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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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工作的实施方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工作的实施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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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 鲁 药 事 ・Qi hr aeta A fi 0 7V l 6 No7 l P am c ̄c far2 0 o 2 , . u lil s

政 策法 规 ・
山东 省食 品 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
关 于 印发 山东 省食 品药 品监 督 管理 局 向药 品 生产 企 业
人 事 教育处 处 长
维普资讯
齐 鲁 药 事 Qi hr a ucl far2 0 o 2 , , l P am c ta A fi 0 7V 1 6 No 7 u ei s .
( ) 三 编制驻 厂监 督员 工作 手册 。省局 派驻工 作 领 导小组 办公室 负 责编 制 《 东 省驻 厂 监 督 员 工 作 山 手册 》 内容 包括 : 督 员 管 理 办 法 、 督 员 纪 律 、 , 监 监 监 督员 日志 规范 、 督检 查工 作指 南 、 监 监督 管理 用法 规 汇编 、 高风 险产品 监管相 关基 础 知识 等 内容 。 ( 培 训驻 厂监督 员 。结合 国家 局 培训 工作安 四) 排 , 局将采 取不 同形 式对 全 省 驻 厂 监 督 员 进行 培 省

管 处 , 责 向药 品生 产 企业 派 驻监 督 员 日常 管 理工 负 作, 办公 室 主任 由 药 品安 全监 管处 处 长兼 任 。各 成

工 作 目标
员单 位分 别负 责 宣传 报 道 、 员 调 配 、 金保 障 、 人 资 政 法研 究 、 纪律监 察 、 务 指 导 等项 工 作 , 过 分工 协 业 通
故发 生 , 加强 药 品 生 产 日常 监 督 管 理 , 实 监 管 责 落 任 , 新监 管模式 , 累工 作 经 验 , 索 建 立 药 品生 创 积 探 产领域 日常监 管 长 效 机 制 , 障 公 众 用 药 安 全 、 保 有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5(000)034
【摘要】<正>SDPR—2015—0500006鲁食药监发[2015]4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2日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
【总页数】7页(P52-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J],
2.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重大事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试行)》的通知 [J],
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J],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5.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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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10.11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10.11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2011年10月1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及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做好质量跟踪工作,并明确各环节中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变化情况;(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四)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二章药品购进和储存第六条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的通知(鲁药监规〔2024〕2号)

【期刊名称】《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SDPR-2024-0500002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相关处室单位、各检查分局:《山东省药品质量抽检通告发布管理规定》已经省药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58-6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F426.72;D927;D922.16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中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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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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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市监食协规字〔2023〕9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9日山东省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督促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个体工商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的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或者取得登记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以下统称“个体工商户”),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落实岗位职责;(二)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消除发现的风险隐患;(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六)鼓励建立对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七)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负责人(业主)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以下统称“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负责。

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记录与数据管理缺陷问题分析及监管建议

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记录与数据管理缺陷问题分析及监管建议

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记录与数据管理缺陷问题分析及监管建议李海峰;侯玉磊;赵彩虹;张艳;王帅;庄辉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年(卷),期】2024()1
【摘要】药品安全关系公众的生命健康,药品经营过程中的数据对药品流通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对2023年所在单位承担的255家次监督检查任务中发现的药品经营企业记录与数据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归类分析,以期客观真实地反映药品经营企业在合规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同时,结合日常检查工作实际对出现缺陷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为相关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供参考,为药品监管部门提升监管能力提出建议。

【总页数】6页(P76-81)
【作者】李海峰;侯玉磊;赵彩虹;张艳;王帅;庄辉
【作者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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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山东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3.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2号)
4.后GSP 时代药品经营企业质量体系缺陷与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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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鲁药监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鲁药监规〔2022〕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8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三章药品购进与验收第四章药品储存与养护第五章药品调配第六章制度与管理第七章附则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用药人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环节的质量管理:(一)医疗机构;(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健、戒毒机构;(三)其他药品使用单位。

第三条用药人应当对所使用药品的质量负责,依据本规范建立包括组织机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

第四条用药人应当依法建立并实施药品追溯制度,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保证药品可追溯。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五条医疗机构内药学部门及人员设置应符合《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其他用药人也应当设置专门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管理;未设置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六条用药人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29•【字号】鲁卫人字〔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人字〔2019〕6号委机关各处室,委各直属单位,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现将《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9月29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卫生健康委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管理和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健康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由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

第二章社会团体设立、变更、注销、换届等事项第三条社会团体的设立。

社会团体申请成立时,需要准备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注册资金和章程等相关材料信息,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四条社会团体的变更。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需要准备变更后的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和章程等相关材料信息,经省卫生健康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其中,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经现业务主管单位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社会团体的注销。

