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安监〔2016〕291号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 2016[1].7.26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
【发文字号】川安监[2011]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1.31
【实施日期】2011.01.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
通知》的通知
(川安监〔2011〕34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明电〔2011〕6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保证非煤矿山春节期间和节后复产的生产安全,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受春节长假和今年冬季冰冻低温天气的影响,部分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时间较长,特别
是地下矿山的通风系统、运输系统、供电系统、排水系统的设施停运,可能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井下积水、巷道垮塌;露天矿山边坡失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弱化等安全隐患。
同时,从业人员节后上班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容易造成习惯性违章或“三违”现象,诱发生产安全事故。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警钟长鸣。
要针对本地区、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及早布置,精心准备,制定合理可行的复产方案和工作计划,切实将矿山恢复生产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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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8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努力实现我省煤炭工业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一)明确关闭对象。
加大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关闭力度,重点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9万吨/年及以下煤矿,一律依法予以关闭:〔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国土资源厅、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1周年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的;(3)超层越界且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4)建设矿井建设期间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的;(5)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6)采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开采,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7)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
2.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患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
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1—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
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臵。
第4条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四川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川安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安监〔2012〕2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保持了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全省事故总量依然较大,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
根据对近些年全省煤矿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全省每年发生煤矿事故约200起,发生事故煤矿占全省煤矿总数的20%左右。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要“抓重点、重点抓”,为此,需要调整过去“工作平推、力量均摊”的监管监察工作思路,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放在事故多发、灾害严重、基础薄弱的20%煤矿的重点监管上,以进一步强化全省煤矿安全工作,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在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创新监管监察方式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制定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决定在全省对部分煤矿安全生产实行重点监管。
现将《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四川省重点监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 川安监〔2011〕291号
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省小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培训学习,切实领会本《基本要求》各项规定。
本《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并经多次征求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它符合我省小煤矿安全发展实际,是我省小煤矿今后一段时期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小煤矿企业职工、中介服务机构及设计单位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监察员等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要求,确保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各小煤矿企业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开展对本矿井的安全生产—1—行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存在与本《基本要求》不相符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小煤矿认真执行。
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经常性开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本《基本要求》执行到位。
要通过本《基本要求》的贯彻执行,使本地区、本单位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面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煤矿巷道掘进作业规程
峨眉山市川主张沟煤矿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巷道名称+660m人行联络巷编制人员刘振华编制时间2014年12月15日施工负责技术负责人刘振华矿长丁福太审核时间峨眉山市川主张沟煤矿矿井会审意见书目录第一章基本概况 (1)第一节概述 (1)第二节编写依据 (1)第二章相对位置及地质情况 (3)第一节地面相对位置 (3)第二节煤(岩)层的赋存特征 (3)第三节地质构造 (4)第四节水文地质 (4)第三章巷道布置及支护说明 (4)第一节巷道布置 (4)第三节支护设计 (5)第四节支护工艺 (7)第四章施工工艺 (8)第一节施工方法 (8)第二节凿岩方式 (9)第三节爆破作业 (9)第四节装载与运输 (12)第五节管线及临时轨道敷设 (13)第五章生产系统 (14)第一节通风系统 (14)第二节防尘系统 (18)第三节防灭火 (19)第四节安全监控 (19)第五节运输系统 (20)第六节排水系统 (21)第七节供电系统 (22)第八节压风系统 (22)第九节通讯系统 (23)第六章主要经济指标与劳动组织 (24)第一节技术经济指标与劳动组织 (24)第二节循环作业 (25)第七章安全技术措施 (25)第一节防止顶板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5)第二节防止爆炸物品及放炮事故安全技术措施 (26)第三节防止通风、防瓦斯、粉尘的安全技术措施 (26)第四节防止机电运输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7)第五节防止水灾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9)第六节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29)第八章灾害事故预防及避灾路线 (32)第一节灾害事故的种类 (32)第二节灾害事故的预防 (32)第三节避灾路线 (33)第一章基本概况第一节概述一、巷道名称本巷道全称为+660m人行联络巷。
二、巷道位置及掘进用途巷道起点位于张沟煤矿+660m车场起始端,是+660m水平到人行暗斜井的人行联络巷。
三、巷道设计长度、坡度及服务年限+660m人行联络巷由67m构成成,采用锚网+喷浆支护,其支护厚度为0.1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3.02.21•【文号】安监总煤行[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3〕23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大力宣传贯彻《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8号,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起草了《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作为各地区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的参考资料。
