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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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都有哪些

【篇一:一个完整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一个完整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完整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行政管理

考勤管理、印章管理、着装管理、后勤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办公设备管理、办公用品管理、社会保障、工资福利、岗位职责、绩效考核等方面;

二、财务管理

现金管理、费用开支、差旅费标准、电话费标准、账册报表管理、

数据统计分析、计量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

三、生产管理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产品标准、工艺流程、控制参数、安全规程、设备管理、现场管理、质量管理、产品检验等;

四、业务管理

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经销商管理、价格管理、物流运输、市场调研、宣传推广、客户服务等内容。

五、其他

产品研发、科技创新、资本运作、进出口贸易等一般小企业是不涉

及的。

【篇二:公司必备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公司必备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作者:公司法律顾问网

任何人都不会否认,规范和制度是公司必不可少的软件,也是公司

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公司各种分工、岗位、类型、素质的员工汇

集在一起,需要规章制度的指导,才能高效地协同工作,才能使公

司稳步发展壮大。

现在我们主要讲公司劳动人事方面的规章制度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这些分类主要供中小企业参考,也许分类不非常严谨,但不影响其

实用性:

一、综述类:

《公司劳动管理规定》

说明:涵盖聘用、入职、工伤、休假??直至离职的流程、各环节要

点规定;

二、工资方面:

(1)《公司工资支付规定》

说明:涵盖工资结构、正常及工伤、休假等特殊情况下工资发放规定;

(2)《员工绩效考核管理规定》

说明;与工资支付条例相配合,影响工资、奖金计算办法;

三、考勤方面:

《公司考勤管理规定》

说明:规定工作时间、加班、考勤方式等

四、休假方面:

《员工休假管理规定》

说明:涵盖各种假期的请假流程、假期待遇等

五、劳动纪律和奖惩方面

(1)《公司劳动纪律》

说明:规范员工劳动纪律

(2)《公司奖惩条例》

说明:规定公司奖励、处罚种类、适用情形、程序等。

以上制度是公司必备的,也可以将其相互组合,涵盖相应内容即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2004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深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依照

本条例执行,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等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

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二)劳动保护费;(三)福利费;(四)用

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五)计划生

育费;(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

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

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

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

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

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资支付一般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集体协商或者其他民主方式依法制定工资

支付制度,并向本单位全体员工公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约定工资及其支付周期、支付日等内容。第十条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按照不

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

个月。

第十一条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

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

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

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

满后的六个月。

工资支付日遇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

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

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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