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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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家暴典型案例的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法律责任以及法律救济途径。

二、案例简介(一)案情概述李某(女)与王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王某有家暴行为,经常殴打、辱骂她。

在忍受了多年家暴后,李某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关系,并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二)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承担家暴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一、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二、王某赔偿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三、法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征: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2. 时间特征:家庭暴力具有持续性、反复性,往往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断发生。

3. 方式特征: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暴力等多种形式。

4. 法律特征: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加害人承担家暴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财产损失等。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较轻的行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途径1. 法律援助:受害人可以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获得专业律师的帮助。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内容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内容

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在⽣活中,经常有家庭暴⼒的事件发⽣。

夫妻因为⼀些⽭盾产⽣纠纷,往往就出现了家庭暴⼒。

但是家庭暴⼒也是违法的,那么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家庭暴⼒的法律规定内容”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家庭暴⼒判刑标准是什么如果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有下列侵犯他⼈⼈⾝权利⾏为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欧打他⼈,造成轻微伤害的;(⼆)⾮法限制他⼈⼈⾝⾃由或者⾮法侵⼊他⼈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要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其他⽅法威胁他⼈安全或者⼲扰他⼈正常⽣活的;(六)胁迫或者诱骗不满⼗⼋岁的⼈表演恐怖、残忍节⽬,摧残⾝⼼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开拆他⼈邮件、电报的。

”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家庭包括如何判刑根据《刑法》第⼆百三⼗四条规定,致⼈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期徒刑或死刑。

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政处罚。

⽆过错⽅有请求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六条的规定,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实婚姻是⼀件严肃的事情,我们不能当成⼉戏,要谨慎对待离婚这件事,更不能随意对对⽅施暴,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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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打女儿的法律后果(3篇)

父亲打女儿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是社会稳定的基础。

然而,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父亲对女儿的暴力行为,不仅伤害了女儿的身体和心灵,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父亲打女儿的法律后果,以引起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关注。

一、父亲打女儿的行为构成犯罪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父亲打女儿的行为,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伤害程度:如果父亲打女儿的行为造成女儿轻伤以上的伤害,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轻伤是指身体受到伤害,致使人体部分器官功能轻微障碍或者轻度毁损,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

2. 故意伤害:父亲打女儿的行为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女儿受伤,却仍然实施这种行为。

3. 伤害对象:父亲打女儿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女儿,而不是其他家庭成员。

二、父亲打女儿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如果父亲打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事责任:父亲打女儿的行为侵犯了女儿的合法权益,女儿可以依法要求父亲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女儿可以要求父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

3. 资格限制:如果父亲因打女儿的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政治权利将受到限制,如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等。

4. 亲子关系:父亲打女儿的行为严重破坏了亲子关系,可能导致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决不利于父亲抚养女儿。

5. 社会影响:父亲打女儿的行为容易引起社会舆论的关注,损害家庭名誉,影响社会风气。

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3篇)

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法律对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

二、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概述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2)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离婚。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家暴案件的法律责任具体分析1. 刑事责任(1)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对于情节恶劣的家庭暴力,如殴打致重伤、死亡,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等,行为人将承担刑事责任,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家庭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

(2)离婚受害人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权请求离婚。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充分考虑家庭暴力对夫妻感情的影响,依法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

家暴什么程度可以判刑到底算是家暴情形包括身体上的暴力,对肉体造成伤害。

用语言攻击和侮辱,对精神造成伤害。

根据法律规定,家庭内部对对方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家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家庭暴力一、家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家庭暴力1、家暴具有伤害行为。

也就是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害其人身、精神等方面的行为。

比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

2、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

家庭暴力行为会导致一定程度的侵害后果,侵害对象不光光是受害人自己,也包括其他近亲属,比如父母、孩子等。

家暴,不仅对受害者和其他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也会影响下一代的成长,对子女的身心产生严重的伤害。