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实际,认真做好《七条规定》的学习、宣贯和落实工作,切实保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3年2月21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2013年1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签署了第58号令,颁布实施《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同志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制定和实施七条规定,十分必要,要认真抓好落实,并要求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
为了认真学习、宣传和落实好《七条规定》,促进矿长更好地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编写本宣传提纲。
一、为什么要制定《七条规定》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煤炭行业是高危行业,煤矿安全生产始终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5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59号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及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的政策机遇,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倒逼、政策引导原则,国家、省支持,市、县政府组织,依法关闭与引导退出相结合,化解过剩产能与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科学分流安置人员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坚决淘汰煤炭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实现全省煤炭行业脱困升级和安全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市场倒逼和政府引导支持相结合。
用法治和市场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是承担化解过剩产能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通过政策和资金奖补支持化解过剩产能并组织实施。
化解过剩产能与促进安全生产、环境生态保护相结合。
坚决关闭非法违法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采用联合执法、政策引导、资金奖补等综合措施,鼓励引导一批规模小、生产工艺落后、安全保障差、不符合环境和生态保护、长期亏损的煤矿主动退出,较大幅度减少煤矿数量和煤矿产能,促进煤炭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
推进技术进步与转型升级相结合。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将化解过剩产能与推进技术进步、转型升级发展相结合,推进全省煤炭企业由粗放型向安全型、效益型、环保型方向发展。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川安监[2012]243号【发布部门】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11.15【实施日期】2012.1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安监〔2012〕243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行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以下简称安全专篇)审查及竣工验收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专篇设计及审查工作(一)切实维护安全专篇的严肃性。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设计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是一项严肃的行政管理行为,除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国家政策调整和其它法定事由出现需要修改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安全专篇。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需作重大变更的,不得继续施工,必须按要求申请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安全专篇修改审查中,应审查建设项目开工时间、工期等,在剩余工期内能完成的方可修改,坚决杜绝先擅自施工后修改、临近验收才修改的行为。
申请审查时必须出具省级或市(州)相关部门同意初步设计修改的批复文件。
安全专篇修改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二)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安全设防等级。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防等级按该项目矿权范围内的所有原矿井或煤层的历史最高灾害等级设防。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重新鉴定和批准的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
整合主体矿井或被整合矿井中有一个矿井是突出矿井的,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矿权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未经重新鉴定和批准,无论开采与否一律按突出矿井设防;施工过程中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的,必须报告,停止建设施工,重新按突出矿井修改设计和专篇。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解读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人员应当及时 接受培训,掌握煤矿灾害防治、 核定办法、核定标准和核定必备 条件等知识。
十三、煤矿向主管部门提供的资 料(办法第十五条)
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文件 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 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十七、对月度和年度能力的规定(办法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按照均衡生产原则,安排年度、 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 年度原煤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月度 原煤产量不得超过月计划的10%。无月 度计划的,月产量不得超过生产能力的 1/12。煤矿应在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 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 群众和舆论监督。
十、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部门的确 定(办法第十四条)
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主管 部门(单位)分别为: (一)市(地)属、市(地)以下煤矿,由上 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意思是我 省除凉山州益门煤矿是市属煤矿、川煤 集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嘉阳集团公 司以外,其余煤矿的主管部门就是各市 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十四、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办法 第十条)
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川煤集 团公司、古叙煤田公司等主管部 门组织相关专家对生产能力核定 煤矿提交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报告书》和现场进行核查。
(一)资料方面(主要是《煤矿生 产能力核定报告书》)
审查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的主要内容 如下:
1、报告是否编写完整,签字是否符 合要求;
7、主要提升、运输、通风、排 水等设备检测和性能测试报告等;
8、各大系统的能力是否符合要 求:
9、各种图纸资料是否齐全; 10、其他说明文件和材料。
四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核定工作的简要过程四合煤矿始建于1999年,采用斜井开拓方式,主斜井标高+404 m,副斜井标高+403m,回风井标高+399m。
矿井原许可开采K8煤层,+178m标高以上K8煤层已开采完毕,采空区面积约0.78km2。
矿井采用长壁采煤法。
掘进施工工艺为钻爆法,人工出矸。
矿井采用并列式通风方式,抽出式通风方法。
后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月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证号:C5100002010121120090411)(有效期至2022年1月9日),四合煤矿二井由1~10个拐点圈定,矿区面积2.83km2,许可开采K8、K7、K5、K4煤层,许可开采标高+240~-60m。
矿井走向长400~2000m,倾斜宽900~1500m。
