了政府。

但是政府是皇帝的政府,在皇权专制体制下,皇权在政府权力的分配与运行中占有重要地位和绝对优势,但是绝对专制仅仅是理论上存在,在实际的权力运作过程中,皇权只有在其他权力的配合下,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集权。

皇权的绝对权威与皇权载体的局限性使相权应运而生,相权实际上是皇权的一种延伸,是在中央集权体制下形成的用于稳定皇权的一种权力补充。

皇权的稳定与巩固离不开通过分化权力达到权力集中的一般形式,而在这种形式中最能有效起到保护皇权的手段就是确立相权,并且利用相权来维护皇权体制。

但是如果皇权不能有效驾驭相权,或权力的分配体制下本身不利于皇权对相权约束控制,相权就会对皇权构成威胁,或者取而代之。

因此,中国古代政府权力的分配与制衡体制是一个大学问。

一、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的构成及演变
夏朝的世袭制,商朝的宗法制,周朝的分封制使权力问题开始显现。

夏商周三代权力按身份等级分配,行政机构混于血缘宗族,官吏职能交叉,分工不明,政治制度建设简单,中央集权无从建立,对权力的制衡主要依靠道德伦理来实现,如《周礼》强调的“亲亲、尊尊”两条基本原则。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家为了生存,大刀阔斧地进行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制度的改革,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制度初步形成,更多的势力参与治国理政,相互间的利益取代了宗法和血缘,伦理已经对权力失去有效的制衡,所以新的制衡理念和机制在这个时候迅速发展。

首先是儒家在“人性善”的基础上提出来道德制衡思想。

其次是法家“以法为本”的权力制衡观。

《商君书·壹言》说“治法明,则官无邪”。

“法平则吏无奸。

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

韩非子以爵禄和严刑峻法的赏罚手段控制群臣,以刑名之术,察奸之术任用、监督、考核臣下的种种设计,为君主专制集权的建立和维护提供了重要依据,为以后历代王朝权力制衡机制的设计提供了理论基础。

再次是道家的“无为而治”。

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以“超然”的态度看待权力,以“无为”境界启发权力执掌者,以天地共生,万物合一的理念,化
解现实中人们对权力的执着,这一切为权力的理性行使指明了方向,划定了轨道。

秦统一天下后,推行郡县制,皇权至高无上,《史记·秦始皇本纪》中“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程不得休息”。

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建立一套适应中央集权的中央官制,即以丞相为首的三公九卿制的中央政府行政体制。

这个体制在皇帝直接领导和监督下,丞相总管全国行政,太尉执掌军政,御史大夫负责群臣奏章,有监察职能。

丞相不仅不掌军权,而且受到御史大夫的牵制。

《汉书·朱博传》中,朱博对丞相、御史大夫两者的关系描述为:“高皇帝以圣德受命,建立鸿业,置御史大夫,位次丞相,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历载二百年,天下安宁。

”到了汉武帝时设“中朝制”,以控制外朝丞相权力的膨胀,他从自己近侍亲信中培养政治力量,以内制外。

从汉武帝起,历经东汉、魏晋,逐步完成了这样的转变,即从秦汉的丞相制度转入到隋唐的三省六部制。

三省六部制是隋唐的中央政府管理制度。

唐时的中央政府体系是以太师、太傅、太保三师,太尉、司徒、司空三公为首,但是仅作为奖赏功勋的最高荣誉,不掌实权。

尚书、中书、门下、秘书、内侍五省,以前三省为主的中央辅政机构。

尚书省下设六部、九寺、五监,是国家人事管理、经济、文教、军事、法律制造修建等行政事务的重要执行机构,在整个中央行政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位置。

这种体系在唐代以法典的形式固定下来,基本因循到宋代,对后世的影响较大。

唐三省制的建立,使宰辅权力分配、制衡体制向更高层次发展。

宋朝皇帝为了集中军权,把军队的调动权和统帅权严格加以区分。

使得“兵无长帅,帅无常兵”。

在唐宋时期,以皇权为主,相权为辅的帝制时代权力制衡达到了巅峰。

到了明代初年,沿用元制,尚书六部隶属中书省。

元代中央政府以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三大体系分掌政、军和监察,对政权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但是机构设置比较粗糙。