因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的或分立、合并的或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申请注销的社会团体,需要提前提报省卫生健康委。

在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工作。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报告(最新9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报告(最新9篇)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报告(最新9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篇一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自查报告3、企业非违规经营假劣药品问题的`说明及有效的证明文件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6、企业经营场所、仓储、验收养护等设施、设备情况表7、企业所属非法人机构情况表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目录9、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10、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篇二今年,在市局法规处的领导下,我局以科学监管理念为指导,以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案件办理和突出法制宣传培训为着力点,从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出发,进一步统一、规范全局执法工作,提高了执法人员执法能力水平,有效发挥政策法规参谋、助手的作用,做到了组织队伍、制度职责、案件办理、普法宣传各项工作的全落实,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为做好此次执法监督检查自查工作,我局认真对照市局文件中的五项检查内容和标准,对全局2019年度执法工作进行了认真地自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今年以来,我局共立案16起,查处一般程序案件16起,处罚案件16起,已全部处罚到位,无撤案案件,餐饮服务业行政许可11件。

无涉刑案件,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开展了优秀案卷、典型案卷的评查工作,评出优秀处罚案件1件,许可案件1件,1件送省法制办评选,获得二等奖。

二、法制监督机构建设情况今年我局成立了法制监察室、执法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王鸿平负责,成员有贺小光、王志春、王松华组成。

负责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三、执法相关制度建设的落实情况一是我局认真执行了政务公开有关制度,对机关行政执法的有关事项按规定时间、内容、程序进行了公开;按上级有关要求再一次对行政职权进行了认真梳理,进一步查找了各项职权的风险点,明确了风险等级,并通过政务公开栏和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12.04•【字号】鲁安监发[2009]124号•【施行日期】200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4号)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和省管企业:为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四日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6•【字号】鲁安监发[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8]111号)各处室、机关党委,监察总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为做好省安监局网站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安监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网站管理办法和网站栏目管理工作分工,于9月10日前完成对外网门户网站相应栏目的调整,以及内网门户网站的建设工作。

请各处室、各单位按照各网站栏目管理工作分工和信息维护的要求,于9月20日前完成调整后的外网门户网站和内网门户网站的信息录入和调整工作。

9月21日,省安监局内网门户网站正式启用,外网原网站自9月21日起关闭。

各处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协调勾通。

在网站调整和建设过程如有重要问题,请及时与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网站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安监工作和社会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安监局外网(因特网)门户网站、省安监局内网(政务专网)门户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的省安监局信息以及省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生产”专题(以下统称“网站”)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省安监局外网门户网站与因特网相连,用于开展对外宣传、政务公开、为民服务。

省安监局内网门户网站与政府电子政务专网相连,用于在安监系统内部部署工作,发XXX传递政务信息。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8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8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执法监察局:现将《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本基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17日_GBK; margin: 0px; padding: 0px; font-size: 29px;">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1违法行为1.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2.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3.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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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20•【字号】鲁药监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有关直属单位:现将《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20日山东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依法诚信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7号)、《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重点人员(以下简称重点人员)的从业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行政相对人在外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外省行政相对人在我省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行政相对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级评价与分类管理、事后联合奖惩制度。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作出守信及失信后接受惩戒的承诺;出现失信行为时,应当接受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管理与联合惩戒。

第四条药品安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药品安全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等级确定、分类管理、联合奖惩、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7•【字号】鲁药监规〔2021〕1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药监规〔2021〕11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药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第三章日常监督管理第四章行政处理第五章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行为,保障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单位开展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单位,包括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及药品生产企业,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原料药、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的生产企业,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经备案的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单位的生产(含配制,下同)条件、生产过程和质量管理等,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理念,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闭环管理原则,加强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落实药品生产单位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GMP检查员手册2020(上册) - 2.24

GMP检查员手册2020(上册) - 2.24

编写说明近年来,国家陆续发布了一系列新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指导原则、指南等。

为配合新法的宣传培训及贯彻实施,推动提升药品GMP实施水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写了新的《药品GMP检查手册》,作为便携式工具书。

本手册包括上下册两个部分,上册为法规篇,涵盖《药品管理法》(摘选)《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规范等15个法规;下册为技术篇,涵盖《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无菌药品GMP检查指南》等17个指导原则、指南及国标技术规范。

希望本手册的编制,便于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监管人员、药品生产企业(含原料药、辅料、药包材、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业人员等在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日常工作中查询查阅。