如果孩子长期生活在家暴的环境中,目睹家暴,就会给他们的身心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可能会变得胆小内向,不喜欢说话,或是开始变得逃避家庭,性格孤僻。

3、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须是由对方家暴行为导致的。

如果受害人的身体损害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的,那么是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暴力的。

二、家暴施害方会承担什么处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家庭暴力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以《刑法》规定的罪名为基础,家庭暴力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一)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0年,包丽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暴露了家庭暴力的残酷性,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包丽案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二、案件概述包丽案是指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案发时,包丽与丈夫李某结婚不久,李某因家庭矛盾对包丽实施暴力。

在长达数年的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包丽进行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导致包丽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019年11月,包丽不堪忍受李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再次对包丽实施暴力,导致包丽死亡。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均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包丽案中,包丽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4. 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不足尽管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家庭暴力,这是一个我们不愿面对但又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

每当听到那些关于家庭暴力的新闻,我心里总是五味杂陈。

那么,家庭暴力到底有哪些法律责任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家庭暴力是违法的!不论是身体上的伤害,还是精神上的虐待,都不被法律所容忍。

在中国,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对施暴者进行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

同时,受害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的是,家庭暴力往往伴随着隐秘性和复杂性。

很多时候,受害者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沉默或忍耐。

这时,我们需要更多的社会关注和支持,让受害者敢于站出来,寻求帮助和保护。

除此之外,我们还需要加强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只有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暴力的危害和法律责任,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最后,我想说,家庭暴力不是家丑,而是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勇敢地站出来,对家庭暴力说“不”!同时,也要给予受害者足够的关心和支持,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力量。

让我们一起为消除家庭暴力而努力吧!。

女子暴打女儿法律规定(3篇)

女子暴打女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发,尤其是母亲暴打女儿的现象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女子暴打女儿不仅伤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还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女子暴打女儿的行为,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二、女子暴打女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三、女子暴打女儿的行为类型及危害1. 行为类型(1)体罚:殴打、踢打、拧掐等。

(2)心理暴力:辱骂、恐吓、威胁等。

(3)经济控制:限制子女的经济来源,强迫子女做家务等。

2. 危害(1)身心健康:导致孩子出现心理创伤、恐惧、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甚至出现自杀倾向。

(2)学习成绩:影响孩子的学习兴趣,导致成绩下降。

(3)人际关系:使孩子在与他人交往中产生自卑、退缩等心理,影响其正常的人际关系。

(4)家庭关系:加剧家庭矛盾,影响家庭成员间的和谐。

四、应对措施1. 法律途径(1)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依法处置。

(2)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施暴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受害人可向妇联、法律援助机构等寻求帮助。

2. 社会途径(1)社会各界应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加强对施暴者的舆论监督。

(2)学校、社区等基层组织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家庭暴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庭暴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还可能对家庭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因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李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李某不堪忍受,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焦点1.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2.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3.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三、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故家庭暴力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2. 如何认定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认定家庭暴力,应从以下方面进行:(1)行为人是否具有家庭关系;(2)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3)家庭暴力行为是否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具有夫妻关系,张某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导致李某身心受到伤害,故张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3. 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1)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处罚。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依法调查取证。

法律科普家暴案例分析(3篇)

法律科普家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为了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本篇将结合真实案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家暴案件,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家暴问题的重视。

二、案例背景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家暴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手段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王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判令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1)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方有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3)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案件分析(1)被告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被告李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即以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实施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因此,被告李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原告王某是否可以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李某实施家庭暴力,且调解无效,因此原告王某可以要求离婚。

(3)原告王某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原告王某可以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判决如下:1.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2. 被告李某支付原告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启示1. 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倡导文明、和谐的家庭关系。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我国提倡人人平等,家暴在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那么对于反家暴法我国有什么具体规定我们接下来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惩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三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反家暴法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申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文章来源:律伴网。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3篇)

家暴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又称家庭虐待,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家庭和谐稳定,影响了社会风气。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家暴案例为切入点,对家暴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女)与李某(男)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可。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逐渐暴露出家庭暴力的倾向。