朱元璋废中书省后,六部地位发生重大变化。

六部地位提高、权力增大的同时,朱元璋设六科给事中,即在六部每部各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若干名,掌侍从规劝、补阙拾遗、稽查六部百司之事。

明代的军队由五军都督府(前、后、左、中、右)分别统帅,五军都督府由皇帝直接指挥,只有统兵权;此外,还设兵部,掌握军队的调动权。

兵部有出兵之令,无统兵之权,五军有统兵之权,而无出兵之令。

明代的内阁有首辅、次辅、群辅之分。

内阁既受皇帝的操纵,又受宦官的制衡,制约了权力的行使,不能同秦汉时的丞相,唐宋时的三省相比。

而清代的军机处如清时的赵翼《檐曝杂记》所述:“只供传述赡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

一切由皇帝裁决,其职权逊于明代六阁。

明清权力的制衡逐渐失去作用,一切皆有皇帝一人独断,权力制衡体制开始走向衰落。

二、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的总结
任何政治制度的建立都不是单纯的理论构想和设计,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现实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状态的反映。

权力制衡机制的建立体现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整体现实和需要,它是不同利益集团在政治关系中的要求和主张的集中体现,反映出社会各方力量的对比和斗争。

在两千多年皇权专制社会里,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是社会经济的基本形态,作为构成社会主体的农民保守、
封闭、分散、孤立,他们无法形成一个组织,无法凝结成一个有力量的社会集团。

马克思在分析小农经济特征时说:“小农的生产方式使得广大农民互相隔离,他们不能自己代表自己,一定要别人来代表他们。

他们的代表一定要同时是他们的主宰,是高高在上的权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

这种权力保护他们不受其他阶级的侵犯,并给予他们恩惠。

归根到底,小农的政治影响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1]。

正是小农经济高度分散导致了专制社会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

广大的小农无力以正常的方式提出任何个体的要求和利益主张。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未形成任何一支社会力量能够对皇权政府进行挑战和制衡。

三、中国古代政府权力制衡体制的启示
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体制中,皇权垄断了全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有效资源,《史记·秦始皇本纪》如是说:“六合之内,皇帝之土,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维护皇权的神圣与权威,巩固自上而下的皇权一统秩序是国家政治生活的全部内容。

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政治的黑暗,权力的腐败,皇帝费尽心机来通过各种手段来巩固自己的权力,制衡群臣的势力,但最终还是亡国灭族,也给予我们很多思考和启示。

1.权力制衡是一个整体的结构,不能局部制衡,局部制衡反而会增加腐败,产生权力贿赂。

权力制衡的根本动力来源于权力所有者,来源于权力所代表的社会利益集团,当权力所有者与执掌者发生分离,或者当一个社会同时存在相互抗衡的不同利益集团时,权力的制衡就是必然。

2.权力制衡是一个过程,不是一种形式,既要重视程序,也要重结果。

中国的传统思想中历来重视实体而轻程序,在伦理化、权威化的行政过程中,程序被视为多余。

没有人能够给潜移默化式的道德教化过程规定一个固定的流程,也没有为强权政治设定必须地步骤和方法。

权力制衡应该制度化,程序化,并有相应的法律作为保障。

同时对制衡的结果应该有制度性的评价,对制衡失度、失当的行为要有相应的救济制度和调查程序。

3.权力制衡不仅仅是权力制衡权力,还要辅之以道德、法律、权术手段。

在“伦理政治”的现实中,道德是权力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可谓“用人行政,维在治心”。

在道德自律外,外在的法律制度监控不可或缺,以道德手段防患于未然,以法律和權术手段察其非法,治理乱用权力的行为。

道德、法律、权术三个手段各施其能,相互配合和补充,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制衡权力。

4.权力制衡的前提应该是经济独立,利益独立,民众参与。

专制政治本身产生了权力制衡的必要,但是悬殊的君臣力量对比,决定了其权力制衡的失败。

所以要权力制衡要经济独立,利益独立,重视民意。

在“主权在民”的原则下,民众广泛地参与权力监督,把权力的分配,行使,效果置于全民视野中,这是一种低成本,高收益的权力制衡方式。

同时,要保证信息的真实,程序的合理合法,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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