本手册由省药监局药品生产处组织省食药审评查验中心、齐鲁制药、辰欣药业等单位共同完成。

在此向参与本手册汇编的人员表达诚挚的感谢!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2月目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摘选) (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2)第一章 总 则 (22)第二章 生产许可 (23)第三章 生产管理 (27)第四章 监督检查 (31)第五章 法律责任 (36)第六章 附 则 (37)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 (42)第一章 总 则 (42)第二章 启 动 (42)第三章 检 查 (44)第四章 处 理 (45)第五章 附 则 (47)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摘选) (48)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57)《中国药典(2020版)四部》-凡例 (65)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75)第一章 总 则 (75)第二章 质量管理 (75)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77)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82)第五章 设 备 (86)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88)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 (92)第八章 文件管理 (94)·1·第九章 生产管理 (100)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103)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116)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 (117)第十三章 自 检 (119)第十四章 附 则 (119)附录1:无菌药品 (124)附录2:原料药 (140)附录3:生物制品 (151)附录4:血液制品 (159)附录5:中药制剂 (165)附录6:放射性药品 (171)附录7:中药饮片 (178)附录8:医用氧 (184)附件9:取 样 (190)附件10:计算机化系统 (195)附录11:确认与验证 (199)附录12:生化药品 (207)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 (214)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220)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27)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240)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摘选) (250)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 (264)山东省药品研制机构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查验收标准(试行) (287)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295)·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摘选)第一条 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制定本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鲁食药监发[2012]18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2〕18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将《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山东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行为,确保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药用辅料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品生产日常监督,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含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生产过程和生产行为,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所进行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含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和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日常监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监管、属地为主”原则,强化责任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落实责任,消除风险隐患。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和评价考核工作。

必要时可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本辖区内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建立辖区药品生产监管责任制、制定日常监督计划并组织落实。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先进集体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食药监安[2011]74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1.04.18
【实施日期】2011.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先进集体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鲁食药监安〔2011〕7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准确评价各市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引导全省药械安全性监测工作科学发展,规范评优评先工作,现将《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先进集体评分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先进集体评分标准(试行)一、山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先进集体(市局)评分标准(试行)。

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自查报告制度,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全面自查,对排查的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第四条企业应当履行药品安全风险定期自查和报告义务,对其生产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风险自查报告制度,承担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第一责任人义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管控、自我纠错的原则,严格执行风险自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第六条企业应当将风险自查报告制度纳入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风险自查报告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自查、风险评估、风险自纠、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的闭环运行机制,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合规状态。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按照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全面风险自查,必要时根据产品质量问题、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市场投诉信息等开展专项自查。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企业在风险自查基础上,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分析。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自查。

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无菌药品、特殊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一次,其他生产企业每半年一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每季度一次,第二类精神药品等其他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及疫苗配送企业每半年一次,其他药品批发企业每年一次。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5.22•【字号】鲁安监发[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安监发〔2006〕76号)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颁布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与考核管理细则(试行)一、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维护安全评价市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3号令)、《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和《山东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办法》(鲁安监发[2005]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督与考核管理工作。

省安监局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甲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实行统一监督与管理,负责组织对评价机构的定期与不定期检查。

配合国家安监总局做好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负责组织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安监部门参与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工作。

三、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和重点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原则上每年一次。

不定期考核是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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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1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东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质量安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自查报告制度,是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据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定期对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全面自查,对排查的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包括药品零售连锁总部)。

第四条企业应当履行药品安全风险定期自查和报告义务,对其生产经营药品的质量安全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落实风险自查报告制度,承担企业风险自查报告第一责任人义务。

第五条企业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管控、自我纠错的原则,严格执行风险自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第六条企业应当将风险自查报告制度纳入其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风险自查报告工作机构,健全风险自查、风险评估、风险自纠、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的闭环运行机制,确保其生产经营活动始终处于合规状态。

第七条企业应当定期按照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要求进行全面风险自查,必要时根据产品质量问题、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市场投诉信息等开展专项自查。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企业在风险自查基础上,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分析。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风险自查。

疫苗、血液制品、中药注射剂、无菌药品、特殊药品等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每季度一次,其他生产企业每半年一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每季度一次,第二类精神药品等其他特殊药品经营企业及疫苗配送企业每半年一次,其他药品批发企业每年一次。

企业每年对风险自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回顾和总结。

第十条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开展风险处置,确保风险得到及时控制。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控机制,采用科学的风险分析工具和分析方法,对排查出的风险划分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二条企业经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或者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整改期限,并对整改效果及时进行评估。

对药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变更,要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原则和要求进行变更;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立即主动停产停业整改并报告。

第十三条企业每次风险自查后,应当及时、准确填写风险自查报告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通过山东省药品风险自查报告信息化系统上报。

第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自查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企业自查制度、自查记录和处置情况进行核实,督促企业执行好风险自查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对企业自查发现且及时整改的情节轻微的问题、没有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问题,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理。

对未建立健全风险自查报告制度、未按期整改或者经检查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进行约谈;发生重大药品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报告并开展风险处置,风险未消除以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品零售企业的风险自查与定期报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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