张某在忍受了长达五年的家庭暴力后,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支付张某离婚损害赔偿金,并禁止李某再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多次殴打张某,符合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

2. 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案件由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均在某市居住,故某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 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八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并收集证据。

在本案中,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及时出警,制止了李某的家庭暴力行为,并收集了相关证据。

4. 家庭暴力案件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离婚损害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5. 家庭暴力案件的禁止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暴力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加害人接触受害人、禁止加害人接近学校、幼儿园、医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可能遭受家庭暴力危害的场所等判决。

老婆打老公耳光法律后果(3篇)

老婆打老公耳光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生活的基础。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所难免。

然而,有些人可能会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老婆打老公耳光。

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老婆打老公耳光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老婆打老公耳光的构成要件1. 民事侵权行为老婆打老公耳光,首先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侵权行为是指侵权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老婆打老公耳光,侵犯了老公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构成民事侵权。

2. 侵权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老婆打老公耳光,侵权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

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仍然故意为之;过失是指侵权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自己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老婆打老公耳光的情况下,通常认定为故意侵权。

3.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老婆打老公耳光的行为与老公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老婆打老公耳光的行为直接导致了老公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受到侵害。

三、老婆打老公耳光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老婆打老公耳光,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具体到老婆打老公耳光的情况,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不得再对老公进行殴打或侮辱。

(2)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老公因被打耳光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和医疗费用等损失。

(3)恢复名誉: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恢复老公的名誉。

2. 行政责任老婆打老公耳光,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责任。

具体到老婆打老公耳光的情况,如果情节严重,侵权行为人可能面临以下行政责任:(1)警告:对侵权行为人进行警告,责令其改正。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

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法律法规:反家庭暴力法(全文)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家庭成员实施侮辱、恐吓、殴打、打击、捆绑、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引导他人实施上述侵犯行为,严重威胁他们的生命、身体或者健康,或者严重侵犯他们的人格尊严,构成家庭暴力行为。

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人。

第二章预 防第三条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家庭成员树立正确的家庭关系观、婚姻观和家庭暴力观念,提高家庭成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等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公证行为时,向当事人普及家庭暴力知识,及时提供家庭暴力防范和维权渠道。

第五条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宗教团体等应当开展家庭暴力预防宣传教育,提供相关服务,向受暴力威胁或者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提供帮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组织、青少年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家庭暴力预防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支持等服务。

第三章救 助第七条对因居住、婚姻、任职、学习、就医、探望、看护等与家庭成员有关的行为,被侵犯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请求保护。

第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应当及时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 提供即时安全隐患评估并进行风险分析;2. 协助受暴力威胁或遭受侵害的人员解决住所、人身安全等困难;3. 安排临时庇护、人身保护等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4. 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九条受保护人有权利对加害人提起民事索赔或者请求法律制裁,对加害人有权选择适度的教育、干预措施或者强制性的限制措施。

第四章处 罚第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行为。

第十一条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女婿打岳父法律规定(3篇)

女婿打岳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现象时有发生,其中女婿打岳父的情况也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女婿打岳父的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详细解析。

二、女婿打岳父的法律规定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女婿打岳父的情况,可以依据以下法律条文进行处理:(1)第一千零四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女婿打岳父的案件,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法律解析1. 刑法角度刑法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较为明确,女婿打岳父的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岳父受到的伤害程度较轻,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岳父受到的伤害程度较重,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岳父受到的伤害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民法角度民法对侵权责任的规定较为全面,女婿打岳父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角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离婚案件家暴法律分析(3篇)

离婚案件家暴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精神或者经济上的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日益增多,严重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成为影响案件处理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对离婚案件家暴法律进行分析,旨在提高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或者经济上的侵害行为。

2. 类型(1)身体暴力:殴打、捆绑、残害等直接对受害者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2)精神暴力:侮辱、诽谤、恐吓、限制自由等对受害者精神造成伤害的行为。