2012年2月,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四合煤矿进行了扩建工程,并委托四川荣鑫安全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乐山市五通桥区沫溪四合煤矿二井扩建工程初步设计(代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初步设计),2012年3月16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川经信煤炭函[2012]257号文件批准矿井《扩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
2012年6月根据川煤监审批【2012】288号《四川煤矿监察局“关于乐山市五通桥区沫溪四合煤矿二井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对安全专篇进行了批复。
扩建项目工程于2012年12月完成,2014年1月18日,五通桥区安监局以五安监矿[2014]7号同意矿井扩建工程联合试运转。
2014年9月根据川煤监审批【2014】156号《四川煤矿监察局“关于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四合煤矿扩建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通过了扩建工程竣工验收。
为了实现矿井正规化生产和规范化管理,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四合煤矿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生产能力核定的技术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调研和资料收集,根据目前矿井资源储量、开拓布置、井下开采现状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对矿井主要生产系统的能力及矿井综合生产能力进行了核定,编制了《乐山市沙湾区金龟山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
煤矿安全规程(2016版)目录第一编总则 (8)第二编地质保障 (13)第三编井工煤矿 (16)第一章矿井建设 (16)第一节一般规定 (16)第二节井巷掘进与支护 (17)第三节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6)第四节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8)第二章开采 (34)第一节一般规定 (34)第二节回采和顶板控制 (38)第三节采掘机械 (49)第四节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井巷煤柱开采 (53)第五节井巷维修和报废 (54)第六节防止坠落 (55)第三章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56)第二节瓦斯防治 (69)第三节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77)第四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78)第一节一般规定 (78)第二节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83)第三节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86)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 (90)第一节一般规定 (90)第二节冲击危险性预测 (93)第三节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93)第四节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95)第六章防灭火 (95)第一节一般规定 (95)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 (100)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 (104)第七章防治水 (107)第一节一般规定 (107)第二节地面防治水 (108)第四节井下排水 (114)第五节探放水 (116)第八章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20)第一节爆炸物品贮存 (120)第二节爆炸物品运输 (125)第三节井下爆破 (127)第九章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37)第一节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37)第二节立井提升 (152)第三节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158)第四节提升装置 (168)第五节空气压缩机 (176)第十章电气 (177)第一节一般规定 (177)第二节电气设备和保护 (182)第三节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184)第四节输电线路及电缆 (185)第五节井下照明和信号 (189)第六节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191)第七节电气设备、电缆的 (193)检查、维护和调整 (193)第八节井下电池电源 (194)第十一章监控与通信 (195)第一节一般规定 (195)第二节安全监控 (197)第三节人员位置监测 (203)第四节通信与图像监视 (203)第四编露天煤矿 (205)第一章一般规定 (205)第二章钻孔爆破 (207)第一节一般规定 (207)第二节钻孔 (208)第三节爆破 (208)第三章采装 (213)第一节一般规定 (213)第三节破碎 (217)第四节轮斗挖掘机采装 (218)第五节拉斗铲作业 (218)第四章运输 (219)第一节铁路运输 (219)第二节公路运输 (222)第三节带式输送机运输 (223)第五章排土 (225)第六章边坡 (227)第七章防治水和防灭火 (229)第一节防治水 (229)第二节防灭火 (230)第八章电气 (230)第一节一般规定 (230)第二节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31)第三节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32)第四节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234)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236)第六节爆炸物品库和炸药 (238)加工区安全配电 (238)第七节照明和通信 (239)第九章设备检修 (239)第五编职业病危害防治 (242)第一章职业病危害管理 (242)第二章粉尘防治 (243)第三章热害防治 (247)第四章噪声防治 (248)第五章有害气体防治 (248)第六章职业健康监护 (249)第六编应急救援 (251)第一章一般规定 (251)第二章安全避险 (253)第三章救援队伍 (255)第四章救援装备与设施 (256)第五章救援指挥 (257)第六章灾变处理 (258)附则 (265)附录主要名词解释 (266)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2•【字号】川办发[2001]29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察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二00一年四月十二日川办发〔2001〕29号)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实施意见(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监察厅省煤炭工业局二00一年四月六日)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以下简称《条例》),搞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监察和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现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监察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条例》职责,明确相应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0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104号文件)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00〕47号)的规定,由原省劳动厅负责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调整由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工作站)依据《条例》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实行国家监察。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领导,支持和协助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实施安全监察;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职责;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按照《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2020年)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2020年)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2020年)一、煤矿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规范。
二、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等制度。
三、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人员和装备。
四、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人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五、煤矿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圳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六、煤矿企业必须实行群众监督,职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拒绝违章指挥;工作地点出现险情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当险情没有得到处理不能保证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作业。
