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新能源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电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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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水电与新能源技术监督规章制度
——水电与新能源技术监督管理办法
——电测监督实施细则
目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1)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2)
第三章监督机构及职责 (3)
第四章技术监督管理 (6)
第五章附则 (7)
水电新能源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8)
1总则 (8)
2监督管理 (8)
2.1管理要求 (8)
2.2定期工作 (9)
2.3监督档案 (9)
2.4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 (9)
3监督网络和职责 (9)
3.1监督网络 (9)
3.2监督职责 (10)
电测监督实施细则 (12)
1规范性引用文件 (12)
2监督范围 (13)
3监督内容 (13)
3.1设计选型阶段的监督 (13)
3.2安装、调试、交接阶段的监督 (14)
3.3运行维护阶段的监督 (14)
3.4标准实验室 (16)
3.5量值传递 (17)
4技术资料管理 (18)
附录A (19)
附录B (22)
附录C (23)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水电与新能源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发电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设备设施可靠性,确保发电企业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监督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技术负责人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关口前移、闭环控制、专业归口”的原则,对设备设施设计、选型、招标、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等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全过程技术监督。
第三条技术监督工作必须以安全、质量为中心,以技术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水电与新能源企业。
第二章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第六条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企业开展绝缘、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质量、节能、化学、励磁、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其中,水力发电企业开展:绝缘、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质量、节能、化学、励磁、水轮机、水工监督;风力发电企业开展:绝缘、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质量、节能、化学监督。
第七条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绝缘监督: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设备通流能力。
(二)金属监督:发电机组重要金属部件、连接件、紧固件,油、气、水系统金属构件,水工金属结构,压力钢管,压力容器及附件,起重设备,电梯,输变电设备重要金属部件,主要内容为金属材料的组织、性能变化、寿命评估、缺陷分析、焊接材料和工艺等。
(三)电测监督:各类电测量仪表、装置、变换设备及回路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量计量标准。
(四)热工监督: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统;自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统;压力、温度、转速、振动、摆度、流量等量值传递系统和各系统所属其它热工设备。
(五)环保监督:固体废弃物、废液、废气;环保设施;噪声。
(六)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监督: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
(七)电能质量监督:频率偏差和合格率;电压偏差、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和正弦波畸变率等。
(八)节能监督:设备的效率、综合厂用电率、油耗、耗水率、重要辅机单耗以及节能降耗的措施等。
(九)化学监督:油、气、水等化学指标。
(十)励磁监督:发电机励磁系统性能及指标;整定参数;运行可靠性。
(十一)水轮机监督:振动、摆度、压力脉动、空蚀;调节保安系统;其它水轮机辅助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等。
(十二)水工监督:水库、大坝、引(泄)水建筑物及其基础、两岸边坡、闸门、生产建筑物等。
第八条分布式及生物质能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参照火电相关标准执行;太阳能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三章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技术监督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分级管理,并设立相应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
第十条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是水电与新能源企业技术监督归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行使环保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技术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
(二)组织编写并审定、批准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规程、标准、制度、规定;
(三)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水电与新能源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规划;
(四)指导检查二级单位、基层单位技术监督工作;
(五)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技术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六)参加新建或重、特大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技术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布的技术监督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制定本单位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所属基层单位与相关技术监督管理服务机构签订“技术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