(3)经济暴力:剥夺、限制受害者经济来源,使受害者生活陷入困境的行为。

(4)性暴力:强迫、威胁受害者进行性行为或者性骚扰等行为。

三、离婚案件中家暴的法律认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应当对施暴者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依法判决禁止施暴者接触受害者。

”2. 家暴认定标准(1)身体伤害:受害者身体有伤痕、痕迹,经医院鉴定为轻微伤、轻伤、重伤或者死亡。

(2)精神伤害:受害者有明显的心理障碍、抑郁、焦虑等精神症状。

(3)经济控制:施暴者剥夺、限制受害者经济来源,使受害者生活陷入困境。

(4)性暴力:受害者遭受性侵犯或性骚扰。

(5)其他证据: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报警记录、法院判决等。

四、离婚案件中家暴的法律处理1. 离婚诉讼中家暴的处理(1)证据保全:在离婚诉讼中,受害者应积极收集证据,如医疗鉴定、报警记录、录音录像等,以便在法庭上证明家暴事实。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家暴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也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处理家暴案件中的适用问题,以期提高公众对家暴问题的认识,推动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解决。

二、案例简介某市A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张某便开始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

李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张某仍然我行我素。

2019年,李某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张某确实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并对张某实施了禁止令,禁止其再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定义与特征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的特征包括:(1)侵害对象为家庭成员;(2)侵害方式多样,包括身体、精神等;(3)具有持续性、反复性。

2.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家庭暴力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本案中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本案中,法院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并对张某实施了禁止令,禁止其再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家庭暴力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家庭暴力不仅破坏家庭和谐,更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家庭暴力事件,探讨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权益、惩治施暴者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一)基本案情2019年3月,某市居民李某(女)与丈夫王某(男)结婚。

婚后不久,王某便开始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起初,李某因顾及家庭和孩子,选择了忍气吞声。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王某的暴力行为愈发严重,甚至发展到当众殴打、辱骂李某的地步。

2019年10月,李某在忍受了长达半年的家庭暴力后,终于鼓起勇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介入调查后,证实了李某所反映的情况。

随后,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了刑事拘留。

(二)诉讼过程1. 自诉阶段李某在公安机关调查期间,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2. 刑事诉讼阶段法院受理李某的自诉后,依法将案件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3. 审判阶段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

三、案例分析(一)家庭暴力的认定本案中,王某对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殴打、辱骂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二)法律适用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三)法律效果1. 保护受害者权益本案的审理结果,有效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为其讨回了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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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2014年深圳法院离婚判例——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导读本案经过了一、二审,本案是罗光飞律师代理的最严重的家庭暴力案件,但因为家庭暴力举证难的问题,女方受到了严重伤害却很难提供足够证据,导致维权艰难。

法院最终根据案件事实和现有的证据,并在正确适用法律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本案还有一个特别点,就是法院没有单独判处男方因为家庭暴力支付女方精神损害赔偿,而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并考虑处理,最终按照女方55%,男方45%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回放女方诉称:自己和男方于2004年通过婚介所认识,并于2006年结婚,于2007年婚育一女。

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未建立深厚感情。

男方脾气暴躁,常因家庭琐事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多次忍让男方的家庭暴力。

女方给了男方很多次改正的机会,但男方不思悔改,甚至变本厉,女方为此多次向妇联求助和报警求助。

事实证明男女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此女方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婚生女自生下来就由女方照顾,男方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甚至于对女儿也有家庭暴力,不适合抚养女儿,女方请求抚养女儿,男方每月支付3500元的生活费。

男女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方共同偿还了深圳宝安住房一套,并于2011年共同购买了深圳经济适用房和一个车位,另还购买了一辆小车,上述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请求依法分割。