七、煤矿矿长必须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煤矿事故的能力,并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安全任职资格证书。
八、煤矿至少应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①井上、井下对照图;②采掘工程平面图;③通风系统图。
九、煤矿发生事故后,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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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川办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安委〔20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一岗双责)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216号)和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减员工作方案(定)
犍为县谢石盘煤矿减员工作方案2019年犍为县谢石盘煤矿减员工作方案为精简员工队伍,提高劳动效率,稳定员工队伍,根据《关于推进落实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川应急函〔2019〕118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 号)和川应急函【2019】275号《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八定”措施内容的通知》等相关要去,经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保障为确保减员工作方案的有效实施,矿成立减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涛副组长:尹克勇、张嘉渝、赵永彬、尹利建成员:黄元用、陈学洪、雷明超、敖普伦、龙汉军、杨勇、罗朝清、罗文安、王宗明减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科。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全矿劳动定员统计和劳动定额,制定企业减员工作方案的编制、负责监督落实减员增效方案有效实施。
二、减员工作方案(一)加快自动化、机械化管理的进程采掘机械的自动化是减人提效的效果最明显最直接的做法,通过机械设备的集中化控制,达到减人提效的目的。
2018年我矿进行机械化升能改造,整体提高矿井机械化程度,加快推动自动化的进程。
1、变电所改造中央变电所、3120带区变电所三处变电所进行改造,减员3人。
2、皮带机自动化改造对出井运输线路部皮带机进行改造,实现全皮带运输出井,减员5人。
3、采掘机械化改造我矿于2018年初已经实施综采,全矿采煤工作面计划于2019年10月后再次进行调整,彻底淘汰炮采工艺,全部为综采工作面;掘进主要由炮掘为主调整为综掘为主,炮掘为辅助,实现减员24人。
(二)优化采掘布局生产技术部门在布置采掘头面时,要在考虑生产的同时要考虑设备运转的数量、通风能力、人员使用的数量综合工效情况。
从2019年11月开始,停止炮采工作面生产,全矿由一台综采工作面和一台炮采工作面调整为一台综采工作面和一台备用综采工作面,减少一个生产面来使采掘布局达到在各方面达到最优,通过优化采掘布局减员20-30人。
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 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发改能源〔2012〕22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产煤市(州)、扩权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监分局,川煤集团、川投集团、古叙煤田公司,有关勘察设计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有关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煤监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11〕1363号),对加强和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规范煤矿建设管理,经商省级相关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煤炭地质勘查工作程度和项目设计管理。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承担,严格执行《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等规范,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
煤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应分别由具有相应咨询资格和设计资质的机构编制。
设计单位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二、认真执行煤矿建设准入门槛。
根据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将淘汰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限制(四川)单井井型低于15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煤矿建设项目),我省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十二五”期间新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规模分别不低于30万吨/年、45万吨/年)。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正确理解和宣传贯彻国家相关煤炭产业政策,严禁煤矿违反煤炭技术政策,不切实际提高设计规模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加速煤矿衰老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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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四川煤监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的通知川安监〔2011〕291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监分局,省煤炭产业集团,省古叙煤田开发有限公司: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结合我省小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培训学习,切实领会本《基本要求》各项规定。
本《基本要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制定,并经多次征求各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煤矿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和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等有关人员的意见,它符合我省小煤矿安全发展实际,是我省小煤矿今后一段时期生产、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利用培训、会议等多种形式组织小煤矿企业职工、中介服务机构及设计单位人员、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监分局监察员等认真学习,领会其基本要求,确保贯彻到实际工作中。
二、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本《基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各小煤矿企业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开展对本矿井的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管理等进行全面检查,存在与本《基本要求》不相符合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限期整改完成。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单位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督促小煤矿认真执行。
要对照本《基本要求》的各项规定经常性开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确保本《基本要求》执行到位。
要通过本《基本要求》的贯彻执行,使本地区、本单位小煤矿的安全生产行为进一步规范,全面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有效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川省安监局、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在适当时间将组织对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贯彻不力的地区或单位将予以全省通报。
请各产煤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转发至本地区各小煤矿企业。
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DOC附件: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要求为了规范四川省小煤矿安全生产行为,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实现矿井安全、高效、合理、正规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四川省小煤矿实际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设计生产能力小于等于30万t/a的新建、技改、扩建及正常生产的小煤矿企业。
第1条矿井必须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一)矿井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必须齐全有效。
(二)井下必须在地矿部门批准的范围内组织作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或建设。
(三)建设矿井和资源整合技改矿井不得边建设边生产。
(四)矿井必须按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定员、超劳动强度组织生产。
