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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胜超犯抢劫罪

杜胜超犯抢劫罪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黔刑初字第22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胜超,男,生于1991年10月14日,身份证号码(略),汉族,

重庆市黔江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X年3月被黔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7月23日被

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黔江区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杜兵(系杜胜超之父),男,38岁,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郭素平(系杜胜超之母),女,生于1972年4月5日,土家族,农民,住(略)。

指定辩护人石早书,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黔检刑诉[201X]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杜胜超犯抢劫罪,于201X年 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

成合议庭,于201X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冉景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胜超及其法定代理人郭素平、指定辩诉人石早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完毕。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胜超伙同郭鑫(另案

处理)及一个平坝中学的学生,来到河堤上,见民族中学学生周成、郑伟、张波、王国平等四人正在河堤休息亭里“抓鸡”,便对周成等四名学生采取威胁

恐吓、殴打、搜身等手段,将周成等四名学生身上的50元现金和一个MP3抢走。支持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同案关系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相关书证

等证据佐证,认为被告人杜胜超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要求对被告人杜胜超依法

判处。

被告人杜胜超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杜胜超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应

当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有立功情节,应减轻处罚;3、被告人归案后认

罪态度好,有悔罪诚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X年11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杜胜超伙同郭鑫及一个平

坝中学的学生,通过商量,决定到民族中学外河堤上对打牌的学生进行抢劫。

三人来到河堤上后,见民族中学学生周成、郑伟、张波、王国平等四人正在河

堤休息亭里“抓鸡”(打牌),于是便对周成等四名学生采取威胁恐吓、殴打、搜身等手段,将周成等四名学生身上的50元现金和一个MP3抢走。另查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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