男方长期对女方实施的家庭暴力不仅造成女方身体伤害(多次为轻微伤,一次为轻伤),更为严重的是对女方身心健康造成了伤害,女方因此遭受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因此女方依法请求男方向女方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男方答辩称:其一,我方同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其二,婚生女归答辩人抚养更有利于小孩子的健康成长,理由如下:1、女儿现就读的幼儿园,距离答辩人居住的房屋近,只有几分钟路程,女儿归答辩人抚养更方便小孩现阶段就学校。

2、宝安的房屋系答辩人婚前购买的个人房产,该房产带有滨海小学及海旺小学两所公办学校的学位,两学校环境优美,师资雄厚,方便小孩日后接受良好的教育。

3、答辩人系国家公务员,收入稳定,而女方没有固定工作,答辩人的经济条件更有利于小孩成长。

4、小孩一直和我们生活在,由小孩奶奶照顾日常起居,答辩人及小孩奶奶对小孩均非常喜欢,也都愿意抚养小孩,改变生活环境对小孩的成长不利,如果女方同意小孩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只需支付抚养费1000元,甚至不需要支付抚养费都可以。

其三,宝安的房屋系答辩人婚前财产,男方仅需根据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对女方进行补偿。

因2005年至2006年期间是房产暴涨期间,答辩人购买房产后至双方结婚时,房产已升值1倍多。

为更准确地确定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幅度,答辩人请求法院对房产在2006年10月即现在的价值进行评估。

其四,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及车位尚未实际交付,男方并未取得该房产任何产权资料,该房产现价值57万元。

为购买该房屋,答辩人贷款了50万元用于支付购房款,截至2013年2月,还需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720620元,此部分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其五,丰田小车已行驶6万公里,经二手车市场评估,现在该车价值约14.5万元。

其六,女方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男女方通过婚介所介绍认识,并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生育女儿。

女方系初婚,男方系再婚。

男女方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1月分居后,婚生女现由女方抚养。

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冲突,女方主张男方对其多次实施家庭暴力,男方则辩称女方性格暴躁,打砸家具及男方,男方系正当防卫。

女方提交由深圳市公安局翻身派出所于2009年5月至2012年12月出具的受案登记表、询问笔录显示:女方以男方对其殴打为由的报警记录及三次伤情鉴定情况,其2009年5月和2010年12月两次鉴定为轻微伤,2012年12月的一次为轻伤。

但是因为轻伤涉及刑事案件,公安部门介入调查,在没有最后结论前,法院对轻伤的结果再性质上暂时不做认定。

双方名下有如下争议财产:(一)房产部分1、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系男方于2005年8月购买,价格978135元,支付首期款238135元,向中国建设银行按揭贷款74万元。

庭审时,双方确认男方婚前支付按揭贷款本息220996元,婚后支付按揭贷款本息合计611853元,现已于2011年1月提前付清按揭贷款。

也即,房屋购买价(含总价和已还利息为10701984元。

(238135元+220996元+611853元)女方向本院提交《停车库使用协议书》,内容如下:1、甲方深圳市鸿荣实业有限公司向乙方有偿提供停车库使用,2、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车库适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使用费61200元,包含在购房款内;3、乙方付清款项后,甲方在交付乙方所购买的房屋时一并将车库交付乙方使用,该车库的使用年限与管理公司乙方所购买的房屋使用年限相同;4、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改变车库的用途或座其他任何改造。

否则,甲方有权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车库由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乙方应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每月按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费用;5、乙方在车库使用期间,有权给其他业主使用,但应与使用方签订使用协议或租赁协议并到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乙方转让所购买房屋的,该车库应与房屋一起转移使用,不能转移使用的,可由物业公司代为租赁。

鉴于双方对房产价值分岐较大,本院摇珠选定一家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评估。

经评估,上述房产与车位于2013年7月的评估值分别为3767775元、150000元。

庭审时,原、男方双方均要求取得上述房产,女方表示,如果其取得该房产,无力向对方支付补偿款,只有将房屋抛售后才能筹集资金,男方表示,如果房屋判归其所有,男方可以向朋友借钱补偿对方。