(五)矿井必须按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定的采掘头面和作业人数组织生产,不得擅自增加采掘头面或作业人数组织生产。
不得违反煤矿安全管理规定转包分包开采。
(六)建设项目(新建、技改、扩建)、矿井水平延深等,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和安全专篇,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核准、设计和安全专篇,煤矿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施工。
建设项目必须做到“三同时”。
(七)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定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2条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3条矿井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矿井主要通风机、地面固定瓦斯抽采泵房、压风机房、井下主水泵房、中央变电所等重要设施、设备必须实现双回路供电。
井下供电系统有完备的保护装置。
第4条井必须有经实际测量并及时填绘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有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供电配电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图、抽放瓦斯图(抽放瓦斯矿井),有水、火灾害的矿井,有相应的系统图;井下每个作业地点有按照规定审批的作业规程。
第5条矿井有按规定安设的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紧急避险系统。
矿井有独立的排水系统和防尘、防灭火系统。
第6条煤矿要建立完善各级管理机构,配齐相关人员。
建立健全各级岗位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建立完善矿级管理机构。
1、人员配置:煤矿矿级管理机构必须配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五长”各一名。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应当是煤矿第一行政副职,煤矿还应设通风副总工程师;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地质副总工程师;2、任职资格:矿长、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应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应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其中矿长还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矿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并在有效期内。
煤矿企业“五长”必须有任命文件,并报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1、机构设置:煤矿要设置生产技术科、安全管理科、通风科、机电运输科、安全生产调度室等“五科”,高瓦斯矿井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独立设置通风科,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还要设置防突办(可与通风科合并),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置地质测量科。
2、人员配备:职能部门要配备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办要配备专业防突实施操作队伍,并依法取得特种人员资格证。
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三)建立完善队级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置: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队级管理机构,设置采煤、掘进、机电、通风、运输等“五队”,各队配备队长正职一名,副职两名以上,要配备一名安全副队长。
2.任职资格:队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五队”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有煤矿企业任命文件。
(四)建立完善班组管理机构1.机构及人员配置:煤矿“五队”下设班组建制,每个队根据人员数量和作业工作制设置若干个班组,班组设置班组长1名,副班组长1-2名,安全员1名(可兼职),并建立班组登记册。
2.任职资格:正副班组长及安全员必须经培训合格。
正副班组长和安全员年龄在55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现场工作经验。
第7条煤矿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制度,井下每班必须确保至少有1名矿级管理人员(煤矿主要负责人、矿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在现场带班,带班人员要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
矿井地面调度室必须有矿级领导和调度人员24小时值班,井上与井下、矿井与外部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第8条煤矿要加强作业现场劳动组织管理,推行“三八”作业或“四六”作业制,严禁两班交叉作业,实行科学的定额定员管理。
(一)一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9人。
(二)一个采煤工作面每班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24人。
(三)一个采区同时作业人员每小班最多不得超过60人。
第9条建立煤矿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
(一)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由煤矿安排上岗。
(二)煤矿企业的新进井下作业职工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必须经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颁发《四川省煤矿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
必须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工作满4个月后经再次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三)煤矿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有效期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购买各种保险。
(四)煤矿要建立从业人员管理系统,并及时录入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及从业人员违章等各种信息,并能与省、市、县人员管理系统联网。
(五)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种类、数量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0条严格矿井生产能力核定。
凡煤炭资源保有可采储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衰老煤矿,一律不得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建设矿井竣工投产后5年内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生产矿井未经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并通过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或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未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达标的,一律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第11条合理矿井井巷布置。
(一)主、副井采用平硐开拓的矿井只设2个井筒时,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正常情况下人员进出通道,1个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二)主、副井采用斜井开拓的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其中1个井筒为混合运输井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正常情况下为人员进出通道兼作入风和安全出口,1个井筒为回风井兼作安全出口。
(三)采用暗斜井开拓延深时,矿井至少设置3个井筒,井筒用途与本条第二款规定一致。
(四)所有矿井正常情况下,人员不得从矿井主要回风系统中进出(巡检人员除外)。
(五)煤矿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中,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要求。
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道、回采巷道的支护形式,应根据围岩性质、巷道用途及服务年限,优先选用锚(网)喷支护方式,严禁使用木支护、花碹或者干碹支护。
第12条合理矿井采掘部署。
(一)采区布置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二)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回采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多煤层开采的,该采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回采工作面和4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
严禁1个采区(带区)内布置2个对拉工作面或1个对拉面和1个单采面同时组织生产。
(三)生产能力6万t/a的矿井,矿井单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掘进工作面同时生产。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要形成有效可靠的治灾防灾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