2、男方曾系军职人员,其于2011年7月购买了深圳市经济适用房。

及车位一个,房价暂定45万元,车位暂定12万元,合计57万元。

男方已预交57万元购房款,其中50万元系从银行贷款。

经本院发函调查,复函如下:该房于2011年3月动工建设,目前尚未竣工交楼。

该住房售房方案须在完成工程审计后报上级机关批准,请法院按照规定审理。

(二)车辆现登记在男方名下的丰田小车,庭审是双方确认,上述车辆现实际由男方使用,同意以16万元对该车辆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原、男方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由于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多次发生肢体冲突,原、男方双方自2012年12月分居至今。

庭审时,虽经本院调解,女方仍坚持离婚,男方亦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女方提出解除与男方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鉴于婚生女现实际由女方抚养,为避免变动生活环境襾对被抚养人带来不利影响,其归女方抚养为宜。

男方可每月探视小孩四次,具体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女方应予以配合。

关于抚养费,男方每月工资约10000元,本院结合其收入情况及深圳平均生活消费水平,酌情判令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对女方过高的抚养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女方主张男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问题,依据原、男方的举证,男方多次殴打女方并致其受伤,对原、男方夫妻感情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男方上述家庭暴力的事实,并结合女方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尚需照顾未成年女儿的客观需要,女方还主张男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在财产分割上一并处理,依据照顾女方原则,酌情按照55:45的比例分割本案原、男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院对女方要求男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驳回。

根据原、男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双方争议的财产问题,本院做出如下处理:(一)房产部分1、的房产系男方婚前购置,但该房产婚后按揭贷款及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经核实,婚后共支付按揭贷款611853元,该房屋的购买价(含总价和已还利息)为1070984元,则婚后共同不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增值部分可计得2238224元(611853元*1070984*3917775元)。

考虑上述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即便房屋判归女方所有,其亦无力向对方补偿,故本院酌情将房屋判归男方所有,男方据此应向女方补偿1231023元(2238224元*55%)。

男方虽辩称,该房屋的车位系开发商赠送,属于婚前财产,其增值部分不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房屋价格的确定通常已考虑车位情形,也即有无配送车位使用权势必影响房屋的定价,且考虑到该车位的使用权与房屋使用期限一致,可以转让,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关于深圳市经济适用房及车位,虽系婚后取得,但考虑到该房屋尚未竣工交楼,住房售房方案须在完成工程审记后报上级机关批准,本院暂不宜对其进行处理,原、男方双方可待外在条件成熟时另遁法律途径解决。

关于男方为购买上述房屋向银行的贷款,双方可在分割该房屋时一并处理。

(二)车辆鉴于丰田小车现登记在男方并由其使用,本院判令由男方取得该车辆,依据双方确认的价值,男方应补偿女方8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女方与男方离婚。

二、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可探视女儿四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女方应予配合。

三、男方自2014年2月起每月15日前向女方支付小孩抚养费25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时止。

四、登记在男方名下的的房产及车位归男方所有,今后上述房产及附属车位的权利和义务由男方享有和承担,男方就此补偿女方1231023元;五、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小轿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就此补偿女方88000元。

六、驳回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一审宣判后,男方不服一审判决。

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一、关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上诉人认为自己工作,生活条件等都优于被上诉人,更适宜抚养小孩,二、关于家庭暴力问题,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家庭暴力过于牵强。

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一审判决在分割比例及补偿数额认定方面存在明显错误。

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撤消一审判决的第二、第三项,并改判婚生女由上诉人抚养2、维持一审判决第四项中关于房产及附属车位归上诉人所有的内容,撤消该项中关于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1231023元的内容,并按照双方各占50%的分割比例以及房产的实际增值,对上诉人补偿给被上诉人的数额进行改判;3、撤消一审判决中第五项中关于补偿数额的内容,并改判按照双方各占50%的分割比例进行分割;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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